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叫外债?国家之间的
外债是指一国常住者按照契约规定,应向非常住者偿还的各种债务本金和利息的统称。按照国家外汇管理局发布的《外债统计监测暂行规定》和《外债统计监测实施细则》的规定,中国的外债是指中国境内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金融机构或者其他机构对中国境外的国际金融组织、外国政府、金融机构、企业或者其他机构用外国货币承担的具有契约性偿还义务的全部债务。
中国的外债项目包括:
(1)国际金融组织贷款,是指国际货币基金组织、世界银行(集团)、亚洲开发银行、联合国农业发展基金会和其他国际际性、地区性金融组织提供的贷款。
(2)外国政府贷款是指外国政府向中国提供的官方贷款。
(3)外国银行和金融机构贷款,是指境外金融机构及中资金融机构海外分支机构提供的贷款,包括国际银团贷款(境内中资机构份额除外)。
(4)买方信贷,是指发放出口信贷的金融机构向中国进口部门或者金融机构提供的、用于购买出口国设备的信贷。
(5)向外国出口商或国外企业、私人借款,是指境外非金融机构提供的贷款,包括外商投资企业与其境外母(子)公司的债务(应付账款除外)。
(6)发行外币债券,是指在境外金融市场上发行的,以外币表示的,构成债权债务关系的有价证券。可转换外币债券、商业票据、大额可转让存单等视同外币债券。
(7)延期付款(贸易信贷),是指在正常的即期结算期后付款的进口项下贸易融资,包括远期信用证、非信用证下的延期付款和预收货款。延期付款是指3个月以上的贸易信贷,贸易信贷则特指3个月以内的贸易信贷。
(8)海外私人存款,是指由吸收存款业务的金融机构吸收的境外机构或个人的外汇存款。
(9)国际金融租赁,是指境外机构提供,境内机构以获得租赁物所有权为目的,并且租金包含租赁物成本的租赁。
(10)补偿贸易中直接以现汇偿还的债务,是指补偿贸易项下的合同规定以外汇偿还或者经批准改为外汇偿还的债务。
(11)其他形式的对外债务,如境内外资金融机构提供的外汇贷款,对外担保履约以及由中方实际履行偿还义务的债务。
外债的分类方法
以上各种外债实际上是按外债形式划分的外债,外债也可以按其他标准划分,如按期限划分、按债务人划分、按债权人划分、按有无优惠划分、按是否偿付利息划分等等。其中,按期限划分的外债形式对观察一国的外债负担情况和外债管理具有重要意义。中长期外债是债务契约规定的本金偿还期限在一年或一年以上的外债,短期外债是债务契约规定的本金偿还期限在一年以内的外债。短期外债与中长期外债应合理搭配,一般认为,短期外债占外债总余额的比重超过60%时应引起严重关切。
参考资料:
境内外资企业向境内外资银行借外币属外债吗
程序:借款单位进行外债登记应下列手续:1.借用外债的中国境内的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金融机构或其他的机构(以下简称借款单位)须向国家外汇管理局及其分局(以下简称外汇管理部门或登记部门)外债登记。外债登记分为遂笔登记和定期登记。2.外债登记的登记权限程序为:(1)在京的国务院各部委、公司以及银行和非金融机构总部的外债登记,由国家外汇管理局负责:(2)各地政府、金融机构和企事业单位以及中央驻地方单位、金融机构总部的外债登记,由当地外汇管理分局负责理;(3)未在境外注册的驻外机构的外债登记,由派出机构所在地的外汇管理部门负责。3.