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个人信贷业务的风险管理...急!!!!!
风险: 一)信用风险
传统的信用风险被理解为违约风险,即借款人因为外在或自身的种种原因无力履约的风险。现代意义上的信用风险则主要表现在借款人对借款行为不负责任,没有按时偿还贷款的责任心,或者有意隐瞒真实目的、骗取贷款的欺诈行为。据统计,我国商业银行每年因客户的失信行为造成的经济损失达几千亿。
(二)经营风险
商业银行在开展个人消费信贷业务过程中遇到的市场风险,包括利率风险、股票风险、汇率风险等,或者采取不当的经营策略而引发的可能威胁商业银行发展个人消费信贷业务的潜在风险等,都可以归并为经营风险。 在我国,随着消费信贷的逐年发展,制约该项业务发展的风险也逐步暴露和突出,需要引起足够的重视。目前,消费信贷风险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借款人风险。由于我国居民收入尚未完全货币化,收入来源多样化,透明度低,使得实际收入与名义收入差距很大。 而且借款人提供的资料只能表明当期情况,社会化保障程度不高的现实又使得未来预期支出变得不可测,很难用科学的评估方法来确认未来的状况,因而贷款期越长,发生变故的几率越大。再加上现在社会部门间信息沟通共享渠道不畅,没有个人信用劣迹的记录,则无从判断借款人的资信程度,也没有个人破产的制度,这给许多信用意识薄弱的借款人留下了可乘之机,因而逆向选择和道德风险问题无法彻底解决。借款人的多头贷款、故意不还款或是恶意透支在目前个人信用体制不健全的状况下使得银行信息不对称,防范风险的能力大大降低。
2.信用风险。信用风险主要是由消费者和银行之间存在的信息不对称造成的。由于缺乏个人信用制度,银行在监管客户的风险防范方面产生难度,信用风险出现的可能性大大增加。而我国目前尚未建立起一套完备的个人信用制度,银行缺乏征询和调查借款人资信的有效手段。据世界银行的研究结果,利用征信系统即个人信用制度,大银行客户的违约率可减少41%,小银行可减少78%,因此我国有必要先在制度上弥补这一空缺。
3.法律风险。国家鼓励消费信贷开展的政策是明确的,但配套政策、法律法规、行政措施尚未到位,可适用法规不完善。目前,商业银行主要是依据《商业银行法》、《担保法》、《票据法》、《贷款通则》、《经济合同法》等对消费信贷进行管理,而这些法规调整的对象主要是商业银行与企业的信贷关系,以生产性贷款为约束对象。商业银行将以生产性贷款为约束对象的政策法规移植到消费信贷的发放与管理上,不可避免产生消费信贷风险防范和抵押物处置上的矛盾。
4.抵押物风险。一般情况下,银行为确保自身的安全,在对个人发放消费贷款时往往要求提供抵押物。当借款人无力偿还贷款时,银行就应该取得对抵押物的处置权,但抵押物可能会因各种自然、人为灾害或周围经济、交通环境的变化而造成价格下降或价值灭失。此外,目前我国现有的法律法规还不足以保障银行顺利实现对抵押物的处置权,法院往往会从社会安定、和谐的角度考虑,在债务人无力偿还贷款时,法院即使做出了判决,也往往难以执行,这些因素都导致了信贷风险大大增加。
5.流动性风险。流动性风险是指银行等金融机构发放的消费贷款尤其是个人住房贷款债权的流动性较差而产生的风险。目前在配套市场条件不健全的情况下,尚缺乏盘活这块资产的措施。由于目前消费信贷在各银行所占比例还较低,且经济较为疲软,整个社会资金需求不旺盛,因而银行资金充裕,流动性风险尚未暴露。但随着消费信贷的迅猛发展,其比重在银行资产中的增大,资金“短进长出”的矛盾会日益突出。当经济高涨,整个社会资金需求旺盛时,若这块资产还不能盘活,银行很有可能会出现流动性危机,给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造成不良影响。
