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解决科技型小微企业融资的问题?
一、如何解决科技型小微企业融资的问题? (一)调整银行结构体系 现阶段,我国商业银行结构体系中国有商业银行仍占高度垄断地位,原先的一些定位于中小微企业服务的城市信用合作社纷纷合并成了合作银行和地方商业银行,服务对象也相应的变成了大型企业,导致中小金融机构不增反降。这种金融服务结构,不仅严重降低了中小微企业融资效率,影响了中小微企业的发展,而且还加大了国有商业银行系统的金融风险。 应改革创新金融社区服务模式,方便地方性中小金融机构的进入当地众多的民营企业,形成金融机构与企业“双赢”的良好局面。创立专门针对中小微企业的政策性银行,专做中小微企业的信贷融资,专门解决中小微企业的融资问题[5]。如韩国中小微企业银行、法国中小微企业设备信贷银行等。在做好标准化、规范化的前提下,构建足够多的中小银行,满足民间资本融通需求,为中小微企业融资搭建平台,同时解决大银行为小微企业服务成本高、地下信贷泛滥等问题。 (二)重塑风控体系 小微企业融资难主要是金融机构对其缺乏信用,而借助大数据、人工智能、区块链等新兴技术可以帮助银行等金融机构实现小微企业风险评级和信用管理考核评价。大数据技术可以对企业工商数据、经营数据、招聘数据、融资数据、网站行为数据、社交数据、金融数据等结构化以及非结构化数据进行挖掘和关联性分析,给出相应信用评分,为金融机构提供信用参考。 同时,小微企业也要加强自身管理,逐步提高企业的信用,培养良好的信用意识。凭借自己的诚信争取银行等金融机构的融资支持,自觉地接受工商、税务、金融等有关部门的管理和监督。依法建立账本,确保财会报表资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杜绝弄虚作假,自欺欺人,严格要求企业自身。逐步提高民营企业自身建设对解决小微企业融资难问题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三)创新融资方式 融资渠道方面债转股、股债结合等方式可以成为小微企业融资方向,融资方面通过供应链金融、应收帐款金融、资产证券化等方式改善中小微企业融资难状况。设立产业投资基金和高新技术风险创业基金,着眼于企业长远发展,降低投资人风险,为企业特别是高科技中小微企业融资提供保证。 拓宽企业股权融资渠道,创造条件,完善资本市场,为有条件的中小微企业发行股票融资搭建平台,尽快缓解中小微企业股票融资难的状况。大力发展创业板市场,逐步理顺债券发行审核体制,放松规模限制,扩大发行额度,完善债券担保的信用评价制度,支持经营效益好、偿还能力强的小微企业通过发行债券进行融资。同时银行构建小微企业贷款“绿色通道”,整合政府、银行、担保机构等优势资源,集中扶持扶强,促进最具有成长性的小微企业的优先加快发展。 (四)加强政策支持 政府部门要以财政补贴、税收优惠、贷款援助等给予小微企业资金上的帮助和支持。财政补贴是为了鼓励小微企业促进就业、鼓励小微企业出口创汇和促进小微企业科技进步等方式给予的财政资助;税收优惠是通过税收减免、降低税率、提高固定资产折旧率等优惠政策,以减轻小微企业的税收负担;政府帮助小微企业获得贷款的方式主要有贷款贴息、 贷款担保 、政府直接的贷款优惠等[5]。 二、我国小微企业融资难问题的成因分析 (一)我国小微企业自身存在的问题 1、财务制度不健全。由于绝大多数小微企业创立伊始,未能形成一套科学的、制度化的管理体制,因此小微企业在财务管理上普遍存在着一系列问题,包括缺乏健全的财务管理体系及制度,不具备内部资金调度能力;缺乏严密的资金使用计划,资本周转效率较低;在存货管理和 债权债务 等方面缺乏必要的内部控制,随意性较强;重视利润而忽视现金流管理,消费过高而导致积累不够。