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小企业信贷风险评估与防范
在我国市场经济体主体中,中小企业占有极其重要的地位,从总体上讲,相当多的中小企业经营灵活、充满活力,在市场经济中扮演着“鲶鱼”的角色,在营造合理有序的和平竞争环境,增强市场活力等方面发挥着不可忽视的作用。更为重要的是,中小企业可以为社会提供丰富的产品和服务,创造大量的就业机会。统计表明,美国中小企业吸纳的就业人数占到了总体就业人数的60%;目前我国大、中、小型企业的资金有机构成之比分别为1.83:1.23:1;资金就业率之比为0.48:0.66:1,即中小企业比大企业单位资金安置的劳动人数要高,甚至要高出一倍。可见,实现中小企业的健康发展,不仅仅是个经济问题,更是个民生问题。当前,一些中小企业缺乏对国家产业政策的研究,没有很好地遵循产业政策的要求,发展方向不明甚至背离产业政策,不仅存在着很大的政策风险,也不可避免地遇到金融政策所设置的准入门槛,发生融资困难,形成“融资难,担保难,还款难,融资更难”的怪圈,我认为,要破解这个怪圈,必须从促进中小企业按产业政策规范发展出发,按产业政策要求扶优限劣,支持部分发展对路,管理规范,诚实守信的中小企业尽快做大、做强,才能从根本上实现银企双赢,防范信贷风险。
一、学透产业政策,规范信贷行为
去年以来,国家为了加强宏观经济调控,采取了一系列有针对性的措施,中国人民银行、银监会等也针对宏观经济金融运行中的矛盾和问题,提出了一系列调控和监管政策要求,这都是指导金融工作的“指南针”和中小企业发展的“调控阀”。因此,银行在中小企业授信工作中,必须进一步加强对产业政策的学习,禁止或限制对列入产业限制目录和耗能高、污染严重和产能过剩的行业领域发放贷款。对未通过环境评价、节能评估、安全评估和环保设施评估的项目;违反“三同时”制度的项目;属于国家 “区域限批”、“行业限批”和“流域限批”范围内的项目,按规定给予信贷限制,从信贷源头促进其调整产业和产品结构,促其沿着正确的方向发展,这不仅有利于国家宏观调控目标的实现,也有利于实现中小企业的可持续健康发展,对金融部门来说,更是调整信贷结构,防范金融风险的必由之路。
二、把住投向投量,化解中小企业风险
相对大型企业而言,中小企业风险度高,平均寿命短,据浙江省温州市某区工商管理部门的内部报告披露:该区2003-2006年间被吊销、注销的中小企业2410个,其中生存期不超过4年的占44.52%,其中个人独资企业的生存期最短,仅1.99年。不同行业企业的生存期有所差别:被调查的16个行业中,生存期最长的为电力、燃气及水的生产和供应业,平均为14.04年;其次是文化、体育及娱乐业,平均为8.07年。传统行业制造业、批零业和餐饮住宿业的企业寿命则在平均水平以上;而新兴行业如信息传输、计算机服务和软件业、租赁和商务服务业等企业寿命普遍偏低,基本在2年左右。上述调查虽来自一个地区,但结果很有代表性,在全国也有一定的普遍性,作为金融工作者,我们必须以对国家、对股东对员工高度负责的精神,认真研判中小企业风险状况,按照产业政策的要求,从以下方面控制信贷投向投量:
(一)在钢铁领域,切实加强对钢铁类中小企业的结构调整,对产品在国际、国内钢铁产品结构中处于上游,附加价值较高、经济效益良好、市场前景广阔的项目,或产品有特色、经济效益良好、市场前景较好、竞争能力较强的项目,尤其是国家明确提出加快发展的冷轧宽带薄板、不锈钢板、冷轧硅钢片、热轧宽带薄板,适度加以支持,坚决禁止和退出100万吨以下生产规模的中小普钢生产企业,坚决禁止和退出产品缺乏竞争优势、生产规模较小、缺乏市场竞争能力的钢铁生产企业,坚决禁止和退出产品附加值低、市场供过于求、产品处于淘汰边缘的项目,坚决退出生产成本高、经营效益差、污染较严重的企业和产品项目,防止风险积聚和扩大,使风险早退出早化解。
(二)在水泥行业,根据国家《水泥工业产业发展政策》,有选择地择优支持日产2,000吨(含)到4,000吨(不含)规模新型干法水泥项目,审慎支持,不介入日产1,000吨(含)到2,000吨(不含)规模小型新型干法水泥项目;禁止支持非新型干法水泥项目及日产规模达不到1,000吨(不含)小型新型干法水泥项目。
(三)在电力领域,审慎支持以地方电力企业为承贷主体的中小企业电网项目贷款(包括农村电网和县城电网项目贷款);重点支持列入国家计划、有良好股东结构、装机规模在10万千瓦及以上、具有一定调节能力的水电项目。适度支持审批手续完善、有良好股东结构、装机容量超过2.5万千瓦、有一定区域和成本优势的中型水电站,适度支持列入国家计划、有一定区位或市场优势、单机规模在30万千瓦及以上的大型常规燃煤机组项目,适度支持经国家发改委批准确认的单机在20万千瓦及以上采用流化床锅炉并利用煤矸石或劣质煤发电项目,适度支持经国家发改委批准确认的热电联产及太阳能、地热能、海洋能、生物质能等资源综合利用和风力发电项目。审慎支持装机2.5万千瓦以下的径流式水电站项目。不介入未经国家审批且单机容量在30万千瓦及以下的常规燃煤机组项目和以地方高耗能工业园区为市场目标的常规火电项目。禁止介入未经国家有权部门批准且单机容量在13.5万千瓦及以下的常规火电项目,禁止对未经国家审批立项的常规火电项目发放前期过渡贷款。
