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岸金融市场有哪些类型?
恒信泰富为您解答离岸金融市场分类:
(一)依据各离岸金融市场实际运作的情况可以分为以下4 种类型
1.一体型,也称内外混合型。即境内金融市场与境外金融市场的业务融为一体。居民和非居民均可从事各种货币的存款和贷款业务,银行的离岸业务与在岸业务没有严格的界限,合帐处理,伦敦与香港即属此类型。伦敦离岸金融市场的特点是:
(1)离岸金融交易的币种是市场所在地的国家以外的货币(即英镑以外的欧洲货币)。1979年在伦敦的银行也可以经营欧洲英镑的存放业务,只是这种交易仍然只能通过英国的海峡群岛的离岸金融中心达成。银行在那里设立机构,通过电讯设备进行交易。所以从立法的角度看,在伦敦是不能直接经营欧洲英镑业务的。
(2)除离岸金融业务外, 还允许居民经营在岸业务和国内业务,但必须交纳存款准备金和有关税款,且金融机构严格控制“全面业务”执照的发放量。所以在这类市场上,在岸业务远远小于离岸业务规模。香港虽地处亚洲,但由于它与英国的特殊关系,其离岸,金融市场也属一体型的。
2.分离型,也称内外分离型。即境内金融业务与离岸金融业务分帐处理。居民的存贷款业务与非居民的存贷款业务分开,等等。典型地区是纽约、新加坡、东京及巴林。纽约《国际银行便利》(IBT )具有以下特点:
(1)所有获准吸收存款的美国银行、外国银行均可申请加入《国际银行便利》,可为其会员银行。《国际银行便利》的交易严格限于会员机构与非居民之间。
(2)该市场交易可豁免存款准备金、 利率上限、存款保险,交易者还豁免利息预扣税和地方税。
(3 )存放在纽约《国际银行便利》帐户上的美元视同境外美元,与国内美元帐户严格分开。可见,纽约离岸金融市场的特征是业务范围包括市场所在国货币(即美元)的境外业务,而在管理上把境外美元与本国境内美元严格分帐。另外,与伦敦的高度自由化不同,美国对《国际银行便利》的限制较其它国家对离岸金融市场的限制严格得多。新加坡离岸金融市场由于有政府的强力扶植和严格监管,并针对亚洲金融市场的特点首创了有特色的亚洲美元市场和金融期货市场,从而使新加坡能在对制度灵活自由的香港和资金实力雄厚的日本的竞争中,迅速发展成为东南亚地区影响最大的国际金融中心。截止1994年9 月, 该市场的总资产为4193 .72亿美元,比1988年底的2382亿美元增加76.1%。 与其它离岸金融市场相比,1986年建立的东京离岸金融市场的管制相当严格,如规定不许进行债券业务和远期期货业务,除营业税外还要征收政府税和印花税等。
3.簿记型,亦称避税港型。即这类市场没有实际的离岸资金交易,只是办理其它市场交易的记帐业务,目的是逃避交易市场所在地税收,加勒比海的巴哈马和开曼以及百慕大、巴拿马和西欧的马恩岛等即属于此类型。据报道,70年代起,许多银行将资产大量转移到加勒比海的巴哈马、开曼等岛国,因那里政局稳定、税赋低、没有金融管理。许多外国银行为了逃税,只是在此进行记帐,并不进行实际交易,从而形成一种帐面上的离岸金融市场。
4.渗漏型。其基础是分离型,即离岸业务与在岸业务分立两大帐户,居民的存款业务与非居民的存款业务分开但允许离岸帐户上的资金贷给居民。这种类型主要出现在发展中国家,典型的如雅加达离岸金融市场。恒信泰富提供离岸金融相关服务。
一般公司和离岸公司有什么区别吗?
