银行是通过什么操作,把不良资产的风险转移到投资人的?
受近年来国内去杠杆的影响,金融机构不良资产的压力一直在不断增大,今年肺炎疫情全球蔓延,全球性的阶段性衰落不可避免。
不良资产的定义
不良资产是个比较宽泛的概念,主要针对的是会计科目里的坏账科目。通常所说不良资产一般包含两大类:一类是企业经营过程中产生的应收账款出现坏账;另一类是金融类,主要指金融类企业坏账,最大的机构是商业银行,也包含证券、保险、信托等。
受近年来国内去杠杆的影响,金融机构不良资产的压力一直在不断增大,2020年肺炎疫情全球蔓延,全球经济的阶段性衰落不可避免,未来3-5年必将会出现新一轮的不良资产的爆发式增长。
鉴于不良资产主要形成于商业银行,本文主要针对银行企业类不良贷款方面的相关知识进行交流,其它类型的金融机构、企业类不良债权可以进行参考印证。
不良资产的形成过程
不良贷款的形成的本质原因是企业资金流动性问题,即债务人无法按时支付利息、贷款,导致贷款出现违约,形成逾期。若无法在短期内化解,则会迅速劣变为不良贷款。所以在银行等金融机构在对企业前期做尽职调查时,通常会用流动比率、速动比率、利息保障倍数等指标来评估债务人的流动性,以判断授信风险。
不良贷款的形成原因,除了技术性逾期外,可以大致归为四个方面:
一是外部形势的突变,即宏观经济形势出现大幅变化。例如,2008年全球金融危机爆发、2012年底大宗商品价格出现剧烈波动、我国近年来去杠杆等政策性调整等。当宏观经济形势出现大幅变化时,将导致不同的行业受到波及、影响,进而出现大幅的不良。
二是企业内部经营不善,主要表现在企业对自身的生产经营出现错误判断。例如,订单大幅削减、大额采购生产设备、资金计划安排混乱等。
三是企业违规挪用资金,主要是指企业将经营性资金挪作它用,导致流动性出现问题,例如,企业将经营性资金挪用去开发房地产,挪去进行民间借贷、偿还其它债务等。大多数情况下,企业出现不良就是该原因。
四是企业存在恶意欺诈,即企业通过虚假材料恶意骗贷。企业与银行内部人员进行内外勾结,而往往因为银行自身原因较少进行报警立案,在此我们不做深入探讨。
在不良资产的实务操作中,由于企业自身经营问题而导致不良的占比并不高,经营过程中较为常见的是企业扩张投资新的生产线,而业务规模并不能同步增长,经营现金流并不能满足常态要求。例如,深圳某电子厂在黄山下投资建设了分厂,但并未能招到合适的技术工人,最终导致产品合格率不达标,下游买家拒绝收货,企业最终无法支付到期的贷款本金,形成不良。这是典型的企业生产经营不善导致出现不良的情况。
近几年,国家结构性调整,持续去杠杆,银行等金融机构银根收紧,银行抽贷导致的不良贷款的占比也在逐步增加。
不良资产的处置方式
当借款人出现逾期时,通常会有两类情况,一类为资不抵债,公司净资产已为负;另一类是公司未出现资不抵债,仅是阶段性的流动性问题。对于第一类借款人,通过商业手段化解债务危机的概率很低,通常会进入司法诉讼程序。而第二类企业,则有机会通过商业重组、债务重组等方式化解债务危机。
在出现不良贷款后,银行一般会通过司法手段追索债务,主要包括诉讼、诉前保全、诉讼保全、破产清算、破产重组等。由于诉讼程序较为漫长,越来越多的银行选择仲裁途径来解决债务追索的问题。在此过程中,银行也可以基于自身考虑,将不良债权对外转让出售,不良资产可以多手转让。
在借款人的资产足够支撑债务的情况下,通过司法处置借款人资产即可实现贷款的回收;借款人通常也会与银行协商,对债务进行重组,以时间换空间,以化解企业面临的流动性问题。
如何对小微企业进行贷前调查与贷后管理
