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公积金贷款条件
贷款条件见下面:
具有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常住户口或有效居留身份,借款申请人建立住房公积金账户满12个月(即满365天),申请贷款时账户是正常缴存状态,且在申请贷款的近12个月内,连续正常缴存12个月,有稳定的职业和收入,信用良好,具有购房合同或协议及相关证明材料,有按规定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
青岛公积金贷款条件最新政策!
青岛公积金贷款条件
借款申请人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常住户口或有效居留身份;
(二)符合申请贷款的住房公积金缴存条件:
借款申请人建立住房公积金账户满12个月(即满365天),申请贷款时账户是正常缴存状态,且在申请贷款的近12个月内,连续正常缴存12个月。
(三)具有购房合同或协议及相关证明材料,且购房首付款比例符合规定要求;新建住房有相当于购房全部价款(不含配套费、装修费等)20%以上的自筹资金,二手房为30%以上的自筹资金(有房龄要求)
(四)有稳定的职业和收入,信用良好,有按规定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
(五)同意办理公积金中心认可的贷款担保及相关手续;
(六)借款申请人购买新建住房的,开发单位须同公积金中心签订贷款合作协议;借款申请人购买二手房的,二手房的售房人(即原住房产权人)不得为其配偶;
(七)借款申请人及配偶均无尚未还清的公积金贷款;二次申请公积金贷款,须首次公积金贷款结清满两年;三次及以上公积金贷款停止受理。
(八)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规定的其他条件。
公积金装修贷款条件是什么
公积金装修贷款条件:1、要有本市乡镇常住户口或有用居留身份;2、从贷款申请向前推,接连足额缴存房产公积金12个月以上;3、要有法律法规的购房、建房、大修自住房产的合同及有关资料;4、公积金贷款要具有必定份额的自筹资金。购买商品房、经济适用房产的,自筹资金不低于总房价的20%,自筹资金是不低于总房价的20%的房款收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 第二十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
(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二)离休、退休的;
(三)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四)出境定居的;
(五)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
(六)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的规定比例的。
依照前款第(二)、(三)、(四)项规定,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的,应当同时注销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
职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职工的继承人、受遗赠人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无继承人也无受遗赠人的,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纳入住房公积金的增值收益。
住房公积金贷款装修需要什么条件
1、公积金装修贷款的贷款人一定要有本地城镇常住户口或有效居住的身份证件;
2、申请公积金,要连续缴存住房公积金12个月以上,如果是夫妻俩都有公积金的,只能有一个人申请公积金装修贷款;
3、公积金装修贷款的申请人需持有符合法律规定的建房、购房、大修自住住房的合同(协议)及相关材料;
4、自己要有一定比例的自筹资金。购买商品房、经济适用住房的,自筹资金不低于总房价的20%。购买二手房或建房、大修住房的,自筹资金不低于总房价的30%。当然每个城市可能会有点不同;
5、申请人要有稳定的经济收入,有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一般需要单位开具收入证明;
6、申请人同意用所购住房或具有完全产权的自有住房或第三人住房做抵押,或用贷款银行认可的有价证券、银行定期存单进行质押,也可以由贷款银行认可的法人、组织或第三人提供担保。
法律依据: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
第五条 住房公积金应当用于职工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作他用。
第十三条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在受委托银行设立住房公积金专户。
单位应当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并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每个职工只能有一个住房公积金账户。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建立职工住房公积金明细账,记载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提取等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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