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PP项目税收优惠政策有哪些
目前PPP项目可能涉及的各个领域相关的优惠政策梳理汇总如下:
1、垃圾处理、污泥处理处置、污水处理、工业废气处理相关PPP项目的税收优惠。
(1)增值税方面:
依据财税〔2015〕78号规定,纳税人销售自产的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和提供资源综合利用劳务(以下称销售综合利用产品和劳务),可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
垃圾处理、污泥处理处置劳务、污水处理劳务、工业废气处理劳务可以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70%
(2)企业所得税方面:
《企业所得税法》
第二十七条企业的下列所得,可以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
(二)从事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投资经营的所得;
(三)从事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的所得;
第三十三条 企业综合利用资源,生产符合国家产业政策规定的产品所取得的收入,可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减计收入。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八十七条 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七条第(二)项所称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是指《公共基础设施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的港口码头、机场、铁路、公路、城市公共交通、电力、水利等项目。
企业从事前款规定的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的投资经营的所得,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三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四年至第六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企业承包经营、承包建设和内部自建自用本条规定的项目,不得享受本条规定的企业所得税优惠。
第八十八条 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七条第(三)项所称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包括公共污水处理、公共垃圾处理、沼气综合开发利用、节能减排技术改造、海水淡化等。项目的具体条件和范围由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商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报国务院批准后公布施行。
企业从事前款规定的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的所得,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三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四年至第六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第九十九条 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三条所称减计收入,是指企业以《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的资源作为主要原材料,生产国家非限制和禁止并符合国家和行业相关标准的产品取得的收入,减按90%计入收入总额。
前款所称原材料占生产产品材料的比例不得低于《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的标准。
具体优惠目录涉及的文件如下:
财税〔2008〕115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公布节能节水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2008年版)和环境保护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2008年版)的通知》
财税〔2008〕116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公布公共基础设施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2008年版)的通知》
财税〔2008〕117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公布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2008年版)的通知》
财税〔2008〕118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公布安全生产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2008年版)的通知》
财税〔2016〕131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垃圾填埋沼气发电列入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 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试行)的通知》
上述目录文件的具体执行扣除参考如下文件规定:
财税〔2008〕46号《关于执行公共基础设施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有关问题的通知》
财税〔2008〕47号《关于执行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有关问题的通知 》
财税〔2008〕48号《关于执行环境保护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 节能节水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和安全生产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税发〔2009〕80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问题的通知》
