符合哪些条件算是套路贷
套路贷”类型的诈骗犯罪主要包括以下几种:以民间借贷为诱饵,诱骗被害人签订虚高借款金额的借条,并以银行走账方式虚构债务骗取被害人钱款。诱骗被害人办理抵押借款,又以“违约金”、“保证金”、“行业操作惯例”等名义侵吞被害人财产。以中介形式将被害人介绍给出资团伙,后者通过空放,银行走流水,诱使被害人写下虚高借条,再通过暴力索债、非法拘禁,勒索被害人财产。
一,套路贷,是对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假借民间借贷之名,诱使或迫使被害人签订“借贷”或变相“借贷”“抵押”“担保”等相关协议,通过虚增借贷金额、恶意制造违约、肆意认定违约、毁匿还款证据等方式形成虚假债权债务,并借助诉讼、仲裁、公证或者采用暴力、威胁以及其他手段非法占有被害人财物的相关违法犯罪活动的概括性称谓。
二,对“套路贷”共同犯罪,确有证据证明3人以上组成较为严密和固定的犯罪组织,有预谋、有计划地实施“套路贷”犯罪,已经形成犯罪团伙的,应当认定为犯罪集团。
三,“套路贷”的实质是一个披着民间借贷外衣行诈骗之实的骗局。“套路贷”已具备知识型犯罪的雏形,甚至有个别法律从业人员成为作案人的共谋或“军师”,给予其专业的“法律指导”,提升“虚假诉讼”的胜诉率,获取高额犯罪所得。
四,“套路贷”假借民间借贷之名,通过“虚增债务”、“制造资金走账流水”、“肆意认定违约”、“转单平账”、“虚假诉讼”等手段,达到非法占有他人财产的目的。由于“套路贷”隐蔽性强,且利用公权力“扫尾”,被害人很容易上当,警方提示市民尽量通过正当渠道贷款,特别要警惕“空白合同。
五,制造民间借贷假象。被告人对外以“小额贷款公司”名义招揽生意,与被害人签订借款合同,制造民间借贷假象,并以“违约金”、“保证金”等各种名目骗取被害人签订“虚高借款合同”“阴阳合同”及房产抵押合同等明显不利于被害人的合同。
套路贷是什么?有哪些特征,遇到套路贷又该怎么办?
我们要警惕套路贷。"常规贷款 "的 "贷款 "是被告人侵吞被害人财产的借口,所以 "常规贷款 "是以 "贷款 "的名义非法占有被害人财产的现实。然而,高利贷者希望借款人支付高额利息并按约定归还本金,以获得高额利息。
在民间借贷的幌子下,"套路贷 "通过 "虚假增加债务"、"制造资金流向账户"、"故意认定违约"、"转移文件结账"、"虚假诉讼 "等手段达到非法占有他人财产的目的。由于 "套路贷 "隐蔽性强,且利用公权力 "拖后腿",受害人极易上当,警方建议尽可能通过正规渠道贷款,尤其要警惕 "空白合同"。认定 "套路贷 "要看其借贷行为是否具有以下全部或部分特征:是否存在恶意阻挠高额贷款。当受害人无力偿还时,放贷人介绍其他 "小贷公司 "或个人,或 "冒充 "其他公司与受害人签订新的 "虚高借款合同 "进行 "结账",使受害人越陷越深。
是否制造民间借贷的假象。出借人是否以小贷公司名义借款,制造民间借贷假象,是否以 "违约金"、"保证金 "等名义骗取受害人签订 "虚高借款合同"、"阴阳合同 "和房地产抵押合同;出借人是否以服务费、中介费、"砍头息 "等名义直接扣除借款本金。 贷款人是否以违约金、保证金、罚息等名义收取超过法定利率上限的费用。如王某借给张某10万元,直接扣除利息1.5万元,服务费3千元,张某实际借了8.2万元。根据法律规定,8.2万元应视为借款本金,但王某与张某签订的借款合同仍为10万元。在被害人无力偿还的情况下,被告人又介绍其他假冒的 "小额贷款公司 "或个人,或 "冒充 "其他公司与被害人签订新的 "虚高借款合同",以 "结账",进一步增加借款金额。
怎么认定是套路贷
可以从贷款人的行为表现、行为目的、追讨债务的手段等情形进行认定,如果其目的是非法占有财物的,通过虚构合同、诈骗等方式实施的,就可以认定为套路贷。
【法律依据】
《关于办理“套路贷”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
第一条“套路贷”,是对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假借民间借贷之名,诱使或迫使被害人签订“借贷”或变相“借贷”“抵押”“担保”等相关协议,通过虚增借贷金额、恶意制造违约、肆意认定违约、毁匿还款证据等方式形成虚假债权债务,并借助诉讼、仲裁、公证或者采用暴力、威胁以及其他手段非法占有被害人财物的相关违法犯罪活动的概括性称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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