(四)在有色金属领域,审慎支持缺乏电解铝资源、主要靠进口氧化铝维持生产、可持续发展较弱的电解铝生产中小企业和项目,对未按国家规定报批的氧化铝生产企业和项目一律不予支持,禁止支持化整为零、变相审批等未经国家规定程序报批的新建或技改电解铝项目,禁止支持仍采用自焙槽生产设备或环保不达标的企业和项目,禁止支持生产规模较小、污染严重或市场前景较差的企业和项目。
(五)在汽车行业,审慎介入生产规模小,品牌一般的中小汽车生产企业。审慎介入没有技术优势和品牌优势的一般汽车生产企业;严禁介入低水平重复建设项目;严禁介入“买壳、卖壳”和利用散件进行简单组装的企业。限制进入市场占有率低、低水平重复建设和利用散件简单组装的小散农用车生产企业。谨慎介入市场占有率低、市场整车保有量不高的汽车品牌配套生产的中小零部件供应商;严禁介入低水平重复建设和未经整车家认可和与同类企业相比竞争力差的零部件生产供应商。禁止进入规模小、品牌一般汽车企业下游经销商的信贷业务。
(六)在煤炭行业中,适度介入煤液化、气化和符合国家产业政策规定标准的炼焦及煤化工中小企业及项目;审慎介入由地方政府审批的年产30万吨以上、60万吨及以下标准煤的中小煤矿生产项目;禁止介入年产30万吨及以下标准煤的小煤矿生产项目;禁止介入未经国家安全、环保部门审验合格的煤矿生产建设项目。
(七)针对当前部分地区出现的房地产贷款不良率上升情况,要按照国家对房地产业调控的一系列措施从严加强信贷管理,严禁对项目资本金比例达不到要求或房地产开发“四证“不全的中小型房地产项目发放任何形式的贷款,从严审查房地产开发企业项目资本金到位情况、来源;严禁对房地产开发企业发放流动资金贷款和对非房地产开发企业发放用于房地产开发的贷款;更不能向房地产开发企业发放专门用于缴交土地出让金的贷款。优先支持普通住宅和经济适用房开发贷款;对虽未违反国家调控政策的高档公寓、写字楼、大型商场等项目开发贷款要审慎介入,严禁介入高尔夫球场、赛马场等房地产开发贷款。原则上对空置3年以上(含3年)未使用商品房,不得作为贷款抵押物;对建成后未经营、或虽经营但出租率未达到50%的写字楼、商业物业,原则上不得办理经营性物业抵押贷款。在客户选择上,严禁对资信状况差、存在假按揭、偷漏税、恶意侵犯购房者权益、公布虚假信息等行为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发放贷款;对监管部门进行法人客户授信风险预警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必须审慎对待,认真核查企业开发、融资及授信使用的情况,防止房地产借贷风险。
(八)从严控制“两头在外”的中小企业的信贷业务。近几年来,一些中小企业以合资的名义搞“两头在外”,实则抽逃资金,逃避管理,对国家利益造成一定损害,对银行信贷资金的安全构成很大威胁,因此,金融部门应对属于存量业务的“两头在外”的中小企业信贷业务逐步压缩退出,贷款到期后确需继续办理的,应在对企业详细调查和提供保障贷款资金安全措施基础上报审批,在贷后管理上,及时监督贷款资金的运行状况,及时关注企业经营状况,经常性地检查借款人在境外运用和管理贷款资金的情况,督促借款人按时还本付息。
“两头在外”企业认定存在一定困难,且非“两头在外”企业也可能因改变经营方式而带有“两头在外”企业的特征。因此必须严密监控企业的资产负债、资金流向、偿债能力、原材料采购、产品销售等环节的变化,加强对抵质押品和担保人变动情况的检查,发现问题果断退出或进行保全,确保信贷资金安全。
(九)加强担保公司担保业务准入管理。为解决中小企 担保瓶颈问题,各地成立了一些不同类型的中小型民办担保公司,从实际情况来看,这类公司较普遍地存在资本金不实或抽逃资本金的问题,造成“空壳”担保,因此,银行必须严格审查拟合作中小担保公司的实收资本、经营状况、风险内控、担保规模、代偿情况等涉及担保公司风险审核要素和被担保单位的财务经营状况,对担保公司担保的授信主体信用等级在A级以下(不含)业务,或自然人持股比例累计超过50%(不含)的业务,或实收资本在1亿元以下(不含)担保公司担保的业务,要积极采取措施积极稳妥退出。对担保余额在其实收资本10倍以上(不含),或单笔最高担保余额在实收资本10%以上(不含)的担保公司,要压缩对其担保的授信规模,增加反担保措施,否则应积极稳妥退出。
(十)加强关联客户授信管理,防范集团客户系统风险