贷前调查是信贷管理的一个重要程序和环节,是贷款发放的基石,直接关系到贷款决策的正确与否。
个别信贷人员由于只看借款申请人提供的资料,而造成贷前调查失实。在贷前调查中,除了按一般的调查方式对申请人进行必要的调查外,还要摸清申请人的真实情况。贷前调查工作如果不扎实,一是可能增加信贷
的资产风险,二是可能丧失与每个优良客户建立信贷关系的机会。贷前调查主要分为个人贷款与企事业贷款两种。个人贷款相比企业贷款而言,它的贷前调查较为直观,着重查看客户以前的信用记录,其次可以看一下客户的经历、经营能力、社会关系、品行等方面,最后再查看第二还款来源情况。
企业贷款的贷前调查较为复杂,主要从以下几方面着手调查:一是借款人资格。审查企业是否具备贷款条件,看企业营业执照是否经工商管理部门等管理机构核准登记。了解企业法定代表人的社会关系、品行、经营管理能力等情况,了解企业的职工人数和人员构成情况,特别是管理人员、科技人员的专业技能与经
验。一个企业的注册资本很高,但如果没有与之相匹配的管理人员、技术人员、管理理念,那么该企业的产品也不会有多大的竞争力,它的获利能力也不会太强,假如银行对其发放贷款,那么贷款的风险度将会比较高。二是数据分析与采集。查看企业历史记录,包括人行征信记录及商业银行帐户往来情况等,看其与银行
有无信贷合作,有无不良信用记录等。实地查看经营项目的可行性、盈利能力、法定代表人综合能力、管理人员情况等,了解企业生产用电、用水情况,这些可以一定程度上反映企业的实际生产力。还有,通过查看企业的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现金流量表,了解企业的财务状况。值得一提的是,温州的小微企业普遍存
在阴阳财务报表的情况,单从财务报表中很难全面了解企业的实际财务状况,所以还要结合企业生产销售订单、抽查货物发票等手段来进一步核实其内在真实的财务状况。温州的企业与民间融资的关系比较密切,单从银行征信系统很难完全掌握其借贷情况,这也是贷前调查的难点这一。三是调查贷款原因。借款单位申
请贷款的原因、用途、用款计划,这是贷前调查的主要内容。要分析借款人产品是否有市场、生产经营是否有效益、有无挪用贷款资金、是否恪守信用等条件。近年监管部门提出“三个办法,一个指引,”在贷前调查中要结合政策,这样才能保证每一笔贷款的调查都能到位。
二、贷后管理的重要地位
贷后管理是信贷管理的最终环节,与贷前调查具有同等重要的地位。贷后管理与贷前调查前后呼应,是控制风险,防止不良贷款发生的重要一环,对于确保银行贷款安全和案件防控具有至关重要的作用。客户的经营财务状况是不断变化的,可能在审批授信时客户经营财务状况良好,但由于行业政策的影响、客户投资失误的影响,上下游的影响(原材料涨价、产品降价或需求减少等)会引起客户经营的财务状况发生较大的不利变化。贷后管理就是要跟踪客户经营财务状况包括其商业信用的变化,及时发现可能不利于贷款按时归还的问题,并提出减贷或退出的措施。
温州银行为规范小微企业信贷业务营销提出“六项机制”建设、“四单原则”的基本要求:规定凡从事相关小微企业授信工作的授信工作人员,都必须按照本实施细则的相应要求尽职工作。小微企业信贷务“六项机制”建设包括小微企业贷款风险的定价、贷款审批、单独核算、激励约束、人员培训、违约信息等六个方面的机制建设。小微企业信贷业务“四单原则”包括单列信贷计划、单独配置人力资源和财务资源、单独客户认定与信贷评审、单独会计核算。这里重点讲述激励约束机制,将小微企业授信情况纳入银行分支机构的考核范围,考核指标包括小微企业客户经济增加值、综合回报、新增和存量户数、笔数和金额、授信治理、管理水平等,根据全行年度发展导向及考核侧重对上述指标进行挑选组合。建立新增小微企业贷款免责与问责追究制度,即对新增小微企业不良贷款率小于0.5%且经办人员已按《授信尽职指引》要求进行尽职管理,酌情给予免责;对新增小微企业不良贷款率大于0.5%或经办人员未按《授信尽职指引》要求进行管理,
