贷款损失准备是如何规定的?
根据我国《银行贷款损失准备计提指引》规定,银行应按季计提一般准备,一般准备年末余额不得低于年末贷款余额的1%;银行可以参照以下比例按季计提专项准备:对于关注类贷款,计提比例为2%;对于次级类贷款,计提比例为25%;对于可疑类贷款,计提比例为50%;对于损失类贷款,计提比例为100%。其中,次级和可疑类贷款的损失准备,计提比例可以上下浮动20%。特种准备由银行根据不同类别(如国别、行业)贷款的特种风险情况、风险损失概率及历史经验,自行确定按季计提比例。
不良贷款拨备覆盖率是衡量商业银行贷款损失准备金计提是否充足的一个重要指标。
不良贷款拨备覆盖率=贷款损失准备金计提余额/不良贷款余额。
在很多西方发达国家,贷款损失准备金如何计提、计提比例是多少,都是由商业银行按照审慎原则自主决定的,计提标准主要是根据贷款分类的结果和对贷款损失概率的历史统计。在转轨经济国家则一般由监管当局确定计提原则,确定计提比例的参照标准。
对银行不良贷款损失准备的计提有什么看法和建议
(一) 银行的不良贷款问题对国民经济有重大影响
众所周知,亚洲国家的银行问题是导致97亚洲金融危机的重要原因。而亚洲国家商业银行的不良贷款率(或者隐含的不良贷款率)普遍过高又是银行问题中的重点。在金融危机爆发前,泰国、韩国等国家的商业银行纷纷大量的发放贷款,同时又向外国投资者借大量的外债以补充国内储蓄的缺口。他们把钱大量的贷给了国内的大企业、房地产商,使国内的房地产价格和股价飞速上涨,接着又以这些高估了的房地产和股票作抵押继续向这些企业贷款。另外,由于文化上和政治结构上的一些因素的影响,亚洲国家的银行官员普遍与政府部门或大企业主间有很深的裙带关系。这导致了银行的很多贷款决定受到了非商业因素的干扰。以上的所有这些导致了泰国、韩国等国家的商业银行存在着大量风险性很高的贷款。结果,在一些企业出现问题时,外国投资者迅速把资金撤走了,国内的股价、房地产价格随之迅速下跌,这样,银行的贷款抵押品——股票和房地产的价值成了泡沫。结果就是银行大量不良贷款的产生和随后大量银行破产,最后导致了亚洲金融危机的深化。从以上的事例可以看出,不良贷款是影响一国经济稳定的重要因素。我国目前官方统计的不良贷款率是20%左右。这其中还有一定的水分,而金融危机时的泰国、马来西亚和韩国的不良贷款率分别是25%、20%、25%。这说明我国的不良贷款率已经相当的高,并且是我国高速发展的经济的一个巨大隐患。
(二)我国目前解决银行不良贷款的方法
解决不良贷款问题,我们需要从两个方面入手,即从存量和流量上解决不良贷款问题。目前,我国在解决不良贷款方面所作的工作主要是集中在存量上。四大国有银行分别成立了各自的资产管理公司,把不良贷款进行了一次性的剥离。同时,在1998年,通过发行国债筹资2700亿元诸如四大国有银行,以充实银行的资本金。这些都使国有四大银行的资产负债结构发生了巨大改善。但是存量上解决不良贷款问题远比在流量上简单容易。如果不在流量上解决不良贷款问题,随着时间的推移,不良贷款又会源源不断的产生。所以,在流量上堵死不良贷款产生的源头才是彻底解决问题的办法。而要解决流量问题,主要有两个方面:1)降低和防止银行官员的道德风险;2)银行按照商业银行的三个原则经营,不受政府、企业等外力的干扰。在1998年,中国人民银行把31个省、直辖市、自治区的分行合并为9个大区行,每个大区管理及各省的业务。这使我国银行系统在一定程度上摆脱了地方政府的控制,而以往由于地方政府对银行各分行有人事任免权,所以我国银行受到地方政府很大的影响,它们被迫把贷款发给政府想扶植的企业和对政府的经济业绩有短期好处的企业。尽管那些企业以往的银行信用很差,或者根本不会还贷款。这是导致我国银行不良贷款率过高的重要因素。