近几年来,一些中小企业为了融资方便,人为地“做大做强”,以参股、控股形式设立所谓集团,或设立数个实际经营业务很少的子公司,相互担保套取银行贷款,各个公司实际上属于同一个实际控制人,这种自借自保,无异于“信用贷款”,一旦集团内任一公司资金链条中断,则可能导致整个集团发生“系统风险”,对此,中国银监会已指引各家银行严格控制,因此,银行应按照法人体系内控制总额度的原则管理银行授信,在办理集团授信时应以资产抵押、质押担保或集团外部企业担保为主,减少和避免集团内部关联企业提供担保。
此外,鉴于集团客户涉及客户数量较多,行业分布较广,银行应加强风险预警,建立集团客户信息资料库,充分利用信贷管理系统、人行信贷登记咨询系统、社会中介组织和客户所提供的信息,实时监控集团客户的贷款总额、资产负债指标、盈利指标、流动性指标、贷款本息偿还情况和关键管理人员的信用状况等,并设置授信风险预警线,及时预警。
总之,部分中小企业自身存在的背离产业政策、经营不规范、信用度不高等种种现实问题,已经转化为贷款银行的隐性风险,因此,银行必须对所授信的中小企业进行综合评价,由于部分企业未经审计的财务报表可信度较低,银行在对其进行评价时,除考虑其是否符合产业政策,自身的经营管理和财务状况外,还应该考察高管人员经历及品行,个人可支配资产;工商年检情况、历史信用记录、纳税状况、所属行业景气程度、所处地区的政治经济环境、生产能力、产品竞争力及市场需求、销售及供应渠道、交易对手履约情况、主要经营者的个人信誉及经营管理能力、已持续正常经营的年限、关联企业状况、发展前景等,在此基础上采取有效的担保措施。中小企业授信业务原则上以抵质押担保方式为主,如采用保证担保方式,保证人应为信用等级A级(含)以上的大中型企业;对个人控股的小企业,应在原有担保条件基础上追加其实际控制人及财产共有人的无限连带责任保证。原则上不对小企业办理信用贷款。在贷后管理上,银行除严格按照国家产业政策的要求动态管理外,还应该密切关注企业实际控制人及其财产共有人的重大财务状况变化等关键性事件,切实防范贷款风险。通过以上措施,促进中小企业按照国家产业政策规范发展方向、按照金融政策自觉运用好信贷资金、按照财税政策加强财务管理,按照现代企业制度规范法人治理结构,更好地实现又好又快发展。
政府专项债和贷款的区别。
有区别。
区别是:1、专项债即专项债券,是属于地方政府债券的一种,是为了筹集资金建设某专项具体工程而发行的债券。
2、银行贷款是指银行根据国家政策以一定的利率将资金贷放给资金需要者,并约定期限归还的一种经济行为。一般要求提供担保、房屋抵押、或者收入证明、个人征信良好才可以申请。
收费公路等10个行业的专项债项目,可以把债券资金用作项目资本金。是哪个文件
近日有消息称,有关方面决定2020年专项债资金用于项目资本金的规模占各省专项债规模的比例由20%提升至25%,使专项债做资本金再次引起市场关注。
地方政府专项债券(以下简称“专项债”)是落实积极的财政政策,稳投资、扩内需、补短板的重要举措,是近两年地方政府的重要金融工具。
按照国发[2014]43号、财预[2016]155号等文件,专项债是省级(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作为发行主体,在全国人大或其常委会批准的专项债务限额(余额限额和当年新增限额)内,发行的有偿还计划和稳定偿还资金来源的地方政府债券,债券发行后的资金用于公益性资本支出而不是经常性支出。市县级政府的专项债资金需求由省级政府在限额内代为发行并由省级财政部门按照转贷协议拨付市县级财政部门。专项债务收入(通过发行专项债筹措的资金)、安排的支出、还本付息、发行费用纳入政府性基金预算管理。
专项债作资本金的规定始于2019年6月。去年6月,为加大专项债对重点领域和薄弱环节的支持力度,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关于做好地方政府专项债券发行及项目配套融资工作的通知》(厅字〔2019〕33号)明确,允许将专项债券作为符合条件的重大项目资本金。会议明确,以省为单位,专项债资金用于项目资本金的规模占该省份专项债规模的比例可为20%左右。
下文梳理了专项债做资本金落地的有关细节问题。
一、专项债资金的用途(支持项目的具体方式或途径)
从专项债券的界定可以看出,专项债是针对公益性(准公益性)基础设施项目发行的政府债券。现行专项债相关文件,并没有清晰说明专项债的具体用途(支持项目的具体方式或途径)。从理论与实践的结合角度看,政府作为基础设施项目的投资人和促进者,支持项目的途径主要有三个:一是用作政府投资项目的直投资金,二是用作对项目公司、社会投资人的债务性资金,三是用作项目公司的项目资本金。
1、用作政府投资项目的直投资金
是指专项债收入进入政府性基金后,政府以直接投资的方式投入项目;项目实现的收益回到政府性基金或经营性专项收入,归还专项债本息。由于投资方式为政府直接投资,因此这类项目通常是政府直接投资的项目(政府自建自营项目),即没有其他经济主体参股。