将追究其责任,主要有“逾期贷款质询制”、“风险贷款责任评议制”等责任追究制度。
企业是贷后管理的对象,企业经营环境日益复杂多变,影响因素广泛,不仅会受到国内宏观调控政策的影响,同时还受国际经济影响。未来经济的不确定性进一步加大,全球流动性变化迅速,市场波动明显加大,这些都会给企业经营带来很大影响,也对银行贷后管理的专业性、风险预警与应对能力以及决策水平和效率提出更高的要求。目前银行竞争日趋激烈,信贷市场已经转变为买方市场,银行间的无序竞争时有发生,造成客户逆向选择,一些道德风险如“短贷长用”,将流动资金贷款用于固定资产投资;移用贷款,将企业经营贷款用于房地产投资;将实体经济贷款用于虚拟经济投资。部分集团大客户利用其在市场上的优势地位,降低授信条件,迫使银行放弃部分贷后管理要求。在这种情况下,银行往往面临两难选择,一方面怕得罪客户,丢失了业务,不敢采取应有的贷后管理措施;另一方面如果放弃贷后管理的一些要求,那么商业银行就会失去对风险的及时管控。强化风险意识,强化信贷安全理念,强化银行内部的道德风险管理,要求信贷责任人采取多种办法、深入企业掌握贷款挪用情况和证据,发现问题,及时减少或退出贷款。逾期贷款发生后,要果断采取法律手段,以保护债权人的利益。
不良贷款管理中应遵循哪些原则
不良贷款管理中应遵循哪些原则
依法合规原则
真实反映原则
处置减损原则
损失补偿原则
工程造价信息管理中应遵循的原则是什么?
工程造价信息管理中应遵循的原则:
1、标准化原则:要求对信息分类进行统一,对信息流程规范,做到格式化标准化,从组织上保证信息生产过程和效率;
2、有效性原则:造价信息管理要求对不同层次信息使用者提供不同要求和浓缩程度的信息,以保证信息产品对于决策支持的有效性;
3、定量化原则:造价信息是经过比效与分析,采用定量工具对有关数据进行加工的结果。
4、时效性原则:因计价与控制的时效性,造价信息也必须具有相应的时效性,以保证信息产品能及时服务于决策。
5、高效处理原则:通过采用高性能的信息处理工具(如工程造价信息管理系统)尽量缩短信息在处理过程中的延迟。
湿地公园规划中应遵循哪些原则?
湿地国际公园应该保持该区域的独特的自然生态系统并趋近于自然景观状态,维持系统内部不同动植物种的生态平衡和种群协调发展,并在尽量不破坏湿地自然栖息地的基础上建设不同类型的辅助设施,将生态保护、生态旅游和生态环境教育的功能有机结合起来,实现自然资源的合理开发和生态环境的改善,最终体现人与自然和谐共处的境界。
城市湿地公园规划还应从整体的角度出发,对周边地区的排水及引水系统进行调整,确保湿地水资源的合理与高效利用。在可能的情况下,应适当开挖新的水系并采取可渗透的水底处理方式,以利于整个园区地下水位的平衡。 城市湿地公园规划必须在科学的分析与评价方法基础上,利用成熟的经验、材料和技术,发现场地自身所具有的自然演进能力。
在《A管理模式》中,你认为人才选用应遵循哪些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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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联系实际,论述管理者在决策中应遵循的原则。
