强制执行公证,强制执行公证是否一定要有抵
强制执行公证是指公证机构根据当事人的申请,依据法律规定对无疑义的以给付为内容的经公证的债权文书赋予强制执行效力,当债务人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债权文书规定的义务时,债权人无须经债务人同意,即可依法凭公证机构签发的执行证书,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的公证活动。
此类公证一旦成立,债务人即失去诉权。也即,当债务人逾期时,任一方均无法通过诉讼解决,债权人只能向公证处申请出具执行证书。只有公证处作出不予出具执行证书或出具的执行证书被法院裁定不予执行的,协议各方方可通过诉讼解决。因此,请慎重作出。
所需材料:
一、出借人(贷款人)
自然人:本人身份证、户口本、出款银行卡。
出借人(贷款人)法人(非国有企事业单位,且仅限民间借贷):
1、 营业执照副本、组织机构代码证原件(复印件加盖公章);
2、 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加盖公章;
3、 法定代表人本人带身份证原件、公司公章到场;
4、 公司章程复印件加盖公章;
5、 公司最高权力机构,如:股东会决议(仅提供材料,股东无需到公证处面签)。
借款人自然人(根据目前常见形式,一般以夫妻作为共同借款人或其中一人作保证人):
本人与配偶二人共同到场,带身份证、户口本、结婚证(未婚的,除特殊情况,一般不需要提供未婚证明)、收款银行卡。
借款人公司:
1、 营业执照副本、组织机构代码证原件(复印件加盖公章);
2、 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加盖公章;
3、 法定代表人本人带身份证原件、公司公章到场;
4、 工商局打印的基本信息表(要求体现股东,即出资人)、最新的公司章程(要求能体现公司权力机构);
5、 股东会决议(最高权力机构是董事会的,提供董事会决议);
6、 股东本人(最高权力机构是董事会的,则由董事本人)带身份证件(法人股:股东公司营业
执照原件、法定代表人本人带身份证原件、公章),面签股东会决议。
注意事项:
在受理过程中,公证处会就债务逾期时,公证处核实程序与各方进行确认。取得赋予债权文书强制执行效力公证并不是意味着可以直接拿这份公证书到法院申请执行。在债务逾期时,当事人需向公证处申请出具执行证书,由公证处对债务逾期情况,包括金额等进行核实,核实确认后,出具执行证书。当事人持赋予债权文书强制执行效力公证书及执行证书(二书)到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二、保证人,自然人:(同借款人,但无需银行卡)。
三、抵押人、出质人:基本材料同保证人(自然人提供财产抵押、质押的,需要自然人夫妻共同做出,夫妻二人到场,带二人身份证、户口本、结婚证),另需:抵押、质押物权利证明,比如:股权质押的,需提交股权所在公司出具的股东名册,外加股权登记机关出具的权利证明(或凭证);房产抵押的,需提交产权证。
可受理的公证处:
任一方的住所地、经常居住地或签约地。
自然人之间的债权文书可以公证赋强吗?
一、可以办理“赋强公证”的债权文书范围
2000年,司法部和最高院发布了《关于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执行有关问题的联合通知》(以下简称《联合通知》),其中第二条[1]对可以办理“赋强公证”的债权文书的类型进行了列举性规定,具体包括借款合同、赊欠货物债权文书、借据、还款协议以及以给付抚养费、赔偿金为内容的协议等。
2017年7月,最高院、司法部和银监会联合发布了《关于充分发挥公证书的强制执行效力服务银行金融债权风险防控的通知》(以下简称第76号文),其中第一条[2]对银行业金融机构运营中所签署的可以办理“赋强公证”的合同类型进一步详细列举,包括各类融资合同、债务重组合同、还款合同以及各类担保合同、保函等,对《联合通知》中列举的可以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范围做了扩大解释。
但是,根据小美律的检索和向相关公证机关[3]的了解,虽然目前《联合通知》仍然有效,但是公证机关已经不再受理债权人非金融机构的债权文书的“赋强公证”业务(当然,这只是小美律咨询部分公证机关的咨询结果,并不保证所有公证处都不受理债权方为非金融机构的债权文书赋强公证业务。若各位读者了解到有其他公证处能办理债权方为非金融机构的债权文书赋强公证业务的,欢迎在评论区留言交流哦)。原因是司法部于2017年8月发布了《关于公证执业“五不准”》,其中第二项即为“不准办理非金融机构融资合同公证”,具体为“公证机构不得办理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及其相互之间的融资合同公证及赋予强制执行效力公证”。自此,公证机关就将相关公证债权文书的范围限缩在一方为金融机构的债权文书范围。
虽然小美律理解司法部防控金融风险从而限制公证机关“赋强公证”业务范围的意图。但是,对于尚且有效的《联合通知》与《“五不准”》规定以及公证机构网站宣传(不少公证网站的“赋强公证”业务范围仍以《联合通知》的规定为准)和实际操作的不一致之处,是否也应该进行修改或者进行效力调整呢?否则,多少会给公众造成误解。
以上是关于可以办理“赋强公证”的债权文书在类型和形式上的要求,但是,并非所有法定范围内的债权文书都可以办理哦。债权文书的具体内容是公证机关判断是否可以办理“赋强公证的”的另一标准,这需要结合《公证法》第37条、《联合通知》第一条以及第76号文第二条的具体要求进行审核。总体上,债权文书“经公证”、“以给付为内容”“载明债务人愿意接受强制执行承诺”是债权文书成为执行依据,获得执行力的前提。
二、申请执行“公证债权文书”的程序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证债权文书执行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的相关规定,申请执行“公证债权文书”需要注意以下几点:
1. 申请流程:债务人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赋强公证文书的,债权人可以向原公证机关申请执行证书,然后凭原公证书及执行证书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2. 管辖法院:公证债权文书执行案件,由被执行人住所地或者被参照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此为地域管辖的相关规定,级别管辖则参照人民法院受理第一审民商事案件级别管辖的规定确定);
3. 执行申请人救济途径:若债权人不服法院不予受理、驳回执行申请裁定的,债权人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申请复议期满未申请复议,或者复议申请被驳回的,则可以就公证债权文书涉及的民事权利义务争议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4. 被执行人救济途径:首先,对于存在程序问题的执行申请,被执行人可以在执行通知书送达之日起或者在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有关事实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执行法院书面申请不予执行公证债权文书;其次,对于存在与债权债务相关的实体事由, 被执行人有权向执行法院提起异议之诉。
以上就是小美律对“赋强公证”相关问题的简要介绍啦,如有进一步讨论意向或咨询需求,欢迎随时联系小美律哦~
[1]二、 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的范围:(一)借款合同、借用合同、无财产担保的租赁合同;(二)赊欠货物的债权文书;(三)各种借据、欠单;(四)还款(物)协议;(五)以给付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学费、赔(补)偿金为内容的协议;(六)符合赋予强制执行效力条件的其他债权文书。
[2]一、公证机构可以对银行业金融机构运营中所签署的符合 《公证法》第37条规定的以下债权文书赋予强制执行效力:(一)各类融资合同,包括各类授信合同,借款合同、委托贷款合同、信托贷款合同等各类贷款合同,票据承兑协议等各类票据融资合同,融资租赁合同,保理合同,开立信用证合同,信用卡融资合同(包括信用卡合约及各类分期付款合同)等;(二)债务重组合同、还款合同、还款承诺等;(三)各类担保合同、保函;(四)符合本通知第二条规定条件的其他债权文书。
[3]笔者咨询的公证机关包括上海市张江公证处、东方公证处、杭州市国立公证处、杭州市东方公证处以及杭州市西湖公证处,前述五家公证处工作人员均告知仅能办理债权方为金融机构的债权文书赋强公证业务.
合同强制执行公证
所谓 强制执行公证 ,即赋予债权文书 强制执行 效力公证,是指公证机关依据当事人的申请,依法对无疑义的追偿债款、物品的文书(如还款、还物协议、 借款合同 、民间 抚养 、 赡养 协议等)赋予其强制执行效力的一种特殊... 所谓强制执行公证,即赋予债权文书强制执行效力公证,是指公证机关依据当事人的申请,依法对无疑义的追偿债款、物品的文书(如还款、还物协议、借款合同、民间抚养、赡养协议等)赋予其强制执行效力的一种特殊公证活动。债权文书经过公证后,一旦 债务人 不履行公证债权文书中所规定的 债务 时, 债权人 即有权向原公证机关申请强制执行证书,不需经过 诉讼 程序,直接向有 管辖权 的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目前,我国对强制执行公证制度的规定主要有法律、司法解释以及部门规章与行业性规定,具体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以下简称“《公证法》”)、《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事诉讼法 》(以下简称“《民事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执行有关问题的联合通知》(以下简称“《联合通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当事人对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公证债权文书的内容有争议提起诉讼人民法院是否受理问题的批复》(法释【2008】17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法发【1992】22号)(以下简称“《意见》”)、《司法部关于经公证的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合同的债权依法转让后,受让人能否持原公证书向公证机构申请出具执行证书问题的批复》(司复【2006】13号);《公证程序规则》以及《办理具有强制执行效力债权文书公证及出具执行证书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另外, 北京 、广东等地的高级人民法院在相关执行规范性文件中也有相应规定,如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省司法厅于2009年12月23日发布的《关于印发关于规范公证机关办理和人民法院执行赋予强制执行效力债权文书过程中有关问题的指导意见(试行)的通知》(陕高法【2009】334号)。 依据《联合通知》第2条的规定,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的范围:(一)借款合同、借用合同、无财产担保的 租赁合同 ;(二)赊欠货物的债权文书;(三)各种借据、欠单;(四)还款(物)协议;(五)以给付 赡养费 、 扶养 费、抚育费、学费、赔(补)偿金为内容的协议;(六)符合赋予强制执行效力条件的其他债权文书。
对于信托贷款合同强制执行公证和借款合同强制执行公证的总结分享本篇到此就结束了,不知你从中学到你需要的知识点没 ?如果还想了解更多这方面的内容,记得收藏关注本站后续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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