2、水利发电相关PPP项目税收优惠
(1)增值税方面
依据财税〔2014〕10号规定,装机容量超过100万千瓦的水力发电站(含抽水蓄能电站)销售自产电力产品,自2013年1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对其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8%的部分实行即征即退政策;自2016年1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对其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12%的部分实行即征即退政策。
(2)企业所得税方面
《企业所得税法》
第二十七条企业的下列所得,可以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
(二)从事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投资经营的所得;
(三)从事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的所得;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第八十七条 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七条第(二)项所称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是指《公共基础设施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的港口码头、机场、铁路、公路、城市公共交通、电力、水利等项目。
企业从事前款规定的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的投资经营的所得,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三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四年至第六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企业承包经营、承包建设和内部自建自用本条规定的项目,不得享受本条规定的企业所得税优惠。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26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电网企业电网新建项目享受所得税优惠政策问题的公告》
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居民企业从事符合《公共基础设施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2008年版)》规定条件和标准的电网(输变电设施)的新建项目,可依法享受“三免三减半”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基于企业电网新建项目的核算特点,暂以资产比例法,即以企业新增输变电固定资产原值占企业总输变电固定资产原值的比例,合理计算电网新建项目的应纳税所得额,并据此享受“三免三减半”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电网企业新建项目享受优惠的具体计算方法如下:
(一)对于企业能独立核算收入的330KV以上跨省及长度超过200KM的交流输变电新建项目和500KV以上直流输变电新建项目,应在项目投运后,按该项目营业收入、营业成本等单独计算其应纳税所得额;该项目应分摊的期间费用,可按照企业期间费用与分摊比例计算确定,计算公式为:
应分摊的期间费用=企业期间费用×分摊比例
第一年分摊比例=该项目输变电资产原值/[(当年企业期初总输变电资产原值+当年企业期末总输变电资产原值)/2]×(当年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至当年底的月份数/12)
第二年及以后年度分摊比例=该项目输变电资产原值/[(当年企业期初总输变电资产原值+当年企业期末总输变电资产原值)/2]
(二)对于企业符合优惠条件但不能独立核算收入的其他新建输变电项目,可先依照企业所得税法及相关规定计算出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再按照项目投运后的新增输变电固定资产原值占企业总输变电固定资产原值的比例,计算得出该新建项目减免的应纳税所得额。享受减免的应纳税所得额计算公式为:
当年减免的应纳税所得额=当年企业应纳税所得额×减免比例
减免比例=[当年新增输变电资产原值/(当年企业期初总输变电资产原值+当年企业期末总输变电资产原值)/2]×1/2+(符合税法规定、享受到第二年和第三年输变电资产原值之和)/[(当年企业期初总输变电资产原值+当年企业期末总输变电资产原值)/2]+[(符合税法规定、享受到第四年至第六年输变电资产原值之和)/(当年企业期初总输变电资产原值+当年企业期末总输变电资产原值)/2]×1/2
二、依照本公告规定享受有关企业所得税优惠的电网企业,应对其符合税法规定的电网新增输变电资产按年建立台账,并将相关资产的竣工决算报告和相关项目政府核准文件的复印件于次年3月31日前报当地主管税务机关备案。
财税[2014]55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共基础设施项目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问题的补充通知》
企业投资经营符合《公共基础设施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条件和标准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采用一次核准、分批次(如码头、泊位、航站楼、跑道、路段、发电机组等)建设的,凡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可按每一批次为单位计算所得,并享受企业所得税“三免三减半”优惠:
(一)不同批次在空间上相互独立;
(二)每一批次自身具备取得收入的功能;
(三)以每一批次为单位进行会计核算,单独计算所得,并合理分摊期间费用。
3、太阳能发电相关PPP项目的税收优惠
(1)增值税方面
依据财税〔2016〕81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继续执行光伏发电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规定:自2016年1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对纳税人销售自产的利用太阳能生产的电力产品,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50%的政策。文到之日前,已征的按本通知规定应予退还的增值税,可抵减纳税人以后月份应缴纳的增值税或予以退还。
