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投贷联动 提高小微企业贷款不良率容忍度
在经济结构转型带动融资结构转变、信贷质量下降、利差收入增长压力加大的背景下,商业银行如何在传统信贷业务基础上进一步拓展业务边界,积极进入股权投资领域,需要进行有效探索。
而所谓投贷联动是一种以商业银行为主、将股权和债权相结合的融资服务方式。投贷联动业务的实质是基于风险与收益之间关系而产生的一种金融创新,通过股权和债权相结合的融资服务方式,向初创型企业提供资金支持。
目前商业银行主要可以通过四种方式开展投贷联动。在投贷联动业务开展初期,银行由于在风险投资领域缺乏相关经验,应首选与外部专业投资机构合作的模式,借助外力拓展客户资源,并通过与外部机构合作增进信息 共享 和经验共享,然后再考虑开展银行集团内部的投贷联动。在此过程中, 贷款 定价、第三方机构选择、客户选择、风险控制等是关键环节。
选择权贷款
选择权贷款是指银行在发放贷款时与企业签订选择权协议,约定银行在未来一定期限内可以确定价格认购一定数量的股权,由创投机构代持,并约定收益分成,以在创业企业公开上市或被并购时获得部分股权溢价。
优先劣后
优先劣后一般指在信托 理财 项目中,既吸收社会公众资金也吸收机构或高风险偏好者资金,信托受益权结构设置优先和劣后分级处理的活动。在项目遭受损失时,劣后人的财产用于优先人补偿,取得盈利时,优先人按事先约定比例适当参与分红。
提高小微企业贷款不良率容忍度
银监会出台的《中国银监会关于2015年小微企业金融服务工作的指导意见》要求商业银行在实现向小微企业贷款的“三个不低于”目标的同时,落实有关提高小微企业贷款不良容忍度的监管要求,即小微企业贷款不良率高出全行各项贷款不良率年度目标2个百分点以内(含)的,不作为内部对小微企业业务主办部门考核评价的扣分因素。
投贷联动是一种以商业银行为主、将股权和债权相结合的融资服务方式。投贷联动业务的实质是基于风险与收益之间关系而产生的一种金融创新,通过股权和债权相结合的融资服务方式,向初创型企业提供资金支持。
2016年4月,银监会、科技部和人民银行联合发布《中国银监会、科技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支持银行业金融机构加大创新力度开展科创企业投贷联动试点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对商业银行投贷联动支持科创企业给出了指导性意见。
实际上,在此之前,我国商业银行就已经以各种形式将“投”与“贷”两种融资模式不同程度地结合在一起,只不过受制于《商业银行法》中“商业银行不得向非银行金融机构和企业投资”的规定,以往的“投贷”结合都是以曲折的方式展开,在本文中我们称之为广义上的投贷联动,而将《意见》中的投贷联动模式称为狭义的投贷联动。
1、传统信贷难解初创企业融资难问题
传统的商业银行制度,是针对成熟企业的一种设计,银行授信审批依据的是企业过去的盈利情况、信用记录,以及贷款抵押物是否充足,本质是以企业过去的现金流为依据。这种模式下,能够提供充足抵押物的、具有国家和政府信用背书的国有企业优势突出,在国有资本与商业资本的双重滋养下,国有企业快速发展壮大,并与商业银行构建起紧密的联系。
但是,随着经济结构调整深入推进,社会融资需求正在发生变化。传统行业增长放缓,新兴产业快速发展,创新型企业融资需求不断催生。但创新型企业多属轻资产行业,缺乏不动产抵押,尚未实现盈利或盈利能力较弱,时刻面临各种风险,企业破产风险高。这些都与商业银行传统授信标准相差甚远。两者间的“先天不和”导致利用传统信贷难以解决创新型企业的融资问题。
商业银行的传统信贷模式针对成熟企业而设,对风险的偏好程度较低,本质上是因为银行资金来源的性质。不同属性的资金来源有不同的风险承受底线,决定了不同的风险偏好和经营行为。
私募股权基金、创业投资基金等各类风险投资所募集的资金都是来自愿意承担较大投资风险来获取企业未来认股期权等权益性收益的高资产净值投资人。而银行贷款的资金来源主要是公众存款,保护存款人利益是商业银行最基本的经营之道。正因为这样,在法律上,规定银行不得持有非金融企业的股权,贷款形成的债权在企业破产清偿时相比股权有优先受偿权;在监管上,也对银行的信贷经营行为进行约束,以保护存款人的权益。
