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面整治网络小贷,网络小贷与P2P平台之间有什么区别?
P2P:相当于网络借贷信息中介。资金端主要是个人投资者,资产端对接有抵押、无抵押贷款。
网络小贷:额贷款公司通过网络平台获取客户、线上放贷。资金来源包括自有资金有金融机构的融入资金,资产端和P2P类似。
区别一:企业的性质不同
P2P借贷平台主要扮演“中介”的角色,它主要为出借方和借款方提供相关的服务和信息。而小贷公司是经营小额贷款业务的有限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它并不具有中介的角色。
区别二:模式不同
P2P借贷平台大多数都是纯线上的服务模式,但是小贷公司则是线下借贷的模式。
区别三:借款利率不同
P2P借贷平台充当的是“中介”,借款人所借的款项来自出借人,所以对于这款模式,一般利率较低。小贷公司出借的钱都来自股东,一般来说它的利率都比较高,但是具体的利率还可以和小贷公司进行商议。
区别四:P2P借贷平台会收取一定的服务费,小贷公司一般只收取利息。
区别五:小贷公司需要在相关部门申请经营资质,但是P2P借贷平台却无此项规定。金融监管机构的指导意见明确规定,小额贷款公司从银行业金融机构融入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其资本净额的50%。
P2P的资产难觅,网络小贷资金受限,双方一拍即合。由小贷公司寻找借款人,P2P平台获取投资人并撮合借贷信息。
中鸿小额贷款是真的吗?
不知是否是真的 你可以问其公司全名去工商局的网站上查看看
另,任何的贷款若款项未下来前要收费就要小心可靠性. 重庆市中鸿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鸿小贷”)成立于2010年,注册资本金3亿元人民币,控股股东为重庆市博恩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中鸿小贷是重庆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批准的互联网小额贷款公司、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的央行征信平台直连机构,具备通过备案网络平台在全国范围内发放小额贷款的业务资质和在线查询、上报央行征信权限。
作为重庆市地区第二批传统小贷转型互联网小贷的试点单位和央行征信直连单位,中鸿小贷在重庆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中国人民银行重庆营管部的监督指导下,以“推广普惠金融,助力金融创新”为使命,致力于为O2O场景下的中小企业、消费者提供安全、合规、在线、信用的贷款服务。自2015年成为网络小贷公司以来,中鸿小贷努力打造专业、开放、共赢的网络小额贷款业务生态,自主研发了网络小额贷款业务系统和数据平台,实现与重庆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小贷业务管理和监管上报平台、央行征信系统的对接和数据自动上报,并与国内领先的大数据风控公司、网络营销公司、征信服务公司、供应链金融公司合作,共同研发网贷产品、推广网贷业务。
与传统小贷业务相比,网络小额贷款业务具有小额、分散、在线、实时、信用的特点,是小贷公司下一步的发展方向。作为网络小贷业务的先行者,中鸿小贷将在业务合规、风险可控的前提下,积极促进业务增长,扩大业务网络,推动与银行、信托、同业等持牌金融机构的业务合作,与广大合作伙伴一起,共同推动普惠金融的发展,提升消费分期体验,促进中小企业融资。 申请贷款业务的条件:
1、年龄在18-65周岁的自然人;
2、借款人的实际年龄加贷款申请期限不应超过70岁;
3、具有稳定职业、稳定收入,按期偿付贷款本息的能力;
4、征信良好,无不良记录;
5、银行规定的其他条件。
小额贷款公司管理办法银监会有什么规定
一、提高认识,准确把握“现金贷”业务开展原则
(一)设立金融机构、从事金融活动,必须依法接受准入管理。未依法取得经营放贷业务资质,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经营放贷业务。
(二)各类机构以利率和各种费用形式对借款人收取的综合资金成本应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间借贷利率的规定,禁止发放或撮合违反法律有关利率规定的贷款。各类机构向借款人收取的综合资金成本应统一折算为年化形式,各项贷款条件以及逾期处理等信息应在事前全面、公开披露,向借款人提示相关风险。