这些问题导致了企业财务管理的乏力,财务账目设置比较混乱,进而加剧了企业融资的困难。 2、资本相对匮乏。银行最主要的贷款方式是 抵押担保 ,在经济下行区间,通过信用担保获取贷款的可能性大大降低。而小微企业因受制于资金、设备等因素,无论是固定资产还是流动资产存量都相对较少,银行等金融机构青睐的房产等资源更是缺乏,无法迎合银行的贷款偏好[2]。一旦资金链条断裂或脆弱,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会受到沉重打击。 3、技术水平有待提高。我国目前小微企业普遍技术水平不高,对科技活动的支持力度小,地区分布不均衡。另高级人才大多就职于大中型企业,以致于小微企业普遍经营管理理念落后,风险抵御能力弱,且企业科技活动主要集中在北上广深等一线城市,对其余省市的小微企业融资和发展具有一定的制约因素。 (二)我国银行方面存在的问题 1、银行对小微企业提供融资支持的积极性不高。由于受政策不确定性的影响,银行对各类企业贷款趋于“两极分化”,出于对资产质量和风险收益的考虑,产生的效应必然是现有银行的信贷业务大多向实力雄厚的大中型企业、基础设施建设项目聚集,小微企业则无人问津。 2、缺少专门服务小微企业的中小金融机构。由于国家长期不重视中小金融机构的发展,并且多数时候不允许其存在,这就很难形成一个健全的中小金融机构监督机制[3]。同时中小金融机构还没有实现经营机制的转换,贷款市场又受到大银行的高度垄断,故小微企业缺乏一个稳定开放的金融服务生态环境。 3、商业银行开展小微企业信贷活动的成本高。在我国长期以来,商业银行是小微企业融资的主渠道。而小微企业的贷款业务具有单笔金额小、频率高的特点,从而使贷款银行管理成本大大提高,加之众多商业银行之间又没有严格的市场定位,它们在对企业的金融支持上都十分谨慎。 (三)我国政府方面存在的问题 1、政府对小微企业融资的相关法律、政策尚未完善。首先,除了《民法通则》、《 合同法 》、《 担保法 》、《 刑法 》等与信用有关的法律 法规 外,尚未有专门的规范信用活动的法规。其次,为解决我国中小企业的融资问题的《中小企业促进法》仅提供了概括性的规定,未出台有关的实施措施和办法[4]。 2、资本市场不完善,进入门槛过高。国家为了维护金融市场稳定,在政策上限制了中小企业板、创业板等中小微企业股权融资的门槛。而中小微高科技企业具有技术创新能力强,技术升级换代快,科研成果的产业化时间短等优势,但其一般都处于创业期,生产规模偏小,无法达到IPO条件。过高的财务成本、交易成本和时间成本,成为中小微企业融资过程中不可回避的现实问题。 (四)我国社会方面存在的问题 1、我国资本市场发展缓慢。和欧美国家相比,我国资本市场正处于平稳起步阶段。众多小微企业由于信息不对称、缺乏信息交流平台等原因,使投资者顾虑重重,从而失去了利用“资本的翅膀”实现腾飞的机会[2]。 2、融资活动也出现了“两极分化”现象。商业模式明显、产品设计完善、资信良好的优质小微企业,往往成为各大投资机构、上市企业的争夺对象,这部分企业由于资金相对充裕,融资需求反而不大。一些有发展潜力而目前状况表现较差的小微企业,由于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机构或机构尚缺乏识别能力,往往受到市场冷落。 3、我国信用担保体系不完善。目前,我国的担保公司主要分为三种类型,分别为信用担保机构、互助担保机构和商业担保机构。然而有些落后的地方仅仅有政策性小微企业信用担保机构,而没有内生于市场的小微企业间互助性担保机构和商业性小微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同时担保机构少,担保品种单一,寻保困难,各地担保机构之间还没有形成业务合作、分散风险的机制,担保业的组织化程度还很低。 我国的科技型小微企业的融资问题一直困扰着大家,但是想要解决这个问题,光靠其中某一方的努力是完全不够的,这一项系统性复杂的工程,需要社会各界多方合作,共同努力竞争协作,承担起每个部门该承担的责任,才能从根本上解决这个问题。