一、情况明了原则。情况明了是进行决策的首要原则,要做到首要明了就要重视信息,加强预测,只有建立在可靠的预测基础上的决策,才是具有科学依据的决策。进行决策一定要坚持情况不明不决策;坚决反对“情况不明,决心大;知识不多,点子多”的主观唯心主义的决策。二、系统思考原则。在现代条件下,决策对象通常是一个多因素组成的有机系统,每个系统都有它特定的目的和功能,各系统之间都有相关性,因此,系统性是现代决策的重要特点之一,系统思考是进行决策必须遵守的一条基本原则。三、科学可行性原则。也就是要求决策必须以科学理论作为指导并运用科学的方法,严格按人的思维规律、自然规律和社会经济规律办事。决策是为实施的,因此必须是切实可行的,因此必须从实际出发,分析各种条件和因素,经过科学论证,确定其可行性和优化程度,然后再进行抉择。四、民主集中制原则。也就是在决策的过程中要充分发扬民主,认真倾听不同意见,在民主讨论的基础上实行正确的集中。五、满意准则的原则。管理的核心是决策,决策的核心是选优,选优的前提是确定选优的准则。在现实生活中最优化往往是难以达到的,即使达到也要花费很大的代价。因此,决策过程中,不能坚持要求最理想的决策,往往只有满足于“令人满意”的决策。
在城市亮化工程中应遵循哪些原则
遵循的原则有几个点,简单说说:
1.色彩基调应以七彩为主,渲染整体效果。
2.与建筑形式协调统一, 和建筑形成有机的结合。
3.总体风格应与建筑的功能、环境相适应,体现宏伟气势和当地文化。
4.必须满足高效、节能、环保的要求,同时保证灯具的使用寿命、效果变换的可靠性及保证照明系统的稳定运行,并将投资控制在预定范围内。
5.层次分明,点、线、面结合,曲、直结合,运用色温与建筑造型相互搭配。
6.设置必要的场景模式,充分考虑各个观看位置上的观赏效果。广东恒茂照明科技。望采纳,谢谢
9.7、制定企业营运管理策略应遵循哪些原则?
一般原则和要求,重点描述计算机信息系统运营和维护服务类型、服 .... 应制定数据安全交换、交换过. 程,保证数据的完整性、可靠性、安全性策略; ... 信息系统建设的投资分析、TCO分析,根据规划管理,制定投资策略等。
分析天平使用中应遵循的原则有哪些
1、称量前应先做清洁工作,用小毛刷拂去天平箱内的灰尘,检查和调节天平的水平状态,检查和调节天平的零点.2、旋动升降旋钮要缓慢,不能使天平剧烈火振动取放物体,加减砝码或其他原因接触天平时,应先把天平梁托住,否则易使刀口事实损坏,这是天平使用规则中最重要的一条.称量时,应将天平门关好.3、热的或过冷的物体进行称量前,应先在干燥皿内放置室温,具有腐蚀性或潮湿的物体应放在称量瓶或其他密封容器中进行称量.4、读数时,眼睛的位置,应固定使眼睛和升降旋钮的中央以及标尺的中间保持一直线上时,读数容易准确.
5、砝码只允许用专用镊子(带骨尖)夹取,决不允许用手直接接触砝码,砝码只能放在砝码盒的固定位置里和称盘上,而不允许放在其他任何地方.每一架天平只能使用其专用砝码,一套砝码在合理工作时,一定够用,如发现不够用应立即停此工作,仔细检查自己工作中的错误.6、进行同一项化验工作的所有称量工作,自始自终要使用同一架天平,如果两架或更多的天平,误差较大.7、所测得的称量数据要立即记在专用化验记录本上,不允许用草稿纸或零星纸头随便记录,否则易丢失,数据无法补上,导致实验前功尽弃.
8、趁量完毕后,关闭天平,电光天平用完后,要将读数盘拨到“0”并拔下电插头,检查天平和砝码是否就绪,并用软毛刷(笔)将称盘、天平盘内打扫干净,清理好天平台,罩上天平套,填写天平使用记录本.
