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贷被起诉,法院判决利息是按照15.4%,还是24%,如何判?
1.首先,看主体,出借人如果是持牌机构,按照最高院对广东高院的答复,不适用民间借贷司法解释的规定,也就不适用4倍LPR上限的计算方式;
2.其次,如果排除上述1,则要看借贷行为发生时间和起诉时间;
(1)如果借贷行为发生在2020年8月20日以前且在此之前起诉的,则按照约定不超过24%;如果在此之后起诉的,对于8月20日以前的不超过24%,之后的不超过LPR的4倍;
(2)如果借贷行为发生在2020年8月20日以后,借贷双方对逾期利率有约定的,从其约定,但是以不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四倍为限。
3.另外,如果双方未约定逾期利率或者约定不明的,人民法院可以区分不同情况处理:
(1)既未约定借期内利率,也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参照当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计算的利息承担逾期还款违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2)约定了借期内利率但是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借期内利率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3)借贷双方没有约定利息,出借人主张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自然人之间借贷对利息约定不明,出借人主张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自然人之外的,由人民法院综合判断。
一如果你的借贷事实发生在2020年8月20日之前但在这之后起诉的,那么利息支付分段计算借期内及逾期利息按约定的利率标准计算,最高不超过年利率的24%,计算至2020年8月20日,从2020年8月21日起利率标准按一年期同业银行间拆借利率的四倍计算至借款付清之日止。
二是,如果你的借贷事实发生在2020年8月20日之后,那么利息从应还款之次日按照一年期同业银行间拆借利率的四倍计算至借款付清之日止。
三是,如果你的借贷事实发生在2020年8月20日之前且对方起诉、法院一审判决在2020年8月20日之前的,那么法院判决按年利率24%计算至借款付清之日止,是没有问题的。
你这问题缺少好多前提,要看借款发生的时间是在法律规定调息的时间点的前还是后,还有主体有没有金融机构等等
应该是15.4%
法院会判决你还本金,利息按照不超过4倍的人民银行利率记息。如果小贷公司不会按照24%给你记息的,那样他太无知了。。
具体还是看法官。
对于发放贷款是否属于金融机构,金融机构发放贷款利率是否要按民间借贷规定,这些都是看法官怎么理解了。最明显的,信用卡年息大于18%。
至于逾期利息就更不一样了,逾期利息高于上限好像也会被支持。
我朋友欠了10多万,短消息都发我这里了,看了真的是烦。
要看借款发生的时间是在法律规定调息的时间点的前还是后,还有主体有没有金融机构等等
首先我们把你的两点不明确条件先确定下:“被网贷起诉”,大概率是持牌金融机构了,因为不持牌网贷基本不会走法律流程;另一个就是“前段时间”,我们暂且定到2020年8月20之后吧(因为这天民典法对于民间借贷利率重新做了标准规定)
在这个前提下,你还是需要归还24%年化利率的利息!并不是15.4%
民间借贷新规大概意思是 :最新民间借贷利率根据目前LPR的四来定,也就是不得高于15.4%年化, 但是!此规定不适应于持牌金融机构! 直白点意思就是你民间私人借贷按照15.4%来判,但是银行或持牌金融机构,还按照原来的标准来判,也就是上线年化24%,24%~36%年化之间你们自己协商,法院不做强制要求。超出36%年化则视为无效约定。
以上图片是去年温州法院审判的一起关于普惠与借款人之间的案子,跟你的情况几乎一模一样。你可以作为参考。
也正是因为目前新规并不适应于持牌金融机构,所以目前例如 蚂蚁 服 、 某东 等公司旗下金融产品贷款利率居高不下并且有恃无恐。
相信随着我国金融环境越来越好,以后普通群众也可以用到最低利率的资金吧!
感谢阅读!
不超过同期银行贷款利率的4倍
法院裁判贷款利息的基本标准是什么
在法院的判决上最后一般都会写上“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最高利率”应该理解为人民银行规定的基准利率,就是按照法律文书所确定的利率只计算至法律文书所指定的履行期间届满之日,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如果未履行金钱给予义务,以此类推,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之后就把整个法律文书各项标的之和作为本金按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的二倍计算出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从某年某月某日起计算至执行(或者款付清)之日止”,计算法律文书所确定的利息、长期利率标准计算。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二十九条被执行人或者被执行的财产在外地的,可以委托当地人民法院代为执行。受委托人民法院收到委托函件后,必须在十五日内开始执行,不得拒绝。执行完毕后,应当将执行结果及时函复委托人民法院;在三十日内如果还未执行完毕,也应当将执行情况函告委托人民法院。受委托人民法院自收到委托函件之日起十五日内不执行的,委托人民法院可以请求受委托人民法院的上级人民法院指令受委托人民法院执行。
第一百二十七条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当事人对管辖权有异议的,应当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异议,应当审查。异议成立的,裁定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异议不成立的,裁定驳回。当事人未提出管辖异议,并应诉答辩的,视为受诉人民法院有管辖权,但违反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规定的除外。
判决借款依据利率
判决借款利率依据:
双方约定利息年利率在低于24%区间,法院支持;在24%-36%区间,法院处于中立地位,如果当事人自愿支付,后悔想要回法院不会支持,反之,如果出借人索要此部分利息,法院也不会支持,通俗点理解就是“给了别想要回,不给也别想要”;超过红线36%,法院的强硬态度便立刻闪现,即不论何种情形,一律不予支持。
依据:
《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相关法条:
第二十六条“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未超过年利率24%,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约定的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年利率36%,超过部分的利息约定无效。借款人请求出借人返还已支付的超过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二十八条“借贷双方对前期借款本息结算后将利息计入后期借款本金并重新出具债权凭证,如果前期利率没有超过年利率24%,重新出具的债权凭证载明的金额可认定为后期借款本金;超过部分的利息不能计入后期借款本金。约定的利率超过年利率24%,当事人主张超过部分的利息不能计入后期借款本金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按前款计算,借款人在借款期间届满后应当支付的本息之和,不能超过最初借款本金与以最初借款本金为基数,以年利率24%计算的整个借款期间的利息之和。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支付超过部分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第三十二条“借款人可以提前偿还借款,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借款人提前偿还借款并主张按照实际借款期间计算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对于法院贷款利率怎么判的和法院支持的借贷利率是多少的总结分享本篇到此就结束了,不知你从中学到你需要的知识点没 ?如果还想了解更多这方面的内容,记得收藏关注本站后续更新。
还没有评论,来说两句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