(2)企业所得税方面
《企业所得税法》
第二十七条企业的下列所得,可以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
(二)从事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投资经营的所得;
(三)从事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的所得;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第八十七条 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七条第(二)项所称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是指《公共基础设施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的港口码头、机场、铁路、公路、城市公共交通、电力、水利等项目。
企业从事前款规定的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的投资经营的所得,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三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四年至第六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企业承包经营、承包建设和内部自建自用本条规定的项目,不得享受本条规定的企业所得税优惠。
4、核力发电相关PPP项目的税收优惠
(1)增值税方面
依据财税〔2008〕38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核电行业税收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关于核力发电企业的增值税政策
(一)核力发电企业生产销售电力产品,自核电机组正式商业投产次月起15个年度内,统一实行增值税先征后退政策,返还比例分三个阶段逐级递减。具体返还比例为:
1.自正式商业投产次月起5个年度内,返还比例为已入库税款的75%;
2.自正式商业投产次月起的第6至第10个年度内,返还比例为已入库税款的70%;
3.自正式商业投产次月起的第11至第15个年度内,返还比例为已入库税款的55%;
4.自正式商业投产次月起满15个年度以后,不再实行增值税先征后退政策。
(二)核力发电企业采用按核电机组分别核算增值税退税额的办法,企业应分别核算核电机组电力产品的销售额,未分别核算或不能准确核算的,不得享受增值税先征后退政策。单台核电机组增值税退税额可以按以下公式计算:
(三)原已享受增值税先征后退政策但该政策已于2007年内到期的核力发电企业,自该政策执行到期后次月起按上述统一政策核定剩余年度相应的返还比例;对2007年内新投产的核力发电企业,自核电机组正式商业投产日期的次月起按上述统一政策执行。
(2)企业所得税方面
依据财税〔2008〕38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核电行业税收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自2008年1月1日起,核力发电企业取得的增值税退税款,专项用于还本付息,不征收企业所得税。
5、垃圾发电与热力相关PPP项目的税收优惠
(1)增值税方面
依据财税〔2015〕78号规定,纳税人销售自产的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和提供资源综合利用劳务(以下称销售综合利用产品和劳务),可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
垃圾以及利用垃圾发酵产生的沼气生产的热力、电力,增值税100%即征即退。
餐厨垃圾、畜禽粪便、稻壳、花生壳、玉米芯、油茶壳、棉籽壳、三剩物、次小薪材、农作物秸秆、蔗渣,以及利用上述资源发酵产生的沼气生产的生物质压块、沼气等燃料,电力、热力,增值税100%即征即退。
(2)企业所得税方面
《企业所得税法》
第三十三条 企业综合利用资源,生产符合国家产业政策规定的产品所取得的收入,可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减计收入。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第九十九条 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三条所称减计收入,是指企业以《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的资源作为主要原材料,生产国家非限制和禁止并符合国家和行业相关标准的产品取得的收入,减按90%计入收入总额。
前款所称原材料占生产产品材料的比例不得低于《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的标准。
6、公共交通运输相关PPP项目的税收优惠
(1)增值税方面
依据财税[2016]36号附件2,公共交通运输服务包括轮客渡、公交客运、地铁、城市轻轨、出租车、长途客运、班车等,可以采用简易计税。
财税[2016]36号附件3规定,一般纳税人提供管道运输服务,对其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
(2)车辆购置税方面
依据财税〔2016〕84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城市公交企业购置公共汽电
车辆免征车辆购置税的通知》规定,自2016年1月1日起至2020年12月31日止,对城市公交企业购置的公共汽电车辆免征车辆购置税。
上述城市公交企业是指,由县级以上(含县级)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认定的,依法取得城市公交经营资格,为公众提供公交出行服务的企业。
上述公共汽电车辆是指,由县级以上(含县级)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按照车辆实际经营范围和用途等界定的,在城市中按规定的线路、站点、票价和时刻表营运,供公众乘坐的经营性客运汽车和无轨电车。
(3)城镇土地使用税
依据财税〔2016〕16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城市公交站场道路客运站场城市轨道交通系统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规定,在2016年1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期间,对城市公交站场、道路客运站场、城市轨道交通系统运营用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城市公交站场运营用地,包括城市公交首末车站、停车场、保养场、站场办公用地、生产辅助用地。