认识犯罪原因应遵循哪些原则
你好,这些解释是我在 大律师网 里面发现的相关律师回应给出的解释:
定罪的概念
定罪,又称为犯罪认定,是指根据刑法规定,对某一行为是否构成犯罪、构成何种犯罪以及构成的是轻罪还是重罪的确认与评判。定罪具有以下特征:
定罪的主体是人民法院
定罪权是人民法院刑事审判权的重要内容之一。人民法院通过自己的职能活动,查明犯罪事实,根据刑法规定确认行为的犯罪性,这就是定罪活动。因此,定罪的主体是人民法院。
定罪的客体是侵害法益的行为
侵害法益的行为是定罪的客体,因而只有对行为才能认定为犯罪。思想不能定罪,言论,如果没有侵害一定的法益,也不能定罪。至于人的身份、职业、宗教等都不能定罪,这是现代法治原则的必然要求。
定罪的性质是刑事司法活动
定罪是人民法院根据刑法规定,对某一行为是否有罪的确认与评判,具有刑事司法活动的性质。定罪是以刑法规定为前提的,同时又是量刑与行刑的前提与基础。通过定罪活动,使有罪的人得以入罪,受到应有的刑事追究;使无罪的人得以出罪,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因此,定罪活动关系到一个人生杀予夺,是一项重要的刑事司法活动。
定罪是以犯罪构成为根据的,因而定罪是一个罪体与罪责相结合的过程。定罪原则,就是定罪活动中应当遵循的规则,这就是主观与客观相统一的原则。这里的主观与客观是指对犯罪的评判标准。主观,指主观标准,以此作为唯一评价标准的就是主观主义。客观,指客观标准,以此作为唯一评价标准的就是客观主义。主观与客观相统一,是指在犯罪评价上采取主观与客观的双重标准。
主观
主观是指对犯罪的主观评价,即对犯罪人的主观恶性的考察。在大陆法系刑法理论中,主观恶性集中体现在责任这个概念上。责任意味着行为人在具有责任能力和故意或者过失的情况下实施犯罪行为,因而具有谴责可能性。因此,责任的本质实际上就是一个主观恶性的问题。在英美法系刑法理论中,主观恶性集中体现在犯意这个概念上。对犯罪要求有犯意,在英美刑法的以下原则中得以体现:“没有犯罪意图的行为,不能构成犯罪。”在英美刑法中,检验犯意具有两种标准:客观标准与主观标准。客观标准是指对每个案件的事实都要考察被告人的行为是否达到了在当时被普遍接受和认可的道德标准。如果事实查明被告人的行为没有像一个遵从道德准则的人所应当实施的行为那样,这就证实他有犯罪意图。尽管采用公认的道德准则作为认定犯罪意图的标准实际上意味着法院客观地评价被告人的行为,然而,在相当程度上必须考虑被告人真实的心理活动,这就出现了主观标准。因此,无论是大陆法系还是英美法系,在定罪时都注重犯罪人的主观恶性,以此作为定罪的主观根据。
客观
客观是指对犯罪的客观评价,即对犯罪行为的客观危害的考察。所谓客观危害是指对社会造成的侵害,这种侵害主要是通过犯罪行为及其所造成的一定犯罪结果体现出来,因而具有某种客观性。客观危害首先是行为的属性,根据行为是否具有客观危害可以将犯罪行为与非罪行为加以区分。其次,客观危害是一种事实,即犯罪行为在客观上造成的危害社会的事实,这一事实也正是定罪的客观基础。最后,客观危害是对法益的侵害,因而具有不法的性质。总之,只有全面地理解客观危害,才能为定罪提供客观根据。
主观与客观的统一
主观与客观的统一,表明某一行为之所以作为犯罪处理,首先是由于这种行为造成了法益侵害结果,或者至少具有法益侵害危险。因此,犯罪的客观上的法益侵害性是犯罪评价的重要根据。事实上,人的行为是受主观的意识与意识支配的,因而对犯罪的评价应当从客观上表现出来的法益侵害性,追溯到主观上的违法性意识及其可能性,揭示行为人的犯罪人格对于外部身体动作的支配性。一般来说,刑法上所谓主观主义与客观主义,是指价值判断之对象而言的。也就是说,主观主义侧重于行为人之人格,而客观主义则偏重于犯罪行为与结果的实害。因此,那种以为主观主义完全不考虑人的外部行为,客观主义则毫不关注人的内部精神的认识,纯属误解。人们坚持主观与客观相统一的原则,意味着在犯罪评价上,主观标准与客观标准两者并重。 