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话推销贷款这种公司合法吗,是是传销吗,做电话推销贷款这种工作可靠吗?
一、电话推销贷款是真的,其实电话推销是传统的金融行业销售方式之一,从很早以前,银行金融机构就通过电话推销贷款、信用卡、保险、理财等业务,银行内部还有专门的直销中心,这是为了方便市民们了解最新的产品和资讯,通过电话就可以订购业务。 不过,现在有部分机构的业务并不是宣传的那样,偶尔会以低利率甚至无利率为噱头进行营销,但是真正进行贷款环节或者发放贷款时却不是那么回事,可能会通过收取其他的费用提高收益。 而且银行会与一些第三方机构合作,只提供客户名单,但是并不承诺售后,这就会出现一些问题,等你找到银行的时候发现并不是银行的产品。 所以大家遭遇电话营销的时候,一定要擦亮眼睛,仔细了解情况,最好不要口头答应,可以去银行柜台了解最新的情况。
二、非金融机构 民间有很多电话推销,千万不要随便相信他们的口头承诺,因为往往会夹杂着很多费用,比如履约费、保证金、保险费、担保费、放款费、公证费、征信费、抵押金、开卡费等,还会引导你关注微信号,下载手机软件,一步步的掉入他们的陷阱,总之,电话推销风险很大,不要随便相信。
三、不要轻信陌生的贷款电话,你以为是银行等正规金融机构,实际上是个骗子,要注意核实对方信息; 2、不要相信免费的馅饼,贷款肯定是麻烦的,尤其金额过3万之后,有谁能告诉你轻松帮你搞定5万甚至10万的贷款,啥资料也不用,多半也是假的; 3、所有骗局,都有一个共同点,就是要你掏钱,凡是需要你先掏钱的,无论何种名义,其中必有鬼; 记得社区里看到过一个例子,说自己开微店,卖茶叶,莫名其妙来一个电话,上来就要买2000多的茶叶,并且不小心多买了,需要她微信转账多付的钱;还好这位宝友细心,没有看到订单就退款,因为骗子下的是个货到付款的订单,压根没付钱。
四、切莫把银行卡号、密码和银行短信验证码,以及互联网金融机构发的验证码,给任何第三人,凡是要的,也都是骗子!
我有个朋友在一家电话销售公司做文员主要就是把话务员的订单再核实一遍然后QQ联系物流发货,前几天被抓了
如果被抓,要看是什么问题被抓:
1.如果因为贪污公款,或者收受贿赂,就是她本身的问题,会受到法律的处罚;
一个文员来讲,我相信她一般没这个机会,所以即使如此,应该问题也不大。
2.如果是因为公司销售得是非法产品,那主要责任在法人总经理身上;
只要自己一口咬定不知道真相,我相信会有连带责任,但是基本不会坐牢;
3.如果是因为公司产品营销存在欺诈行为,那么主要责任在法人和总经理;
自己只要参与得不多,可能只会有一定经济处罚,事情也不大。
所以,兄弟,你宽宽心,有空过去看看她。
只要让她咬定什么都不知道就好~
网络诈骗话务员要承担什么责任
网络诈骗话务员要承担什么责任视具体情况而定。
公司涉嫌电信诈骗,员工在不知情的情况下不构成犯罪,但是在电信诈骗中,话务员不知情的情况不大可能存在,因此话务员会判刑。因为话务员属于电信诈骗案件中的成员之一。
在配置话务员的电信诈骗中,话务员起着重要的角色作用。没有话务员,具体的诈骗行为可能就无法实现。同时,对其具体判刑,还要看是否是主犯,不是主犯而是从犯的,还要分具体情形。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 【共同犯罪的概念】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二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论处;应当负刑事责任的,按照他们所犯的罪分别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六条 【主犯】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三人以上为共同实施犯罪而组成的较为固定的犯罪组织,是犯罪集团。对组织、领导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按照集团所犯的全部罪行处罚。对于第三款规定以外的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 【从犯】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八条 【胁从犯】对于被胁迫参加犯罪的,应当按照他的犯罪情节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九条 【教唆犯】教唆他人犯罪的,应当按照他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处罚。教唆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应当从重处罚。如果被教唆的人没有犯被教唆的罪,对于教唆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 【诈骗罪】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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