道路客运站场运营用地,包括站前广场、停车场、发车位、站务用地、站场办公用地、生产辅助用地。
城市轨道交通系统运营用地,包括车站(含出入口、通道、公共配套及附属设施)、运营控制中心、车辆基地(含单独的综合维修中心、车辆段)以及线路用地,不包括购物中心、商铺等商业设施用地。
7、饮水工程相关PPP项目的税收优惠
(1)依据财税〔2016〕19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实行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运营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规定,
一、对饮水工程运营管理单位为建设饮水工程而承受土地使用权,免征契税。
二、对饮水工程运营管理单位为建设饮水工程取得土地使用权而签订的产权转移书据,以及与施工单位签订的建设工程承包合同免征印花税。
三、对饮水工程运营管理单位自用的生产、办公用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四、对饮水工程运营管理单位向农村居民提供生活用水取得的自来水销售收入,免征增值税。
五、对饮水工程运营管理单位从事《公共基础设施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的饮水工程新建项目投资经营的所得,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三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四年至第六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除了上述之外,还有可能适用高新技术企业、西部大开发等所得税方面的优惠政策。
PPP模式下典型业务的税收政策适用问题剖析
【摘要】目前,在政府基础设施建设及公共服务领域,PPP模式发展迅速,各类业务的税收政策及税负直接关系到投资方的成本高低。从社会资本及项目公司的角度,对 PPP模式中所涉及的资产移交业务、政府支付业务、明股实债业务、利润超分及有限合伙基金持股业务的税收政策适用进行具体分析,并提出完善税收政策的建议。
一、PPP的概念及运行模式
PPP,即 Public-Private-Partnership(公私合作),是指政府与私人组织之间所形成的一种伙伴式合作关系。具体表现为政府与社会资本在提供公共产品或服务方面建立的全过程合作,且该合作以政府方授予社会资本方特许经营权为基础,突出合作过程中的利益共享和风险共担。双方在合作过程中通过引进市场机制,发挥各自优势,提高公共产品及社会服务的质量和供给效率。目前,PPP模式涵盖我国的能源交通、水利环境、市政工程、农林科技、保障性安居工程、医疗卫生、健康养老及教育文化等各个公共服务领域。
根据现有政策,PPP 模式操作过程中涉及三个主体及五个操作阶段。三个主体为:一是项目实施机构(以下简称“政府方”),是指政府或其指定的相关职能部门或事业单位,负责 PPP项目的准备、采购、监管及移交等工作;二是社会资本,是指建立现代企业制度,投资PPP项目的境内外企业法人;三是项目公司,是指基于项目需要,由社会资本依法设立,用以实现PPP项目合同内容的公司。
PPP项目具体运作历经项目识别、项目准备、项目采购、项目执行及项目移交五个操作阶段。前三个阶段的任务是项目的发起、筛选评估、可行性论证及选定作为合作对象的社会资本。这三个阶段以政府为主导。后两个阶段是PPP项目合同的履行,即前期资产投入、项目落实、运营及后期移交。履行过程以社会资本为主导。后两个阶段的主要工作有:政府方监督被选定的社会资本按时足额投资设立PPP项目公司,并与项目公司重新签署PPP项目合同,由项目公司履行PPP项目各阶段的合同义务;同时,在合同履行期间,政府方应按约定向项目公司支付相关费用,并执行约定的奖励条款或惩处措施。若经营期满或合同提前终止的情况出现,项目公司应依据合同约定将项目资产移交给政府方。
二、PPP模式中典型业务的税收政策适用
目前,不存在针对PPP项目的特殊税收政策(以下简称“税政”)。PPP模式的前三个阶段,项目并未实质运营,不涉及税政适用。后两个阶段,作为经营实体的项目公司,根据项目所属行业,适用不同的税政。PPP模式下的社会资本及项目公司皆以营利为主要目的,该特性决定了 PPP模式在税政适用上与其他经营方式区别不大。但由于PPP项目的特殊性,在行业原有税政的具体适用中,亦存在一些争议及问题,主要涉及资产移交、政府支付、明股实债、利润超分及有限合伙基金持股等几种典型业务类型。PPP 模式的纳税主体包括项目公司及其股东。PPP模式中,虽然存在政府机构参股的情况,但由于政府及政府机构代表国家,本文仅研究社会资本与项目公司这两个纳税主体的情况,不考虑政府及政府机构的税收与税负,且仅重点关注企业所得税及增值税两个主要税种。
(一)资产移交业务
大部分PPP项目都涉及国有公共基础设施经营权及土地使用权移交。移交包括两个环节:一是设立环节,资产由政府移交给社会资本;二是退出环节,资产由社会资本交还给政府。两个移交环节均涉及企业所得税及增值税。被移交资产的所有权属性亦包括两种情形:第一类是资产所有权转移给项目公司,即民有民营;第二类是资产所有权不转移给项目公司,仍由政府方享有移交资产的所有权,即公有民营。移交环节征税,会严重影响项目的投资回报。目前,我国对于上述两个环节的税政,尚无特殊规定。
1. 民有民营情形。
(1)设立环节移交。 资产的移交形式取决于 PPP项目合同的约定。本文将设立环节移交归纳为两种形式,即股权性移交与出售性移交。
股权性移交的移出方为政府及社会资本,移入方是项目公司。由于政府方可指定相关机构依法参股项目公司,所以代表政府的相关机构作为项目公司股东,可将土地使用权及其他相关国有资产以投资入股的形式移交给项目公司。同理,社会资本若以现金以外的形式出资,亦可将资产投资入股项目公司。对于非货币性资产的股权性移交,若移出方为社会资本,在企业所得税处理上,社会资本方应对非货币性资产进行评估,按评估后的公允价值与计税基础之差额,确认非货币性资产转让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非货币性资产投资的增值税处理亦视同销售,社会资本应按非货币性资产的公允价值,全额确认增值税销项税额,项目公司可抵扣相应的增值税进项税额。可见,股权性移交增加了社会资本的所得税税负,但增值税税负在社会资本及项目公司之间达到平衡,税负总量未增加。对于政府方股权性资产移交,若项目公司不能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则进项税额不能抵扣,进而增加了税负。