除了资金来源的特殊性质决定了银行风险偏好较低之外,在向科创型企业贷款时,银行还面临收益与风险的高度不匹配,导致银行动力不足。提供贷款后,银行承担了企业破产的高风险,但收益却只有贷款利率,一般是基准利率上浮10%-20%,按照目前一年期贷款基准利率4.35%计算,银行对创新型企业贷款的收益率最高也才5.2%左右。虽然可以通过与风险投资机构签订协议通过附加期权条件在未来分享部分股权溢价收益,但是一则收益回报仍要比风险投资机构低很多,二则按照当前风险投资期限一般在5-7年看,收益回报期限长,面临的风险和不确定性大。
在银行现行一年一考的考核体制下,对发放贷款的基层行当期收益作用不大。在激励不足的情况下,信贷和审批人员审批投放该类贷款的意愿较低。银行推动该业务的整体积极性不高。
2、银行自身面临转型压力
一方面,在企业经营效益总体下降的大背景下,国内银行业贷款质量劣变压力加大,尤其是身处产能过剩“重灾区”的银行机构,不良贷款余额和不良贷款率继续“双升”压力较大。从2012年开始,国内商业银行不良贷款余额和不良率持续上升,截至2016年12月末,不良贷款余额1.51万亿元,不良率1.74%。同时,贷款集中度风险也逐步积累。资产荒下,各行把关注点放到房地产、国企央企、地方政府项目上,或将造成风险的进一步积聚。在这种情况下,银行必须探索信贷领域和信贷模式,降低信贷风险敞口。
另一方面,利率市场化和金融脱媒对传统信贷业务带来冲击。
从利率市场化的情况看,自2012年起,中国利率市场化改革步伐明显加快。2015年10月,人民银行决定对商业银行和农村合作金融机构等不再设置存款利率浮动上限,标志着中国的利率管制已经基本放开。
利率市场化不可避免地会使银行业经历利差收窄、传统存贷业务收入下降的过程。中国银行业息差自2013年起逐步下行。在连续降息、贷款重定价、营改增试点等因素影响下,上市银行的利差及息差在2016年继续收窄,12月末,商业银行平均净息差为2.22%,较上年收窄32BP。过度依赖利差收入的发展路子只会越走越窄。
从金融脱媒的情况看,中国的社会融资方式正在发生明显变化,融资市场上的竞争越来越激烈。比较明显的趋势是大集团向国际融资、大企业向市场融资、小企业向民间融资、新企业向私募融资,加之证券、保险、资管、基金等广泛介入信贷活动,小贷、担保、典当、第三方支付等越来越多地充当融资中介,都使传统的银行信贷受到挤压。
2016年,中国非金融企业境内债券和股票合计融资4.24万亿元,占社会融资规模增量的23.8%,创历史同期最高水平。商业银行需要顺应融资模式的变化,更多地参与到直接融资环节中,拓宽收入来源,提高自身在融资市场的综合份额。
我国《商业银行法》第43条规定:“商业银行不得向非银行金融机构和企业投资,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2016年4月以前,国家开发银行是国内唯一一家持有人民币股权投资牌照的银行,其下属子公司——国开金融有限责任公司,可开展直投业务,并与母公司贷款业务实现联动。其他商业银行要开展投贷联动,只能采取迂回的方式进行。
2016年4月,银监会、科技部和人民银行联合发布《中国银监会、科技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支持银行业金融机构加大创新力度开展科创企业投贷联动试点的指导意见》,允许试点银行在境内设立具有投资功能子公司,开展专门针对科技创新型企业的银行集团内部的投贷联动。至此,我们可以总结出目前国内商业银行开展投贷联动或参与股权投资的几种主要模式。
模式一:与外部投资机构合作,分别负责放贷和投资
没有获得设立境内投资功能子公司资格的、且在境外没有设立投行子公司的商业银行,与专业投资机构合作,分别负责放贷和投资。这种模式中,银行主要通过股权质押或选择权贷款的方式,向创业企业提供贷款支持、咨询、结算等金融服务。浦发、民生、光大等银行均有此种方式的投贷联动业务。
