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项附加扣除住房贷款必须是首套房吗
专项附加扣除住房贷款必须是首套房,《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暂行办法》明确规定,纳税人本人或配偶单独或者共同使用商业银行或者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为本人或者其配偶购买中国境内住房,发生的首套住房贷款利息支出,方可在实际发生贷款利息的年度,按照每月1000元的标准定额扣除。
个税专项扣除除了房贷之外,还有其他的项目。
1、子女教育:可以选择由父母一方按照每月1000元的标准扣除,也可以选择由双方分别按照每月500元的标准扣除。具体扣除方式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不能变更。
2、继续教育:纳税人在中国境内接受学历(学位)继续教育的支出,在学历(学位)教育期间按照每月400元定额扣除。纳税人接受技能人员职业资格继续教育、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继续教育的支出,在取得相关证书的当年,按照3600元定额扣除。
3、大病医疗:医保目录范围内的自付部分累计超过15000元的部分,在80000元限额内据实扣除。
4、住房租金:(一)直辖市、省会(首府)城市、计划单列市以及国务院确定的其他城市,扣除标准为每月1500元;(二)除第一项所列城市以外,市辖区户籍人口超过100万的城市,扣除标准为每月1100元;市辖区户籍人口不超过100万的城市,扣除标准为每月800元。
首套房专项扣除需要什么条件?
享受首套住房贷款利息专项附加扣除,不区分个人身份,只要符合条件,均可享受。
专项附加扣除住房贷款务必是第一套房,纳税人只有享有一次首套房住房贷款的贷款利息扣除。 首套房住房贷款就是指选购住宅享有首套房住房贷款年利率的住房贷款。 因而,住房贷款贷款利息专项附加扣除方法中常称的首套房住房贷款就是指选购住宅享有首套房住房贷款年利率的住房贷款。与此同时方法中还要求,纳税人只有享有一次首套房住房贷款的贷款利息扣除,在操作过程中,可以依照纳税人用贷款购买首套房住宅的情况来把握,即纳税人第一次用贷款购买住宅的利息费用可以扣除。
个税专项附加扣除中首套认定!千万不要弄错!
; 进入2019年以后,申报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已经成为了很多人的头等大事。不少人身背房贷,会选择申请住房贷款利息专项附加扣除。因为个税专项附加扣除只适合首套房,所以大家一定要明白首套房是怎样认定的,以便能进行正确的申报。
根据国家有关部门颁发的《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暂行办法》,首套住房贷款是指购买住房享受首套住房贷款利率的住房贷款。也就是说,个税专项附加扣除中首套认定是认“贷”不认“房”。
可以享受个税专项附加扣除的情况
1、纳税人名下只拥有一套房子,且是首次通过贷款买房;
2、纳税人名下有多套住房,但第一套住房执行的是首套房贷利率。
不可以享受个税专项附加扣除的情况
1、当前名下只有一套房子,但并非是第一次使用贷款买房,并没有享受首套住房贷款利率;
2、当前名下有多套住房,贷款购买的并非是自己的首套住房。
根据规定,不论纳税人是单身还是已婚,也不论是商业银行住房贷款还是公积金住房贷款,只要住房贷款利率执行的是首套房贷利率,纳税人就可以享受个税住房贷款利息专项附加扣除。
个税住房贷款利息专项附加扣除的标准是每月1000元,扣除期限最长不超过240个月,扣除方式在一个纳税年度不可以变更。
以上,为大家介绍了个税专项附加扣除中首套认定,希望能对大家有所帮助。
个税住房贷款利息专项附加扣除,怎么确定是首套住房贷款?
来源:祥顺财税俱乐部
个人所得税——住房贷款利息专项附加扣除如何享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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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根据《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暂行办法》第十四条和第十五条的规定,纳税人本人或者配偶单独或者共同使用商业银行或者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为本人或者其配偶购买中国境内住房,发生的首套住房贷款利息支出,在实际发生贷款利息的年度,按照每月1000元的标准定额扣除,但扣除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40个月,且纳税人只能享受一次首套住房贷款的利息扣除。
享受扣除的方式为:
1)经夫妻双方约定,可以选择由其中一方扣除,具体扣除方式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不能变更。
注1:所称首套住房贷款是指购买住房享受首套住房贷款利率的住房贷款。
注2:纳税人只能享受一次首套住房贷款的利息扣除。
国家税务总局网站于2019年1月16日发布的《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200问》中第52个和第57个问答很好地说明了如何理解“首套住房贷款”和“只能享受一次扣除”两个问题。
(1)问:首套房的贷款还清后,贷款购买第二套房屋时,银行仍旧按照首套房贷款利率发放贷款,首套房没有享受过扣除,第二套房屋是否可以享受住房贷款利息扣除?
答:根据《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暂行办法》相关规定购买的第二套住房,可以享受住房贷款利息扣除。
(2)问:如何理解纳税人只能享受一次住房贷款利息扣除?
答:只要纳税人申报扣除过一套住房贷款利息,在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的信息系统里存有扣除住房贷款利息的记录,无论扣除时间长短,也无论该住房的产权归属情况,纳税人就不得再就其他房屋享受住房贷款利息扣除。
【案例1】婚前一方发生住房贷款利息专项附加扣除
张明和袁丽于2018年10月结婚,在两人结婚之前,袁丽在上海购买了一套住房,每月发生了首套住房贷款利息5000元,张明未曾用住房公积金或商业银行贷款购房,结婚后,两人一直住在张明所购的别墅内。
解析:
袁丽在上海购买了一套住房,发生的首套住房贷款利息,符合《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暂行办法》第十五条规定的“纳税人本人或者配偶单独或者共同使用商业银行或者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为本人或者其配偶购买中国境内住房,住房贷款利息支出”的情形,可以享受专项附加扣除1000元/月。
可以选择由袁丽本人扣除,也可以选择由其配偶张明扣除。
关于专项附加税首套房贷款和专项附加税扣除贷款买房的介绍本篇到此就结束了,不知道你从中找到你需要的信息了吗 ?如果你还想了解更多这方面的信息,记得收藏关注本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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