现状:我国个人消费信贷从20世纪80年代中期开始发展至今,业务范围已经得到了明显的扩大,主要包括个人住房消费贷款、个人住房装修贷款、汽车消费贷款、个人存单质押贷款、个人耐用消费品贷款、个人助学贷款、个人旅游贷款等业务。有的金融机构还开展了个人小额信用贷款、个人综合授信额度贷款等业务。截止到2006年底,我国的个人消费信贷余额为24127亿元,是1997年的140.3倍。但在我国个人消费信贷市场,普遍存在着消费信贷总体规模仍然偏低、消费信贷增长速度明显下降、消费信贷中个人住房贷款占绝对比例的现象。 防范对策
1.建立和完善个人信用制度和信用体系。首先,加快个人信用征信机构建设的步伐,使其以商业化运作方式收集和使用有关个人信用档案的信息,同时兼顾公益性,逐步形成拥有全国基础信用信息资源的大型、综合性征信机构和众多提供信用信息评估等信用增值服务的各具特色的区域性、专业性征信机构,形成一个既能充分利用各项资源,发挥规模效益,又能适应不同征信需求,多层次、多方位的征信机构体系。其次,应加快全国统一的个人基础信用信息数据库的建设。目前,我国各地区经济发展水平不同,在构建我国个人信用制度的战略布局中,可以实行让一部分条件成熟的城市或地区先上的政策,先在一些信用消费发展较快的大城市推行个人信用制度,建立类似上海的个人信用联合征信系统,然后逐步向其他中小城市推广,最后形成覆盖全国的个人征信网络。第三,充分利用政府的力量,整合协调和掌握各部门的个人信用数据、运用人民银行的网络形成全国个人征信的数据库,由一个专门性的全国个人信用管理局对数据进行加工、整理、定价,产生一个个人信用档案的管理、查阅、购买信息的服务,从而实现市场化的运作。
2.建立健全消费信贷相关法律体系。一是要将消费信贷列入国家整个法律体系特别是经济、金融法律体系中,从总体上加以规范和完善,要尽快对《担保法》、《合同法》、《贷款通则》、《商业银行法》等相关经济、金融法规中的有关消费信贷条款进行相应修改、完善和补充,尽量简化手续、降低费用、放宽条件,使之有利于促进和规范消费信贷的发展。二是要根据消费行为和消费信贷行为的需要,制定专门的法律制度和具体的实施细则,让居民有参加消费信贷的积极性和还贷的约束性,让银行有开办消费信贷业务的动力和责任感,形成“居民对银行有信心,银行对居民能放心”的良好格局及“有借有还,再借不难”的信用秩序。三是要进一步完善社会保障制度、住房制度、抵押贷款担保制度、医疗制度等相关制度,从而分散和共担个人信用风险。
3.建立有效的内控体系,实行浮动贷款利率。首先,银行内部要建立专门机构,具体办理消费信贷业务,同时建立消费信贷审批委员会,作为发放消费信贷的最终决策机构,做到审贷分离,形成平衡制约机制,以便明确职权和责任,防范信贷风险。其次,要进一步完善消费贷款的风险管理制度,从贷前调查、贷中审查、贷后检查几个环节明确职责,规范操作,强化稽核的再检查和监督。第三,建立一套比较完善的消费信贷风险的预警机制。对借款人不能按时偿还本息的情况,或者有不良信用记录的,应当列入“问题个人黑名单”加大追讨力度,并拒绝再度借贷。第四,加强量化考核、质量监测,实行竞争上岗、奖罚分明,完善多劳多得的分配机制,最大限度地发挥工作人员的创造性和积极性,提高信贷管理水平,促进消费信贷规范发展。第五,实行浮动贷款利率,加快利率市场化进程,在利率浮动比率、贷款比例和期限安排上,给商业银行以更大的余地,以便商业银行更好地为客户服务,更好地防范风险。
4.采用科学的信用评分技术。首先,由于专家法评分模型的局限性,就要求商业银行高度重视个人信贷业务基础数据的搜集、整理与建库工作,改进现行的业务系统,加强新受理业务数据录入完整性、准确性的监控管理,特别是对未获批准的申请人信息的收集。其次,商业银行应根据数据资源的不同采用不同的方法开发评分模型。建议对不同的产品设置不同的评分模型,由于目前各项基础条件较薄弱,在具体实施过程中可分产品分步推进。最后,必须将信用评分技术用于个人信用风险管理的全过程。建议国内商业银行尽快发掘银行内部贷款账户信息,开发欠款催收评分模型、风险预警评分模型等行为评分模型,进一步开发相应的自动化账户管理系统、催收管理系统,提高个人贷款贷后风险监测、不良贷款管理的效率。