该模式可以很好地弥补银行传统风险评估手段在股权投资方面的不足,借助专业创投机构的风控技术可以有效进行项目风险识别、筛查和控制,帮助银行资金提前进入企业生命周期,培养客户黏性。但该模式的一大不足是银行并没有实现真正意义上的以“投”补“贷”,即利用股权投资的潜在高收益来覆盖向创投企业放贷的高风险,而只是由风投机构弥补银行在创新型企业领域经验的匮乏,降低在该领域的企业信贷风险。
模式二:借助境外子公司开展投贷联动
在2016年4月之前,国开金融是国内唯一获得直接进行股权投资业务牌照的银行子公司,既可直接投资,也可通过参与企业股权重组、资产重组或债务重组对目标公司形成投资,还可通过基金等参与企业股权投资。
对于没有股权投资牌照的大多数银行而言,要想实现母子公司投贷联动,只能借助其在境外设立的投行子公司,通过境内外联动的方式实现投与贷的联动。即:境内商行机构将有股权融资需求的优质客户资源推荐给境外子公司,由其进行直接投资;或境外子公司在境内设立股权投资平台进行股权投资。以 招商银行 与SLARZOOM光伏亿家的战略合作为例,SLARZOOM在通过资质审核后可获得招商银行五年期的无抵押贷款,同时,招行旗下全资子公司招银国际金融有限公司将获得企业一定比例的股权,该企业亦可通过上述股权质押再次获得额外贷款。
“母行贷、子公司投”模式的优势在于投贷都通过银行表内的方式进行,可以实现投贷联动收益的集团内部化,同时决策链条相对较短、沟通成本较低。缺点是风险没有得到分散,一旦企业破产,投贷可能同时失败。此外,由于往往需要借道境外子公司,而目前获准设立境外子公司的只限于大型银行和少数全国性股份制银行,该模式对多数中小银行不具有可操作性。
模式三:银行通过产业基金进行投资(名股实债)并贷款
这是目前国内许多银行参与投资的方式。产业基金一般都有政府背景、行业背景,有较重的政策导向,基金门槛较高。该模式下,由政府、央企或大型国企成立产业投资母基金,商业银行运用高端理财或机构理财资金参与产业投资基金,为产业发展提供股权融资。典型的如铁路发展基金和各地方政府成立的产业投资基金或产业发展基金。
在产业投资基金模式中,商业银行通常认购优先级股权,并约定退出年限和退出方式;基金发起人和管理人(比如政府或大型央企)认购劣后股权,承担基金项目的最大风险。这种形式的融资模式本质上是通过发起人较少的资金投入,吸引和撬动更多的资金进入。在项目遭受损失时,优先级投资者将优先获得资金保障,一般情况下本金将获得兜底;项目盈利时,优先人按事先约定的比例适当参与分红。
由此看出,在优先劣后的结构化设计安排中,商业银行承担的风险是可控的,对应的收益也是有限的。这种模式虽然从形式上商业银行分享了企业的成长,但从本质上仍为承担有限风险的债权投资,因此被称为“名股实债”,是目前国内许多银行参与投资的主要途径。
模式四:银行与境内下设投资功能子公司开展投贷联动
2016年4月,银监会、科技部和人民银行联合发文,允许试点银行设立投资功能子公司,同时,将投贷联动对象限定为科创型企业,试点区域限于五个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试点银行仅十家。
在这种模式中,商业银行的子公司与第三方投资机构之间形成一种竞争关系。市场化股权投资对调查人员的综合要求较高,知识体系也和传统商业银行的评价体系不同,依靠银行现有的人才队伍,难以在项目寻找、价值判断、投后管理方面与专业的投资公司匹敌。而投资对象的正确选择是风险控制的首要环节。由于科创企业多为轻资产行业,贷款的追回难度本来就大,一旦投贷联动失败,导致的损失比一般性贷款更高,很可能导致银行集团血本无归。
1、模式的选择
在投贷联动业务开展初期,银行由于在风险投资领域缺乏相关经验,可以重点考虑与外部专业投资机构合作,借助外力拓展客户资源,并通过与外部机构合作增进信息共享和经验共享,然后再考虑开展银行集团内部的投贷联动。
在与外部机构合作过程中,为了保障银行资金安全,可以按风险投资机构实际投资数额的一定比例,在风险投资机构已经完成对企业的股权投资、相应的股权已经完成登记过户之后,再向企业发放贷款,并以借款人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个人连带责任保证为主要担保措施,必要时还可以企业实际控制人所持有的该企业全部或部分股权进行质押。
