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取消国家开发银行生源地助学贷款?
1.如果你所在的高校录入了你的学费欠缴金额,迅速联系户籍地资助中心,提供有效的身份确认,告知你想放弃国家开发银行生源地助学贷款,资助中心可以取消你的贷款合同。
2.假设你已经“预签”了贷款合同,高校入学时,你可以不把《贷款受理证明》交到高校资助等相关部门,并且告知部门你放弃当年生源地助学贷款,户籍地资助中心在汇总上报前,取消你的贷款合同也可以。
3.如果你只是注册并提交贷款申请,而还没有到户籍地资助中心进行资料审核及签字预签贷款合同的话,就不需要去取消了。
拓展资料
一. 如何申请国家开发银行生源地助学贷款
1. 首次申请的学生在学生在线服务系统进行注册
2. 登录在线系统服务,提出贷款申请
3. 申请后,携带相关的资料,到所在县资助管理中心办理贷款
4. 签订合同、领取合同,受理证明
5.提交受理证明给高校资助中心老师,由高校资助中心老师在助学贷款系统中录入回执信息
5. 通过在线系统查询贷款受理情况
二. 国家开发生源地贷款额度以及期限
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是指国家开发银行等金融机构向符合条件的家庭经济困难的普通高校新生和在校生发放的、在学生入学前户籍所在县(市、区)办理的助学贷款。生源地贷款为信用贷款。规定全日制普通本专科学生、预科生每人每年申请贷款额度不超过8000元,不低于1000元;年度学费和住宿费标准总和低于8000元的,贷款额度按照学费和住宿费标准总和确定;年度学费和住宿费标准总和高于8000元的,按照8000元确定。全日制研究生申请贷款额度上限为12000元,其他规定同全日制普通本专科学生。按学制年限加13年、最长不超过20年、最短6年确定。
以上就是关于国家开发银行生源地助学贷款以及相关内容。
助学贷款怎么取消啊?
如果学生只在网上提交了申请,还未到县级资助中心办理手续,那么可以再登录学生在线系统,把申请表删掉,不去办贷款手续,一般就会自动取消掉。
如果学生已经在县级资助中心办完贷款手续了,那么学生可以到高校资助中心,找老师说不申请助学贷款了,只要学校不录入回执,银行是不会放款的,贷款也就取消掉了。
如果已经放款了,借款学生可以把第一年的贷款本金还上,第二年不去办理续贷手续就行了。因为助学贷款是一年发一次的,而且学生必须办理续贷手续。
拓展资料:
大学生助学贷款(Student loans)一般指国家助学贷款,是由政府主导、财政贴息、财政和高校共同给予银行一定风险补偿金,银行、教育行政部门与高校共同操作的专门帮助高校贫困家庭学生的银行贷款。
借款学生不需要办理贷款担保或抵押,但需要承诺按期还款,毕业后分期偿还,并承担相关法律责任。
贷款形式
主要有四种贷款形式:国家助学贷款;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高校利用国家财政资金对学生办理的无息借款;一般性商业助学贷款。其中,国家助学贷款资助力度和规模最大,是助学贷款的主要内容。
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
(一)、申请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应具备的条件
1、贷款人具备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诚实守信,遵纪守法。
2、已被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批准设立、实施高等学历教育的全日制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和高等专科学校(含民办高校和独立学院,学校名单以教育部公布的为准)正式录取,取得真实、合法、有效的录取通知书的新生或在读学生。
3、借款人、共同借款人入学前户籍、其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户籍均在在本县(市、区)。
4、家庭经济困难,符合下列特征之一,并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
(1)农村贫困户和城镇低保户(证明材料:城乡低保证、领取低保金的存折或乡镇民政所、街道居委会出具的贫困证明材料)。
(2)孤儿及残疾人家庭(证明材料:孤儿证、残疾证或乡镇民政所、街道居委会的证明)。
(3)遭受天灾人祸,造成重大损失,无力负担学生费用(证明材料:乡镇民政所、街道居委会的证明)。
(4)家庭成员患有重大疾病(证明材料:县级以上医院的诊断证明)。
(5)家庭主要收入创造者因故丧失劳动能力(证明材料:乡镇民政所、街道居委会的证明)。
(6)无稳定收入的单亲家庭(证明材料:乡镇民政所、街道居委会的证明)。
(7)父母双方或一方失业的家庭(证明材料:乡镇民政所、街道居委会的证明)。
(8)上一年度家庭现金总收入低于8000 元人民币(证明材料:乡镇民政所、街道居委会的证明)。
生源地贷款签合同可以撤销吗
法律分析:生源地助学贷款可以取消,前提是没有签合同,一旦签了合同是没有办法取消的,申贷人必须偿清贷款才可以,通常是先在线注册,注册后要到当地的助学管理中心提交申请,申请通过后会要求与申贷人签合同,在签合同之前都可以取消。民法典规定,可撤销合同包括基于重大误解、以欺诈手段实施、受第三人欺诈、胁迫等手段签下的合同。。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百四十七条 基于重大误解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行为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第一百四十八条 一方以欺诈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第一百四十九条 第三人实施欺诈行为,使一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对方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欺诈行为的,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第一百五十条 一方或者第三人以胁迫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胁迫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第一百五十一条 一方利用对方处于危困状态、缺乏判断能力等情形,致使民事法律行为成立时显失公平的,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第一百五十五条 无效的或者被撤销的民事法律行为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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