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保监会、央行:合理确定符合条件新市民首套房按揭贷款标准
做好新市民提供金融服务的文件如期而至。
3月4日晚间,中国银保监会、中国人民银行发布《关于加强新市民金融服务工作的通知》(下称《通知》)。3月2日,银保监会主席郭树清在国务院新闻办公室举行的新闻发布会上表示,银保监会联合人民银行马上要出台一个文件,已征求了十几个部门的意见,就是要做好对新市民的服务工作。
何为新市民?《通知》明确,新市民主要是指因本人创业就业、子女上学、投靠子女等原因来到城镇常住,未获得当地户籍或获得当地户籍不满三年的各类群体,包括但不限于进城务工人员、新就业大中专毕业生等,目前约有三亿人。由于新市民在各省市县区分布很不均衡,具体可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和地方政府政策,明确服务新市民的范围。
《通知》针对新市民在创业、就业、住房、教育、医疗、养老等重点领域的金融需求,鼓励引导银行保险机构积极做好与现有支持政策的衔接,结合地方实际,因地制宜强化产品和服务创新,高质量扩大金融供给,提升金融服务的均等性和便利度。
根据《通知》,要主动与新市民较为集中的城市、城镇、创新创业基地、产业工业园区等重点区域对接,为新市民提供专业化、多元化的金融服务。聚焦制造业,建筑业,批发和零售业,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等行业,加大金融支持力度。
比如,推动商业银行加强小微企业“首贷户”拓展和信用贷款投放,支持吸纳较多新市民就业的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获得信贷资金。对新市民较为集中的行业开展保险产品创新,加强与工伤保险政策相衔接,发展适合新市民职业特点的雇主责任险、意外险等业务,提高新市民创业就业保险保障水平。聚焦建筑工人、快递骑手、网约车司机等职业风险较为突出的新市民群体,扩大保险保障覆盖面。
在百姓关注的住房金融领域,《通知》明确,支持商业银行依法合规为专业化、规模化的住房租赁企业提供信贷支持,降低住房租赁企业资金成本,助力缓解新市民住房压力。鼓励保险机构开展出租人责任险、承租人责任险等保险业务,支持长租市场发展。
与此同时,满足新市民合理购房信贷需求。支持商业银行认真贯彻国家有关政策,紧紧围绕“稳地价、稳房价、稳预期”目标,因城施策执行好差别化住房信贷政策,合理确定符合购房条件新市民首套住房按揭贷款的标准,提升借款和还款便利度。鼓励商业银行充分运用信息技术手段,多维度科学审慎评估新市民信用水平,对符合购房政策要求且具备购房能力、收入相对稳定的新市民,合理满足其购房信贷需求。
在公积金服务上,《通知》称,鼓励商业银行加强与地方政府协作,加强住房公积金服务渠道建设,助力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丰富住房公积金手机客户端(APP)、小程序个人自愿缴存功能,畅通新市民住房公积金缴存渠道。
在助力新市民培训及子女教育上,《通知》明确支持新市民更好获得职业技能培训,优化新市民子女教育金融服务,支持托育和学前教育发展。
对于近年来火热的健康险产品,《通知》则在新市民角度提出了一些有针对性的思路。例如,鼓励保险机构加强与医保部门合作,推动商业健康保险与基本医疗保险有效衔接,开发不与户籍挂钩的普惠型商业健康保险产品。支持保险机构针对新市民群体中短期工、临时工较多的情况,加强保险产品创新,为新市民提供更加灵活的健康保险产品。
除此之外,近段时间频繁提及的商业养老保险产品,《通知》也指出要丰富养老金融服务产品,加大新市民养老保障力度。不仅支持新市民在常住地就地养老,还要求引导理财公司研发符合长期养老需求和生命周期特点的养老理财产品,拓宽新市民养老资金来源。支持保险机构针对新市民养老需求和特点,探索开发安全性高、保障性强、投保简便、交费灵活、收益稳健的商业养老保险产品。支持商业银行研究养老储蓄产品,探索开展养老储蓄业务试点。
附中国银保监会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加强新市民金融服务工作的通知