此外,还可以事先签署含权协定,当约定的条件触发时,银行可获得企业除正常本息之外的额外支付,或有权在约定时间指定第三方投资机构按照约定条件对企业进行股权投资。
2、贷款定价
贷款定价上,除了要一如既往地重视评估贷款风险,还要尽力建立长期的银企合作关系,分享企业成长红利。贷款利率在参照人民银行同期限基准利率水平的基础上,结合企业发展前景、股权投资情况、市场平均利率水平等因素综合确定。对不同地区、不同行业、不同生命周期阶段的企业,应在一定范围内实行有差别的利率定价。
3、投贷联动客户选择标准
首先,企业产品(服务)应属于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的行业范围,比如电子信息技术、生物与新医药技术、高新技术服务业、新能源及节能技术、先进制造与自动化、高新技术改造传统产业等。
其次,优先考虑股东有其他综合收益的企业,如其已获得风险投资,且有初步科研成果,银行可在风险评估的基础上,提供贷款等融资支持,并由企业股东提供有效资产抵(质)押担保。贷款到期后,如企业尚无能力偿还,股东以其他综合收益来偿还。
最后,有限考虑通过自主研发、受让、受赠、并购等方式,获得对主要产品(服务)在技术上发挥核心支持作用的知识产权的所有权,科技成果拥有一定市场转化能力的企业。
4、谨慎选择外部合作机构、合理分配利益
在选择外部合作投资机构时,应优先选择有成功合作经验的机构。还应考虑其他有投资及管理能力的机构,包括合格私募股权投资机构以及具有产业整合能力的企业单位。
在利益分配中,银行应借助自身优势,尽量扩大收益占比。银行资金的参与提高了企业抗风险的能力,商业银行信誉尤其是大型商业银行的信誉在一定程度上为企业提供了信用背书,增强了其他借贷参与者信心,使企业能够更容易地从其他渠道获得资金支持,提高了企业存活的概率。
这些都是银行在投贷联动中的价值所在。第三方机构在享受更高风险投资的同时,还享受了银行的信誉增值,降低了潜在风险,因此在最终的利益分配上,银行提供的潜在价值也应该有所体现。利益分配的基本原则是收益和风险相匹配,收益和工作量相匹配,激励和约束相匹配。一方不应完全成为另一方的资金通道或业务通道。
5、风险控制
投资与贷款的收益模式不同,在风险承担上应有所区别,贷款必须配以偿还安排和风险缓释要求,避免出现以投贷联动之名,把投资领域的风险更多地引向银行。可考虑的办法有:
银行要求第三方投资机构提供风险缓释手段。比如,第三方投资机构为银行授信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出具注资承诺函,承诺在拟授信企业不能按期还银行授信时,以新增债权或股权的方式向目标企业注资,专项用于归还银行贷款本息;出具股权回购承诺函,在拟授信企业不能按期归还银行授信时,承诺以不低于银行贷款本息的价格对于质押在银行的股权进行回购等。
需要注意的是,非上市企业的股权价值波动性大,对于质押在银行的股权价值,需要进行充分合理的估算。对于先投后贷项目,股权价值参考最近一轮股权融资的估值水平;对于先贷后投的目标企业,股权价值通常按目标企业上一年度净资产确定,且股权质押率不得超过一定比例。
加强资金账户监管。银行可要求第三方投资机构及拟授信企业在本行开立基本账户或一般账户,并由银行监控其资金流向,必要时可用于归还银行贷款。授信期间企业进入上市通道的,必须在银行开立募集资金专户,银行根据情况确定IPO资金是否用于偿还贷款;授信期间企业成功上市,PE拟全部或部分退出的,企业必须全额归还银行贷款,并由银行根据情况采用其他方式或模式与企业开展后续合作。此外,美国硅谷银行、南京银行等还通过为拟投资企业代发工资来间接把握企业经营情况。
目前对于狭义投贷联动的指导意见更多的是框架性指引,在很多细则落地之前,商业银行仍存有一些顾虑,难以放开手脚。目前需要首先明确或完善的方面包括:
尽快确认投资功能子公司的风险权重。根据《意见》,银行集团将对子公司实施并表管理,这会直接加大银行的融资压力。根据《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办法(试行)》,商业银行被动持有的对工商企业股权投资在法律规定处分期限内的风险权重为400%;商业银行因政策性原因并经国务院特别批准的对工商企业股权投资的风险权重为400%;商业银行对工商企业其他股权投资的风险权重为1250%。