中国人民银行的改革使这些问题有了一定的解决,但这还远远不够,由于体制上的原因,和中国政治改革的持续不前。我国国有商业银行要真正按商业原则经营还有很大难度。在另一方面,由于一直以来,我们有这样的错误观念:即我国国有银行的目标就是协助我国经济的发展。所以在这种观念的影响下,国有银行不按商业银行的原则办事。同时银行管理人员的业绩也不通过银行获得多少利润来衡量,这就使银行管理人员的道德风险大大增加。因为在这种情况下,我们无法鉴定不良贷款产生的责任到底由谁承担。同时,我国国有银行的公司治理结构也相当落后,缺乏内控机制。这也导致我国银行道德风险的提高。(三)解决问题的一些设想
我国近年来为了使国有企业摆脱对国家的依赖,把以前财政对企业的拨款改为了由我国商业银行对其的贷款,即“拨改贷”。但是,很多人可能忽略了一点,那就是国有银行本身也是国企,而且是最大的国企。“拨改贷”政策就等于用一些国企的牺牲去挽救另一些国企。其结果是可想而知的,那就是把多个问题纠缠在一起,导致问题变的更加复杂。拆了东墙补西墙使国企问题和银行问题都得不到好的解决。而我的看法就是,把国有商业银行与其他国企彻底的分开。他们之间只存在商业关系,而不存在行政的干预。原先的不良贷款让资产管理公司去卖,尽量减少损失。虽然让呆帐、坏帐浮出水面的过程让人难以接受,而且数量可能比预计的还要多。但事实已是这样,我们迟早要面对的,晚不如早。而且以我国现在巨大的经济总量消化这些坏账是没有问题的。存量的问题容易解决,重要的是流量的问题。正如上面说的,把国有银行与其他国企脱离,让国有银行按商业银行的原则经营,同时,加快在银行内部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步伐,加强银行的内控能力。还有政府也要尽快地加强我国金融业的监管力度,以及完善相关的法律法规建设。这样,我国国有银行的不良贷款问题在流量上也将会得到很大的改善。只有在存量和流量两方面都做好了,我国的不待贷款问题才有可能的全面圆满地解决。
贷款损失准备金是什么意思啊?
贷款损失准备是当存在客观证据表明贷款发生减值,按贷款损失的程度计提的用于弥补专项损失、尚未个别识别的可能性损失和针对某一国家、地区、行业或某一类贷款风险所计提的准备。银行在期末分析各项贷款的可收回性,并预计可能产生的贷款损失。
贷款损失准备为贷款的账面价值与其预计未来可收回金额的现值之间的差额。贷款损失准备的提取是按照风险分类的结果,并考虑借款人的还款能力、还款意愿、贷款本息的偿还情况、抵押品的市价和担保人的支持力度等因素,分析其风险程度和回收的可能性,以判断贷款是否发生减值,合理计提。
贷款损失准备的种类
商业银行一般提取的贷款损失准备有三种:普通准备金、专项准备金和特别准备金。
(1)普通准备金
普通准备金又称一般准备金,是按照贷款余额的一定比例提取的贷款损失准备。我国商业银行现行的按照贷款余额1%a提取的贷款呆账准备金相当于普通准备金。由于普通损失准备金在一定程度上具有资本的性质,因此,普通损失准备金可以计入商业银行资本基础的附属资本,但计入的普通准备金不能超过加权风险资产的1、25%a,超过部分不再计入。
普通准备金是用于弥补贷款组合的不确定损失的。再好的风险识别机制和分类制度,由于可用资料和人员素质等限制,都很难做到将贷款的内在损失全部识别出来,因此就要提取一定的准备金,以用于弥补贷款的不确定损失。从某种意义上讲,普通损失准备金是弥补贷款组合损失的一种总准备。普通损失准备金所针对的贷款内在损失是不确定的,这种内在损失可能存在,也可能不存在,还有可能部分存在,但目前无法认定。因此,普通贷款损失准备在一定程度上具有资本的性质,可以一定程度上用于弥补银行的未来损失。
(2)专项准备金