定期登记的手续为:(1)借款单位在第一笔借用合同签订后的15天内,到所在地外汇管理部门登记手续,领取定期登记的《外债登记证》(以下简称《登记证》)。(2)当借款新签约或债务发生提款、偿还等变动情况时,应按月分别填写"外债签约情况表”和“外债变动反馈表”(以下简称“反馈表”),上报登记部门。报送日期为月后5天之内。(3)需要开立现汇帐户时,应凭《登记证》和登记部门开出的开户批准书到指定开户行(以下简称开户行)开立外债专用现汇帐户(以下简称外债专户)手续,于次日将开户签样卡影印件寄送登记部门。4.逐笔登记的手续为:(1)借款单位在借款合同签约后的15天内,持借款合同副本和对外借款批件(外商投资企业不需批件),到登记部门外债登记手续,领取逐笔登记的《登记证》。(2)在借款调入境内时,借款单位应凭汇款通知单和《登记证》到开户行开立外债专户,入帐手续。(3)债务到期还本付息时,借款单位应持《登记证》和还本付息通知单,提前到登记部门领取还本付息核准件,赁核准件和《登记证》到开户行外债专户汇出本息手续。(4)在收付和开户手续后,借款单位应依据开户行开出的收付凭证填写“反馈表”,于次日将“反馈表”、存款凭证及开户签样卡影印件寄送登记部门。(5)借用非调人现汇而需从境内汇出借款本息的非调入形式债务的单位,应在债务实际发生后,填写"反馈表"于次日将“反馈表”影印件寄送登记部门。在债务到期还本时,应凭登记部门的核准件到开户行开立外债还本付息专用帐户(以下简称还本付息专户),汇出本息手续。(6)经国家外汇管理局批准,将借款存放境外的单位,应每月通过“反馈表”向原登记部门报送当月存款变动情况。(7)境内企业向在华外资银行借款,可以不另设帐户,但借款单位必须按有关规定履行登记和报送“反馈表”手续。(8)在本地领取《登记证》的借款单位,如必须在异地银行开户、还本付息手续时,可先持本地登记部门开出的《登记证》到异地登记部门还本付息核准手续,异地开户行在手续3天后,将支付凭证的影印件报送原登记部门。5.在《登记证》上记载的债务最后一次还本付息后,开户行应立即注销其外债专户和还本付息专户。借款单位在15天内向发证的登记部门缴销《登记证》。[1987年8月27日]国家外汇管理局《外债统计监测暂行规定》,第3条、第4条、第5条、第6条、第7条和第8条。另外,第3条还规定:外债系指借款单位对中国境外的国际金融组织、外国政府、金融机构、企业或其他机构用外国货币承担的具有契约性偿还义务的全部债务,包括:国际金融组织贷款、外国政府贷款、外国银行和金融机构贷款、买方信贷、外国企业贷款、发行外币债券、国际金融租赁、近期付款、补偿贸易中直接以现汇偿还的债务及其他形式的对外债务。(借款单位向在中国境内注册的外资银行和中外合资银行借入的外汇资金视同外债,在中国境内注册的外资银行和中外合资银行向外借入的外汇资金不视为外债)。[1989年11月10日]国家外汇管理局《外债登记实施细则》,第3条、第4条、第5条、第6条、第7条。另外,第4条还规定:定期登记外债系指国内银行和非银行金融机构借入的外债,财政部、经贸部、中国人民银行、农业部、中国银行分别负责的外国政府贷款和国际组织贷款;逐笔登记外债系指除定期登记以外的国内其他部门、企业(包括外商投资企业)借用外债。借款单位外债登记的手续借款单位进行外债登记应下列手续:1.借用外债的中国境内的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金融机构或其他的机构(以下简称借款单位)须向国家外汇管理局及其分局(以下简称外汇管理部门或登记部门)外债登记。外债登记分为遂笔登记和定期登记。2.