目前,监管层尚未对子公司的股权投资风险权重作出规定,从以上条款来看,纳入并表资本管理的银行直投子公司投资的股权极有可能按400%的风险权重占用银行集团的风险资本金,对银行再融资压力产生负面影响。
适时放宽投资功能子公司投资企业范围,发放业务牌照,提高银行积极性。在对投资功能子公司定位上,《意见》指出,“试点机构投资功能子公司应当作为财务投资人,可选择种子期、初创期、成长期的非上市科创企业进行股权投资,分享投资收益、承担相应风险。按照约定参与初创企业的经营管理,适时进行投资退出和管理退出。”投资功能子公司的投资对象如果仅限于非上市的科创型企业,其业务范围过于狭窄。
科创企业具有高风险特征,非上市导致股权退出有一定困难,不利于子公司形成良好的盈利模式,也不利于子公司的可持续发展。如果对子公司进行牌照管理,适度放宽投资范围,允许其在科创型企业投贷联动业务之外寻求更多的投资空间,将大大激发银行参与的积极性,因为毕竟投资功能子公司的进行风险到最后都是银行集团的风险。
对投贷联动中的贷款应提高监管的风险容忍度。科创企业多是轻资产企业,而且技术更新换代速度快,技术的替代性强,真正创业成功的只在少数。按照银行传统的贷款风险评估方法,科创产业属于典型的高风险行业。尽管《意见》中提到试点机构应当确定银行及其投资功能子公司、政府贷款风险补偿基金、担保公司、保险公司之间不良贷款本金的分担补偿机制和比例,但恐怕大头的风险还是在银行这边。
其实,在解决小微企业融资难问题时,监管层就已经在不良贷款容忍度上做出了让步。对于投贷联动中的“贷”这一部分,如果也能提高贷款监管容忍度,体现风险监管上的差别性对待,将大大减轻银行顾虑,提高银行积极性。
试点期间,建议不设规模和数量目标,而是结合各参与主体的意愿和能力,由商业银行自行决定投贷联动的时点、规模,待取得成熟经验后,再逐步推广,避免试点成为硬性任务,提高潜在风险。
第一,可考虑先设立试点专业支行或在分行层面成立专业团队,在部分地区先行试点,待时机成熟后在经济发达地区或创业集聚区推广。在试点专业支行的选择上,应选择创新型企业客户基础相对较大、开展过投贷联动业务探索的支行。
第二,加强与同业合作,培育股权投资生态链。资本市场的发展前景使金融同业竞争全面展开,券商、基金、私募投资机构等也着力开发投资市场,均具备各自业务特长。目前国内大部分商业银行由于项目开办效率、市场机会把握等方面存在不足,风险考评、处置手段的灵活性也需加强,在投资标的竞争上不占优势,因此需要利用自身优势,与同业化竞争为合作。
比如,商业银行拥有充沛的客户基础,与不同行业、不同规模、不同发展阶段的众多客户均有不同程度的业务关系或具备营销基础,是投贷联动业务有待开发的珍贵资源。可构建广泛的业务基础与合作平台,与多家证券、基金、私募股权、产业金融资本以及 上市公司 建立紧密的合作关系,营造优势互补、内外互动的投资银行生态链、资本市场产品链及业务开办机制链,为投贷联动奠定未来发展的基础。
第三,建设专业化人才梯队。投贷联动业务的开展涉及领域较广,对银行前、中、后台人员专业水平的要求较高。银行中金融、财务、法律专业的人员储备较为充足,但是对于相关行业的理解以及发展趋势的把握则存在较大差距。因此,银行在开展投贷联动中应当根据具体行业规律和特点加强组织机构建设和专业化人才梯队建设,一方面通过调整机构设置打造专业、高效的产品线,另一方面通过内部培养和外部招聘相结合的方式组建一支集财务专家、法律专家和行业专家为一体的队伍。
第四,加大放权力度,调整考核标准。允许试点分行根据所在地区科创企业的融资需求,在充分衡量信用风险、市场风险等的基础上,突破金额、期限、利率、担保方式、还款方式、信用等级及授信模式等,创新融资产品,在标准化金融产品之外,为客户提供“定制”化的融资产品。
股权投资回报周期长、见效慢,对该业务的考核需考虑银行客户战略的综合贡献,而非仅仅考虑利润贡献。科创企业成长周期长,其间有很多不确定性和未知数,与银行的考核周期不匹配,应针对该类型企业制定专门的考核办法,匹配科创企业的成长周期。合理扩大对科创企业贷款不良风险的容忍度,制定专门的尽职免责条款,提高分行业务积极性。
适当提高对小型微型企业贷款不良率的容忍度,这是什么意思?