5.转变消费观念,提高信用意识。我国居民长期以来有着“勤俭持家”、“量入为出”的传统消费观念,对于“负债消费”还比较陌生。商业银行应通过多种营销方式,向消费者大力宣传消费信贷,并创新服务品种、改进服务手段、提高服务效率,在开展业务的过程中培育消费者的信用消费观念、创造信用消费需求,实现业务发展和观念转变的互动,使人们增加安全感,消除后顾之忧,提高即期消费欲望,从而积极使用消费信贷。同时,政府可以通过电视、报纸、互联网等各种媒介,形成强大、广泛的宣传和监督系统,提高社会群体的信用意识,以此来推动和保障信用制度的建立。建立个人信用制度对于我们来说,仅仅是再造信用的一种手段,而提高整个社会的信用程度才是我们最终的目的,我们要用信用的约束来促进社会公众整体素质的提高,从而促进国内消费信贷业务的快速健康发展。
我国商业银行个人消费贷款的信用风险管理现状
个人消费信贷是银行等金融机构对消费者个人发放的用于购买耐用消费品,或支付其他费用的货币贷款。耐用消费品或其他费用支出,是指用于购买那些具有较高价值和普及趋势的生活消费品,以及用于教育、医疗、旅游等生活消费方面的较高价值费用的支付。近年来,我国商业银行个人消费贷款发展迅速,个人消费贷款占银行贷款总额的比重逐年增长,并逐步成为银行主要的业务和效益来源之一。
一、我国商业银行个人消费信贷发展现状
我国最早的个人消费信贷始于20世纪八十年代中期,但受制于经济发展水平和消费观念等因素的制约,发展极为缓慢。1997年我国消费信贷总额为172亿元,仅占全部贷款余额的0.23%。为应对当年东南亚金融危机对经济的不利影响,政府制定和实施扩大内需的政策。为了启动民间消费需求,中国人民银行出台了一系列政策措施,鼓励商业银行加大消费信贷的力度。1998年中国人民银行发布了推动金融机构积极开展个人消费信贷的两项重要文件:《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和《关于改进金融服务、支持国民经济发展的指导意见》。1999年又发布了《关于开展个人消费信贷的指导意见》,正式要求以商业银行为主的金融机构面向广大城市居民开展消费信贷业务。
自1997年以来,我国的个人消费信贷有了快速发展,截至2009年一季度末,我国居民消费信贷余额为3.94万亿元,是1997年的229倍。随着我国银行消费信贷规模的不断扩大,个人消费信贷市场空间不断拓展,个人住房消费贷款、汽车消费贷款、助学消费贷款、个人旅游贷款等业务迅速发展,该项业务中存在的问题和风险也逐步暴露出来。2009年一季度末数据显示,我国居民住房消费信贷余额为3.49万亿元,占居民消费信贷余额总额的近90%,仍然是我国个人消费信贷的主要形式。前几年,住房消费贷款发展迅速,各银行为抢占市场份额而放松了发放住房贷款的条件,导致不良贷款率有所增长。从国外经验来看,个人住房贷款的风险一般是在发放贷款后10年左右中逐步显现,这使得住房贷款潜在风险不可低估。我国现在的个人房贷余额中,超过80%是2000年以后发放的,这意味着,未来几年内个人房贷风险将有增无减。
个人消费信贷对象涉及不同的个体消费者、经营范围广泛、贷款的期限较长、资信调查困难,在一定程度上给银行带来了风险隐患。商业银行应加强对个人消费信贷风险的分析与识别,以便及时采取措施,防患于未然。
二、商业银行个人消费信贷风险成因
消费信贷风险是指银行消费信贷不能按期收回,造成信贷资金损失的可能性。个人消费信贷存在极大的不确定因素,风险隐含其中。对于消费贷款业务来说,商业银行所面临的最主要的风险是信用风险,即因个人消费者不能按照与银行签订的协议行事而对银行信贷资产收益造成的风险。
1、制度方面
(1)相关法律制度不健全