外债登记的登记权限程序为:(1)在京的国务院各部委、公司以及银行和非金融机构总部的外债登记,由国家外汇管理局负责:(2)各地政府、金融机构和企事业单位以及中央驻地方单位、金融机构总部的外债登记,由当地外汇管理分局负责理;(3)未在境外注册的驻外机构的外债登记,由派出机构所在地的外汇管理部门负责。3.定期登记的手续为:(1)借款单位在第一笔借用合同签订后的15天内,到所在地外汇管理部门登记手续,领取定期登记的《外债登记证》(以下简称《登记证》)。(2)当借款新签约或债务发生提款、偿还等变动情况时,应按月分别填写"外债签约情况表”和“外债变动反馈表”(以下简称“反馈表”),上报登记部门。报送日期为月后5天之内。(3)需要开立现汇帐户时,应凭《登记证》和登记部门开出的开户批准书到指定开户行(以下简称开户行)开立外债专用现汇帐户(以下简称外债专户)手续,于次日将开户签样卡影印件寄送登记部门。4.逐笔登记的手续为:(1)借款单位在借款合同签约后的15天内,持借款合同副本和对外借款批件(外商投资企业不需批件),到登记部门外债登记手续,领取逐笔登记的《登记证》。(2)在借款调入境内时,借款单位应凭汇款通知单和《登记证》到开户行开立外债专户,入帐手续。(3)债务到期还本付息时,借款单位应持《登记证》和还本付息通知单,提前到登记部门领取还本付息核准件,赁核准件和《登记证》到开户行外债专户汇出本息手续。(4)在收付和开户手续后,借款单位应依据开户行开出的收付凭证填写“反馈表”,于次日将“反馈表”、存款凭证及开户签样卡影印件寄送登记部门。(5)借用非调人现汇而需从境内汇出借款本息的非调入形式债务的单位,应在债务实际发生后,填写"反馈表"于次日将“反馈表”影印件寄送登记部门。在债务到期还本时,应凭登记部门的核准件到开户行开立外债还本付息专用帐户(以下简称还本付息专户),汇出本息手续。(6)经国家外汇管理局批准,将借款存放境外的单位,应每月通过“反馈表”向原登记部门报送当月存款变动情况。(7)境内企业向在华外资银行借款,可以不另设帐户,但借款单位必须按有关规定履行登记和报送“反馈表”手续。(8)在本地领取《登记证》的借款单位,如必须在异地银行开户、还本付息手续时,可先持本地登记部门开出的《登记证》到异地登记部门还本付息核准手续,异地开户行在手续3天后,将支付凭证的影印件报送原登记部门。5.在《登记证》上记载的债务最后一次还本付息后,开户行应立即注销其外债专户和还本付息专户。借款单位在15天内向发证的登记部门缴销《登记证》。[1987年8月27日]国家外汇管理局《外债统计监测暂行规定》,第3条、第4条、第5条、第6条、第7条和第8条。另外,第3条还规定:外债系指借款单位对中国境外的国际金融组织、外国政府、金融机构、企业或其他机构用外国货币承担的具有契约性偿还义务的全部债务,包括:国际金融组织贷款、外国政府贷款、外国银行和金融机构贷款、买方信贷、外国企业贷款、发行外币债券、国际金融租赁、近期付款、补偿贸易中直接以现汇偿还的债务及其他形式的对外债务。(借款单位向在中国境内注册的外资银行和中外合资银行借入的外汇资金视同外债,在中国境内注册的外资银行和中外合资银行向外借入的外汇资金不视为外债)。[1989年11月10日]国家外汇管理局《外债登记实施细则》,第3条、第4条、第5条、第6条、第7条。另外,第4条还规定:定期登记外债系指国内银行和非银行金融机构借入的外债,财政部、经贸部、中国人民银行、农业部、中国银行分别负责的外国政府贷款和国际组织贷款;逐笔登记外债系指除定期登记以外的国内其他部门、企业(包括外商投资企业)借用外债。是否代:否
什么是外债?