从刑法史的角度考察,定罪经历了一个从客观归罪到主观归罪,再到主观与客观相统一的演变过程。客观归罪是以结果责任为特征的,只要发生了危害结果,不问行为人主观上是否具有罪过,均以犯罪论处。随着社会发展,结果责任衰落,思想意识对于行为的支配性越来越被人们所认识。自此,客观归罪开始向主观归罪转变。主观归罪是以主观责任为特征的,只要行为人具有主观恶意,即使在客观上并未实行一定的危害行为或者这种危害行为并未发生一定的危害结果,也以犯罪论处。在这种情况下,有罪与无罪不是根据外在行为来判断,而是根据内心善恶以确定。现代刑法中的主观与客观的关系,在刑事古典学派和刑事实证学派的争论中得以重塑。刑事古典学派的代表人物贝卡里亚从主观意图的差异性和变异性出发,论证了不能以主观意图作为衡量犯罪的标准。当然,由于贝卡里亚并不否认人的意志自由是构成犯罪的前提,因此其客观主义立场与古代刑法的客观归罪是截然不同的,即使是费尔巴哈,虽然主张犯罪构成的客观结构,即在犯罪构成中不包括犯罪的心理因素,但犯罪的心理因素仍然是刑事责任的根据之一。刑事实证学派以主观主义为特征,主张行为人本位的刑法(行为人刑法),强调行为人的人身危险性在犯罪中的核心地位。这种行为人的人身危险性,主要是指再犯可能性。因此,刑事实证学派的主观主义立场与古代刑法的主观归罪是有明显区别的。
重要性
虽然在刑法史上,存在这种主观主义与客观主义的刑法思想的分野,但现代刑法的刑事责任是奠基在主观与客观统一之上的,这种主观与客观的统一体现在主观恶性与客观危害的统一。主观恶性与客观危害的统一,就是在认定犯罪的时候,要坚持以犯罪构成作为定罪的标准。在犯罪构成中,罪责主要体现主观恶性,罪体主要体现客观危害。就主观恶性与客观危害两者的关系而言,犯罪作为一种行为,它离不开主观罪过的指导与支配。因此,罪过通过对事实情况的反映(认识因素)而调节犯罪行为,使之按照一定的目的或计划进行活动(意志因素)。同时,犯罪行为作为主观罪过的外化,对于主观目的的实现也具有重要意义。犯罪意图的实现,必须依赖于犯罪行为。作为主观见之于客观的犯罪行为,它是连接犯罪意图与客观存在,将主观犯意付诸实现的必由之路。缺乏客观上的犯罪行为,罪过就只能停留在主观活动的状态,而主体的犯罪意图也就无法实现。所以,犯意的实现离不开客观上的犯罪行为。同时,犯罪行为也是确定主观罪过的重要依据。离开了客观上的犯罪行为,就不能正确地认定主观上的罪过。因此,只有坚持主观与客观的统一,才能既防止客观归罪,又防止主观归罪。
认定发的效力应遵循哪些原则
认定发的效力应遵循的原则:
一、效力认定应遵从商事理念和规则
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奚晓明在2010年全国商事审判工作会议上首次明确提出树立商事审判理念的要求,继而又在2013年全国商事审判工作座谈会进一步深入阐述了商事理念的内涵和实质。对估值调整协定这种创新机制进行效力判断时,应遵循商事理念去衡量投融资双方高风险与高收益并存的博弈过程。
第一,尊重当事人意思自治。意思自治理念赋予估值调整协定中的交易双方有自主安排风险调控和经营激励的契约自由,如果不能充分尊重当事人自主的商业决策,就无法得出符合当事人真实利益和交易本质的判断。因此,对于新出现的交易类型,就应充分尊重当事人契约自由权利和公司自治权利,不能轻易否定合同效力。
第二,尊重商人营利性特征。营利性是商人的典型特征之一,决定了商人在立约时对履约成本、风险、盈利已进行了充分估算与预期。在估值调整协定中,投资方可通过融资企业的价值预估和投后权益调整,以有效化解投资风险。而就融资方而言,估值调整协定作为一种股权激励机制,在解决融资难题的同时,又可能因业绩目标的达成获得更多奖励,从而满足交易双方实现投资利益最大化的营利性需求。因此,即便约定的补偿金额或股权调整的对价高于普通股权投资所获得利润,也是商人基于营利性所作出的自主的商业判断,理应予以保护和尊重。