(三)各类机构应当遵守“了解你的客户”原则,充分保护金融消费者权益,不得以任何方式诱致借款人过度举债,陷入债务陷阱。应全面持续评估借款人的信用情况、偿付能力、贷款用途等,审慎确定借款人适当性、综合资金成本、贷款金额上限、贷款期限、贷款展期限制、“冷静期”要求、贷款用途限定、还款方式等。
不得向无收入来源的借款人发放贷款,单笔贷款的本息费债务总负担应明确设定金额上限,贷款展期次数一般不超过2次。
(四)各类机构应坚持审慎经营原则,全面考虑信用记录缺失、多头借款、欺诈等因素对贷款质量可能造成的影响,加强风险内控,谨慎使用“数据驱动”的风控模型,不得以各种方式隐匿不良资产。
(五)各类机构或委托第三方机构均不得通过暴力、恐吓、侮辱、诽谤、骚扰等方式催收贷款。
(六)各类机构应当加强客户信息安全保护,不得以“大数据”为名窃取、滥用客户隐私信息,不得非法买卖或泄露客户信息。
二、统筹监管,开展对网络小额贷款清理整顿工作
(一)小额贷款公司监管部门暂停新批设网络(互联网)小额贷款公司;暂停新增批小额贷款公司跨省(区、市)开展小额贷款业务。已经批准筹建的,暂停批准开业。
小额贷款公司的批设部门应符合国务院有关文件规定。对于不符合相关规定的已批设机构,要重新核查业务资质。
(二)严格规范网络小额贷款业务管理。暂停发放无特定场景依托、无指定用途的网络小额贷款,逐步压缩存量业务,限期完成整改。应采取有效措施防范借款人“以贷养贷”、“多头借贷”等行为。禁止发放“校园贷”和“首付贷”。禁止发放贷款用于股票、期货等投机经营。地方金融监管部门应建立持续有效的监管安排,中央金融监管部门将加强督导。
(三)加强小额贷款公司资金来源审慎管理。禁止以任何方式非法集资或吸收公众存款。禁止通过互联网平台或地方各类交易场所销售、转让及变相转让本公司的信贷资产。禁止通过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融入资金。以信贷资产转让、资产证券化等名义融入的资金应与表内融资合并计算,合并后的融资总额与资本净额的比例暂按当地现行比例规定执行,各地不得进一步放宽或变相放宽小额贷款公司融入资金的比例规定。
对于超比例规定的小额贷款公司,应制定压缩规模计划,限期内达到相关比例要求,由小额贷款公司监管部门监督执行。
网络小额贷款清理整顿工作由各省(区、市)小额贷款公司监管部门具体负责。中央金融监管部门将制定并下发网络小额贷款风险专项整治的实施方案,进一步细化有关工作要求。
三、加大力度,进一步规范银行业金融机构参与“现金贷”业务
(一)银行业金融机构(包括银行、信托公司、消费金融公司等)应严格按照《个人贷款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监管和风险管理要求,规范贷款发放活动。
(二)银行业金融机构不得以任何形式为无放贷业务资质的机构提供资金发放贷款,不得与无放贷业务资质的机构共同出资发放贷款。
(三)银行业金融机构与第三方机构合作开展贷款业务的,不得将授信审查、风险控制等核心业务外包。“助贷”业务应当回归本源,银行业金融机构不得接受无担保资质的第三方机构提供增信服务以及兜底承诺等变相增信服务,应要求并保证第三方合作机构不得向借款人收取息费。
(四)银行业金融机构及其发行、管理的资产管理产品不得直接投资或变相投资以“现金贷”、“校园贷”、“首付贷”等为基础资产发售的(类)证券化产品或其他产品。
银行业金融机构参与“现金贷”业务的规范整顿工作,由银监会各地派出机构负责开展,各地整治办配合。
四、持续推进,完善P2P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管理
(一)不得撮合或变相撮合不符合法律有关利率规定的借贷业务;禁止从借贷本金中先行扣除利息、手续费、管理费、保证金以及设定高额逾期利息、滞纳金、罚息等。
(二)不得将客户的信息采集、甄别筛选、资信评估、开户等核心工作外包。
(三)不得撮合银行业金融机构资金参与P2P网络借贷。
(四)不得为在校学生、无还款来源或不具备还款能力的借款人提供借贷撮合业务。不得提供“首付贷”、房地产场外配资等购房融资借贷撮合服务。不得提供无指定用途的借贷撮合业务。
各地网络借贷风险专项整治联合工作办公室应当结合《关于开展“现金贷”业务活动清理整顿工作的通知》(网贷整治办函〔2017〕19号)要求,对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开展“现金贷”业务进行清理整顿。
五、分类处置,加大对各类违法违规机构处置力度
(一)各类机构违反前述规定开展业务的,由各监管部门按照情节轻重,采取暂停业务、责令改正、通报批评、不予备案、取消业务资质等措施督促其整改,情节严重的坚决取缔;同时,视情由省级人民政府相关职能部门及金融监管部门依法实施行政处罚。对协助各类机构违法违规开展业务的网站、平台等,有关部门应叫停并依法追究责任。