外债是向其股东、外资金融机构或其他国外的个人或公司所借的外币贷款总金额。外债总额不能超过其外商投资企业总投资额和注册资本的差额,并向国家外汇管理局备案。
内容拓展:
一、近代中国外债历史
1、鸦片战争
在鸦片战争以前,政府从来不举借外债,并且禁止该国商民赊欠外商款项,违者按"交结外国诓骗财物例"治罪,发遣伊犁边境当差。鸦片战争以后,随着中国从封建社会向半殖民地半封建社会的转变,清政府举借的外债逐年增加。
2、开始借外债
清政府开始举借外债是在1853年(咸丰三年)上海小刀会起义时,苏松太道吴健彰(原广州同顺行商)向上海洋商贷借款项,雇募外国船炮,进行镇压。1855~1856年两次在上海关洋税中扣还的银数,即达十二万余两。1858年10月,两广总督黄宗汉以粤海关印票作抵,向美商旗昌洋行借银三十二万两,月息六厘,充镇压广东人民继续抗战的费用。这项外债据传还是英法侵略军进城时英军掠夺广东藩库存银的转手贷放。
3、《北京条约》签订
19世纪60年代初,丧权辱国的《北京条约》签订以后,江苏、福建、台湾、广东等省地方官僚,为了共同勾结扑灭太平天国起义,先后向外国洋商举借了十二次外债,总数达两百余万两,1866~1881年(同治五年至光绪七年),陕甘总督左宗棠向上海洋商六次举借"西征借款"银一千五百九十五万余两以镇压陕甘回民起义和新疆各族人民起义。
日本侵入台湾后,1874年 8月海防大臣沈葆桢向汇丰银行首次订借福建海防借款两百万两,充购买铁舰、快船、洋枪、炮药及台湾防务经费。中法战争时期,海防费用,特别是购买外洋船炮的费用,主要依靠外债支付。从1883年9月到1885年2月,以广东海防、福建海防、援台规越、滇桂借款等名义向汇丰、渣打等银行举借的外债共计七次,总数达库平银一千二百六十二万余两。
4、掠夺中国的工矿
从80年代中叶起,资本主义国家开始利用借款掠夺中国的工矿、铁路等项权益,相互之间展开了竞争。1885年 3月怡和洋行为了同汇丰银行争夺各项借款特权,以兴修京西铁路、煤矿的名义向醇亲王奕?的神机营贷款五百万两,实际上这笔贷款除付船炮价款外,大部被挪用于修建颐和园工程。1886年奕命令李鸿章、周馥等向英、法、德诸国在津银行进行借款时,汇丰银行就通过粤海关监督增润向清政府贷放银一百万两,充奉宸苑修缮南海工程费用。而德国华泰银行的代理商礼和洋行则于1887年提供了五百万马克的借款,作修缮三海费用。这些借款实际上等于向封建统治者变相行贿,而谋求染指当时铁路、航运、矿产等权益。1886~1888年,汇丰银行的轮船招商局借款,两次防堵黄河郑工决口及购买浚泥船机借款,和津通铁路借款等,共达三百三十二万余两,逐步实现它垄断对华借款的野心。到1889年张之洞的武昌织布局购机借款,汇丰银行的资本更渗入当时政府兴办的新式工业了。
同时,德国财团对中国的资本输出也逐步巩固了它的阵地。1887年德国华泰银行和英国怡和洋行共同对开平矿务局修建津沽铁路投入借款,数额达一百零七万余两。1889年德国财政垄断集团决议设立德华银行后,它不仅资助德国驻华军火商泰来洋行同山东巡抚张曜出借嵩武军借款二十万两,并在1890~1891年,贷放了山东河工和福建借款共约五十六万两。
外债是什么意思?
是指中国欠外国的钱。
政府外债是指以政府为债务人,与外国政府、企业、金融机构、居民个人以及国际机构所形成的债权债务关系,财政部代表我国政府对外举债,政府外债以国家主权信用为基础,包括国际金融组织贷款、外国政府贷款和境外发行的主权外币债券3种形式。
中央财政统借统还是指财政部统一借入并安排中央财政预算资金对外偿还,还款时由财政部或其他转贷机构对外垫付以维护国家信用,最终由实际使用贷款的部门或项目单位负责偿还。
基本概念
政府外债是指财政部代表我国政府对外举借的债务,以国家主权信用为 基础,又称主权外债,包括国际金融组织贷款、外国政府贷款和境外发行的主权外币债券3种形式,可分为中央财政统借统还和“统借自还”两类。
中央财政统借统还是指财政部统一借入并安排中央财政预算资金对外偿还;“统借自还”是指财政部统一借入,还款时由财政部或其他转贷机构对外垫付以维护国家信用,最终由实际使用贷款的部门或项目单位负责偿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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