出售性移交的主体通常是政府方,接受主体是项目公司。出售性移交是政府将资产出售给项目公司,大多是对已经建成的公共服务、公共设施等存量项目,通过PPP模式进行转换,由项目公司改建并运营。对于出售性移交,在增值税处理上,项目公司若取得政府方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便可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若政府方作为非企业性单位选择按照小规模纳税人纳税,项目公司便很难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而且大部分存量PPP项目的建成时间都在“营改增”之前,即使政府方属于一般纳税人,选择一般计税方法出售资产的可能性也不大。而简易计税方法下不能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因此,在出售性移交方式下,项目公司不能抵扣进项税额的风险较大,从而加大了增值税税负。
(2)退出环节移交。项目退出环节的主要方法有股权收购与资产划转。退出环节税政的适用,取决于设立环节移交方式。若设立环节移交属股权性移交,则退出环节移交宜采用股权收购方式。政府方收购社会资本方对项目公司的股权,社会资本须就股权收购价高于初始投资成本的部分缴纳企业所得税。若设立环节属出售性移交,则退出环节的移交宜采用资产划转形式。根据现行税法的规定,只有具备100%控股关系的母子公司间的资产划转才可采用账面价值划转,其余情况下,划出资产方视同无偿赠送,按资产公允价值与账面价值之间的差额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按资产公允价值计算缴纳增值税。很显然,项目退出环节的资产划转不属于 100%控股关系的母子公司间的资产划转。因此对于项目公司而言,资产划转下不但企业所得税税负较重,较股权收购的退出方式还增加了增值税税负。
民有民营情形下,设立环节资产移交方式与退出环节资产移交方式的对应属于一般情况。在实践及理论中,两个环节资产移交方式不对应的情形亦是可以操作的。社会资本在设立环节的股权投资,退出环节可采取先以股份回购方式回收股权,再由项目公司向政府方划转资产的方式。项目公司在设立环节购入的资产,退出环节亦可通过企业合并等形式归属于政府方投资的公司。由于 PPP项目合同周期较长,不可预见的情形较多,同时又存在资产增值及通货膨胀因素的影响,即使税政不变,也存在理论上税负轻重的判断,但各移交方式的税负轻重,亦应具体问题具体分析,综合考虑各种因素及数据,从而得出较为节税的移交方式。
2. 公有民营情形。目前,有些 PPP 项目在运行初期的设立环节,政府部门将行政划拨的建设用地或其他资产无偿移交给项目公司,移交资产的所有权仍归属于政府。特许经营期内,项目公司无偿使用土地或资产,但不能改变其用途。另外,由项目公司投资建设的项目土地附着物、构筑物、基础设施及设备等的所有权亦归属于政府方,由政府方无偿提供给项目公司使用。合同期满,项目公司将所有资产无偿移交给政府方。该种情形被称为公有民营。上述情形下,项目公司实质上不拥有初期移入资产及后续新增资产的所有权。对于项目公司,设立环节取得的资产交回政府,由于所有权未改变,不涉及税收。而新增资产移交的税政,取决于政府方与项目公司的关系如何定性。
(1)定性为有偿使用。公有民营形式上虽属无偿,但实质上政府方并非没有收获。后续新增资产建成之时所有权归属于政府方,便是项目公司的支付对价。若从业务实质的角度将该行为定性为普通租赁,项目公司以新增资产代替初期移入资产的租赁费向政府给付,本文认为,新增资产应视同销售,项目公司应缴纳企业所得税及增值税。
(2)定性为合作建房。后续新增资产在政府方划拨的土地使用权上建成,建设资金来源于项目公司,新增资产所有权属于政府。无论是设立环节移交的资产,还是新增的资产,由资产产生的收益皆由项目公司享有。因此,该类资产移交行为亦符合项目公司出资、政府方出地的合作建房特征。此外,现行的建设工程报批手续中,建设用地许可证、建筑工程规划许可证及建筑施工许可证等系列许可证书的申请必须以拥有土地使用权的一方为申请人,建筑物建成后的初始产权也必须登记到作为申请人的出地方名下。因此,将新增资产定性为合作建房,登记在政府方名下,亦符合现有的建筑行业政策。由于新增资产产权自始归于政府方,退出移交环节是不应当征税的。
对于资产移交业务,民有民营情形涉及资产所有权的移交,社会资本及项目公司总体税负较重;公有民营情形不涉及资产所有权转移,社会资本及项目公司总体税负较轻。对于公有民营情形下的新增资产,若定性为合作建房,几乎不承担税负。但公有民营情形的两个定性仍然属于理论界的认识。实务中,由于具体税收政策不明确,各地税务机关对税收政策的解读与理解并不一致,加之征税方自由裁量权的存在,导致性质相同的 PPP项目在不同的税务机关定性及征税有所不同。
(二)政府支付业务
项目公司获得的政府支付收入主要有三类:一是可行性缺口补助,二是政府付费,三是政府奖补。根据相关规定,社会资本或项目公司可获得可行性缺口补助及政府付费。可行性缺口补助是指使用者付费不足以满足社会资本或项目公司成本回收和合理回报时,由政府给予财政补贴、优惠贷款及其他优惠政策;政府付费是指政府直接付费购买公共产品和服务。PPP项目可通过政府前期费用补助、以奖代补等手段,确保项目的良好运营。三类政府支付收入是否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及增值税,取决于资金的具体性质。
1. 企业所得税。政府支付中,只有两类款项不征收企业所得税:一是财政拨款,二是财政性专项资金。企业所得税法规定财政拨款为不征税收入,而财政拨款是指各级人民政府对纳入预算管理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组织拨付的财政资金,拨付的对象是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组织而非企业。由此可知,企业从政府得到的各类支付奖补收入皆不属于财政拨款,要根据情况判断是否要缴纳企业所得税。
企业从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取得的财政性资金,符合三个条件才可作为不征税收入:一是企业能够提供规定资金专项用途的资金拨付文件;二是拨付资金的政府部门对该项资金有专门的管理办法或具体管理要求;三是企业对该项资金及其发生的支出单独核算。项目公司属于企业,按现行税政,若政府支付资金要避免缴纳企业所得税,必须符合财政性专项资金的三个条件。而专项资金最基本的前提是事前拨付、事后使用及管理。因此,可行性缺口补助作为项目建成后使用者付费不足情况下获得的政府事后补贴,被排除在不征税收入之外。政府付费是项目建成后直接购买公共产品和服务,属于事后行为,亦不符合规定条件。
政府支付中唯一可能避免缴纳企业所得税的收入,便是政府对PPP项目的前期费用补助。该补助如果以专项资金的形式下拨,企业使用过程中按三个条件进行专项管理,有可能达到不缴纳企业所得税的目的,但具体操作过程需要与税务机关沟通协商。
2. 增值税。 增值税的征税范围是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不动产,进口货物。因此,项目公司取得的各种类型的财政补贴补助,不属于增值税应税收入,不缴纳增值税。2013 年国家税务总局印发《关于中央财政补贴增值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 2013 年第 3号公告),以文件的形式明确了中央财政补助不缴纳增值税。该文件尽管未将地方财政补贴纳入在内,但从税法内在逻辑一致性角度看,地方财政补贴应参照执行。如前所述,项目公司取得的财政支付资金包括可行性缺口补助、政府付费、政府奖补。政府付费是政府直接购买项目公司的公共产品和服务,应作为项目公司的营业收入。就增值税的原理而言,政府付费应缴纳增值税;而可行性缺口补助及政府奖补则应作为不征增值税收入。
