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标保证金不接受保险保函的形式合法吗?
投标保函,就是指在公开招标中,招标人为确保投标者不可撤销投标书、招标后不可无书面通知不与招标人签订合同书等。规定投标者在提交投标书时一并递交的由金融机构出示的书面形式贷款担保。归纳讲,投标保函的关键目的便是为了更好地为确保投标者利益。
中标人的投标保证金如何退还?
中标人在中标后,应在接到中标通知书后积极主动与招标人签订合同。中标人持已签订的合同、中标通知书、履约保证金缴款收据(如有)、投标保证金缴款收据(以上均为原件)到采购与招标管理中心开具退还保证金通知单,然后持上述材料到财务处会计科办理投标保证金退还手续。
退还:
《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七部委30号令)》第五十六条规定:第六十三条 招标人最迟应当在与中标人签订合同后五日内,向中标人和未中标的投标人退还投标保证金及银行同期存款利息。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一条 招标人终止招标的,应当及时发布公告,或者以书面形式通知被邀请的或者已经获取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已经发售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或者已经收取投标保证金的,招标人应当及时退还所收取的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的费用,以及所收取的投标保证金及银行同期存款利息。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七条 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依照招标投标法和本条例的规定签订书面合同,合同的标的、价款、质量、履行期限等主要条款应当与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的内容一致。招标人和中标人不得再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
招标人最迟应当在书面合同签订后5日内向中标人和未中标的投标人退还投标保证金及银行同期存款利息。
扩展资料:
投标保证金无论退还的多么及时,有中标单位的投标保证金在帐上,总会产生一定的利息,一些工程项目需要一定的时间才能完成,协议供货的中标供应商,投标保证金要存放在采购单位的帐上整整一个协议期(一般为1年不等)由此也会产生相当的利息收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一条的规定,这些利息收入应当返还给投标方。
参考资料:投标保证金 百度百科
如何发挥投标保证金的保证作用
通常情况下,为确保招标活动能够取得圆满成功,招标采购单位会要求投标供应商在投标时交纳一定数额的投标保证金,供应商如未按招标文件规定的方式和金额提交投标保证金,其投标文件将被拒收。在招投标领域,供应商中标后又弃标的案例并不少见,围绕弃标供应商的投标保证金是退还还是没收的争论较多,笔者认为,实际处理时应分析原因,具体情况具体处理,既体现法律文件的原则规定,又彰显对供应商的人文关怀。 实际工作中的处理弃标供应商投标保证金的几种做法 做法之一,采购人“没收”弃标供应商的投标保证金。某镇卫生院门诊楼建设工程招标项目,委托社会代理公司招标,招标时供应商向代理公司递交了投标保证金,中标供应商中标后发现投标报价过低,如果接手将亏本数万元,损失远远超出投标保证金的数,于是决定放弃中标权利。鉴于中标供应商弃标,而招标文件规定其投标保证金应被没收,代理公司遂将其投标保证金交给采购人。 做法之二,弃标供应商的投标保证金长期存在财政部门开设的政府采购资金结算专户上,待处理。某学校新校区网络工程招标项目,由集中采购机构代理招标,招标文件要求投标供应商的投标保证金一律以支票、汇票的形式解交到财政局设立的政府采购资金专户上,中标供应商也因报价过低而弃标,弃标后,该供应商多次要求退还其投标保证金,但一直未退,存在财政局采购专户上。 做法之三,将投标保证金退还给弃标供应商。某单位计算机网络设备招标项目,由部门集中采购机构代理招标,中标供应商的实力非常难厚,从其投标情况看,也几近完美状态,后由于采购人很不乐意让其中标,而对第二意向中标候选供应商颇有“好感”,故意设套为难中标供应商,结果中标供应商“知难而退”无奈弃标,第二意向中标供应商顺利“递补”,采购人的目的达到了,中标供应商的投标保证金被退还。 分清主客观原因,合理处置弃标供应商的投标保证金 中标供应商弃标后,其投标保证金在通常情况下不予退还,但不能绝对化,还须本着具体问题具体解决的原则,分清不同情况,调查分析弃标的原因,客观地判断是供应商自身原因还是其它原因,在依法依招标文件相关规定处置的前提下,还要体现人性化,不能武断地一律“没收”。 因中标供应商自身原因导致弃标行为的处理。如确实是中标供应商因自身原因导致的弃标行为,既主观原因导致的弃标行为,如:报价失误、资金紧张导致无法正常供货或施工等,其投标保证金则应被“没收”,不予退还。 因非中标供应商自身原因导致弃标行为的处理。如确实不是中标供应商自身原因导致的弃标行为,即不是主观原因导致的弃标行为,如:不可抗力、采购任务取消,招标文件中存在漏项或对产品的质量要求不明而出现纠纷、采购人因利益等方面原因拒绝与中标供应商签订合同,致中标供应商无法履约,中标供应商弃标后其投标保证金则应被全额退还。如某服务器招标案例,采购人抓住中标供应商的一些非实质性差错进而恶意否决其中标资格,结果中标供应商不得不弃标,其投标保证金被退还。 应让投标保证金更好地起到保证作用 投标保证金作为约束供应商投标行为的经济手段,在招标采购过程中确实收到了很好的效果,能够促使供应商诚信投标并履约。为了更好地发挥投标保证金的作用,有必要在数额设定、提交方式、最终处置等方面进一步规范。 一要依法合理设定保证金数额。应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类项目而言,投标保证金不得超过采购概算的1%,超过了这个比例就是违规操作,供应商担心招标采购单位可能会“宰客”,从而影响供应商的投标积极性。某单位200万元的招标项目,设50万元的投标保证金,废标后重新招标,结果响应的供应商仍不足三家。 二要在招标文件中明确投标保证金提交方式,确保能被招标采购单位“实际控制”。保证金的提交方式应明确,有的以现金支票形式、现金形式,笔者认为现金形式不太可取,对外地供应商可要求以银行汇票方式、对同城的供应商可要求以转账支票方式。如投标保证金不符合招标文件规定的提交方式,招标采购单位应同时拒收其投标保证金和投标文件。 三要对中标供应商的弃标行为进行“冷处理”。中标供应商弃标后,招标采购单位不要急于处理其投标保证金,中标供应商弃标后,不要急于让排序第二的中标候选人“替补”,先冷处理,观察动静,分析中标供应商弃标的真实原因,是否存在什么隐情,如:主动弃标是为了让排序第二的高价成交,以达到瓜分超额利润的目的。供应商弃标要以书面形式,由法人代表及其授权人签字盖章,同时加盖单位公章,由招标采购单位日后存入档案。 四要明确弃标供应商投标保证金的“没收主体”。理论上讲,供应商的投标保证金被没收后应归采购人所有,但对政府采购而言,由于使用的是财政性资金,“没收主体”应是政府,具体承办接收的应是担负政府采购监管职能的财政部门。没收的投标保证金要及时处理,安全入账,政府集中采购项目、部门集中采购项目、分散采购项目均应交入财政国库,不能长期滞留在招标采购单位或政府采购资金专户上。因非供应商自身原因而弃标的,退还其投标保证金要有完备的手续,会计记账时要所相关原始凭证。 五要及时退还中标供应商的投标保证金,转成履约保证金的除外。实际工作中,招标采购单位不能及时退还中标供应商的投标保证金现象较为普遍,这与现行法规相违背,招标采购单位在采购合同签订后五个工作日内退还中标供应商的投标保证金,逾期退还投标保证金的,除应当退还投标保证金本金外,还应当按商业银行同期贷款利率上浮20%后的利率支付资金占用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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