淄博公积金贷款高额度调为50万 低首付20%
自2015年10月15日至2020年10月14日,淄博市将加大住房公积金贷款力度、放宽住房公积金提取条件。
2015年10于 ,淄博市政府办公厅下发《关于完善公积金管理体制扩大住房消费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意见》指出,自 2015年10月15日至2020年10月14日 ,淄博市将加大住房 公积金贷款 力度、放宽 住房公积金提取 条件。
贷款高额度调整为50万元 低 首付款 比例降至20%
根据《意见》,淄博市住房公积金贷款高额度将统一调整为50万元。住房公积金 贷款期限 延长至借款人法定 退休年龄 后5年,贷款长期限30年。以身份证上确定的时间为准。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不可申请贷款。贷款期限的确定以借款人可贷期限为准。
缴存职工家庭使用住房公积金 个人住房贷款 购买首套普通自住住房,低首付款比例为20%;对拥有1套住房并已结清相应 购房贷款 的职工家庭,为 改善 居住条件再次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购买住房的,低首付款比例由30%降低至20%,执行 首套房 利率。
取消对购买第二套普通自住住房的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职工现有自住住房人均建筑面积不超过淄博市 人均住房建筑面积 的限制。对于原先按照 二套房 利率发放的住房公积金贷款,参照中国人民银行的利率调整期限规定,于次年1月1日,统一调整为首套房利率。
至贷款申请之日,职工所在单位连续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1年以上,职工本人连续正常缴存6个月以上,可申请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对曾经在异地缴存住房公积金,现在淄博市缴存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时间可根据原缴存地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出具的缴存证明合并计算。
合力贷款 组合贷款等政策将落地
在淄博市内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本人及配偶、父母(包含配偶父母)和子女(含配偶),可以申请办理合力贷款业务。住房买受人(或具有 共有产权 的配偶)为借款人,其他参与合力 贷款人 员为共同借款人。共同借款人须在淄博市内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无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余额且共同借款人及其配偶没有或已解除为他人提供的住房公积金贷款保证。借款人、共同借款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在贷款 存续期 间将被冻结。公积金账户内的余额,可用于归还此笔贷款。
职工在就业地缴存住房公积金, 户籍 地为淄博市并在淄博市购买自住住房的,持就业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出具的缴存证明,符合淄博市住房公积金贷款基本条件的情况下,可向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申请住房公积金异地贷款。在淄博市缴存住房公积金,在异地工作的淄博市单位职工,也可以申请住房公积金异地贷款。
已办理个人 住房商业贷款 的借款人,达到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基本条件,原商业贷款正常还款,且此笔贷款无 逾期 记录,原商业贷款所购住房房产证、土地证已经办结的情况下,可在还款期间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申请用住房公积金贷款 置换 商业住房贷款(即商转公贷款)。商转公贷款的额度不超过现行规定的住房公积金贷款限额,同时不高于原商业住房贷款余额(取千元以上整数)。
组合贷款是指个人所申请的住房公积金贷款不足以支付购买住房所需资金,同时向银行申请商业性住房贷款,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和受托银行为个人同时办理两种住房贷款的一种 贷款方式 。申请组合贷款的借款人须同时符合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和商业性住房贷款的条件。组合贷款额度须同时符合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和商业性住房贷款的有关规定。
符合条件可一次性提取职工本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的住房公积金
职工在淄博市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本人及配偶在淄博市无自有住房且租赁住房的,可申请提取夫妻双方住房公积金支付普通自住住房房租。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房租自2015年1月份执行。根据职工支付房租情况,依据提取标准(租房面积原则上控制在90㎡以内,单位 租金 价格7元/㎡,同时,当月提取额度不得超过职工及配偶当月公积金实际缴存额度),以家庭为单位,一次提取不超过12个月的租金。
在淄博市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购买自住住房没有申请使用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的:购买 一手房 的职工在房管部门备案的《 商品房买卖合同 》签订日期3年以内; 购买二手房 的职工在 契税 《税收 完税证明 》填发日期3年以内,凭有效证明材料,可一次性提取职工本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的住房公积金,父母、子女必须与夫妻中的一方为同一户籍。提取金额合计不得超过购房款总额。提取人均须无住房公积金贷款余额。职工购买自住住房已经申请使用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的,自还款第2个月始,可申请提取职工本人及其配偶的住房公积金逐月归还住房公积金贷款,或者正常还款满12个月后,一次性提取住房公积金还清住房公积金贷款。
职工本人及其配偶无住房公积金贷款余额的,可申请提取夫妻双方住房公积金支付其在淄博市一套自住住房 物业费 。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物业费自2015年8月份执行,每次提取金额多不得超过12个月的物业费。职工本人及其配偶无住房公积金贷款余额的,在取得 住宅专项维修资金 发票3年内,可申请提取夫妻双方住房公积金支付其在淄博市一套自住住房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提取额度不得超过所缴纳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总额。