会议指出,小型和微型企业在促进经济增长、增加就业、科技创新与社会和谐稳定等方面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当前一些小型微型企业经营困难,融资难和税费负担偏重等问题突出,必须引起高度重视。要加强金融服务和财税扶持,主要加大对符合国家产业和环保政策、能够吸纳就业的科技、服务和加工业等实体经济的支持力度,引导和帮助小型微型企业稳健经营、增强盈利能力和发展后劲。
金融政策措施(一)加大对小型微型企业的信贷支持。银行业金融机构对小型微型企业贷款的增速不低于全部贷款平均增速,增量高于上年同期水平,对达到要求的小金融机构继续执行较低存款准备金率。商业银行重点加大对单户授信500万元以下小型微型企业的信贷支持。加强贷款监管和最终用户监测,确保用于小型微型企业正常的生产经营。(二)清理纠正金融服务不合理收费,切实降低企业融资的实际成本。除银团贷款外,禁止商业银行对小型微型企业贷款收取承诺费、资金管理费。严格限制商业银行向小型微型企业收取财务顾问费、咨询费等费用。(三)拓宽小型微型企业融资渠道。逐步扩大小型微型企业集合票据、集合债券、短期融资券发行规模,积极稳妥发展私募股权投资和创业投资等融资工具。进一步推动交易所市场和场外市场建设,改善小型微型企业股权质押融资环境。(四)细化对小型微型企业金融服务的差异化监管政策。对小型微型企业贷款余额和客户数量超过一定比例的商业银行放宽机构准入限制,允许其批量筹建同城支行和专营机构网点。对商业银行发行金融债所对应的单户500万元以下的小型微型企业贷款,在计算存贷比时可不纳入考核范围。允许商业银行将单户授信500万元以下的小型微型企业贷款视同零售贷款计算风险权重。适当提高对小型微型企业贷款不良率的容忍度。(五)促进小金融机构改革与发展。强化小金融机构重点服务小型微型企业、社区、居民和“三农”的市场定位。在审慎监管的基础上促进农村新型金融机构组建工作,引导小金融机构增加服务网点,向辖内县域和乡镇地区延伸机构。(六)在规范管理、防范风险的基础上促进民间借贷健康发展。严格监管,禁止金融从业人员参与民间借贷。对小型微型企业的金融支持,要按照市场原则进行,减少行政干预。财税政策措施(一)加大对小型微型企业税收扶持力度。提高小型微型企业增值税和营业税起征点。将小型微利企业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政策,延长至2015年底并扩大范围。将符合条件的国家中小企业公共技术服务示范平台纳入科技开发用品进口税收优惠政策范围。(二)对金融机构向小型微型企业贷款合同三年内免征印花税。将金融企业中小企业贷款损失准备金税前扣除政策延长至2013年底。将符合条件的农村金融机构金融保险收入减按3%征收营业税的政策,延长至2015年底。(三)扩大中小企业专项资金规模,更多运用间接方式扶持小型微型企业。进一步清理取消和减免部分涉企收费。
强调,支持中小企业发展具有全局和战略性的重要意义。一要认真落实并完善对小微企业贷款的差异化金融监管政策。二要明确将小微企业作为重点支持对象,支持专为小微企业提供服务的金融机构。三要加大财税政策对小微企业的支持力度,延长相关税收优惠政策的期限,研究进一步加大政策优惠力度。四要切实防范金融风险。要加强对民间借贷的监管,引导其阳光化、规范化发展,发挥其积极作用。
央行:加大对中小微企业信贷投放
为进一步提升银行业金融机构中小微企业(含个体工商户)金融服务能力,强化“敢贷、愿贷、能贷、会贷”长效机制建设,人民银行7月5日发布《关于深入开展中小微企业金融服务能力提升工程的通知》,从大力推动中小微企业融资增量扩面提质增效、持续优化银行内部政策安排、充分运用科技手段、切实提升贷款定价能力、着力完善融资服务和配套机制等方面,对提升中小微企业金融服务能力提出具体要求。
《通知》要求,加大对中小微企业的信贷投放,优化对个体工商户的信贷产品服务,扩大普惠金融服务覆盖面。银行业金融机构要加大普惠金融科技投入,创新特色信贷产品,开发并持续完善无还本续贷、随借随还等贷款产品,提升用款便利度,降低中小微企业融资的综合财务成本。依托人民银行征信中心应收账款融资服务平台,为供应链上下游中小微企业提供融资支持。
为持续优化银行内部激励机制安排,《通知》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加大对分支机构普惠小微贷款的考核比重。强化差异化考核,对服务小微企业成效显著的分支机构,在绩效考评、资源分配中予以倾斜,并适当下放授信审批权限;对服务小微企业工作不力的,要在考核中予以体现并督促整改。进一步提高小微信贷从业人员免责比例,适当提高不良贷款容忍度,鼓励建立正面清单和负面清单,明确界定基层员工操作规范,免除小微信贷从业人员的后顾之忧。
