朋友要我和他签虚假合同,用于贷款,我要冒风险吗?
从民事角度上讲,签虚假合同用于贷款,无论你是“付款方”还是“受款方”,都面临合同无效的风险——当然,如果一开始就没有履行的意思的话,可以认为合同无效并不构成风险,但是,从刑法上讲,如果你是收款方,则可能构成贷款诈骗罪的主犯,而如果是付款方的,则可能构成从犯,法院认定比较严格的,还可能作为共同正犯。
法律分析
根据民法理论,“通谋虚伪”行为对相对第三人无效,因此,行为人和朋友签订的虚假合同事实上无效,不得作为银行贷款的根据,因此,用于贷款的借贷合同存在真意隐藏而导致的意思表示瑕疵,需要一方承担缔约过失责任。并且,银行如果发现有问题的,也会尽快追回贷款,此时如果行为人是收款方则会作为责任承担者,被迫支付贷款金及其利息,这笔钱不一定能够从朋友那里追回。另外,如果无法偿还的,银行可能通过刑事手段解决问题,此时签订虚假合同用于贷款的双方都将面临刑法当中“贷款诈骗罪”的追究,根据相关规定,数额如果在二万元以上的,就可以立案追诉,行为人将面临被追究刑事责任的危险,视具体的情况,有可能被作为共同正犯论处,也有可能被作为从犯论处。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百五十四条 行为人与相对人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九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诈骗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贷款,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一)编造引进资金、项目等虚假理由的;(二)使用虚假的经济合同的;(三)使用虚假的证明文件的;(四)使用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或者超出抵押物价值重复担保的;(五)以其他方法诈骗贷款的。
《最高检、公安部关于经济犯罪案件追诉标准的规定》 四十二、贷款诈骗案(刑法第193条) 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诈骗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贷款,数额在一万元以上的,应予追诉。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十五条 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二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论处;应当负刑事责任的,按照他们所犯的罪分别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十七条 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套路贷是什么?有哪些特征,遇到套路贷又该怎么办?
我们要警惕套路贷。"常规贷款 "的 "贷款 "是被告人侵吞被害人财产的借口,所以 "常规贷款 "是以 "贷款 "的名义非法占有被害人财产的现实。然而,高利贷者希望借款人支付高额利息并按约定归还本金,以获得高额利息。
在民间借贷的幌子下,"套路贷 "通过 "虚假增加债务"、"制造资金流向账户"、"故意认定违约"、"转移文件结账"、"虚假诉讼 "等手段达到非法占有他人财产的目的。由于 "套路贷 "隐蔽性强,且利用公权力 "拖后腿",受害人极易上当,警方建议尽可能通过正规渠道贷款,尤其要警惕 "空白合同"。认定 "套路贷 "要看其借贷行为是否具有以下全部或部分特征:是否存在恶意阻挠高额贷款。当受害人无力偿还时,放贷人介绍其他 "小贷公司 "或个人,或 "冒充 "其他公司与受害人签订新的 "虚高借款合同 "进行 "结账",使受害人越陷越深。
是否制造民间借贷的假象。出借人是否以小贷公司名义借款,制造民间借贷假象,是否以 "违约金"、"保证金 "等名义骗取受害人签订 "虚高借款合同"、"阴阳合同 "和房地产抵押合同;出借人是否以服务费、中介费、"砍头息 "等名义直接扣除借款本金。 贷款人是否以违约金、保证金、罚息等名义收取超过法定利率上限的费用。如王某借给张某10万元,直接扣除利息1.5万元,服务费3千元,张某实际借了8.2万元。根据法律规定,8.2万元应视为借款本金,但王某与张某签订的借款合同仍为10万元。在被害人无力偿还的情况下,被告人又介绍其他假冒的 "小额贷款公司 "或个人,或 "冒充 "其他公司与被害人签订新的 "虚高借款合同",以 "结账",进一步增加借款金额。
卖房帮买房人签虚高售价合同以提高贷款金额违法吗
违法的。
阴阳合同是指合同当事人就同一事项订立两份以上的内容不相同的合同,一份对内,一份对外,其中对外的一份是为了达到逃避税款、提高贷款额度甚至骗取贷款等不当目的,而对内的一份则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
在房屋买卖中,买方因支付能力欠缺等原因,通过在备案的合同中虚拟高于实际成交金额的交易价格的方式、以图达到提高贷款金额的目的而形成的网签备案合同,与双方出于真实意思表示并实际履行的合同之间,即构成了“阴阳合同”。
为提高贷款金额做高备案价格的做法,除了可能在交易双方之间导致纠纷外,还涉及到买方与银行间就按揭贷款所发生的金融借款合同关系。
根据中国人民银行《贷款通则》规定,借款人应及时依法向贷款人提供贷款人要求的有关资料,不得隐瞒,不得提供虚假资料;而在买方与贷款银行所签订的按揭贷款合同中,通常也会约定,借款人应向贷款银行提供详实的一切与贷款有关的文件及资料,并保证有关文件及资料无任何伪造和隐瞒之处,否则,贷款银行有权随时提前收回未到期的部分或全部贷款金额及应付利息。
因此,一旦贷款银行因借款人(买方)提供虚假材料而要求借款人提前清偿贷款的,将导致借款人陷于更大的被动之中,对此风险,买方更应予充分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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