求中小企业融资方式和途径研究
一、国外中小企业融资的主要渠道和融资方式
中小企业的资金的来源无非是以下几种情况:一是自筹,二是直接融资,三是间接融资,四是政府扶持资金等。
关于自筹资金。它包括的范围非常广泛,主要有业主(或合伙人、股东)自有资金;向亲戚朋友借用的资金;个人投资资金;风险投资资金企业经营性融资资金(包括客户预付款和向供应商的分期付款等);企业间的信用贷款(有些国家对此是禁止的);中小企业间的互助机构的贷款;以及一些社会性基金(如保险基金、养老基金等)的贷款等等。
关于直接融资。是指以债券和股票的形式公开向社会筹集资金的渠道。显然,这种筹资方式只有公司制中小企业才有权使用,而且,一般公司制中小企业的债券和股票只能以柜台交易方式发行,只有极少数符合严格条件的公司制中小企业才能获得公开上市的机会,或进入"第二板块市场"进行融资。
关于间接融资。主要包括各种短期和中长期贷款。贷款方式(即金融产品)主要有抵押贷款、担保贷款和信用贷款等。
根据各国中小企业资金来源的结构情况,可以将它们分为以下三种类型:一种是以业主(或合伙人、股东)自有资金为主,注重直接融资的作用,强调企业的自主意识的自由主义类型,如美国和英国等。另一种是以家族融资为重要渠道、注重间接融资的作用,强调社会和政府作用的集体主义类型,如意大利和法国等。第三种是介入以上两者之间的类型,如德国、日本和韩国等。
二、不同类型和不同阶段的中小企业对融资的不同要求
(一)不同类型中小企业对融资的不同要求
不同类型的中小企业融资特点不同,当然对融资渠道和条件的要求也不同。从融资的角度看,中小企业可分为制造业型、服务业型、高科技型以及社区型等几种类型。各类型的中小企业的融资特点和要求如下:
1.制造业型中小企业。制造业型中小企业的资金需求是比较多样和复杂的,这是由其经营的复杂性所决定的。无论是用于购买能源原材料、半成品和支付工资的流动资金,还是购买设备和另备件的中长期贷款,甚至产品营销的各种费用和卖方信贷都需要外界和金融机构的金融服务。一般而言,制造业企业资金需求量较大,资金周转相对较慢,经营活动和资金使用涉及的面也相对较宽,因此,风险也相应地较大,融资难度也要大一些。
2.服务业型中小企业。服务业型中小企业的资金需求主要是存货的流动资金贷款和促销活动上的经营性开支借款。其特点是量小、频率高、贷款周期短、贷款随机性大。但是,一般而言风险相对其它中小企业较小,因此是一般中小型商业银行比较愿意给予贷款的对象。
3.高科技型中小企业。高科技型中小企业除可通过一般中小企业可获得的融资渠道融资外,比较重要的一个资金来源就是各种各类、层出不穷的"风险投资基金"。这类基金既有政府设立的,又有私人建立的,也有政府和私人共同建立的,其性质一般属于产权资金。美国、日本和英国的"风险投资基金"比较发达。
4.社区型中小企业(包括街道手工工业)。社区型中小企业(包括街道手工工业)是一类比较特殊的中小企业,它们具有一定的社会公益性,因此,比较容易获得政府的扶持性资金。另外社区共同集资也是这类企业的一个重要的资金来源。