第三,注重商人职业性特点。商人是职业的理性经济人,当然应推定其具有专业的判断能力、注意义务和交易能力。估值调整协定的投融资双方一般均会通过一系列的尽职调查和评估策划,对企业经营状况和成长性以及所投资项目的可行性作出全面判断。作为职业商人,谙熟各种投资领域规则,完全能够精密计算利润和有效地控制风险,对风险投资后果有相当的预见能力。因此,尊重商人的职业性特征,尽量减少事后的非专业的判断,才能对投融资双方利益作出平等保护。
第四,维护诚信经营的必要。估值调整协定是风险投资领域发展起来的创新工具,是市场经济发展到一定阶段的产物,而诚信原则是市场交易活动的基本准则,故而这一高风险高利润机制更为强调投融资双方对诚信原则的恪守。如当下市场交易缺失诚信现象比比皆是,投资方无法全面了解融资企业的真实财务状况,影响了其对企业的准确估值,所设立的业绩目标也不会真正发挥激励效应,需要依法维护补偿约定效力。因此,维护守信者合法利益,抑制失信者欺诈、胁迫、乘人之危等损人利己行为,应作为审理此类纠纷的重要理念之一。
二、效力认定应契合国家经济发展趋势和政策导向
党的十八大报告中指出要“更加尊重市场规律,更好发挥市场调节作用”,这是我国全面深化经济体制改革的基本方向,是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基本要求。随着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的落实和经济发展方式的转变,市场在生产力发展中的决定性作用将得到极大发挥,经济领域的创新性产业或机制也将进一步发展。正在如火如荼建设中的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即肩负着为实现全面深化改革先行先试的重大使命,要求市场在资源配置上由基础性作用加重到决定性作用。
在这样深化改革发展大背景下,股权投资估值调整协定引入国内并得到了较快的发展。由于该机制通过估值调整权利义务的设置,帮助投资方控制和锁定投资风险,解决融资公司资金短缺的融资难题,并能有效地约束和激励融资公司改善经营管理,故而成为股权投资过程中最具效率的制度安排,是创新的市场化资源配置手段之一。随着新兴市场的兴起,估值调整协定将在中小型、成长型企业投融资活动中发挥重要作用。对于该种符合经济发展趋势和市场规律的机制创新,司法应持宽容扶持的态度。由于司法裁判的公信力和强制力在对市场经济秩序进行规制的同时,也会对创新机制产生重要影响,而这种影响可以渗透、细化到创新机制的各个方面,因此,在当前处于转型与创新的新形势下,司法应当鼓励、扶持这种符合经济发展趋势的交易架构,审慎考量各种因素,协调处理好创新机制与市场秩序之间的关系,防止因规制秩序而遏制创新,最大限度保护估值调整协定参与方的合理预期,避免不当裁判对新型市场及行业的消极影响。
三、效力认定应遵循民商法基本法律规范
首先,估值调整协定作为一种合同行为,效力认定应以民法、合同法规定的一般效力规范进行判断。合同具备有效要件即为有效的合同,欠缺一项或者多项有效要件时,即存在效力瑕疵,而产生无效合同、效力待定合同以及可撤销合同三种否定性后果。由于围绕估值调整协定效力产生的争议主要涉及合同无效以及合同可撤销情形,下面主要就该两种效力瑕疵情形进行探讨。
第一,合同无效情形应根据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的规定进行审查。该条规定,具备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属于无效合同: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损害社会公共利益;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因此,只有当估值调整协定存在上述法定无效情形时,效力才能够被否定。需注意的是,认定违反强制性规定需注重依公司法等相关强制性规范进行审查。