可见,现有政策下三类政府支付业务一般都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但只有政府支付业务须缴纳增值税。对于政府付费业务,其实质是政府支付的项目公司的运营收入,作为应税所得及增值税计税依据是合乎业务性质的。但可行性缺口补助及政府奖补属于对项目公司公益项目的补偿,对此征收企业所得税降低了补偿效果。实务中对该类业务是否应当征收企业所得税争议很大,本文认为应本着业务的目的适当减免。
(三)明股实债业务
PPP项目特别强调风险分担、收益共享、激励相容,防止政府以固定回报承诺、回购安排、明股实债等方式承担过度支出责任。但目前有很多PPP项目,地方政府对社会投资者承诺固定回报、最低回报,并承诺在一定时间内回购社会投资者所持有的股权。该类 PPP 项目在外观上虽然符合权益性投资的形式,但从项目运作的全过程来看,其本质上更多体现的是债权性投资特性,属于明股实债。
1. 企业所得税。 税务机关对于明股实债适用实质课税原则。根据相关税政,若同时满足固定的利息支付、明确的投资期限和特定的本金偿还条件、投资者对被投资企业的净资产不拥有所有权、不享有被投资企业的选举权与被选举权、不参与被投资企业日常生产经营活动等五个条件,则股东的投资属于混合性投资业务。对于混合性投资的投资方,其取得的“分红”应按债权性投资缴纳企业所得税;对于被投资方,应确认利息支出并按相关规定进行税前扣除。到期赎回的投资,投资双方应于赎回时将赎价与投资成本之间的差额确认为债务重组损益,分别计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若相关投资并未同时满足上述五个条件,则仍应按权益性投资进行处理。
权益性投资与债券性投资税负的差异主要影响投资方,具体表现在投资持有阶段。该阶段,居民企业间的权益性投资收益是免税收益。对于 PPP项目而言,若投资符合混合性投资的五个条件,社会资本从项目公司的分红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若不构成五个条件,仍然属于权益性投资,社会资本从项目公司的分红能够享受免税待遇。在投资回收阶段,无论是权益性投资形成的损益,还是债权性投资形成的损益,皆要反映在社会资本及项目公司的应纳税所得额中,适用税率亦无区别。
2. 增值税。 若 PPP项目符合明股实债的构成要件,社会资本方所取得的债权性收入作为利息收入须缴纳增值税。若PPP项目符合《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的规定,社会资本方参与被投资方利润分配,共同承担投资风险,属于权益性投资,无须缴纳增值税。现有税政中,投资业务需要缴纳增值税的情形有两种:一是以货币资金购买优先股获取固定股息,不承担投资风险,获得的优先股股息按照“贷款服务”税目缴纳增值税;二是以货币资金投资而收取的固定利润或保底利润,按贷款服务缴纳增值税。可见,增值税对于明股实债的认定更加严格,无须同时满足五项构成要件。PPP项目中的社会资本方只要存在固定利润或保底利润,便须就该项利润缴纳增值税。
目前,地方政府债务压力很大,PPP项目的明股实债,会在一定程度上膨胀地方债务。因此,对于PPP明股实债业务的严格征税,既是税政本身的规定,也是引导PPP项目规范操作、抑制地方政府过度举债的客观要求。
(四)利润超分及有限合伙基金持股业务
社会资本对项目公司的持股方式,常见的有公司持股及有限合伙基金持股两种。企业所得税税务处理涉及股权持有阶段及股权退出阶段,其中利润超分及有限合伙基金持股税政适用的争议较大。
1. 利润超分 。在股权持有阶段,社会资本从项目公司获得的分红适用居民企业间免征股息红利的所得税政策。PPP模式中,存在政府与社会资本分别持有项目公司股份,分红向社会资本倾斜的情况。社会资本获得的分红比例高于其持股比例,该部分超比例分红的问题,是来源于项目公司的免税股息红利还是来源于政府的财政补贴,直接决定社会资本承担的税负。
本文认为,社会资本的超分利润不应理解为政府补贴。该类业务的税政适用,应从企业所得税基本原理及公司法的基本规定上理解。一方面,《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的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之所以免税,是为了避免企业所得税的重复征税。无论是政府投资,还是社会资本投资,该项投资在项目公司实现的利润均已缴纳企业所得税。属于政府持股比例部分的利润,若仅因为由社会资本取得便缴纳企业所得税,同样存在重复征税问题,与税法原理相违背。另一方面,根据《公司法》的规定,有限责任公司全体股东可以约定不按照出资比例分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可以规定不按持股比例分配税后利润。由此可见,社会资本超分利润并不违背《公司法》,而公司制社会资本构成税法上的居民企业,居民企业间股息红利免征所得税政策亦未排除超分利润。因此,社会资本超分利润情形应适用《企业所得税法》及《公司法》的规定,免征企业所得税。
2. 有限合伙基金持股。 若项目公司由代表社会资本的有限合伙基金持股,作为有限合伙基金投资人的公司制法人,其所得税税务处理的争议焦点是,有限合伙基金从项目公司分红时,公司制法人是否能够穿透合伙企业,进而享有居民企业法人之间的股息红利免税政策。
本文认为公司制法人应享有,原因有四个方面:一是纳税主体。无论是合伙企业的生产经营所得,还是其他所得,都应采取先分后税原则,以每一个合伙人为纳税义务人。若合伙人为自然人,缴纳个人所得税;若合伙人为法人和其他组织,缴纳企业所得税。有限合伙基金从项目公司分回的利润,应在合伙人之间进行分配,公司制法人合伙人以分得的股息红利为应税所得,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二是税率适用。根据《个人所得税法》,只有个人投资者的生产经营所得才适用 5% ~ 35%的五级超额累进税率,其他所得按所得性质分别确定适用税率。因此,归属于有限合伙基金投资人的公司制法人合伙人的股息红利所得应适用企业所得税税率。三是免税的法理依据。如前所述,之所以存在居民企业间的股息红利免税政策,是为了避免企业所得税的重复征税。公司制法人合伙人从项目公司分回的股息,已在项目公司完成纳税,若再就此部分所得对公司制法人征税,是就同一税源征收两次企业所得税,与税法原理相违背。四是税收平衡。自然人合伙人之所以就分得的股息红利纳税,是由于该部分股息红利由项目公司直接分给个人,尚未完成个人所得税缴纳;公司制法人合伙人该项股息红利免税,是由于该部分所得已在项目公司纳税,并不导致征税机关税款流失。
三、结束语