西方国家在解决中小企业融资难问题上是各有侧重的:如美国是一个具有创新传统的国家,因此比较重视高科技型中小企业的融资问题。日本在支持中小企业吸收引进技术方面也是具有特色的。意大利比较注重制造业型中小企业的发展和融资问题,这与其着力解决南部相对落后地区经济的发展,增加该地区经济活力和"造血"功能有直接的关系。法国比较重视就业问题,因此政府扶持中小企业的重点主要放在了就业潜力比较大的服务业型中小企业上。瑞士和西班牙(包括法国)则在解决社区型中小企业(包括街道手工工业)上具有特色。
(二)不同发展阶段的中小企业对融资的不同要求
不同发展阶段的中小企业对融资有不同要求,从企业创办一直到企业因种种原因而退出,都有对融资的不同的要求。
1.创办阶段。需要产权(自有)资金,或称股金,一般来自个人投资者和风险资金也需要商业银行以举债方式筹借少量资金。
2.投入经营阶段。主要从商业银行及其它渠道获得流动资金贷款;优势仍要从个人投资者、风险资金和小企业投资公司等方面增加产权资金。
3.增长发展阶段。外部融资是关键,主要从商业银行及各种小企业投资公司、社区开发公司获得债务资金;也会从前述渠道筹借产权资金。
4.开始成熟阶段。主要以大公司参股、雇员认股、股票公开上市等以及从投资公司、商业银行筹集发展改造所需产权资金。
除上述四个发展阶段外,西方国家对中小企业在退出阶段的金融服务,也很具特色。以美国为例,政府和民间设有专门的破产清算基金,目的是尽量减少企业破产给当事人、债权人以及整个社会带来的不利影响,努力合理地安排好有关方面的合法利益,实现企业的顺利退出。
从比较的角度看,在西方各国小企业的创建都相对比较容易,但在企业的成长的道路上却有很大的不同。一般来说,由于美国社会比较重视企业的成长和做大,因此中小企业容易成长为较大的公司;而欧洲的意大利和法国则主要重视的是中小企业对就业的贡献,因此,对企业的成长并不太关心,企业一般难以做大;其它国家,如德国、日本和韩国则介于两者之间。
三、外国政府中小企业融资扶持政策的比较
政府的资金支持是中小企业资金来源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综合各国的情况来看,政府的资金支持一般能占到中小企业外来资金的10%左右,具体是多少则决定于各国对中小企业的相对重视程度以及各国企业文化的传统。各国对中小企业资金援助的方式主要包括:税收优惠、财政补贴、贷款援助、风险投资和开辟直接融资渠道等。
(一)税收优惠
税收优惠是最直接的资金援助方式,有利于中小企业资金的积累和成长。发达国家企业税收一般占企业增加值的40%-50%。在实行累进税制的情况下,中小企业的税负相对轻一些,但也占增加值的30%左右,负担仍较重。为进一步减轻税负,各国采取了一系列的措施,主要有:降低税率、税收减免、提高税收起征点和提高固定资产折旧率等。通过各种税收优惠可使中小企业的税收减少一半以上,使其赋税总水平由占增加值的30%降到15%左右。这笔免税资金是普惠的,对中小企业的生存至关重要。
应该说,各国都制订了程度不同的对中小企业税收优惠的政策,但相对而言,以德国最为典型。德国对中小企业的税收优惠政策是,1984年开始实行对中小企业有利的特别优惠条款;1986年开始税制改革。目前中小企业税收优惠政策主要有:对大部分中小手工业企业免征营业税;中小企业营业税起点从2.5万马克提高到3.25万马克,对统一后的德国东部地区营业税的起点更是从15万马克提高到100万马克;提高中小企业设备折旧率,从10%提高到20%;所得税下限降低到19%;对周转额不超过2.5万马克的小企业免征周转税;对大部分中小手工业企业免征营业税;固定资产折旧率从10%提高到20%等。德国的财政补贴主要做法:按《中小企业研究与技术政策总方案》设立专项基金,对中小企业的技术开发提供资助,1995年以来,这项资助费已达12.1亿马克;为中小企业承担培训任务,可得到政府的补贴,1994年政府培训补贴支出达1.417亿马克;对在德国东部投资的中小企业提供总投资额15%-23%的财政补贴。