银保监发〔2022〕4号
各银保监局,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各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各副省级城市中心支行,各政策性银行、大型银行、股份制银行、理财公司,各保险集团(控股)公司、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养老金管理公司、保险专业中介机构,银行业协会、保险业协会:
随着我国工业化、城镇化和农业现代化进程的深入推进,数以亿计农村人口通过就业、就学等方式转入城镇,融入当地成为新市民。做好新市民金融服务,对畅通国民经济循环、构建新发展格局、实现高质量发展、推进以人为核心的新型城镇化具有重大意义,也是推进金融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满足人民对美好生活向往、促进全体人民共同富裕的必要举措。为深入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提高新市民金融服务可得性和便利性,切实增强新市民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现就加强新市民金融服务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坚持市场化运作和政府引导相结合的原则
(一)坚持市场化运作。银行保险机构要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针对新市民在创业、就业、住房、教育、医疗、养老等重点领域的金融需求,按照市场化法治化原则,加强产品和服务创新,完善金融服务,高质量扩大金融供给,提升金融服务的均等性和便利度。
(二)充分发挥政府引导作用。银保监会派出机构、人民银行分支机构要加强与地方政府的沟通协调,支持配合地方政府有效发挥引导作用,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出台具体政策,细化支持措施,解决“瓶颈”制约,促进银行保险机构不断提高金融服务新市民水平。
二、明确新市民范围,加强对重点区域和行业的金融支持
(三)明确新市民范围。新市民主要是指因本人创业就业、子女上学、投靠子女等原因来到城镇常住,未获得当地户籍或获得当地户籍不满三年的各类群体,包括但不限于进城务工人员、新就业大中专毕业生等,目前约有三亿人。由于新市民在各省市县区分布很不均衡,具体可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和地方政府政策,明确服务新市民的范围。
(四)加强对吸纳新市民较多区域和行业的金融支持。主动与新市民较为集中的城市、城镇、创新创业基地、产业工业园区等重点区域对接,为新市民提供专业化、多元化的金融服务。聚焦制造业,建筑业,批发和零售业,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等行业,加大金融支持力度。
三、扩大金融产品和服务供给,促进新市民创业就业
(五)加强对新市民创业的信贷支持。支持地方优化创业担保贷款政策,将新市民纳入创业担保贷款扶持范围,落实担保、贴息等政策,简化创业担保贷款办理流程,按规定免除反担保相关要求。鼓励商业银行加强对新市民创业形态、收入特点、资金需求等因素的分析,充分运用信息技术,精准评估新市民信用状况,优化新市民创业信贷产品。鼓励商业银行按市场化原则对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通过降低贷款利率、减免服务收费、灵活设置还款期限等方式,降低新市民创业融资成本。
(六)加大对吸纳新市民就业较多小微企业的金融支持力度。推动商业银行加强小微企业“首贷户”拓展和信用贷款投放,支持吸纳较多新市民就业的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获得信贷资金。鼓励开发银行、政策性银行健全完善与商业银行合作的转贷款业务模式,立足职能定位,加大对相关小微企业的支持力度。鼓励商业银行根据企业吸纳新市民就业情况加大金融支持力度,助力企业更好发挥就业带动作用。