PPP 模式的活跃与繁荣,对税政适用提出了进一步要求。税务部门应加快完善PPP领域的税政,加强以下三个方面的工作:一是制定新税政。由于 PPP模式创设了新的业务类型,现有税政对该类业务是否征税、如何征税没有明确规定。若从税法原理加以分析,难免导致不同征税机关之间、征纳双方之间认识的不同,进而产生税务争议。税政制定部门应就该类新业务制定税政。二是变通旧税政。针对PPP模式的特点,应对现有税政的适用做一些适当变通,以支持鼓励PPP模式的发展。如明股实债,可特殊问题特殊处理,减少混合性投资业务的构成条件;政府方在设立环节移交资产时,允许开具或由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以便项目公司抵扣进项税额。若在设立移交环节项目公司不能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则应在退出移交环节给予相应的税收优惠等。三是明确既定税政。超分利润及有限合伙基金持股业务的税政适用在实践中存在分歧,税政制定部门应基于税法原理,本着不加重社会资本及项目公司税负的原则,对该类政策加以强调和明确。
PPP项目税收优惠政策大盘点
PPP项目税收优惠政策大盘点
PPP模式(Public-Private-Partnership,即“公共部门-私人企业-合作”的模式)指的是公共部门通过与私人部门建立伙伴关系,共同提供公共产品或服务,是20世纪90年代后出现的一种新的融资模式(信托周刊章)。下面是我为大家带来的PPP项目税收优惠政策大盘点的知识,欢迎阅读。
一、PPP项目经营期的税收优惠政策
(一)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从事以下PPP项目实现的投资经营所得享受以下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1、减免企业所得税政策:享受三免三减半的企业所得税政策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3号)第二十七条第二款、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第八十七条、《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公共基础设施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46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9〕80号)的规定,投资企业从事《公共基础设施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的港口码头、机场、铁路、公路、城市公共交通、电力、水利等项目。从事公共污水处理、公共垃圾处理、沼气综合开发利用、节能减排技术改造、海水淡化等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的所得,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三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四年至第六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新办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和从事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享受税收优惠的开始时间为: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
另外,《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共基础设施项目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问题的补充通知》(财税〔2014〕55号)第一条还规定:企业投资经营符合《公共基础设施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条件和标准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采用一次核准、分批次(如码头、泊位、航站楼、跑道、路段、发电机组等)建设的,凡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可按每一批次为单位计算所得,并享受企业所得税“三免三减半”优惠:(1)不同批次在空间上相互独立;(2)每一批次自身具备取得收入的功能;(3)以每一批次为单位进行会计核算,单独计算所得,并合理分摊期间费用。
2、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专用设备投资额的10%抵免当年企业所得税应纳税额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3号)第三十四条规定:企业购置用于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的投资额,可以按一定比例实行税额抵免(信托周刊章)。所谓的税额抵免,是指企业购置并实际使用《环境保护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节能节水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和《安全生产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的,该专用设备的投资额的10%可以从企业当年的应纳税额中抵免;当年不足抵免的,可以在以后5个纳税年度结转抵免。其中专用设备投资额,根据财税〔2008〕48号)第二条的规定,是指购买专用设备发票价税合计价格,但不包括按有关规定退还的增值税税款以及设备运输、安装和调试等费用。当年应纳税额,根据财税〔2008〕48号)第三条的规定,是指企业当年的应纳税所得额乘以适用税率,扣除依照企业所得税法和国务院有关税收优惠规定以及税收过渡优惠规定减征、免征税额后的余额。享受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优惠的企业,应当实际购置并自身实际投入使用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企业购置上述专用设备在5年内转让、出租的,应当停止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并补缴已经抵免的企业所得税税款。根据财税[2008]48号的相关规定,企业利用自筹资金和银行贷款购置专用设备的投资额,可以按企业所得税法的规定抵免企业应纳所得税额;企业利用财政拨款购置专用设备的投资额,不得抵免企业应纳所得税额。企业购置并实际投入适用、已开始享受税收优惠的专用设备,如从购置之日起5个纳税年度内转让、出租的,应在该专用设备停止使用当月停止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并补缴已经抵免的企业所得税税款。转让的受让方可以按照该专用设备投资额的10%抵免当年企业所得税应纳税额;当年应纳税额不足抵免的,可以在以后5个纳税年度结转抵免。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256号)的规定,纳税人购进并实际使用规定目录范围内的专用设备并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如增值税进项税额允许抵扣,其专用设备投资额不再包括增值税进项税额;如增值税进项税额不允许抵扣,其专用设备投资额应为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价税合计金额。企业购买专用设备取得普通发票的,其专用设备投资额为普通发票上注明的金额。
