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业银行贷款案例分析
1 :固定资产没有。负债过高,资不抵债 ,担保人没有足够的偿还能力。不会给他贷款
2:王某虽没有房子,但收入较为稳定,虽然负债颇高,但是担保人有足够的能力偿还 ,可以贷款
经济法担保法案例
1.该题涉及抵押权顺位问题。李某向潘某的借款属于民间借款合同,且没有设定任何担保,属无担保债权,无权要求李某以房产变卖清偿债务。建设银行和赵某的债权设定抵押担保,故按登记先后顺序清偿。房屋变卖14万首先清偿建设银行10万且加计利息和拍卖费用,剩余不足4万不足清偿赵某。赵某和潘某有权要求李某承担违约责任。
2.抵押合同有效。李某构成无权处分,银行设定抵押合同并以登记,适用善意取得制度取得抵押权。但是赵某的抵押合同并未登记,抵押合同有效而抵押权没有成立。
3.抵押物灭失,抵押权人可以就保险金优先受偿。但该债权未到履行期限,抵押权人可要求提存该10万元保险金以备偿。
民事法务实训案例【关于贷款抵押和担保】
没有超过诉讼时效。这不是纯粹民事经济纠纷,还有国家银监会的相关规定。对于A公司返还贷款本金2000万元及利息,我认为未超过诉讼时效,因为A公司法定代表人李某在《催款通知单》上签字并加盖A公司法人印章,可以认定为A公司承认对贷款的偿还义务,诉讼时效可以重新开始计算,2008年2月10日尚在诉讼时效期限之内;
其次,因为抵押未作登记,故抵押无效,银行不能就C公司抵押的房产享有优先受偿权。但如果抵押合同中约定了缔约过失责任,则银行可就所受损失向抵押人追究缔约过失责任。诉讼时效期间从确定履行期限的,诉讼时效期间从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不能确定履行期限的,诉讼时效期间从债权人要求债务人履行义务的宽限期届满之日起计算,但债务人在债权人第一次向其主张权利之时明确表示不履行义务的,诉讼时效期间从债务人明确表示不履行义务之日起计算。
银行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就是明确表示债务人不履行偿还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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