(二)财政补贴
补贴是政府为使中小企业在国民经济及社会的某些方面充分发挥作用而给予的财政援助。财政补贴的应用环节是鼓励中小企业吸纳就业、促进中小企业科技进步和鼓励中小企业出口等。主要补贴类型有:就业补贴、研究与开发补贴、出口补贴等。一般说来,政府的财政补贴是有限的,而且是非普惠的(与税收优惠不同),其功能在于引导。
(三)贷款援助
政府帮助中小企业获得贷款的主要方式有:贷款担保、贷款贴息、政府直接的优惠贷款等。贷款援助环节是中小企业的初创、技改和出口等最需要资金的地方。
(四)风险资本
风险基金是政府、或民间创立的为高新技术型中小企业创新活动提供的具有高风险和高回报率的专项投资基金。其中欧美等国家多由民间创立、而日本等国主要为政府设立。美国的风险基金最为发达,遍及全国500多个"小企业投资公司",其中大部分主要是向高新技术型中小企业提供基金的。1995年共有7万多小企业获得总共110多亿美元的风险基金。
日本的风险基金也很发达。70年代后,日本开始实施中小企业现代化政策,进一步提出了中小企业要实现知识密集化、高技术化的政策,同时鼓励政府金融机构向新兴的高技术型中小企业提供"风险投资"。目前,日本"风险企业"已达2万多家,"风险企业"已成为日本机器人的主要需求者。
英国则成立了由100多家从事中小企业风险投资的小型金融公司组成的专设"风险资本协会"(BVCA),为高科技"风险企业"提供了大量的资金援助。
(五)鼓励中小企业到资本市场直接融资
中小企业规模小,其股票难以到一般的股票交易市场上与众多的大企业竞争。为解决中小企业的直接融资问题,一些国家探索开辟"第二板块",为中小企业,特别是科技型中小企业,提供直接融资渠道。
四、对中国解决中小企业融资难问题的启示
中国中小企业面临的首要问题也是资金的严重不足。最近以来国家已采取措施,如要求各商业银行成立"中小企业信贷部",并提高了中小企业借贷的上浮利率的幅度,以鼓励银行开展中小企业信贷工作。然而,目前效果还不理想。其原因在于中国中小企业的融资体系和资金扶持政策尚处于起步阶段,融资渠道和政策体系还缺乏完整性和系统性;中小企业的要融资渠道尚未明确;政府扶持政策的作用对象也缺乏针对性或重点。为建立有中国特色的中小企业正常的资金融通体系和渠道,完善中国政府的资金扶持政策体系,借鉴国外的先进经验,特提出如下建议:
(一)进一步加快现代规范的企业制度建设,还公司制中小企业符合市场经济运行机制要求的自然的直接融资权。
为保证中国证券市场的健康发展,还公司制中小企业的基本的直接融资权,建议尽快建立中国正常的债券或股票的柜台交易市场体系。在此,还有必要指出的是,规范的符合市场机制要求的企业融资体系的建立,将为解决中国部分中小企业"过度"融资问题创造条件。
(二)建立专门的中小企业金融机构,鼓励中小企业间建立互助金融组织
中小企业间也可建立互助金融组织,加强共同发展和风险共担的能力,并为建立专门的中小企业金融机构打下良好的基础。
(三)建立符合中国国情的"第二板块市场"
目前,建立符合中国国情的"第二板块市场"的条件已基本具备。首先,是中国国民经济发展的客观要求。随着中国经济增长方式的转变,中小型科技企业的作用日益增强,为保证这类关系未来中国经济增长潜力的企业的发展,必须尽快建立符合其融资特点的"第二板块市场"。其次,是中国证券市场已日渐成熟,国家的金融监管能力大大加强。第三,经过几年的调查和了解,中国已基本掌握了有关"第二板块市场"的运行规律。必要的物质条件上的准备也已基本就绪。
(四)要从税收、财政支出、贷款援助和直接融资等各方面建立和完善中国中小企业资金扶持政策体系