2、用作对项目公司、项目实施主体的债务性资金
是指政府方(包括委托城投企业、融资平台公司,从事公益性项目的地方国有企业,下同)以股东借款(政府控股或参股)或委托贷款(政府不参股)的方式借给项目公司或项目实施主体(不成立项目公司的情况),项目公司或项目实施主体用项目收益归还市场化融资本息后,将剩余收益归还政府方股东借款或委托贷款,政府方将收到的还款本息计入项目对应的政府性基金收入或专项收入,用以归还专项债本息。这种方式适用于PPP、特许经营等政府不主导只参股,甚至政府不参股的项目。
3、用作项目的项目资本金
专项债作项目资本金是由《关于做好地方政府专项债券发行及项目配套融资工作的通知》(厅字〔2019〕33号)首次提出的。厅字〔2019〕33号规定:“允许将专项债券作为符合条件的重大项目资本金。对于专项债券支持、符合中央重大决策部署、具有较大示范带动效应的重大项目,主要是国家重点支持的铁路、国家高速公路和支持推进国家重大战略的地方高速公路、供电、供气项目,在评估项目收益偿还专项债券本息后专项收入具备融资条件的,允许将部分专项债券作为一定比例的项目资本金,但不得超越项目收益实际水平过度融资。”
除了厅字〔2019〕33号,2019年9月4日李克强总理主持召开的国务院常务工作会议上提出要扩大专项债的使用范围,“重点用于铁路、轨道交通、城市停车场等交通基础设施,城乡电网、天然气管网和储气设施等能源项目,农林水利,城镇污水垃圾处理等生态环保项目,职业教育和托幼、医疗、养老等民生服务,冷链物流设施,水电气热等市政和产业园区基础设施”,并“将专项债可用作项目资本金范围明确为符合上述重点投向的重大基础设施领域。以省为单位,专项债资金用于项目资本金的规模占该省份专项债规模的比例可为20%左右。”
国发〔2019〕26号《国务院关于加强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资本金管理的通知》明确了项目资本金的性质,“对投资项目来说必须是非债务性资金,项目法人不承担这部分资金的任何债务和利息”,即项目资本金不得为项目公司的债务性资金,但可以为投资人(股东)的债务性资金。这一认定,明确了过去“项目资本金也不得为投资人的债务性资金”的有关争议,也印证了厅字〔2019〕33号“地方政府专项债券可以用于项目资本金”的合法性。
4、专项债资金的用途总结
基于上面的分析,专项债资金用于不同类型的项目,其用途可如下表所示:
(1)表1为设立项目公司的情况。对于不设立项目公司的,由政府委托城投公司、社会投资人自行开展投资、建设、运营,则不存在政府控股和政府参股的情况,因此专项债只能用作:1)政府直接投资项目的直投资金或者项目资本金(项目申请市场化融资);2)企业投资项目、PPP、特许经营项目的债务性资金。上表内容,有几点需要说明:
(2)对于政府直接投资项目,若项目建设资金全部由政府直接投入,不需要融资,则专项债资金只作政府直投资金,可全部视为项目资本金,比例为100%;若需要市场化融资,则专项债可作项目资本金——直投资金和其他政府出资资金之和组成项目资本金,其与债务融资之间的关系,就是项目资本金比例关系。
(3)政府投资类型中的资本金注入项目,可分为政府控股和政府参股两类。无论政府控股还是参股,政府都不是100%股东,都有其他投资人参股,都涉及到其他投资人的股东权益,因此这类项目专项债无法作为政府直投资金,但可以作政府方应出资的项目资本金,也可以作为政府方对项目公司的债务性资金。
(4)表1中的企业投资项目,仅为企业投资且有政府投资补助或贷款贴息的公益类(准公益类)项目,不包括企业自身投资的商业类项目。这是因为,按照《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条例》第二条和《政府投资条例》第二、第六条,企业投资项目和政府投资项目有一定交集,即企业使用自筹资金并申请使用投资补助或贷款贴息的项目属于企业投资项目,也属于“使用预算安排的资金”的政府投资项目,而这些项目必定是公益类或具有公益类性质的项目,不能为纯商业类项目。对于这类企业投资项目,由于政府不参股,专项债不能作政府直投资金和项目资本金,只能作政府对项目公司的债务性资金。
在目前的实践中,使用政府付费或可行性缺口补助的PPP、特许经营项目被认定为企业投资项目。[2]但完全由政府付费的PPP项目不具备市场化收益,与专项债的发债精神相悖,不适宜发行专项债。因此,运营期政府可行性缺口补助的PPP、特许经营项目,也应可以使用专项债。同理,政府没有参股的,专项债只能用作债务性资金。
(5)按照《政府投资条例》和《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政府投资中的政府直接投资、政府资本金注入(政府控股、政府参股)项目,采取审批制;企业投资项目采取核准制和备案制。