(七)提高新市民创业就业的保险保障水平。对新市民较为集中的行业开展保险产品创新,加强与工伤保险政策相衔接,发展适合新市民职业特点的雇主责任险、意外险等业务,提高新市民创业就业保险保障水平。聚焦建筑工人、快递骑手、网约车司机等职业风险较为突出的新市民群体,扩大保险保障覆盖面。
四、优化住房金融服务,满足新市民安居需求
(八)助力增加保障性住房供给。鼓励银行机构在依法合规、风险可控的前提下,加大对公租房、保障性租赁住房、共有产权住房等保障性住房和城镇老旧小区改造工程的支持力度。支持商业银行在保障性住房开发建设、购买、存量盘活、装修改造、运营管理、配套市政基础设施建设等环节,依法合规提供专业化、多元化金融服务。引导信托公司发挥自身优势,依法合规支持保障性住房建设运营。鼓励发展工程质量保证保险。
(九)支持住房租赁市场健康发展。支持银行保险机构通过参与保障性租赁住房试点、助力政府部门搭建住房租赁综合服务平台等方式,推动增加长租房源供给,完善住房租赁市场供应体系。支持商业银行依法合规为专业化、规模化的住房租赁企业提供信贷支持,降低住房租赁企业资金成本,助力缓解新市民住房压力。鼓励保险机构开展出租人责任险、承租人责任险等保险业务,支持长租市场发展。
(十)满足新市民合理购房信贷需求。支持商业银行认真贯彻国家有关政策,紧紧围绕“稳地价、稳房价、稳预期”目标,因城施策执行好差别化住房信贷政策,合理确定符合购房条件新市民首套住房按揭贷款的标准,提升借款和还款便利度。鼓励商业银行充分运用信息技术手段,多维度科学审慎评估新市民信用水平,对符合购房政策要求且具备购房能力、收入相对稳定的新市民,合理满足其购房信贷需求。
(十一)提升新市民住房公积金服务水平。鼓励商业银行加强与地方政府协作,加强住房公积金服务渠道建设,助力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丰富住房公积金手机客户端(APP)、小程序个人自愿缴存功能,畅通新市民住房公积金缴存渠道。
(十二)优化新市民安居金融服务。针对新市民在进城、落户过渡阶段的差异化金融需求,为其购买家具、家电等合理提供消费信贷产品。推广家庭财产保险,增强新市民家庭抵御财产损失风险能力。
五、落实相关政策要求,助力新市民培训及子女教育
(十三)支持新市民更好获得职业技能培训。鼓励商业银行加强与政府合作,按照《“十四五”职业技能培训规划》等政策要求,优化产品和服务,探索通过地方政府补贴贷款利息等方式,依法合规对新市民职业技术教育、技能培训等提供金融支持,促进新市民提高技术技能,增强创业就业能力。
(十四)优化新市民子女教育金融服务。鼓励相关银行机构落实好国家助学贷款政策,服务家庭经济困难的新市民子女就学。鼓励保险机构积极发展学幼险、子女升学补助金保险、实习责任保险、教育机构责任险等保险业务。
(十五)支持托育和学前教育发展。鼓励银行保险机构按照《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优化生育政策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的决定》《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的指导意见》《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养老托育服务健康发展的意见》等政策要求,做好对新市民聚集区域托育机构的金融服务。发展普惠性学前教育责任险和意外险业务,为新市民家庭学龄前儿童教育抚养解决后顾之忧。
六、加强与政府部门合作,提高健康保险服务水平
(十六)充分发挥商业健康保险的补充作用。鼓励保险机构加强与医保部门合作,推动商业健康保险与基本医疗保险有效衔接,开发不与户籍挂钩的普惠型商业健康保险产品,满足新市民多层次、多样化的健康保障需求,防止因病致贫返贫。