《通知》强调,各银行业金融机构要将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内嵌到内部定价和传导相关环节,提升贷款差异化、精细化定价水平,强化负债成本管控能力。其中,要求人民银行各分支机构要加强存款利率监管,充分发挥市场利率定价自律机制作用,引导银行业金融机构合理确定存款利率,稳定负债成本。加强对互联网平台存款和异地存款的管理,依法从严处理高息揽储等违规行为,推动降低中小银行业金融机构负债成本。
此外,为强化监管部门的保障措施,《通知》明确,人民银行各分支机构要认真开展小微企业信贷政策导向效果评估,强化评估结果运用,督促银行业金融机构改进完善中小微企业金融服务;要在前期开展中小微企业融资环境评价试点的基础上,进一步优化融资环境评价体系。重点关注银行业金融机构内部资源配置、完善考核评价、尽职免责落实、首贷户拓展、随借随还产品创新等,以及地方政府中小微企业信用信息共享机制、融资担保和风险补偿机制以及不动产、知识产权和应收账款登记评估建设等,推动地方营造良好融资环境。
无本续贷政策
则明确提出,对于小微企业,要落实无还本续贷、尽职免责等监管政策,提高小微企业贷款不良容忍度,有效发挥监管考核“指挥棒”的激励作用。则明确提出,对于小微企业,要落实无还本续贷、尽职免责等监管政策,提高小微企业贷款不良容忍度,有效发挥监管考核“指挥棒”的激励作用。
法律依据:
《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一条本规定所称的民间借贷,是指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之间进行资金融通的行为。经金融监管部门批准设立的从事贷款业务的金融机构及其分支机构,因发放贷款等相关金融业务引发的纠纷,不适用本规定。
第二条出借人向人民法院提起民间借贷诉讼时,应当提供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以及其他能够证明借贷法律关系存在的证据。当事人持有的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没有载明债权人,持有债权凭证的当事人提起民间借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被告对原告的债权人资格提出有事实依据的抗辩,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原告不具有债权人资格的,裁定驳回起诉。
第二十四条借贷双方没有约定利息,出借人主张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自然人之间借贷对利息约定不明,出借人主张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除自然人之间借贷的外,借贷双方对借贷利息约定不明,出借人主张利息的,人民法院应当结合民间借贷合同的内容,并根据当地或者当事人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市场报价利率等因素确定利息。
第二十五条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合同约定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是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的除外。前款所称“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是指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自2019年8月20日起每月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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