专项债作项目资本金这一提法,在法律规定、金融实践、财务处理上有很多值得探讨的方面。如表1所示,专项债作资本金,适用的项目类型只能为政府直接投资项目和政府资本金注入的项目,因此下文将就这两大类项目,对专项债作项目资本金的实施途径,从五个方面展开分析。
二、专项债作资本金还本付息资金的回笼途径
专项债作项目资本金的进入方式不是核心问题,核心的问题是项目收益如何合法合规地偿还专项债本息,也就是专项债还本付息资金的回笼途径。如前所述,专项债资金用作项目资本金,有不设立项目公司和设立项目公司两种情况。对应的,偿债资金回笼也分为这两种情形:
1、不设立项目公司:如表1的第(1)点说明,专项债用于不设立项目公司项目的项目资本金,只适用于政府直接投资类项目。专项债资金通过政府委托的城投公司进行项目建设,政府通过城投公司从项目收益扣减成本(包括财务成本)后的剩余收益中直接提取资金注入政府性基金或经营性专项收入,偿还专项债。
2、设立项目公司:对于设立项目公司的,无论政府控股(含全资控股)还是参股,专项债资金都可以作为政府方应出资的项目资本金。按照国发〔2019〕26号规定,专项债资金需要进入项目公司的所有者权益才能认定为项目资本金。因所有者权益科目中的盈余公积、未分配利润为企业的经营留存收益,建设期项目公司不存在经营留存收益,专项债不能进入这两个科目,因此作为股东方,只能以注册资本或资本公积的方式注入。
对于设立项目法人的项目,专项债作项目资本金最重要和最需要遵守的原则,是项目资本金的“非债务资金”的性质。国发〔2019〕26号规定,“投资项目资本金作为项目总投资中由投资者认缴的出资额,对投资项目来说必须是非债务性资金,项目法人不承担这部分资金的任何债务和利息;投资者可按其出资比例依法享有所有者权益,也可转让其出资,但不得以任何方式抽回。”项目资本金的“非债务资金”性质,决定了项目公司没有义务直接承担政府方股东的专项债资金的本金和利息,政府方股东只能以股东身份取得所有者权益,用来归还专项债本息。这一点是地方政府专项债作项目资本金最大的特征,也是很多人所未能理解或者忽略的。
作为股东方,政府只能通过三种方式取得所有者权益,即股权投资收益(分红)、股权转让,以及在符合特定条件的前提下,减资退出。由于专项债作项目资本金的目的是项目需要获得市场化融资(若不需要融资的可以采用政府全部直投的方式操作,就不存在项目资本金问题),因此取得所有者权益的三种方式,都要考虑融资债权人的利益,都与银行等市场化金融机构休戚相关。
(1)分红:在贷款存续期,在归还银行当期贷款本息仍有剩余收益的,政府方投资人可以获得分红,分红资金可以用来偿还专项债本息。这种情况,银行一般会在与项目公司签订的贷款合同中约定分红的前提,通常是银行通过测算,认为分红不会影响存量贷款未来年度还本付息。
(2)转让股权:在贷款存续期,政府方投资人可以转让部分或全部股权,以获得的转让价款偿还专项债本息。通常,银行在贷款前也会提出若股东方发生变更,须得到银行的同意(银行认为股东变更不会影响贷款本息的偿还)。
(3)减资:只有在银行等债务性资金全部清偿的前提下,才允许减资。
分红和转让股权,可以在银行贷款存续期进行;减资,则只能在银行等债务性资金全部清偿的前提下,才允许减资。
这里,有两个方面需要说明:
第一,分红和转让股权,并非“抽回资本金”,而是在资本金不变,且债权银行同意的前提下,获得投资收益,是合理且合法合规的。减资尽管是注册资本金(很多时候等同于项目资本金)的减少,但其前提也是所有债务性资金得到完全清偿,并未违反法律规定,也符合财务制度要求。
第二,归还专项债本息的资金是纳入政府性基金预算的政府性基金收入和经营性专项收入,不是项目公司的经营收益,因此政府方股东不得直接以项目收益偿还专项债,而应以股东身份取得项目股权投资收益(分红)、转让价款或减资所得资金并计入政府性基金预算后进行偿还,因此测算时不应忽略作为股东分红的相应税收,即股东收入为应税后的收入。
除了以上三种股东权益的实现方式,在实践中可以作为所有者权益的还有优先股、永续债(可续期债券)、可转换债券、权益性REITs等金融工具。从理论上讲,专项债资金可以进入这些金融工具对应的会计科目,在符合条件的情况下作为项目资本金。
不同的金融工具,其实现权益的途径不同,例如优先股与普通股类似,通过分红、股权转让、减资退出;永续债则是具有股票特征的债券,是“债券中的股票”。由于在发行时债券到期日不确定(债券基础期限一般为5年,在基础期限末及每个续期的周期末,发行人有权行使续期选择权或者赎回权),因此永续债可以计入所有者权益;同时作为债券,又可以在债券存续期获得利息,与专项债存续期内付息、到期一次还本的特征非常接近。
专项债资金以永续债的方式进入项目公司,其还本付息资金的回笼途径可以为永续债收息、到期还本,比分红、股权转让等股东权益更容易实现,因此永续债也是专项债作项目资本金可以重点考虑的途径。当然,不发行永续债金融工具,直接将专项债资金计入永续债科目是否合规和可行,需要深入探讨。