(十七)提升商业健康保险覆盖面。支持保险机构针对新市民群体中短期工、临时工较多的情况,加强保险产品创新,为新市民提供更加灵活的健康保险产品。鼓励保险机构主动对接新市民所在企业,提供灵活、实惠、便利的团体健康保险产品。加强商业健康保险品牌建设,提高新市民对商业健康保险的接受度。
(十八)助力异地就医直接结算。发挥渠道和科技优势,助力医保部门深入推进异地就医直接结算,进一步便利新市民就近就地就医。
七、丰富养老金融服务产品,加大新市民养老保障力度
(十九)合理满足养老服务机构的融资需求。加强对养老行业的支持,助力培养一批发展可持续、运营规范、市场口碑良好的养老服务机构,推动增加养老服务供给,支持新市民在常住地就地养老。
(二十)完善新市民养老保障金融服务。配合地方政府推广新市民长期护理保险,支持有条件的地区探索异地投保和快速理赔,满足新市民差异化养老需求。
(二十一)积极参与养老保险第三支柱建设。引导理财公司研发符合长期养老需求和生命周期特点的养老理财产品,拓宽新市民养老资金来源。支持保险机构针对新市民养老需求和特点,探索开发安全性高、保障性强、投保简便、交费灵活、收益稳健的商业养老保险产品。支持商业银行研究养老储蓄产品,探索开展养老储蓄业务试点。
八、优化基础金融服务,增强新市民获得感
(二十二)提升基础金融服务的便利性和可得性。鼓励商业银行针对新市民流动性强的特点,优化账户开立、工资发放等金融服务。支持商业银行合理减免新市民个人借记卡工本费、年费、小额账户管理费、短信服务费等费用。推动银行保险机构不断完善服务设施,优化产品设计,更好满足新市民金融需求。为新市民提供更多样、更便捷的征信查询服务。
(二十三)助力保障新市民合法权益。鼓励商业银行充分发挥信息技术、数据和渠道优势,配合政府部门完善农民工工资支付监控预警平台。支持银行保险机构探索开发农民工工资银行保函等金融产品,保障农民工工资及时足额发放。依法依规落实对民办教育机构、养老机构和住房租赁企业等机构的资金监管要求,助力维护新市民合法权益。畅通消费投诉渠道,完善纠纷化解机制,维护新市民金融消费者权益。
(二十四)加强金融知识普及和宣传。推动银行保险机构根据新市民特点,在官方网站、手机客户端(APP)、营业场所设立公益性金融知识普及和教育专区,宣传讲解金融知识,提高金融消费者金融素养,提升风险防范意识。开展防骗反诈、防范非法集资等宣传教育,增强新市民金融反诈能力。
九、加强组织保障,推动工作措施落地实施
(二十五)因地制宜,做好组织推动。银保监会派出机构、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应结合总体工作要求,加强与政府部门对接,组织引导银行保险机构根据地方实际优化产品和服务,提升新市民金融服务水平。银行保险机构要细化工作方案,压实工作责任,完善激励约束机制,提高分支机构和工作人员服务新市民的积极性,推动相关工作尽快落地。
(二十六)加强协同,发挥政策合力。推动金融政策与财政、就业、住房、社保等新市民支持政策的有效衔接,引导银行保险机构加强与政府部门合作,在新市民社保缴存和发放、住房公积金缴存和使用、农民工工资发放、医疗保险缴存和结算等方面建立合作机制,用好普惠小微贷款支持工具以及普惠性再贷款、再贴现等政策,有效满足新市民金融需求。
(二十七)完善风险分担机制,提高金融机构积极性。支持有条件的地方政府发挥财政资金引导作用,结合实际研究建立风险补偿基金,用于新市民创业以及吸纳新市民就业的企业融资风险补偿。加强银保合作,发挥保证保险等险种为吸纳新市民就业的小微企业提供融资增信的支持作用。研究创新担保方式,鼓励政府性融资担保公司提供担保支持,加大增信力度。
(二十八)完善配套设施,推动信息共享。加强与政府部门的合作,推动建立公共信用信息同金融信息共享整合机制,加快新市民相关政务信息的开放共享,减少信息不对称,营造良好融资环境。鼓励银行保险机构在依法有效保护个人信息权益的基础上,积极探索大数据技术应用,综合运用新市民社保、税务、住房公积金等数据,优化机构内部新市民信用评价体系,提高金融服务效率。
中国银保监会
中国人民银行
2022年3月4日
(此件发送至银保监分局、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和地方法人银行保险机构)
高院出台民间借贷最高利率上限,对经济是利大于弊还是弊大于利?
