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财政局可以收回贴息贷款吗
可以,一是合理分担利息。严格贯彻落实国家全力支持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政策,由财政部门全额贴息变为部分贴息,执行自2021年1月1日起,新发放的个人和小微企业创业担保贷款利息,LPR-150BP以下部分,由借款人和借款企业承担,剩余部分财政部门给予贴息的政策,在借款人可承受能力范围内,将有限的财政资金惠及更多的创业主体和小微企业。
二是降低利率水平。金融机构新发放创业担保贷款利率已下调,具体标准分为:光山县、淮滨县、商城县、新县执行贫困地区(含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全国14个集中连片特殊困难地区)标准,贷款利率上限由不超过LPR+300BP下降为LPR+250BP;罗山县、息县、浉河区、平桥区执行中、西部地区标准,贷款利率由不超过LPR+200BP下降为LPR+150BP。具体贷款利率由经办银行根据借款人和借款企业的经营状况、信用情况等与借款人和借款企业协商确定。
三是适当提高额度。符合条件的个人最高可申请创业担保贷款额度由15万元提高至20万元。对符合条件的个人创业担保贷款借款人合伙创业的,可根据合伙创业人数适当提高贷款额度,最高不超过符合条件个人贷款总额度的10%。
技术更新改造项目贷款贴息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中央外贸发展基金的管理,发挥贴息资金的宏观导向作用,促进企业的技术更新改造和产品研究开发,推动产业升级,优化产品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技术更新改造项目贷款贴息是指国家对企业用于技术更新改造项目的中短期贷款(不含流动资金贷款)利息给予的适当资助。第三条 安排贴息资金的原则是:
(一)有利于技术创新和产品结构的调整,增强产品竞争力;
(二)有利于节能降耗,提高企业技术装备水平;
(三)有利于高新技术企业产品的研究开发和在国际上具有比较优势产业的技术更新改造;
(四)有利于激发、调动企业进行技术更新改造与产品研究开发的积极性。第四条 安排贴息资金的项目范围是:
(一)高新技术产品研究开发项目;
(二)节能降耗,减少污染、促进环境保护的项目;
(三)提高产品质量和档次、增加品种规格、增强市场竞争力的项目;
(四)推动产品结构调整的项目。第五条 企业申请贴息的项目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属于本办法第四条规定范围内的项目;
(二)项目贷款经国家商业银行或政策性银行批准同意,企业与承贷银行已签定贷款合同;
(三)项目竣工后,按规定经项目立项审批部门或项目立项主管部门验收合格;
(四)项目在合理工期内竣工;
(五)项目投资决算不超过概算的20%;
(六)项目未列入其他贴息计划。第六条 企业申请贴息的项目应提供以下材料:
(一)《技术更新改造项目贷款贴息资金申请表》(见附表一);
(二)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及项目立项审批部门对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的批复文件或项目立项主管部门对项目的备案许可;
(三)项目竣工验收报告及项目立项审批部门或项目立项主管部门对项目竣工验收报告的批复文件;
(四)承贷银行出具的项目贷款合同及合同项下的借据和利息结算清单。第七条 贷款项目的贴息率最高不超过该项目当期的银行贷款利率,贴息期限最多不超过3年。对借款单位逾期不归还银行贷款产生的逾期贷款利息、加息、罚息,不予贴息。第八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外经贸厅(委、局)和财政厅(局)对地方管理企业申请贴息的项目进行联合审核汇总后申报;中央管理企业直接申报。
申报贴息的项目文件应于每年9月1日前提交外经贸部和财政部。包括:
(一)贴息资金申请报告;
(二)《技术更新改造项目贷款贴息资金申请汇总表》(见附表二);
(三)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有关材料。第九条 外经贸部和财政部应组织专家对申请贴息的项目进行审核后下达贴息资金。中央管理企业的贴息资金由财政部直接拨付;地方管理企业的贴息资金由财政部拨付地方财政部门并通过其转拔。每年12月31日前应将贴息资金下达到项目承担单位。企业收到贴息资金后,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财务处理。第十条 外经贸部负责技术更新改造贷款项目的规划、组织、实施和管理工作。财政部负责贴息资金的审核、拨付、监督检查工作。
财政部和外经贸部共同负责技术更新改造贷款项目的追踪问效工作。第十一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外经贸厅(委、局)和财政厅(局)应定期对技术更新改造贷款项目的执行和贴息资金的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确保贴息资金及时到位,并负责于每年3月1日以前向外经贸部和财政部联合报送上一年度贴息资金的年度使用报告。报告应包括贴息资金的拨付、使用、贷款项目预期效益与实际效益比较等情况的科学分析和评价。第十二条 申请或取得贴息资金企业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属于违法行为:
(一)擅自改变贷款用途、挪作他用;
(二)采取各种不正当手段骗取贷款贴息资金;
(三)挪用或截留侵占贴息资金;
(四)拒绝有关部门依法监督、检查,或对有关部门依法监督、检查不予配合。第十三条 对违反本办法的违法行为,视情节轻重,依法进行以下处理:
(一)警告并责令限期改正;
(二)对非经营活动中的违法行为,处以100O元以下的罚款;对经营活动中的违法行为,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10000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处以30000元以下罚款;
(三)收回已取得的贴息资金;
(四)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对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触犯刑律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什么情况是违规申报中央专项资金
以下六种情况应该是属于违规申报中央专项资金
1、重复申报。即对原已享受过中央资金的项目改头换面重复申报补助资金,或者从已申报项目中切出一个子项目,再次申报中央资金。
2、以旧顶新。即将已完工项目作为新建项目申报中央资金,或者将已完工项目以续建项目的名义申报中央资金。
3、报大建小。即申报建设内容超过实际建设内容。报大建小的目的是为了多争取中央资金,于是人为抬高项目概算。
4、张冠李戴。即申报项目与实施项目不一致。对于该问题的定性应强调申报时的主观故意性,需根据具体情况区分定性,不能一概而论。如为取得中央资金先以一符合条件的项目进行申报,后实际实施时为另一不符合条件的项目,则定性为虚报。而对确实由于客观原因导致项目无法实施,后未经审批擅自调整为另一符合条件项目的,似不拟以虚报定性。
5、虚拟项目、伪造资料或扩大补助范围。即对完全不符合条件的项目虚假申报骗取补助资金。如伪造银行贷款合同骗取贷款贴息资金。又如将未种粮农民混入农资综合直补资金资助范围。再如对合同能源管理项目节能量等技术经济指标造假以获得节能减排中央财政奖励资金。
骗取就业局贴息专款专用贷款是不是诈骗罪?
贷款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编造引进资金、项目等虚假理由、使用虚假的经济合同、使用虚假的证明文件、使用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超出抵押物价值重复担保或者以其他方法,诈骗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贷款、数额较大的行为。
量刑方面,贷款诈骗1万元以上,属“数额较大”,五年以下徒刑;贷款诈骗5万元以上,属“数额巨大”,五至十年徒刑;贷款诈骗20万元以上,属“数额特别巨大”,十年以上至无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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