我国至今尚未建立有关规范消费信贷活动的法律规范,特别是保护银行债权的法规不健全,对失信、违约的惩处办法不具体。消费信贷期限长,客户分散,不确定因素多,银行风险控制难以落实,很容易造成一些借款人利用法律的漏洞进行欺诈。此外,关于抵押物的处理、拍卖等问题,银行在处置个人抵押财产方面缺乏有效的法律保障和市场保障。我国消费品二级市场尚处于起步初创阶段,交易秩序尚不规范,交易法规也不完善,各种手续十分繁琐,变现成本较大,导致银行难以将抵押物变现。由于缺少法律规范,个人消费信贷在实际操作中无章可循、无法可依、随意性很大,这使得银行开办消费信贷业务缺乏法律保障,商业银行难以通过有效的方式来保全自己的消费信贷资产,增大了个人消费信贷的风险。
(2)个人信用体系不健全
在我国,信用观念尚未深入人心。目前虽然已经建立个人征信系统并投入使用,但系统内许多个人信息尚未完善。加上对个人消费信贷市场的竞争使银行之间缺乏沟通,从而使得个人的信用信息披露不够,信用信息资源无法共享。信息的不对称又可能致使借款人将贷款恶意挪用,用于经营或投机活动,经营失败导致贷款偿还出现问题。尽管中国人民银行已经开始了个人信用联合征信工作,但是上述工作还仅限于金融部门,信用信息也仅限于金融信息,很难实现其他非金融信息的汇总。
2、银行方面
(1)银行消费贷款设计欠缺
有的消费贷款种类自身存在较大的先天缺陷,导致贷款风险从一开始就存在。如2000年兴起一时的“零首付”个人住房贷款和“零首付”汽车贷款。虽然中国人民银行已经明令禁止了这种“零首付”,但无指定用途的所谓综合消费贷款在贷款设计上也存在问题。这种贷款最高限额50万元,甚至不受限额,这一设计明显不是或并非主要是为了借款人消费使用的,更不是为普通消费者着想,它是迎合少数优势消费群体扩大生产的需要而巧立的名目。
(2)银行自身管理薄弱
从主观因素来看,国内商业银行仍旧在一定程度上不太重视信用风险,对各部门、各职员的考核只注重业绩而忽视风险和损失,造成损失后也没有强有力的责任机制予以制约。一方面部分商业银行为了扩大消费信贷规模,对基层行下达硬性的放贷指标,由于市场竞争的激烈,不少银行擅自降低贷款标准和担保条件,致使潜在风险进一步增大;另一方面信贷人员素质偏低,工作责任心欠缺。存在着信贷人员贷前调查不深入、贷中审查不严、贷后管理不力的松懈行为,重贷轻管,重放轻收,岗位责任制没有落到实处,放松了消费信贷资金使用的有效监控。这些都是导致银行贷款风险显著增加的原因。
从客观因素来看,国内商业银行管理水平不高,更缺乏消费信贷方面的管理经验。通常,由于客户分散,银行仅凭借款人身份证明、收入证明等比较原始的书面信用材料进行筛查,对个人的信用调查基本上依赖于借款人的自报及其就职单位的简单说明,对借款人的资产负债状况、有无失信情况等缺乏正常程序和渠道进行了解征询,由此导致银行和客户之间的信息不对称。而且现阶段管理消费信贷业务的规章制度尚不完善,操作手段相对落后,贷后的监督检查往往跟不上,对消费者个人及其家庭的财务收支缺乏有效的跟踪、监控机制和经验。一旦发现风险不能及时采取补救措施,致使消费信贷的潜在风险增大。
3、消费者个人方面
消费者个人方面的原因主要是由于消费者行为的不确定性和道德风险的存在。目前,我国缺乏完善的家庭财产登记制度,居民收入缺乏透明度,银行无法确切计算和查证居民收入水平。消费者在申请消费信贷时,有可能为获取更多的消费信贷而夸大自己的偿还能力,风险完全由银行承担。另外,消费者在取得消费信贷之后,在有偿还能力的情况下逃避债务,即为道德风险。以助学贷款为例,由于大学生毕业后,社会就业压力大,人才的流动十分频繁,原就读学校找不到人,造成贷款无法归还,道德风险因素较大。
三、商业银行防范消费信贷风险的对策建议
1、建立健全消费信贷相关法律法规
为了确保消费信贷市场的有序运行,应该尽快制定和颁布消费信贷法规,明确消费信贷活动中相关主体的职责义务和相关权利,合理分散信贷风险。建立健全消费信贷法规体系,一是尽快制定一部综合性的《个人消费信贷法》,对与个人信贷有关的问题进行明确规范,充实我国《担保法》中有关个人消费信贷的条款;二是要用法律条文明确规定对消费者失信行为的惩罚办法,用法律手段规范消费者的借贷行为;三是要进一步完善社会保障制度、住房制度、医疗制度等相关制度,从而分散和共担个人信用风险。