先说说我的看法,民间借贷出台最高利率上限,肯定是利大于弊。因为能够规范大量的网贷平台。现在的人们一提起互联网贷款,那么立刻就出现了高利贷等等形容词。其实网贷本身也是信用贷款的一种,和借呗没有差别。说不好听,你花呗设置了最低还款或者分期还款,那么你就已经在使用网贷了。只不过花呗和借呗的利息相对来说较低,而且比较透明而已。
那么什么是高利贷呢?根据我国的相关法律,当利息超过36%时,就属于高利贷的范畴了。而且我国是严格禁止高利贷的产生的。举个例子,你问小明借了10000元,小明要求你再给他40%的利息。你答应了,并且签下了合同。但是到最后,你仍然只需要还上原本的10000元本金和36%的利息。剩下的4%,完全可以不用还。双方就是去法院打官司也没用。
禁止高利贷,是对于社会健康发展的保护。我不知道大家是否听说过校园贷。所谓的校园贷,其实就是高利贷的一种。校园贷专门坑害各种学生。甚至抵押物就是自己的裸照。这已经涉嫌刑事犯罪了。在几年前,曾经有很多学生被这种校园贷逼得自杀。造成了严重的社会影响。所以这次出台的政策,其剑锋所指,就是这些校园贷平台。
高利贷是罪恶的,但是借高利贷的人也并非无辜。作为学生,应该树立良好的消费观念。在这里自夸一下,当年我在上大学时,我们寝室的人都比较爱玩。生活费自然是不够花,不过我们所奉行的信条就是挣多少,花多少。为了出去喝酒、聚餐、玩耍。我们周一到周五下课之后会去校门口兼职,或者在寝室做做网络兼职。总的来说,上完大学,兜里还有千把块钱的存款。
我看过这些新闻,并且思考了很久。消费主义催生出了网络贷款平台,而正规的网贷平台审核较为严格。一些受到了消费主义思想影响的学生无法进行网贷,也不愿意出去勤工俭学,但是一方面又想购买各种各样的潮流奢侈品。这就为高利贷、校园贷创造了需求。有需求就有市场。各种高利贷应运而生。我的一个朋友,借了10000块钱的校园贷款,大学毕业快7年了,仍然没有还清。其危害可见一斑。
消费主义思想在一定程度上能够刺激人们的消费欲望,有助于资金在市场内的流动。可以为经济发展提供好处。但是在信奉消费主义思想之前,请一定要记住四个字:“量入为出”。这是防止人们堕入深渊的必要措施。挣钱很重要,但是挣钱的目的就是为了花钱。但是花钱要有度。
什么叫银行的对公业务
通俗点说就是“对单位的业务”,以企业法人、单位等客户为主体的,针对公存账户开展开展各类支票、汇兑、贷款等业务。此外还要注意银行周末或节假日一般不办理对公业务,如果要办理的话最好周一至周五去相关银行网点。
具体来说,对公业务是以企业法人、单位等客户为主体,围绕公存账户开展各类支票、汇兑、贷款等业务。
扩展资料:
银行对公业务总体风险因素分析
1、贷款业务风险分析
(1)我国商业银行对银行贷款风险的认识不充分。他们过分看重规模,而对资产质量认识不充分。
(2)贷款比重过高。贷款占银行资产的75%左右,而国外一般不超过50%;
(3)贷款集中度过高。目前我国各家商业银行的贷款主要集中在大城市、大项目、大企业,或者是上市公司、垄断企业。这样,就出现了众多银行追逐一家企业、一个项目的现象。而资产的集中意味着风险的积聚。
此外,四大国有商业银行贷款的80%左右集中在国有企业,但其创造的产值只占全部工业增加值的30%,这意味着投入多产出少,贷款难以保证效益和及时收回。加上目前企业转轨建制过程中的“母体裂变”、“金蝉脱壳”、破产倒闭等逃债行为,更空前增大了银行信用风险;
(4)不良贷款居高不下。我国商业银行大量的不良贷款,严重影响了其正常的经营与发展。尽管近年来,国家给予了核销、剥离和债转股等一系列政策,不良贷款也出现了一些积极变化,但不良贷款前清后增的现象仍比较普遍。
(5)贷款的“三查”制度不能得到严格执行,风险责任机制不健全,权、责、利不对称,盲目下达贷款指标、抵押贷款不规范、银行难以执行抵押权。
2、抵押物风险分析
(1)抵押物评估超值。商业银行在发放抵押贷款时,评估部门对抵押物评估价值的高估,使得信贷资产发生风险时,最终的损失全部由银行承担。
(2)银行在接受抵押贷款时,有时为维护良好的客户关系,在抵押单证不齐全的条件下,仅凭其信誉就与客户办理了抵押贷款手续。但是,在收不回抵押贷款时,由于抵押贷款单据不齐全,也无法行使其对抵押物的处理权。
3、中间业务风险分析
从发展趋势看,商业银行中间业务收入所占比重会不断加大,但部分商业银行盲目开展中间业务,根本没把中间业务作为一个新的利润增长点来看待,而是把它作为传统业务竞争的一个附属手段,偏离了开展中间业务是为了增加利润的初衷。
参考资料:百度百科-银行对公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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