专项准备金是根据贷款风险分类结果,对不同类别的贷款根据其内在损失程度或历史损失概率计提的贷款损失准备。专项准备金由于不具有资本的性质,不能计入资本基础,同时在计算风险资产时,要将已提取的专项准备金作为贷款的抵扣从相应的贷款组合中扣除。
专项准备金反映的是贷款账面价值与实际评估价值的差额,或者说反映的是贷款的内在损失,尽管在账务上还没有将这部分内在损失冲销,但实际上专项准备金已经用于弥补目前贷款组合中存在的内在损失,不能再用于弥补银行未来发生的其他损失,其性质与固定资产折旧相同。因此,专项准备金不具有资本的性质。
(3)特别准备金
特别准备金是针对贷款组合中的特定风险,按照一定比例提取的贷款损失准备。特别准备金与普通和专项准备金不同,特别准备金不是商业银行经常提取的准备金。遇到特殊情况,商业银行才计提特别准备金。比如,国家出现政治动荡、经济或金融危机等重大事件,影响到该国公司的贷款偿还能力,那么,银行就可以对该国的全部贷款按一定比例计提特别 准备金。特别准备金是按照贷款内在损失计提专项准备金基础之上计提的。
贷款损失准备的计提基数和比例
贷款损失准备的计提基数
普通准备金的计提基数有三种,一是选择以全部贷款余额作基数;二是为了避免普通准备金与专项准备金的重复计算,选择以全部贷款扣除已提取专项准备金后的余额为基数;三是选择以正常类贷款余额或者正常类贷款加上关注类贷款余额为基数。
专项准备金的计提基数有两种,分别为不良贷款或“非正常类贷款”。在实际操作中,并不是简单以各类不良贷款或“非正常类贷款”为基数,应乘以相应的计提比例来计提专项准备金对于大额的不良贷款,特别是大额的可疑类贷款,要逐笔确定内在损失金额,并按照这一金额计提;对于其他不良贷款或具有某种相同特性的贷款,则按照该类贷款历史损失概率确定一个计提比例,实行批量计提。
特别准备金的计提基数为某一特定贷款组合(如特定国别或特定行业等)的全部贷款余额。
贷款损失准备的计提比例
普通准备金的计提比例:一般确定一个固定比例,或者确定计提比例的上限或下限。
专项准备金的计提比例:由商业银行按照各类贷款的历史损失概率确定;对于没有内部风险计算体系的银行,监管当局往往规定一个参考比例。
特别准备金的计提比例:由商业银行或监管当局按照国别或行业等风险的严重程度确定。
贷款损失准备的会计处理
一、本科目核算企业(银行)的贷款发生减值时计提的减值准备。
计提贷款损失准备的资产包括客户贷款、拆出资金、贴现资产、银团贷款、贸易融资、协议透支、信用卡透支、转贷款和垫款等。
企业(保险)的保户质押贷款计提的减值准备,也在本科目核算。
二、本科目应当按照计提贷款损失准备的资产类别进行明细核算。
三、贷款损失准备的主要账务处理
(1)资产负债表日,企业根据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准则确定发生减值,按应减记的金额,借记“资产减值损失”科目,贷记本科目。本期应计提的贷款损失准备大于其账面余额的,应按其差
商业银行贷款损失准备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审慎监管,提升商业银行贷款损失准备的动态性和前瞻性,增强商业银行风险防范能力,促进商业银行稳健运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商业银行,包括中资银行、外商独资银行和中外合资银行。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贷款损失准备是指商业银行在成本中列支、用以抵御贷款风险的准备金,不包括在利润分配中计提的一般风险准备。第四条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及其派出机构(以下简称银行业监管机构)根据本办法对商业银行贷款损失准备实施监督管理。第五条 商业银行贷款损失准备不得低于银行业监管机构设定的监管标准。第二章 监管标准第六条 银行业监管机构设置贷款拨备率和拨备覆盖率指标考核商业银行贷款损失准备的充足性。
