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一方婚前贷款买房,婚后双方还能贷款买房吗?
; 现在越来越多的情况是夫妻一方在婚前贷款买房,然后在婚后又想双方共同贷款买第二套房,那么像这种情况夫妻一方婚前贷款买房,婚后双方还能贷款买房吗?就这个问题,给大家分析了几种情况,具体如下。
情况一:夫妻一方婚前贷款买房,贷款已还清
这种情况,婚后夫妻双方还能贷款买房,并且根据政策来看,还能算首套房,贷款的话首付只要出2成-3成。
情况二:夫妻一方婚前贷款买房,贷款未还清
1、婚后如果夫妻共同还贷,并且还想贷款买房的话,根据的政策,就属于二套房了,不仅贷款利率会增加,首付也会增加到5成-6成。
2、有的银行对于已经有房贷的家庭再申请房贷,要求会比较严格。如果说征信记录出现了逾期还款,并且夫妻二人还款能力没有达到贷款要求,则银行会拒绝本次贷款申请。
情况三:限购地区情况特殊
限购令仍然没有撤销,在很多地区规定,限购地区只能购买一套房,因此如果说婚前夫妻一方婚前贷款买房的房产就在限购区域,那么很有可能婚后就无法贷款买房了。具体贷款买房情况,需要根据当地的买房政策来决定。
夫妻一方婚前贷款买房,婚后双方能否贷款买房,要分以上几种情况来看。同时,贷款是否还清还关系着首套房与二套房的鉴定,对于二套房的政策普遍来说是不友好的,因此如果要贷款买的是第二套房,家庭的还贷负担还是比较重的。
婚前贷款买房子写一个人的名字婚后两个人还贷款,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吗
婚后共同还贷部分属于共同财产。婚前一方以个人名义购置的房产,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的,在离婚时,以原所有权人为房产产权人,对于婚后共同还贷的部分进行平均分割,未取得产权的一方有权要求相应的价值。
根据《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十条规定: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
依前款规定不能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产权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产权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应根据婚姻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原则,由产权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
扩展资料:
新婚姻法关于婚前买房归属的三种情况:
一种情况是,该房屋是买方婚前的个人财产,不会因结婚而自动转变为夫妻共同财产。即一方婚前以抵押方式购买商品房,办理产权证。结婚后,夫妻双方共同偿还抵押贷款。这种情况更常见。即使夫妻共同偿还贷款,也不能共同取得房屋所有权。
当婚姻关系不再存在时,另一方仅有权返还已支付购房的原价和利息,但不能要求其他方就婚前抵押房屋增值的孳息(增值部分)提出请求。
另一种情况是,购房人已按商品房买卖合同支付了定金,并办理了银行抵押手续,但未及时办理房屋产权证,直至结婚,才办理房屋产权证。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一方在婚前贷款房屋,婚后共同还贷,离婚时如何分割
亲,您好,很荣幸能够为您解答
夫妻一方婚前按揭买房,婚后共同还贷,离婚时房产如何分割如以下几个情况:
1.
夫妻双方在婚前贷款买房,婚后共同还贷、共同取得房产,该房屋是属于两人的共同财产,应该作为平等分割。
2.
婚前一方付首付,登记在该方名下,婚后夫妻共同还贷。 房产归登记方所有,还贷部分需要进行财产分割。
3.
婚前一方付首付,登记在该方名下,婚后二人共同还房贷,并且房子存在增值,那么除了共同分割的部分,房产归属人还根据情况对另一方合理的进行补偿
希望我的回答能够帮到您,祝您生活愉快,一切顺利!
婚前一方贷款买房属于共同吗
属于共同财产。
一、根据《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十条规定: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
依前款规定不能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产权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产权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应根据婚姻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原则,由产权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
扩展资料:
法定夫妻共同财产是指在夫妻双方婚前或婚后未对夫妻财产作出约定或者约定无效的情况下,直接适用法律规定的夫妻财产制度。我国《婚姻法》对夫妻财产制采取的是法定财产制与约定财产制相结合的制度,并明确规定,在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时,才适用法定财产制。
法定财产制中又可分为法定共同财产制和分别财产制,剩余共同财产制,联合财产制等。根据我国新婚姻法规定,我国的法定财产制包括了第十七条规定的法定婚后所得共同制和第十八条规定的法定特有财产制。
婚姻法第十七条对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应归夫妻共同所有的财产范围作出了规定,即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1)工资、奖金,指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或双方的工资、奖金收入及各种福利性政策性收入、补贴;
(2)生产、经营的收益,指的是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或双方从事生产、经营的收益;
(3)知识产权的收益,指的是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或双方拥有的知识产权的收益;
(4)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是指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或双方因继承遗产和接受赠与所得的财产。对于继承遗产的所得,指的是财产权利的取得,而不是对财产的实际占有。即使婚姻关系终止前并未实际占有,但只要继承发生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所继承的财产也是夫妻共同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5)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6)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
(7)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养老保险金、破产安置补偿费。
(8)发放到军人名下的复员费、自主择业费等一次性费用的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应得部分夫妻共有。 [2]
第十八条对应为夫妻一方的财产范围作了规定。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
(1)一方的婚前财产;
(2)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
(3)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
(4)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5)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参考资料:百度百科-夫妻共同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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