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女子结婚当晚得知丈夫负债20万,帮忙还清后被离婚,究竟是怎么回事?
女子告诉记者自己在两年前与丈夫认识,两人相处不到4个月就决定结婚。当时还举办了婚礼,然而婚礼当天晚上,丈夫的母亲告诉自己,他儿子在外面欠了20多万外债。本来黄女士还沉浸在甜蜜中,知道这个消息后,整个人都懵了,经过解释,原来这笔钱是丈夫为了帮公公治病借的。公公去世后直到结婚,钱也没有还上,黄女士心想,现在婚也结了,孩子也有了,就决定帮丈夫慢慢还完债。
然而结婚没到一年,黄女士发现丈夫在外面出轨了,丈夫也承认,并表示不想和黄女士继续过下去。妻子觉得很伤心,但最后也同意离婚,但是要求退还债款。因为黄女士之前用自己的婚前资产帮丈夫还了30多元债务。
黄女士这些钱可以要回来吗?
律师表示,如果黄女士可以证明这笔钱属于自己婚前财产,债务属于丈夫婚前债务,妻子就没义务帮政府还这笔款项。离婚之前可以向法院主张要回这笔钱,钱的事情还没有谈拢,丈夫在2020年底就消失了,打他电话也显示空号,给他微信发消息也没有回复。整个人处于失联状态,黄女士还联系了丈夫的出轨对象,但对方称自己早就和他分手了,如果接下来还是找不到人,女士决定向法院起诉离婚。
对于这件事我有何看法?
事件中的男子真是窝囊,幸运的是他娶了一个好妻子,但他没有好好珍惜,对妻子多次辜负。最后还用出轨失联等方式刺激妻子,这种男人嫁了就是女人的倒霉,所以警示所有还未结婚的女性,结婚之前一定要好好挑选对象。如果不了解对方,千万不要急于结婚,不然会毁了自己一辈子。
妻子为丈夫贷款,离婚后这债务怎么分担?
妻子为丈夫贷款,离婚后债务是需要两个人共同去承担的。
夫妻婚后产生的债务,在没有事先特殊书面约定前提下属于婚后共有债务。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根据相关司法解释规定,夫妻之间订立借款协议,以夫妻共同财产出借给一方从事个人经营活动或用于其他个人事务的,应视为双方约定处分夫妻共同财产的行为,离婚时可按照借款协议的约定处理。因此,夫妻之间借款有效需要满足以下条件:
一、借款协议订立的时间是:婚姻存续期间;
二、借款的目的是用于借款方从事个人经营活动或用于个人事务;
三、是以夫妻共同财产的名义出借的;
四、离婚时,这笔借款的处理按照借款协议中约定的方式进行处理。
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三条 下列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者补偿;
(三)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妻子为丈夫贷款,离婚后这债务怎么分担
妻子为丈夫贷款,离婚后这笔债务应当按照实际情况及法律规定承担。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规定:17、夫妻为共同生活或为履行抚养、赡养义务等所负债务,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离婚时应当以夫妻共同财产清偿。
下列债务不能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应由一方以个人财产清偿:
(1)夫妻双方约定由个人负担的债务,但以逃避债务为目的的除外。
(2)一方未经对方同意,擅自资助与其没有抚养义务的亲朋所负的债务。
(3)一方未经对方同意,独自筹资从事经营活动,其收入确未用于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
(4)其他应由个人承担的债务。
因此,如果属于第17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不能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应由一方以个人财产清偿;否则,夫妻为共同生活或为履行抚养、赡养义务等所负债务,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离婚时应当以夫妻共同财产清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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