离岸公司与一般公司并无实质区别。与一般公司相同,其也是具有营业能力的商事主体,具有所有商事主体所必备的一切资本与组织架构,开展营业活动。但离岸公司作为在特定地点依据特定法律规范的特殊目的而成立的公司类型,决定了其与一般公司有着较大的差异。比如,在英属维尔京群岛,依据其《普通公司法》(《the Companies Act》)成立的就是一般公司,该类公司一般被称为居民公司,依照该法,其在该岛内可以开展合法的经营活动。而依据《国际商务公司法》(《International Business Companies Act》)成立的就是离岸公司,shore company 中的“off-shore”一词本身就揭示了离岸公司的本质要素,那么,作为其对称,一般公司的本质要素也应蕴于其英译名on-shore company 中的“on-shore”之中。也在这个意义上,将一般公司称做为“离岸公司”是较为允当的。下文拟对离岸公司与一般公司进行简单的比较,所选定的对象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而成立的公司。
一般公司的注册地是中国大陆地区,其成立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公司法规范,包括但不限于《中华人民共和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列》等法律法规。就一般而言,其在中国注册也当然在中国境内进行经营活动,因此并不具有前述离岸公司的注册地和经营地分离的基本特征。不仅如此,一般公司与离岸公司还具有性质、经营、成立方式等方面的根本差异。
在岸金融市场与离岸金融市场的区别
“在岸金融市场”与“离岸金融市场”的区别
“在岸金融市场”即传统的国际金融市场,“离岸金融市场”即新型的国际金融市场,主要是欧洲货币市场。
欧洲货币市场是一个真正的完全自由的国际资金市场,它与传统的国际金融市场相比,具有许多突出的特点:
一是摆脱了任何国家或地区政府法令的管理约束。传统的国际金融市场,必须受所在地政府的政策法令的约束,而欧洲货币市场则不受国家政府管制与税收限制。因为一方面,这个市场本质上是一个为了避免主权国家干预而形成的"超国家"的资金市场,它在货币发行国境外,货币发行国无权施以管制;另一方面,市场所在地的政府为了吸引更多的欧洲货币资金,扩大借贷业务,则采取种种优惠措施,尽力创造宽松的管理气候。因此,这个市场经营非常自由,不受任何管制。
二是突破了国际贸易与国际金融业务汇集地的限制。传统的国际金融市场,通常是在国际贸易和金融业务极其发达的中心城市,而且必须是国内资金供应中心,但欧洲货币市场则超越了这一限制,只要某个地方管制较松、税收优惠或地理位置优越,能够吸引投资者和筹资者,即使其本身并没有巨量的资金积累,也能成为一个离岸的金融中心。这个特点使许多原本并不著名的国家或地区如卢森堡、拿骚、开曼、巴拿马、巴林及百慕大等发展为国际金融中心。
三是建立了独特的利率体系。欧洲货币市场利率较之国内金融市场独特,表现在,其存款利率略高于国内金融市场,而放款利率略低于国内金融市场。存款利率较高,是因为一方面国外存款的风险比国内大,另一方面不受法定准备金和存款利率最高额限制。而贷款利率略低,是因为欧洲银行享有所在国的免税和免缴存款准备金等优惠条件,贷款成本相对较低,故以降低贷款利率来招徕顾客。存放利差很小,一般为0.25%~0.5%,因此,欧洲货币市场对资金存款人和资金借款人都极具吸引力。
四是完全由非居民交易形成的借贷关系。欧洲货币市场的借贷关系,是外国投资者与外国筹资者的关系,亦即非居民之间的借贷关系。国际金融市场通常有三种类型的交易活动:①外国投资者与本国筹资者之间的交易;如外国投资者在证券市场上直接购买本国筹资者发行的证券。 ②本国投资者与外国筹资者之间的交易;如本国投资者在证券市场上购买外国筹资者发行的证券。 ③外国投资者与外国筹资者之间的交易。如外国投资者通过某一金融中心的银行中介或证券市场,向外国筹资者提供资金第一种和第二种交易是居民和非居民间的交易,这种交易形成的关系是传统国际金融市场的借贷关系。第三种交易是非居民之间的交易,又称中转或离岸交易,这种交易形成的关系,才是欧洲货币市场的借贷关系。
五是拥有广泛的银行网络与庞大的资金规模。欧洲货币市场是银行间的市场,具有广泛的经营欧洲货币业务的银行网络,它的业务一般都是通过电话、电报、电传等工具在银行间、银行与客户之间进行;欧洲货币市场是以批发交易为主的市场,该市场的资金来自世界各地,数额极其庞大,各种主要可兑换货币应有尽有,充分满足了各国不同类型的银行和企业对不同期限和不同用途的资金的需求。
六是具有信贷创造机制。欧洲货币市场不仅是信贷中介机制,而且是信贷创造机制。进入该市场的存款,经过银行之间的辗转贷放使信用得到扩大,这些贷款如果存回欧洲货币市场,便构成了货币市场派生的资金来源,把其再贷放出去则形成了欧洲货币市场派生的信用创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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