贷款拨备率为贷款损失准备与各项贷款余额之比;拨备覆盖率为贷款损失准备与不良贷款余额之比。第七条 贷款拨备率基本标准为2.5%,拨备覆盖率基本标准为150%。该两项标准中的较高者为商业银行贷款损失准备的监管标准。第八条 银行业监管机构依据经济周期、宏观经济政策、产业政策、商业银行整体贷款分类偏离度、贷款损失变化趋势等因素对商业银行贷款损失准备监管标准进行动态调整。第九条 银行业监管机构依据业务特点、贷款质量、信用风险管理水平、贷款分类偏离度、呆账核销等因素对单家商业银行应达到的贷款损失准备监管标准进行差异化调整。第十条 商业银行应当按照银行业监管机构资本充足率管理有关规定确定贷款损失准备的资本属性。第三章 管理要求第十一条 商业银行董事会对管理层制定的贷款损失准备管理制度及其重大变更进行审批,并对贷款损失准备管理负最终责任。第十二条 商业银行管理层负责建立完备的识别、计量、监测和报告贷款风险的管理制度,审慎评估贷款风险,确保贷款损失准备能够充分覆盖贷款风险。第十三条 商业银行贷款损失准备管理制度应当包括:
(一)贷款损失准备计提政策、程序、方法和模型;
(二)职责分工、业务流程和监督机制;
(三)贷款损失、呆账核销及准备计提等信息统计制度;
(四)信息披露要求;
(五)其他管理制度。第十四条 商业银行应当建立完善的贷款风险管理系统,在风险识别、计量和数据信息等方面为贷款损失准备管理提供有效支持。第十五条 商业银行应当定期对贷款损失准备管理制度进行检查和评估,及时完善相关管理制度。第十六条 商业银行应当在半年度、年度财务报告中披露贷款损失准备相关信息,包括但不限于:
(一)本期及上年同期贷款拨备率和拨备覆盖率;
(二)本期及上年同期贷款损失准备余额;
(三)本期计提、转回、核销数额。第四章 监管措施第十七条 银行业监管机构定期评估商业银行贷款损失准备制度与相关管理系统的科学性、完备性、有效性和可操作性,并将评估情况反馈董事会和管理层。第十八条 商业银行应当按月向银行业监管机构提供贷款损失准备相关信息,包括但不限于:
(一)贷款损失准备期初、期末余额;
(二)本期计提、转回、核销数额;
(三)贷款拨备率、拨备覆盖率期初、期末数值。第十九条 银行业监管机构定期与外部审计机构沟通信息,掌握外部审计机构对商业银行贷款损失准备的调整情况和相关意见。第二十条 银行业监管机构应当建立商业银行贷款损失数据统计分析制度,对贷款损失数据进行跟踪、统计和分析,为科学设定和动态调整贷款损失准备监管标准提供数据支持。第二十一条 银行业监管机构按月对商业银行贷款拨备率和拨备覆盖率进行监测和分析,对贷款损失准备异常变化进行调查或现场检查。第二十二条 银行业监管机构应当将商业银行贷款损失准备制度建设和执行情况作为风险监管的重要内容。第二十三条 商业银行贷款损失准备连续三个月低于监管标准的,银行业监管机构向商业银行发出风险提示,并提出整改要求;连续六个月低于监管标准的,银行业监管机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的规定,采取相应监管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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