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顶名贷款
冒名、顶名贷款是通过欺骗手段获取信用社信贷资金的一种欺诈行为。
冒名、顶名贷款是通过欺骗手段获取信用社信贷资金的一种欺诈行为。其表现通常为:
1、贷款人因本人不符合贷款条件或其他违规原因,不能通过正常程序在农村信用社取得贷款,而虚构借款人或在“借款人”不知情的情况下,通过私刻假名章、制造假证件或盗用他人有效证件、伪造虚假贷款合同等非法手段获取的贷款。
2、在他人知情或经他人允许的情况下,以他人名义获取的贷款。
3、内部人员违法违规,与用款人恶意串通,采取冒名、顶名的手段为不符合条件的关系人发放贷款,或采取冒名、顶名方式套取信用社贷款供自己使用。
以自己的名字为他人贷款会怎么样
一、以自己的名字为他人贷款会怎么样 随着小型市场的经济膨胀,很多人会进行一些贷款,但难免会碰到一些不易推脱的贷款,有些关系比较亲密的人会请求以自己的名字为他人贷款,这在法律上是没有明确规定的,算不上属于违法行为,但如果是别人在你不知情的情形下,去申请贷款,那么就是属于顶名贷款,是一种违法行为。 1、顶名贷款又叫冒名贷款,是指他人冒用你的名字,这你是不知情的,在此情况下你有一个追认的权利,如果你拒绝追认,银行是不会放贷的,你还可以要求冒名人承担 侵权责任 ; 2、用自己的名义为他人贷款,看您的名字落在哪个位置。如果是作为银行的相对人,你就是贷款人,自担责任;如果你是保 证人 ,那么在别人不能偿还贷款时你将承担保证责任,不过承担保证责任后你对贷款人有一个追偿权。 二、相关法律规定 《 民法典 》(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第六百六十九条6868订立 借款合同 ,借款人应当按照贷款人的要求提供与借款有关的业务活动和财务状况的真实情况。 第六百七十条6868借款的利息不得预先在本金中扣除。利息预先在本金中扣除的,应当按照实际借款数额返还借款并计算利息。 第六百七十一条6868贷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日期、数额提供借款,造成借款人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 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日期、数额收取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的日期、数额支付利息。 第六百七十四条6868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利息。对支付利息的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借款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借款期间一年以上的,应当在每届满一年时支付,剩余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 第六百七十五条6868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 第六百七十六条6868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 在为他人贷款时,还是需要小心行事,因为意外发生的话,这笔贷款就需要你来偿还,在为他人贷款时,最好还是有一些协议,这样也是为了避免一些不必要的麻烦。但建议,以自己的名义为他人贷款实属一种不妥的方式,毕竟当今社会信用是越来越重要的。
用自己的名义给朋友贷款对自己有什么好处没有?
1、顶名贷款又叫冒名贷款,是指他人冒用你的名字,这你是不知情的,在此情况下你有一个追认的权利,如果你拒绝追认,银行是不会放贷的,你还可以要求冒名人承担侵权责任;
2、用自己的名义为他人贷款,看您的名字落在哪个位置。如果是作为银行的相对人,你就是贷款人,自担责任;如果你是保证人,那么在别人不能偿还贷款时你将承担保证责任,不过承担保证责任后你对贷款人有一个追偿权。
二、相关法律规定
《民法典》(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第六百六十九条 订立借款合同,借款人应当按照贷款人的要求提供与借款有关的业务活动和财务状况的真实情况。
第六百七十条 借款的利息不得预先在本金中扣除。利息预先在本金中扣除的,应当按照实际借款数额返还借款并计算利息。
第六百七十一条 贷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日期、数额提供借款,造成借款人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
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日期、数额收取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的日期、数额支付利息。
第六百七十四条 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利息。对支付利息的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借款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借款期间一年以上的,应当在每届满一年时支付,剩余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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