各国的实践表明,中小企业的资金困难问题,需要从多种渠道去解决,单靠一种途径是不行的。目前,特别重要的是应尽快在进一步鼓励银行开展中小企业信贷工作的基础上,建立和完善中国中小企业的信贷担保机制
国家科委科技项目借款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根据《国务院关于科学技术拨款管理的暂行规定》,国家科委将科研单位减下来的科研事业费的一部分,转作科技委托信贷资金和科技贷款的贴息资金。目前,暂以借款的形式,提供给核减了科研事业费的主管部门,用以支持技术开发和近期可望取得实用价值的应用研究。第二条 借款单位必须是已核定为技术开发类型(含多种研究类型中的技术开发部分),并按规定核减了事业费的科研单位。
借款单位应具备的条件:
一.具备完成科技项目的技术实力;
二.具备实施项目的物质基础(包括原材料、燃料、动力、设备、运输、三废治理等);
三.具有能投入项目资金总概算的10%的自有资金;
四.有偿还借款的经济能力。第三条 借款项目应具备的条件一.借款项目只限于以下内容的研制开发工作:
1.先进技术和适用技术的研究开发,引进技术的消化吸收和发展;
2.新产品(或新装备)试制;
3.中间试验;
4.小型工业性试验;
5.科技成果的转让和示范推广。
项目的具体研究内容,要避免重复。
二.项目有比较大的科技意义;
三.项目有显著的经济效益(包括项目完成后推广于生产中的经济效益);
四.科研成果(技术或产品)必须有良好的市场前景;
五.项目研究周期短,投资少。第四条 科研项目借款主要用于:
一.科研业务费(包括设计费、试验费、材料费、样品样机购置费、动力燃料消耗费);
二.仪器设备费;
三.协作费(包括技术咨询费、技术转让费、支付协作单位和协作者的其他研究费用);
四.科研人员经费(包括直接参与研究项目人员的工资、补助工资等,但只能按上收事业费比例计算)。
借款不得用于以下开支:
一.基本建设项目费用;
二.技术改造项目费用;
三.单纯扩大再生产的资金。第五条 借款期限一般为一至二年,最长不得超过三年。第六条 科技项目借款管理程序
一.国家科委将借款分配给核减了事业费的主管部门。
二.主管部门依据借款的额度编制借款项目计划,商国家科委对口专业局,并报国家科委备案。项目计划的内容包括编制项目计划的说明和借款项目汇总表。
三.主管部门按借款项目进度,向借款单位分期提供借款。
四.借款单位在借款项目鉴定验收后一个月内将鉴定验收材料和工作总结报主管部门,由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国家科委审查备案。第七条 科技项目借款应单独建帐、单独核算,专款专用。第八条 借款单位的主管部门负责回收借款。一九八六年度借款,应于一九八八年、一九八九年分两批归还国家科委。逾期不归还的,由国家科委从主管部门的科研事业费中扣回。第九条 主管部门每年应专门组织力量检查项目计划执行和资金使用情况。对不能按期完成项目计划,挪用借款者应中止或追回项目借款;对问题突出的项目要会同审计部门共同检查,并将检查结果报国家科委。第十条 本办法由国家科委条件财务局负责解释。第十一条 各部门可根据本办法,制订科技项目借款管理实施细则,并抄报国家科委备案。
对于科技型信贷部和科技信用贷款的总结分享本篇到此就结束了,不知你从中学到你需要的知识点没 ?如果还想了解更多这方面的内容,记得收藏关注本站后续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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