三、专项债和金融机构市场化融资的偿还先后顺序
1、专项债和金融机构市场化融资的偿还先后顺序
专项债作项目资本金最大的困惑,在于如果项目有市场化融资,则面临政府专项债的本息兑付与项目公司市场化融资的本息偿还之间的冲突。
厅字〔2019〕33号有关市场化融资的表述是:“金融机构严格按商业化原则审慎做好项目合规性和融资风险审核,在偿还专项债券本息后的专项收入确保市场化融资偿债来源的前提下,对符合条件的重大项目予以支持,自主决策是否提供融资及具体融资数量并自担风险。”
这样的表述看似是项目收益进入政府经营性专项收入后,应先偿还专项债,再偿还市场化融资。但是,这一认识混淆了经营性专项收入与项目收益的概念——经营性专项收入是政府财政收入中的非税收入,而项目收益是项目公司的收益。在实践中,项目收益在项目公司层面实现,经营性专项收入是在政府层面实现,现金流的流向是实现项目收益后,先在项目公司层面偿还债务性融资本息(项目公司的财务成本),如有剩余,才是作为股东方的收益,政府方方能以分红、转让股权或减资等合法合规方式获得经营性专项收入。项目收益现金流流向顺序参见图1。
图1.项目收益现金流流向顺序图
从股和债的特征来说也是如此。尽管专项债对政府来说是债,但对项目公司来说是资本金,是股(或曰股性资金)。按照企业财务制度,项目公司的收益应先用于归还市场化融资的本息(财务成本),如有剩余,再按公司章程或投资人之间的约定,由项目公司向股东方分红,股东用分红后的收益归还自身债务性融资。还款主体一个是项目公司,一个是政府方投资人(股东),因此作为股性资金的专项债的归还顺序理应劣后于作为债性资金的银行贷款。
不仅按财务制度的理解如此,实际融资活动的情况也是这样。银行等金融机构为防范项目融资风险,在(当期)贷款未得到清偿的情况下,通常不会同意项目公司的收益先用于分红。若坚持先分红再还银行贷款,银行可能不会给予贷款融资。
厅字〔2019〕33号的其他相关规定也说明了这个问题:“省级政府对专项债券依法承担全部偿还责任。……项目单位依法对市场化融资承担全部偿还责任,在银行开立监管账户,将市场化融资资金以及项目对应可用于偿还市场化融资的专项收入,及时足额归集至监管账户,保障市场化融资到期偿付。”
即使专项债不作资本金,只用作项目公司的债务性资金,通常情况下也要先归还市场化融资,再归还这部分债务性资金。原因是若政府方参股,则债务性资金属于股东借款,其清偿顺序应劣后于银行贷款;若政府方不参股,债务性资金的形式可以是委托贷款,政府尽管不是股东,但是通常是项目的发起人,发起人给项目提供的债务性资金,清偿顺序也应劣后于市场化融资资金。否则银行也可能会拒绝融资。
因此,我们理解厅字〔2019〕33号的规定并非要求先还专项债,而是在专项债项目的财务测算中要优先将专项债的还本付息资金计入经测算评估的经营性专项收入,测算后仍有剩余专项收入的,根据剩余专项收入能够覆盖银行贷款本息的范围,向银行申请贷款。在还款顺序上,仍是先还银行贷款,再还专项债。
2、预测的项目收益无法覆盖贷款和专项债时的解决机制
在实际项目运作过程中,若项目公司先偿还银行贷款后,剩余项目收益对应的政府性基金或经营性专项收入不足以偿还专项债本息,是否可以用其他财政资金偿还?这个问题提出的背景,是当前很多专项债申报方案中的财务测算相对乐观,评估预测得出的项目收益可能大于实际的项目收益,专项债的顶层设计者和地方政府应对这种情况有所准备。
笔者认为,一方面,专项债和银行贷款的债务主体不同,还款责任主体不同,不能以偿还银行贷款后的资金不足以偿还专项债,而要求减少银行贷款还款、保证专项债偿还,政府不能违反会计制度“搞特殊”;另一方面,专项债尽管强调“自求平衡”,但它首先是地方政府债务,在实际项目中确实无法“自求平衡”时,应允许政府用其他财政资金偿还(按照《2015年地方政府专项债券预算管理办法》(财预〔2015〕32号),“执行中专项债券对应的单项政府性基金不足以偿还本金的,可以从相应的公益性项目单位调入专项收入弥补”)。这不仅是法治政府的应有之意,也是增强专项债对投资人的信心,从而使专项债在当前经济形势下真正发挥“补短板”作用的不二选择。
四、专项债的期限
由于项目收益需要优先保障市场化融资的还本付息,因此在用作项目资本金的专项债的期限设计上,应不短于贷款期限,应与项目期限相匹配,应发行久期较长的(例如15年、20年)的专项债,从而降低期限错配带来的专项债流动性风险,确保项目收益偿还市场化融资后,专项债本息能够得到清偿。
厅字〔2019〕33号也有类似规定:“专项债券期限原则上与项目期限相匹配,并统筹考虑投资者需求、到期债务分布等因素科学确定,降低期限错配风险,防止资金闲置。逐步提高长期债券发行占比,对于铁路、城际交通、收费公路、水利工程等建设和运营期限较长的重大项目,鼓励发行10年期以上的长期专项债券,更好匹配项目资金需求和期限。组合使用专项债券和市场化融资的项目,专项债券、市场化融资期限与项目期限保持一致。”“地方政府、项目单位和金融机构加强对重大项目融资论证和风险评估,充分论证项目预期收益和融资期限及还本付息的匹配度,合理编制项目预期收益与融资平衡方案,反映项目全生命周期和年度收支平衡情况,使项目预期收益覆盖专项债券及市场化融资本息。”
