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公积金贷款额度最新政策
一是缓缴。受新冠肺炎疫情影响的企业,可按规定申请缓缴住房公积金,到期后进行补缴。
二是提取。在企业缓缴住房公积金期间,缴存职工可正常提取住房公积金,不受缓缴影响。
三是贷款。在企业缓缴住房公积金期间,缴存职工可正常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不受缓缴影响。
四是逾期处理。受新冠肺炎疫情影响的缴存人,不能正常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的,不作逾期处理,不作为逾期记录报送征信部门。
五是实施时限。上述支持政策实施时限暂定至2022年12月31日。
三部门出手!住房公积金阶段性新政来了
5月24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财政部、人民银行发文,要求实施住房公积金阶段性支持政策,包括企业可缓缴公积金,到期再补交;个人不能正常偿还公积金贷款的,不作逾期处理;可提高住房公积金租房提取额度,支持缴存人按需提取等三方面措施。
业内人士认为,此次三部门支持政策是贯彻国常会的指示,支持市场主体稳岗。政策覆盖面比较广,包括了企业、购房者和租房者,直击市场的痛点,客观上有助于缓解相关市场主体的压力,充分体现了公积金纾困的政策导向,发挥了住房公积金的保障、便民、托底的政策效应。
全文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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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新疆生产建设兵团: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高效统筹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的决策部署,进一步加大住房公积金助企纾困力度,帮助受疫情影响的企业和缴存人共同渡过难关,经国务院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就实施住房公积金阶段性支持政策通知如下:
一、受新冠肺炎疫情影响的企业,可按规定申请缓缴住房公积金,到期后进行补缴。在此期间,缴存职工正常提取和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不受缓缴影响。
二、受新冠肺炎疫情影响的缴存人,不能正常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的,不作逾期处理,不作为逾期记录报送征信部门。
三、各地根据当地房租水平和合理租住面积,可提高住房公积金租房提取额度,支持缴存人按需提取,更好地满足缴存人支付房租的实际需要。
上述支持政策实施时限暂定至2022年12月31日。各地要按照本通知要求,高度重视,周密部署,省、自治区人民政府要做好政策实施的指导监督,直辖市、设区城市(含地、州、盟)人民政府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可结合本地企业受疫情影响的实际,提出具体实施办法,并在支持政策到期后做好向住房公积金常规性政策的衔接过渡。各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要通过综合服务平台等渠道,实现更多业务网上办、掌上办、指尖办,保障疫情期间住房公积金服务平稳运行。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财政部
人民银行
2022年5月20日
来源:住建部网站
沈阳公积金新政策2022年
一、继续支持受疫情影响的企业按规定申请缓缴、降低缴存比例。
受新冠肺炎疫情影响的企业,可降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最低至5%;生产经营困难企业,可缓缴住房公积金或降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最低至3%;企业申请缓缴和降比实行承诺制。降低缴存比例最低至3%政策执行期至2022年12月31日结束。生产经营困难企业认定标准按照辽宁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等四部门下发的《关于规范和阶段性适当降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的通知》(辽住建〔2016〕58号)执行,即企业连续1年以上(含1年)亏损,职工月收入低于上一年度社会月平均工资50%。
二、延长阶段性支持政策执行期限。
(一)企业申请缓缴不影响职工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
受新冠肺炎疫情影响的企业,按规定申请缓缴住房公积金的,2022年3月至2022年12月的公积金缴存时间连续计算,不影响该企业职工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
(二)不能正常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的不作逾期处理。
受新冠肺炎疫情影响造成失业或收入明显下降,且不能正常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的缴存人,可向公积金中心提出申请,经核查认定,对2022年3月23日至2022年12月31日期间的逾期还款,不作逾期处理,不作为逾期记录报送征信部门。
三、提高住房公积金租房提取额度。
受新冠肺炎疫情影响的租房职工,2022年6月10日至2022年12月31日,职工家庭租房提取住房公积金额度由原来1400元/月提高至1600元/月。
四、简化办理环节,持续提升服务能力。
安徽宿松发布新政,涉及公积金贷款额度、延期交付等
10月9日,安徽省安庆市宿松县发布《关于应对疫情影响促进房地产业良性循环和健康发展的若干措施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涉及公积金贷款额度、首付比例、延期交付等11条措施。