2、逐步完善个人信用制度
个人信用制度的健全将有利于降低消费信贷的交易成本,抑制由信息不对称导致的逆向选择和道德风险。因此,逐步完善个人信用制度是商业银行进行消费信贷风险管理必不可少的制度环节,是商业银行管理消费信贷风险的起点。完善个人信用制度,一方面要建立健全全社会范围的个人征信体系;另一方面要建立科学的个人信用评价体系。
我国个人征信系统使用尚处于初级阶段,仍需不断完善。应做到及时更新个人金融信息,做到电子化、集中化、及时化;同时,要加快不发达地区的基础设施建设,完善全国征信系统信息,实现信息联网共享,满足银行放贷审核的需要。在建立全社会个人信用制度和信用档案的基础上,各银行还应结合自身业务特点制定具体的个人信用评价体系,以此作为放贷的基本标准,使之从源头上发挥防范消费贷款风险的作用。譬如,可以建立信用风险评分系统,通过给个人信用打分,严格划分客户的信用等级。首先对消费信贷的授信对象进行信用评分;然后再根据消费信贷对象的信用记录、消费信贷的担保方式、消费信贷项目等方面的情况对消费信贷授信对象的信用评分进行调整,得出该笔消费信贷业务的信用评分,确定其风险等级;对个人的还款意愿、还款能力进行预测,为最后的决策作依据。
3、完善银行内部信贷风险管理体系
必须严肃信贷纪律,责任明确到位,一旦出现问题按规定对有关责任人进行责任追究。贷前要严把信贷入口,有规划地发展个人消费信贷业务,严格规范各环节操作流程。在审核贷款申请时,主要侧重考虑以下几个因素:个人信用记录、个人负债比率、个人保险等。抵押担保并非万全之策,抵押品也存在风险,要明辨借款人的实际收入水平。贷中,进一步明确各操作岗位的关键所在,规范操作,做到任务、权限和责任的统一。贷后,从跟踪、监控入手,建立一套消费信贷风险的预警机制,加强贷款后的定期或不定期跟踪监控。贷款发放后,银行要密切关注客户的还款动态,当有拖延现象时,及时找出原因并采取措施。对于具有还款能力而故意不还者,从信函通知到口头通知、加收逾期贷款罚息,直至处理抵押物甚至诉诸法律。对于多次恶意拖欠贷款者,要将其列入“黑名单”,加大追讨力度,并拒绝再度贷款。对于贷款到期潜逃和下落不明的借款者,应提请公安等有关部门协助查寻。
我国商业银行信贷风险存在哪?是怎样管理的?
当前我国商业银行信贷风险质量管理存在的主要问题
1.信用风险管理机构方面存在问题。在我国商业银行中,负责信用风险管理的主要是贷款部门的贷款员,这远远不能满足实际信用风险管理工作的需要。
2.信贷管理机制不健全。就目前我国商业银行的信贷管理而言,贷款的审批和发放主要凭借个人主观意愿,无论是贷前调查还是贷时审查,都缺少科学而完整的客观评价,且缺乏完善的贷后检查工作。贷款资金发放后,银行极少就企业对贷款资金的使用状况及企业的重大经营管理决策等进行必要的检查、监督和参与,这种只“放”不“问”的做法必然导致逾期、呆滞、呆帐贷款的增多。另外,贷款员的责、权、利与贷款质量不挂钩,缺乏明确有力的激励约束机制。
3.信贷管理方法和手段落后。我国商业银行在进行企业信用分析时,采用定性方法者较多,缺乏系统科学的定量分析,信用风险分析主要停留在传统的比例分析阶段,缺乏建立在统计分析和人工智能等现代科学方法基础上的信用风险量化测量工具,如缺乏对企业违约风险分析模型、企业破产失败预警模型等科学定量模型的开发和使用。对企业信用等级的评定也主要是由各个银行自己进行,评级的主观性强。另外,我国商业银行电子化起步较晚,很多银行缺乏关于企业详尽完整信息的数据库,缺乏像美国J·P·Morgan公司那样的成熟的信用风险管理专家系统。
4.信贷人员综合素质不高。我国商业银行的信贷部门缺乏大量的德才兼备的人员,信贷人员素质不高,风险意识薄弱,缺乏自觉维护银行整体利益的观念。信贷部门规章制度不健全,内部管理不完善,信贷人员的违章操作、越权、人情贷款、甚至以权谋私等行为皆有发生。
商业银行在现行制度下可以实施的相关对策