如果专项债期限过短,债券存续期的项目收益无法覆盖,专项债就只能依托项目收益以外的财政收入偿还,或者发行再融资债券偿还。用项目收益以外的政府性基金预算偿还,就脱离了专项债“自求平衡”的本质。另一方面,今年政府性基金收入预计在7万亿左右,目前专项债余额已经超过9万亿,明年年底可能超过12万亿(按中金公司3.35万亿的预测值),政府性基金收入与专项债余额的裂口越来越大,且80%的政府性基金支出是刚性的,难以用来归还专项债;[4]用再融资债券偿还,则对政府造成流动性压力。因此,对于尚未申请的专项债,建议债券久期与项目期限相匹配,从而降低期限错配带来的专项债流动性风险。
信贷风险怎么评估
贷前风险管理是银行业务的核心。目前,我国商业银行不良资产的比例普遍偏高,信贷风险是我国商业银行面临的主要金融风险。接下来请欣赏我给大家网络收集整理的信贷风险怎么评估。
信贷风险评估的方法
一、我国商业银行信贷资产现状
信贷资产主要是各类贷款,银行不良信贷资产就是银行投放信贷后形成的信贷资产中不符合安全性、流动性和盈利性的原则,处于逾期、呆滞、呆帐(或按五类分类法为次级、可疑、损失类贷款)状态而使银行资产风险加大,并面临资本损失的那部分贷款。从本质上说,不良信贷资产就是现实或潜在的不能保证贷放出的资金本息安全回收的信贷资产。
从总体来看,我国国有商业银行信贷资产质量成“三高、三差”特点:一是不良资产比率高,信贷资产质量。国有独资商业银行剥离近1.4万亿不良资产后,不良贷款率下降了近10个百分点。截止2001年1月底,按“一逾两呆”口径计算,不良贷款率仍高达25.37%。按五级分类不良率更高,远高于10%的国家警戒线和人民银行15%的监管标准。同时,不良贷款结构形式严峻,呆滞贷款比例最高。据有关部门估计,不良贷款实际形成损失的约占全部不良贷款的7%以上。双呆贷款占不良贷款的80%以上,可疑类与损失类约占全部不良贷款的70%以上。二是信贷资产长期占用率高,信贷资产流动性差。贷款大量投放于固定资产贷款、房地产开发贷款、住房抵押贷款等长期贷款;大量的贷款被企业作为资本金使用,大部分流动资金贷款被企业长期占用,转化为铺底流动资金,部分承兑汇票因到期无法兑付形成垫款被迫转贷。三是信贷资金筹资成本高,盈利能力差。虽然近年银行综合付息率有所降低,但经过几次降息,存贷款利差不断缩小,资金收益率实际下降。
二、我国商业银行信贷风险成因分析
我国商业银行信贷风险高,以至大量不良资产存在的原因是多方面的,既有银行体系本身的内在原因,又有历史和体制的原因;既有社会信用机制的原因,又有银行运作和企业经营方面的原因;既有国内环境的原因,又有国际大环境的原因。
(一)外部因素
1、 政府的行政干预使银行信贷风险不断累积
在专业银行时期,国有银行作为国民经济宏观调控的工具,不以盈利为目的,根据计划发放贷款,以支持国企改革和地方经济发展为目标。随着商业银行法的出台,政府干预银行信贷工作有所好转,但在某些地方或某个时候,这种现象仍比较普遍,政府的干预导致国有商业银行行为扭曲,使银行资金的安全性和流动性得不到应有的保障。
2、 国家宏观经济结构的调整和国际经济形势的变化的影响
在全球经济一体化的大背景下,为了进一步提升我国的综合国力,我国从“九五”时期就开始对产业结构进行调整,并且步伐也随着加入WTO而加快,在这一转变过程中,必然形成朝阳产业和夕阳产业。一些产业因此而得到迅速发展,而一些产业却逐步萎缩,关、停、并、转的结果就使企业丧失偿债能力,形成大量的不良贷款,使商业银行信贷风险不断积聚。因此对于正处于转轨的我国来说,政策性风险仍是商业银行所面临的重要风险。
另外随着国际资本流动的加速,信息跨国界的传播和电子网络技术的应用,全球经济一体化和国际金融市场相互的影响不断加强,在促进世界经济发展的同时,经济动荡以及金融危机就会在世界范围内出现联动、蔓延的趋势。同国际时,金融市场和国际资本流动规模的不断膨胀,投机性资金流动增大了发展中国家融入经济全球化进程中的风险。这也同样增大了我国商业银行的信贷风险。
3、 企业经营不善
企业和银行之间是“一荣俱荣,一损俱损”的关系,根据美国银行家协会的一项调查表明:超过70—90%的问题贷款是由于企业经营原因导致的。对于国内企业来说,这一点就体现的就更为明显,尤其是企业管理行为直接关系到银行资产的安全,主要表现为:一是企业内部治理结构不完善,内部控制管理弱化,财务管理能力低,间接加大银行信贷风险;二是管理层不稳定,使银行与企业的关系时常发生较大变动,直接影响到贷款的偿还;三是随着企业新制度和组织形式的建立,企业利用股权拆分、转让、兼并、并购、联营和重组等方式进行逃避银行债务。