文件显示,夫妻双方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最高贷款额度由45万元增加到50万元,单方缴存的由35万元增加到40万元。具体贷款额度与职工公积金月缴存额和还款能力挂钩。
首次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购买新建商品住房的,首付比例最低为20%(二手房最低为30%);首次贷款已还清,第二次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购买新建商品住房的,首付比例最低为30%(二手房最低为40%),贷款利率按住房公积金贷款基准利率1.1倍执行。
受疫情影响的企业,可按规定申请缓缴2022年6月至12月住房公积金,到期后补缴期间缴存职工正常提取和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不受缓缴影响;受疫情影响的缴存人,在2022年6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不能正常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的,不作逾期处理,不作为逾期记录报送征信部门。提高租赁商品住房公积金最高提取额度,按每户家庭每月1200元为限,在最高限额内按实际房租支出提取。
优化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方面,适当调整监管资金拨付使用的灵活性和适应性,2022年12月31日前,结合工程实际进度,对未停工停产、竣工验收备案前的项目,可提高一个拨付节点拨付。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账户被人民法院冻结后,房地产开发企业、商品房建设工程款债权人、材料款债权人、租赁设备款债权人等请求以预售资金监管账户资金支付工程建设进度款、材料款、设备款等项目建设所需资金,或者购房人因购房合同解除申请退还购房款,经住建部门审核同意的,商业银行应当及时支付。
《通知》提出,降低个人住房消费负担。指导金融机构积极落实好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保监会《关于调整差别化住房信贷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银发[2022]115号)最新要求,根据自身经营情况、房地产市场形势等因素和市场化差异化定价原则,逐步降低新发放的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利率。引导宿松县金融机构加大个人住房按揭贷款投放力度,更好支持刚性和改善性住房需求。对受疫情影响暂时失去收入来源的人群,金融机构区分还款能力和还款意愿,对其存续的个人住房贷款,采取合理延后还款期限﹑灵活调整还款计划等方式予以支持。鼓励金融机构简化审批材料,优化审批流程,在资料齐全的情况下力争2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批,备案后当天放款。
《通知》还提出顺延交房期限。继续执行《宿松县房地产市场调控联席会议2021年第一次会议纪要》(松房联纪[2021]1号),2021年11月24日前尚处于合同工期内的房地产开发项目,可适当延期交房,延期交房时间原则上控制在3个月以内。2021年11月24日后新取得预售许可的房地产开发项目,因疫情影响,交付期限可顺延30日。房地产开发企业出现阶段性困难的,属地政府和有关部门要在坚持市场规则的同时,按照“一企一策”原则,积极帮扶企业解决实际困难。
文件提出,优化新出让地块商住比。允许新出让商业地块建筑容量总体平衡。同一时间新出让的同一宗地内的相邻地块,土地性质均为商业用地的,允许地块之间可按不超过最高总计容面积进行建筑容量的整体平衡,并同步报审规划建筑方案。
探索项目分期验收方式方面,优化验收标准,在满足规划许可前提下,试行对已满足使用功能的单位工程单独竣工验收。用于销售的住宅、商业、办公等开发项目在一张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对应的用地范围内探索单体建筑规划验收与项目规划核实分开进行。
在阶段性调整预售许可形象进度方面,2022年12月31日前,项目首次申请商品房预售许可的,形象进度要求仍执行原标准(正负零以上1/3)。再次申请商品房预售许可工程形象进度可调整为达到正负零,但是必须满足以下条件:1.项目前期销售过程中,严格执行商品房预售资金缴存、使用规定,无违规现象;2.工程建设进度正常,未停工停产。
适当调整监管资金拨付使用的灵活性和适应性,2022年12月31日前,结合工程实际进度,对未停工停产、竣工验收备案前的项目,可提高一个拨付节点拨付。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账户被人民法院冻结后,房地产开发企业、商品房建设工程款债权人、材料款债权人、租赁设备款债权人等请求以预售资金监管账户资金支付工程建设进度款、材料款、设备款等项目建设所需资金,或者购房人因购房合同解除申请退还购房款,经住建部门审核同意的,商业银行应当及时支付。
宿松县要求对企业项目贷款予以支持,各金融机构不得无故抽贷、断贷、压贷,保障房地产开发企业、建筑企业、个人住房贷款有序投放。鼓励金融机构按照市场化、法治化的原则,对受疫情影响严重、到期还款困难的企业,通过展期等方式予以支持,并依据调整后的还款安排报送信用记录。法人银行要加强对乡镇房地产项目按揭业务的支持力度,确保项目正常交付。
老城区更新改造项目征迁采取商品房安置为主,商品房安置设定房票,适时在全县范围内推行房票安置政策。
持续开展房地产市场秩序整治工作,落实“双随机一公开”检查,加大联合执法力度,严肃查处未批先售、虚假宣传、挪用预售资金、变相规避调控政策等违法违规行为。
各网络平台、自媒体要按照相关政策法规准确解读房地产市场形势和政策,正确引导市场预期。相关部门要加强网络平台、自媒体等媒介发布管理,对散布捏造虚假信息、虚假宣传、恶意炒作等扰乱市场秩序的行为,依法严肃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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