1.建立健全银行信贷风险管理的组织机构和信贷管理机制。银行可根据信贷风险管理工作的需要,设置一些相应的组织机构,建立健全贷款管理责任制度,包括贷款风险责任制度、审贷分离制度、贷款“三查”制度等。
(1)改变现在工商、农业信贷分口管理的模式为“审、贷、查”相分离的内部制约机制,成立贷款调查、贷款审查、贷款审批、贷款稽核等信贷管理机构,明确每个岗位的职能和权限。贷款调查主要是对借款单位、担保单位的法人资格和法人代表的合法性、抵押物的变现能力进行调查,对借款单位的经营状况和贷款用途及使用效益进行调查。贷款审查主要是对调查情况特别是核定的风险度进行核实,对贷款的类别、金额、期限、利率、方式以及是否违背国家产业政策等方面情况进行审查。贷款审批要成立专门的委员会主要是负责根据贷款调查和核实的情况,决定贷与不贷或贷多贷少。贷款稽核主要是对发生的每笔贷款定期进行跟踪调查,发现问题提出整改意见,并及时提请有关领导和部门研究解决。
(2)信贷管理部门之间要相互独立,互相制约。信贷管理的各个部门都要对信贷质量和自己的信贷行为负责,实行贷款逐级审批责任制,建立权限管理、体制约束、风险逐级控制的内部制约机制。各信贷管理部门要根据自己的职责权限,独立自主地开展工作,某一项工作结束后,迅速转移下一个部门,并不得影响和干扰下一个部门的业务。贷款质量出现问题,要分析产生问题的原因,属于哪一个部门的责任,由哪一下部门承担,同时还要追究相关部门的失察责任。
(3)建立信贷管理部门第一责任人制度。信贷管理涉及各个部门,是以审批人为核心的层层负责、分级管理的贷款管理系统。各部门都要审批人负责,每个部门都要建立第一责任人。明确各部门第一责任人职责权限,本部门第一责任人对信贷管理中的问题负有直接的领导责任。
2.建立良好的企业文化,提高员工的综合素质。商业银行也是一种企业,应当具有自身的企业文化和管理哲学,使银行全体员工形成共同的理念和价值判断,以银行的使命目标、伦理道德作为自己的行为准则,从而自觉自愿、心悦诚服地为使银行整体效益极大化、金融风险极小化而努力工作。
以强化风险意识为核心,全面增强信贷人员的素质和信贷人员风险意识。要解决我国国有商业银行信贷质量不高的问题,必须加强全员风险意识教育,从提高信贷人员素质这一基础性工作抓起。
3.建立信贷风险预警体系及企业信用风险等级评价模型。贷款风险预警体系可以对企业因财务变动、经营状况变动、重要管理人员变动等所导致的问题贷款的可能出现发出及时的报警信号,使信贷人员及时发现问题,采取对策,减少或避免损失。企业信用风险等级评价是就企业的管理状况、财务状况、信用状况、生产经营状况等诸多项目进行打分,然后加权平均得出总分值,并确定其风险级别,进而确定其贷款方式和贷款定价等。
4.实施贷款定价管理。随着市场利率体系的逐步完善和银行同业间规范竞争的发展,央行应放宽对贷款利率的限定,允许商业银行根据本行的预期收益、筹资成本、管理和收贷费用以及借款者的风险等级等构建自己的贷款定价模型,制定恰当的贷款定价策略。
5.建立符合我国国情及财务制度的企业违约分析模型和破产预测模型,加强对贷款企业经营状况和发展前景的分析和监测,建立贷款企业资料数据库,加强企业违约、破产的预测、预报。
6.运用资产组合管理法,降低和分散信贷风险。贷款组合管理是西方商业银行广泛采纳的降低风险、增加收益的信用风险管理方法。良好的贷款组合是广泛分散的组合,应综合考虑经济环境、行业前景、企业发展及银行利益等多方因素。我国商业银行可以适当借鉴西方的一些做法,如“一揽子贷款证券化”、“贷款直接转让”、“浮动利率票据”、“双重贷币贷款”等。
总之,随着银行呆帐、坏帐的不断增加,银行信贷风险管理已成为一个日趋重要的问题。这里需要进一步强调的是:首先,在实际操作中应综合使用各种方法,以取得改善资产质量的最佳效果;其次要注意,虽然上述各种方法在银行中是非常必要的,但仍不能完全确保银行信贷风险管理的完善。
信贷风险国内外研究现状
国外研究现状
(1)贷款的行业集中定义及与不良贷款的相互关系
第 1 页
