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微企业贷款需要什么条件
一、条件:
1、资金现金流充裕
2、小微企业业主信用良好
3、企业已成功两年以上
4、能够提供有效财力证明
5、小微企业主具有较强的还款意愿和按时足额还款的能力
6、银行要求满足的其他条件
二、按贷款期限分为:短期贷款、中期贷款和长期贷款
1、短期贷款:是指贷款期限在1年(含)以内的贷款
2、中期贷款:是指贷款期限为1年(不含)至5年(含)的贷款
3、长期贷款:是指贷款期限在5年(不含)以上的贷款
扩展资料:
企业贷款可分为: 流动资金贷款、固定资产贷款、信用贷款、担保贷款等
一、小微企业申请信用贷款的流程:
1、提出申请
①授信申请、企业董事会决议(如公司章程要求)
②企业具体贷款用途及资金使用方向(用款计划、用款总额度)。
③还款来源分析计划和措施,并且就还款的资金安排做出每月的现金流量分析。
④抵押情况、其他相关法律性文件、函电等
2、进行审核
①立项
②信用评估
③可行性分析
④综合判断
⑤贷前审查
3、签署合同如果银行对贷款申请审查后,认为其全部符合规定,并同意放贷,则应该与贷款人签署《借贷合同》
4、贷款发放
合同签署后,双方按照合同规定核实贷款。融资方即可根据合同办理提款手续:提款时由融资方填写银行统一制定的提款凭证,然后到银行办理提款手续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企业贷款
参考资料来源:中证网—五部委发文进一步深化小微企业金融服务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小微企业
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小企业促进条例(2022修订)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优化中小企业经营环境,保障中小企业公平参与市场竞争,维护中小企业合法权益,支持中小企业创业创新,促进中小企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中小企业,是指依法设立的,人员规模、经营规模相对较小的企业,包括中型企业、小型企业和微型企业。
中型企业、小型企业和微型企业的划分标准,依据国务院批准的中小企业划分标准确定。第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中小企业促进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计划,建立和完善中小企业促进工作协调机制,统筹规划和综合协调中小企业促进工作。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中小企业促进工作综合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实施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政策措施,对中小企业促进工作进行指导服务、综合协调和监督检查。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根据国家和本地区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政策,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中小企业促进工作。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部门应当实施中小企业统计监测制度,加强对中小企业的统计调查和监测分析,定期发布有关信息。第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建立健全中小企业信用信息制度,建立信用信息共享机制,实现中小企业信用信息查询、交流和共享的社会化。第七条 中小企业应当依法经营,遵守社会公德和行业规范,恪守诚实信用,不得损害劳动者合法权益,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第八条 对在推动经济发展、科技创新、大众创业等方面做出突出贡献、取得显著成效的中小企业和企业家,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予以表彰、奖励。第二章 财税支持第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在本级财政预算中安排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重点用于中小企业转型升级、创业创新、公共服务体系和融资服务体系建设等。
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应当向小型微型企业倾斜,资金管理使用应当公开、透明,实行预算绩效管理。第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可以设立中小企业发展基金。
自治区人民政府设立的政府投资基金,可以用于引导和带动社会资金支持初创期、成长期的中小企业发展。第十一条 自治区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实际情况,依法对小型微型企业应缴纳的税收中地方分享部分予以减征或者免征。第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财政、税务部门应当及时向社会公布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税费优惠政策,指导和帮助减轻中小企业税费负担。第三章 融资促进第十三条 支持、引导银行业金融机构单列普惠型小微企业信贷计划,增加中小企业的融资规模和比重,开发、提供适合中小企业特点的金融产品和服务;对信用良好、发展稳定的中小企业,在贷款担保、续贷、审批等方面给予便捷服务。第十四条 鼓励金融机构为中小企业提供以订单、应收账款、知识产权、存货、机器设备等为担保品的担保融资。
中小企业以应收账款担保融资的,机关、事业单位和大型企业应当自中小企业提出确权请求之日起三十日内确认债权债务关系,支持中小企业融资。第十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根据实际情况,发展政府支持的融资担保公司,建立政府、金融机构、融资担保公司合作机制,为小型微型企业扩大融资担保规模并保持较低的费率水平。第十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支持中小企业上市融资,建立上市后备企业资源库,引导专业服务机构为中小企业上市挂牌、股权融资、发行债券提供指导和服务。第十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建立中小企业融资综合信用服务平台。金融机构共享中小企业注册登记、行政许可、行政处罚以及纳税、社保、水电煤气等信用信息,为中小企业提供融资服务。第四章 创业扶持第十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中小企业促进工作综合管理、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商务等有关部门,应当采取多种形式为创业人员免费提供政策咨询、创业指导、创业培训等公共服务。第十九条 高等学校毕业生、退役军人、失业人员、残疾人员等创办小型微型企业的,依法享受税收优惠和收费减免;符合创业担保贷款申请条件的,可以向所在地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申请创业担保贷款。第二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在国土空间规划中安排必要的用地和设施,为中小企业获得生产经营场所提供便利。允许中小企业在国家规定期限内分期缴纳土地出让价款。
支持相关单位利用闲置的楼宇、老旧工业厂房、过剩商业地产等建设标准厂房、城市商业综合体,为创业者提供低成本生产经营场所。
中小企业贷款优惠政策2021
2021年小微企业优惠政策:1、对月销售额10万元以下(含本数)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按季纳税,季度销售额未超过30万元),免征增值税。2、对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部分,减按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对年应纳税所得额超过100万元但不超过300万元的部分,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3、金融机构与小型、微型企业签订借款合同免征印花税。4、月销售额不超过10万元(按季度纳税的季度销售额不超过30万元)的缴纳义务人免征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水利建设基金。5、未达到增值税起征点的缴纳义务人,免征文化事业建设费。6、对在职职工总数30人(含)以下的小微企业,暂免征收残保金。
【拓展资料】一、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规定了对月销售额10万元以下(含本数)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对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部分,减按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对年应纳税所得额超过100万元但不超过300万元的部分,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中小企业贷款是指银行向小企业法定代表人或控股股东(社会自然人,以下简称借款人)发放的,用于补充企业流动性资金周转等合法指定用途的贷款。
二、流动资金贷款是为满足您在生产经营过程中短期资金需求,保证生产经营活动正常进行而发放的贷款。按贷款期限可分为一年期以内的短期流动资金贷款和一年至三年期的中期流动资金贷款;按贷款方式可分为担保贷款和信用贷款,其中担保贷款又分保证、抵押和质押等形式;按使用方式可分为逐笔申请、逐笔审贷的短期周转贷款,和在银行规定时间及限额内随借、随用、随还的短期循环贷款。流动资金贷款作为一种高效实用的融资手段,具有贷款期限短、手续简便、周转性较强、融资成本较低的特点,因此成为深受广大客户欢迎的银行业务,流动资金贷款按期限可分为临时流动资金贷款、短期流动资金贷款和中期流动资金贷款:
三、临时流动资金贷款:期限在3个月(含)以内,主要用于企业一次性进货的临时性资金需要和弥补其他支付性资金不足。
四.短期流动资金贷款:期限3个月至1年(不含3个月,含1年),主要用于企业正常生产经营周转资金需要。
五、中期流动资金贷款:期限1年至3年(不含1年,含3年),主要用于企业正常生产经营中经常占用资金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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