4、 金融体系不健全和社会信用缺失
不健全的金融体系不但是诱发金融风险的重要因素,而且不利于商业银行深化改革和运营效率的提高,最终不利于银行有效防范信贷风险,形成恶性循环。目前最突出的就是利率管制问题。我国目前实行严格的利率管制政策,2000年开放了部分外币存贷利率,人民币存贷利率仍没有实现市场化。利率限制加重了我国商业银行的负担,使商业银行无法自由地根据市场利率对资产负债状况进行调整,无法推出符合市场需要的产品,使资产风险与收益不能合理匹配。
社会信用的缺失对银行信贷资产构成道德风险,我国的社会信用体系目前还没有完全培育起来有些企业一致某个地区赖账思想严重,有些企业肆意挤占挪用银行贷款,企业之间相互大量拖欠形成难以解开的债务链,无法回笼资金偿还银行贷款。这些情况对银行信贷资产构成严重的道德风险。
(二)内部因素
1 、经营管理水平不高
随着商业化改革的稳步推进,国有商业银行集约化经营意识不断增强,初步建立了较为完善的信贷管理体制,经营管理水平有所提高。但从风险管理方面来看,仍有很大缺陷,主要是:(1)风险管理定位不准确;(2)缺乏风险预警机制;(3)风险分析工具不科学。
2、管理体制和经营机制不完善
从制度体系上看,内部风险控制制度,贷款审查制度薄弱,安全性、流动性、盈利性的经营原则难以落实到位。从管理体制上看,组织结构不合理,条块分割,环节众多,责权不明确,未能形成齐抓共管的机制;各种风险管理综合协调程度不高,难以从总体上测量和把握风险状况;缺乏独立的风险监控程序,致使管理层,决策层不能及时、全面、准确地掌握信用状况。从经营机制上看,决策机制不健全,对经营决策缺乏有效的约束;信贷人员的责、权、利不统一,激励约束机制没有充分货币化,贷款的安全性与个人利益不挂钩;另外,没有真正相对独立的风险管理部门。
3、 员工素质整体水平不高
国有商业银行未能建立一支专业化的风险管理队伍,风险管理人员素质不高,更多的满足于日常报表统计;信贷管理人员知识结构老化,对市场风险,信用风险把握不准,无法适应新形势下风险管理的要求。
信贷风险的主要风险及对策
一、操作风险
1)操作风险的概念:入市承诺的兑现使得中国金融市场的对外开放度不断提高,本土商业银行面临更加激烈的竞争,这对商业银行的风险管理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但基于本土商业银行产权缺位、内部控制机制缺乏,流程设计失当等因素所造成的操作风险日益凸显。
根据巴塞尔委员会在协议第段所给的定义,操作风险是指由不完善或有问题的内部程序、人员及系统或外部事件所造成损失的风险。
操作风险依据风险成因又可细分为两类一类是操作失败或失误风险,包括人员风险、流程风险和技术风险等,另一类是操作策略风险,指在应对外部事件或外部环境时,如政治、税收、监管、政府、社会、市场竞争等,由于采取了不适当的策略而导致损失的风险。前者主要与内部控制效率或管理质量有关,又称为内部风险后者主要与外部事件有关,又称为外部事件或外部依存风险。
2)操作风险管理对策及建议
解决操作风险的方法,根据新协议,主要有基本指针、标准法和内部模型法三种,核心是根据不同的风险权重配置资本。但对中国商业银行来说,由于个人住房信贷操作风险数据收集困难和业务开展时间尚短,基本上无法采用统计法和信息模拟,操作风险的不可预测性在中国尤为突出,因此比较现实的做法是把防范操作风险的重点放在以下四个方面:
一强化流程的管理
1对现有流程进行检查和梳理,杜绝可能存在的漏洞。中国各商业银行虽然都设有法规部门和风险管理部门,但没有具体的操作风险管理部门,更谈不上个人住房信贷的操作风险管理部门。在借款合同、借款流程上存在较多的漏洞,如果不及早进行纠正,将严重影响到业务的发展。
2对新开发的产品进行认真的分析和市场调研,避免盲目投入、无效投入和高风险投入。个人住房信贷业务的产品更新逐渐加快,各行为了抢占市场份额,在还款方式、担保方式、办理方式等很多方面进行了大量创新,但这些创新是否经过了充分的市场调研和严格的操作风险审查,值得怀疑。据了解,中国的商业银行在推出一个新的个人住房信贷产品前,很少进行精确的数据分析和预测,住往根据经验和领导的主观判断,这既是由于数据库尚未建立,也因为中国商业银行对市场调研的不重视。应急手段的建立和完善。对检查出来的漏洞和风险,应通过合理的手段进行规避和改正,尽量避免采用过急的手段和霸王条款进行处理。中国商业银行在这点上做得还不够,尤其是对提前还款的处理,银行在理解到提前还款可能造成的损失后,采用立即加收违约金和限制提前还款的措施,因在借款合同中并无相应规定,造成了社会的强烈反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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