Mrkush(XX)认为商业银行贷款投向了少数行业方便了商业银行对贷款的管理,有利于降低商业银行运营成本,提高商业银行的收益,但是也使得商业银行不良贷款激增。James Gerhard(XX)通过对美国信贷市场的研究发现,把贷款按照贷款的规模进行了更深层次的等级划分,并且通过数据我们可以发现贷款规模等级越高,那么贷款行业就越集中。国际上著名的经济学家Ray Giesecke与Stefan Webert(XX)两位学者将贷款的行业集中表达为一种将大量贷款集中于少数和商业银行合作密切行业的一种放贷方式。Tobias F. Rothelit (XX) 在他的研究中,创造性的运用行为金融学并通过美国四大大银行在1986年到1995年的贷款
第 2 页
数据进行了深入的分析研究,通过经典计量模型的实证研究方式,发现了商业银行经常相互模仿,即通常大家了解的信贷市场上存在的一种“羊群效应”。论文网
源自
(2)贷款行业过度集中对不良贷款的影响及自身风险
国外经济学家针对贷款行业集中对商业银行不良贷款影响进行了深刻的研究与讨论。Kay Giesecke与Stefan Weber(XX)从违约相关性的角度发现商业银行贷款过度集中在某一行业,如果这某一个行业发展较差,并影响到了其他行业,会对银行甚至整个金融行业的信贷风险造成冲击。在XX年巴塞尔学术研讨会上,Stefan Weber再次以实际发生多次的房地产信贷导致商业银行危机的案例,证明了商业银行贷款投向行业过度集中对银行风险的影响。Groki Rossi(XX)认为银行的贷款行业集中风险可以借助芬达尔一赫希曼指数来表示,例如房地产行业贷款的集中程度。Loders Overbckt与Christia Bloom(XX)认为可以把银行的风险分为银行系统风险和银行非系统风险,并突出说明了银行系统风险是可以避免与防范的,而且可以通过降低银行放贷资产的集中程度来降低银行非系统风险进而降低银行总体的风险。
第 3 页
国内研究现状
(1)贷款的行业集中定义及与不良贷款的相互关系
王志华(XX)从宏观经济学的角度出发,创新性的指出贷款行业集中是将银行的贷款投向运行周期较长的行业。这是由银行为了降低不确定风险、发展和优势行业的客户合作关系而导致的。杨庆和(XX)通过研究商业银行贷款投向行业过度集中和不良贷款率的联系发现,商业银行的贷款越来越向制造业房地产业等有着“资金饥渴证”的大行业集中,贷款投向的过度集中并不适宜一些行业的发展,这对于整个社会经济的发展都是不利的。因为商业银行的贷款投向不仅仅影响着银行的发展也影响着实体经济的发展,虽然商业银行贷款行业集中在特定的行业有一定的必然性,但过度集中会导致银行商业系统风险的上。魏国雄认为银行信贷组合集中和银行业贷款信息不对称问题会导致银行的不良资产的迅速增加,进而严重影响商业银行的正常运行,而贷款的行业集中对商业银行不良贷款的影响,是一种隐形的风险。陈国立(XX)将贷款集中定义为贷款管理权限和放贷资产的集中,而徐进前(XX)则认为贷款集中只是信贷资产在不均衡条件下的分配方式。任吉武(XX)从定量分析的角度,创造性的运用赫芬达尔指数来衡量各国商业银行贷款行业集中的程度,并运用计量经济学的分析方法来分析了贷款的行业集中对不良贷款的影响,并得出了二者是正相关的结论。 : 以上是本章从不同方面总结了国内外学者对于贷款的行业集中的界定、商业银行不良贷款和行业集中度的相互关
第 4 页
系即以及对商业银行行业集中度的监管。总结发现有两个特点:(1)国内外学者对商业银行贷款行业集中度进行定性研究,用金融案例来提醒商业银行重视对行业集中度的调整控制,但是缺少对行业集中度的实证分析。(2)我国的商业银行对行业集中度的管理处于起步阶段,并没有什么实际经验可借鉴
关于贷款风险管理的现状和贷款风险管控的介绍本篇到此就结束了,不知道你从中找到你需要的信息了吗 ?如果你还想了解更多这方面的信息,记得收藏关注本站。
还没有评论,来说两句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