(二)对于未经批准经营放贷业务的组织或个人,在银监会指导下,各地依法予以严厉打击和取缔;对于借机逃废债、不支持配合清理整顿工作的,加大处罚、打击力度;涉嫌非法经营的,移送相关部门进行查处;金融机构和非银行支付机构停止提供金融服务,通信管理部门依法处置互联网金融网站和移动应用程序。
涉嫌非法集资、非法证券等违法违规活动的,分别按照处置非法集资、打击非法证券活动、清理整顿各类交易场所等工作机制予以查处。
(三)对涉嫌恶意欺诈和暴力催收等严重违法违规的机构,及时将线索移交公安机关,切实防范风险,确保社会大局稳定。
六、抓好落实,注重长效,确保规范整顿工作效果
(一)各地应加强组织领导和统筹协调,由地方金融监管部门牵头,明确各类机构的整治主责任部门,摸清风险底数,制定整顿计划,压实辖内从业机构主体责任,全面深入开展清理整顿,抓紧建立属地责任与跨区域协同相结合的工作机制。同时,做好应急预案,守住风险底线。
(二)各地应引导辖内相关机构充分利用国家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和中国互联网金融协会信用信息共享平台,防范借款人多头借贷、过度借贷。各地应当引导借款人依法履行债务清偿责任,建立失信信息公开、联合惩戒等制度,使得失信者一处失信、处处受限。
(三)各地应开展风险警示教育,提高民众识别不公平、欺诈性贷款活动和违法违规金融活动的能力,增强风险防范意识。
(四)各地应建立举报和重奖重罚制度,充分利用中国互联网金融协会举报平台等渠道,对提供违法违规活动线索的举报人给予奖励,充分发挥社会监督作用,对违法违规行为进行重罚,形成有效震慑。
(五)各地应严格按照本通知要求开展规范整顿。对监管责任缺位和落实不力的,将严肃问责。
(六)各地应将整治计划和月度工作进展(月后5个工作日内)报送P2P网贷风险专项整治工作小组办公室(银监会),并抄送互联网金融风险专项整治领导小组办公室(人民银行)。
扩展资料
《贷款公司管理规定》第八条 设立贷款公司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有符合规定的章程;
(二)注册资本不低于50万元人民币,为实收货币资本,由投资人一次足额缴纳;
(三)有具备任职专业知识和业务工作经验的高级管理人员;
(四)有具备相应专业知识和从业经验的工作人员;
(五)有必需的组织机构和管理制度;
(六)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安全防范措施和与业务有关的其他设施;
(七)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参考资料来源:政府信息公开-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国晟小额贷款正规吗
应该是正规的。2020年12月24日,工商注册完成,取得营业执照[1]。
2020年12月27日,由山东国晟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主办的“齐鲁金融科技发展论坛”暨山东国晟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开业庆典在青举行,多位专家学者及金融行业企业领导参加本次论坛,就发展普惠金融发表精彩演讲,共同把脉“发展普惠金融,科技创新赋能”。[5]
2021年1月20日,青岛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同意山东国晟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开展全国网络小额贷款业务[2]。
2021年5月8日,山东国晟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与青岛农商银行、新华锦集团达成战略合作[6]。
2022年4月,山东国晟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携手工商银行青岛市分行共同完成了数字人民币在线上小额贷款场景的试点应用。[7]
关于网络小额贷款试点和网络小额贷款将迎重磅新规的介绍本篇到此就结束了,不知道你从中找到你需要的信息了吗 ?如果你还想了解更多这方面的信息,记得收藏关注本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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