第二,合同可撤销情形应根据合同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审查。该条规定,因重大误解订立的合同,在订立时显失公平的合同,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属于可撤销合同。由于投融资双方在估值调整协定中约定的承诺目标是在企业未来经营效益不确定的情况下,基于企业目前盈利状况的一种估测而达成的协议,投资风险巨大,故容易引发投融资主体之间是否存在重大误解、显失公平、欺诈、胁迫、乘人之危等效力争议。例如,实践中就有观点认为,这一创新机制违反了风险共担的法律原则,应以显失公平为由撤销合同效力。作为一项创新机制,估值调整协定是职业投资人所创设的风险控制与经营激励的制度,股权投资者追求的是高额利润,其面临的风险也并非一般的经营性风险,具有迥异于传统合同的风险与利润分配的原理。法官在行使认定是否构成合同可撤销的自由裁量权时,应结合个案事实,在充分利益衡量的基础上审慎、合理地进行,不轻易撤销合同效力。
其次,效力认定应遵循公司法等商法规范。从估值调整协定法律关系的构成要素来看,估值调整协定是股权投资协议的组成部分:投融资双方均是从事商事活动的商主体,并以融资公司为平台构建了股东与股东之间、股东与公司之间的商事法律关系;协定中“估值”、“承诺目标”及“权益调整条款”三项内容,在多数情况下是通过股价和股权调整来体现的,且协定的客体多为股权。据此,估值调整协定系属于商事法律关系。按照民商法学一般原理,民法是一般法,商法是民法的特别法,商法是以民法为基础衍生出适合特定商事行为的个性化安排,故在评判估值调整协定效力时,不仅应受到民法、合同法等民事法律规范的调整,还应遵循公司法等商法法律规范的制约。
结清后的贷款在征信上面会消失吗?
目前为止,凡是向银行等正规金融机构申请贷款,还款额度、还款日期以及逾期等贷款信息记录将会记入征信。在还清欠款后,该笔贷款相关信息记录也不会消失,将会永久保存在征信报告中。 但如果是征信上的不良贷款信息记录,在还清贷款后是会“消失”的
拓展资料
一:贷款是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按一定利率和必须归还等条件出借货币资金的一种信用活动形式。广义的贷款指贷款、贴现、透支等出贷资金的总称。银行通过贷款的方式将所集中的货币和货币资金投放出去,可以满足社会扩大再生产对补充资金的需要,促进经济的发展,同时,银行也可以由此取得贷款利息收入,增加银行自身的积累。
二:小额信贷审查风险
贷款风险的产生,往往在贷款审查阶段就开始了,综合司法实践中发生的纠纷,可以看出,在贷款审查阶段出现的风险主要出现在以下环节。
(一)审查内容遗漏银行审贷人员挂一漏万,造成信贷风险。贷款审查是一项细致的工作,要求调查人员就贷款主体的资格、资质、信用、财产状况进行系统的考察和调查。
(二)在实践中,有些商业银行没有尽职调查,而有关审贷人员,往往只重视文件的识别,而缺乏尽职的调查,这样,很难识别贷款中的欺诈,很容易造成信贷风险。
(三)许多错误的判断是因为银行没有对有关内容听取专家意见,或由专业人员进行专业的判断而导致的。审贷过程中,不仅仅要查明事实,更应当就有关事实进行法律、财务等方面进行专业的判断。而在实践中,大多数的审贷过程并非十分严谨和到位。
三:贷前调查的法律内容
(一)关于借款人的合法成立和持续有效的存在审查借款人的合法地位。如果是企业,应当审查借款人是否依法成立,有无从事相关业务的资格和资质,查看营业执照、资质证书,应当注意相关证照是否经过年检或相关审验。
(二)关于借款人的资信考察借款人的注册资本是否与借款相适应;审查是否有明显的抽逃注册资本情况;以往的借贷和还款情况;以及借款人的产品质量、环保、纳税等有无可能影响还款的违法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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