3、经营期间项目公司股利分配的企业所得税政策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3号)的规定,经营期间项目公司股利分配享受以下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1、经营期间涉及股利分配,如果项目公司是境内居民企业间分配股利,免征企业所得税;境内居民企业分配股利给自然人股东,需代扣代缴20%个人所得税。
2、如果项目公司有境外股东,跨境分配股息给境外非居民企业,一般适用10%的预提所得税,如果境外非居民企业与中国间有签订双边税收协定,在符合一定条件下能够适用税收协定安排下的优惠预提所得税税率。
(二)增值税优惠政策
从事PPP项目中的污水处理、垃圾处理和风力等涉及到资源综合利用和环境保护的项目,可以享受以下增值税优惠政策。
1、销售自产的再生水免增值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资源综合利用及其他产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56号)第一条第(一)项规定:销售自产的再生水免增值税。其中所谓的再生水是指对污水处理厂出水、工业排水(矿井水)、生活污水、垃圾处理厂渗透(滤)液等水源进行回收,经适当处理后达到一定水质标准,并在一定范围内重复利用的水资源。再生水应当符合水利部《再生水水质标准》(SL368—2006)的有关规定。
2、污水处理劳务免征增值税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资源综合利用及其他产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56号)第二条规定,对污水处理劳务免征增值税。污水处理是指将污水加工处理后符合GB18918—2002有关规定的水质标准的业务。
3、增值税即征即退的政策
(1)销售以垃圾为燃料生产的电力或者热力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100%的政策
根据财税[2008]156号第三条第(二)的.规定,销售以垃圾为燃料生产的电力或者热力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的政策。垃圾用量占发电燃料的比重不低于80%,并且生产排放达到GB13223—2003第1时段标准或者GB18485—2001的有关规定。所称垃圾,是指城市生活垃圾、农作物秸杆、树皮废渣、污泥、医疗垃圾。
(2)销售以煤矸石、煤泥、石煤、油母页岩为燃料生产的电力和热力,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50%的政策
根据财税[2008]156号第四第(四)和第(五)项的规定,销售下列自产货物实现的增值税实行即征即退50%的政策:以煤矸石、煤泥、石煤、油母页岩为燃料生产的电力和热力。煤矸石、煤泥、石煤、油母页岩用量占发电燃料的比重不低于60%;利用风力生产的电力。
(3)销售自产的电力或热力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100%的政策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完善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及劳务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1]115号)的规定,对销售下列自产货物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100%的政策:即(1)利用工业生产过程中产生的余热、余压生产的电力或热力。(2)以餐厨垃圾、畜禽粪便、稻壳、花生壳、玉米芯、油茶壳、棉籽壳、三剩物、次小薪材、含油污水、有机废水、污水处理后产生的污泥、油田采油过程中产生的油污泥(浮渣),包括利用上述资源发酵产生的沼气为原料生产的电力、热力、燃料。
4、垃圾处理、污泥处理处置劳务免征增值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完善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及劳务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1]115号),对农林剩余物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增值税政策进行调整完善,并增加部分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及劳务适用增值税优惠政策。其中,与垃圾处理有关的PPP项目运营有关的税收优惠是:对垃圾处理、污泥处理处置劳务免征增值税。
二、PPP项目的税务处理:项目期满移交阶段
由于PPP项目中的项目公司获得的是一定期限的政府特许权许可,在特许权期限到后,运营期满,全部资产无偿移交政府,实质上不拥有设施的所有权,由于其无形资产的计税基础已在特许经营期限内摊销完毕,也不作税收处理。
;
PPP项目税费优惠政策有哪些?
在财政政策方面,设立专项奖补资金。对有投资建设的PPP项目优先给予“以奖代补”支持,在PPP项目税费优惠政策完成采购确定社会资本方以后,按项目投资规模给予一定奖励。其中,投资规模不到3亿元的项目奖励100万元,3亿元以上、不到10亿元的项目奖励300万元,10亿元以上的项目奖励500万元。
在土地供应政策方面,明确划拨用地范围,明确协议出让范围,支持租赁方式供地,建立轨道交通建设土地综合利用机制。其中,属于可按划拨政策供地的项目,PPP项目公司提出申请,可按协议出让方式供地。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的单位利用存量房产、原有土地兴办文化创意产业并连续经营一年以上,开展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的,可按协议出让方式供地。
在投融资政策方面,安排风险补偿奖励。鼓励金融机构提升PPP项目融资服务能力,在项目建设期可以通过银行贷款、融资租赁、直接融资等方式进行融资;在项目运营期可以通过资产证券化等方式拓宽融资渠道。金融机构成功为符合条件的PPP项目提供融资支持、债券承销等服务的,按该笔业务融资额的0.5%。给予一次性风险补偿奖励。单个项目奖励额度不超过100万元。
ppp贷款税收的介绍就聊到这里吧,感谢你花时间阅读本站内容,更多关于ppp项目税收政策、ppp贷款税收的信息您可以在本站进行搜索查找阅读喔。
还没有评论,来说两句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