2019年山东淄博规范调整部分住房公积金提取政策
14日,淄博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印发了《关于规范调整部分住房公积金提取政策的通知》,对淄博市部分公积金提取政策进行了调整。根据新调整的提取政策,对于已办理住房公积金购房提取手续的,不得再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而且在原籍利用宅基地住房置换还迁房的,也可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
办理住房公积金购房贷款按“先还贷后提取”原则
职工购买自住住房不申请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可在购房发票或税控收据登记日期一年以内,凭有效证明材料,一次或分次提取职工及配偶的住房公积金,累计提取总额不得超过实际发生的购房支出,在办理住房公积金购房提取手续后,不得再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职工购买自住住房申请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的,按照“先还贷后提取”的原则,可申请办理提取住房公积金分期归还住房公积金贷款,分期提取金额最多不能超过借款合同约定的12个月应还款额。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一年后,可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一次性还清住房公积金贷款。
失业2年未就业可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
职工辞职后未再就业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的,户籍在淄博市的,当失业满24个月没有再就业时,可凭《淄博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表》、身份证、解除劳动关系证明、《失业证》、户口簿等有效证明材料申请办理销户提取本人账户中的住房公积金余额。户籍不在淄博市的,可凭《淄博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表》、身份证、解除劳动关系证明、《失业证》、户口簿等有效证明材料及时申请办理。
职工辞职失业后,仍有住房公积金贷款余额的,不得办理销户提取和分期归还住房公积金贷款业务,只能申请办理提取住房公积金一次性还清住房公积金贷款业务,待住房公积金贷款结清后,方可按照相关规定办理销户提取手续。
宅基地置换的还迁房可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
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规定,职工在原籍宅基地建造、翻建自住住房的,可申请提取职工账户中的住房公积金。随着新农村建设的进程,旧村改造、城中村拆迁等形成了宅基地住房置换还迁房的格局。
对于在原籍利用宅基地住房置换还迁房的,可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需要提供的材料包括《淄博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表》、身份证、户口簿、拆迁安置补偿协议、补缴差价发票。提取公积金金额不得超过补缴差价发票金额。
除了上述材料,还要提供身份证、拆迁安置补偿协议签字页的扫描件。
无房且租房的职工可提取公积金支付房租
职工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满3个月,职工本人及配偶在淄博市没有自有住房且租赁住房的,可申请提取夫妻双方住房公积金支付房租。租赁面积原则上控制在90㎡以内,按照7元/㎡的租金价格,以家庭为单位,确定最高提取额度。
同时,当月提取额度不得超过职工及配偶当月公积金实际缴存额度。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房租执行时间以住建部、财政部、人民银行《关于放宽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房租的通知》(建金【2015】19号)下发日期为准。
职工提取公积金支付房租需要提供的材料包括《淄博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表》、身份证、职工本人、配偶以及共同生活的子女名下无房产的房屋登记查询证明。
公积金贷款新政三大亮点
家庭成员工资收入合并计算贷款额度
此次调整制定出台了住房公积金家庭直系亲属合力贷款政策。主要是符合淄博市住房公积金贷款条件的家庭直系亲属,包括父母(含配偶父母)和子女(含配偶)可以合力贷款。住房买受人为借款人,其他参与人员为共同借款人。
“在计算家庭收入时,参与的家庭成员工资收入可以合并计算。这一政策有效解决了因借款人收入低,导致贷款额度低的问题,充分发挥了家庭成员间的互助作用。”4月16日,淄博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相关工作人员表示。
外地就业户籍在淄也可申请公积金贷款
根据新的政策,职工在就业地缴存住房公积金,户籍地在淄博市,如果在淄博购买自住普通住房,同时符合淄博市住房公积金贷款条件的,可以持就业地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出具的缴存证明等材料,在淄博市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
最低首付款比例取消建筑面积限制针对个人首套房贷款,此次调整取消了建筑面积的限制,将最低首付款比例统一调整为20%。另据工作人员介绍,此次调整还取消了对购买第二套普通自住住房职工原住房不超过淄博市人均建筑面积的限制。
淄博公积金贷款额度是多少
法律分析:淄博公积金最高贷款额度为60万元。职工购买首套房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最高贷款额度为60万元。职工购买二套房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夫妻双方均连续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及家庭直系亲属合力贷款的,最高贷款额度为50万元;仅一方连续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最高贷款额度为40万元。
住房公积金,是指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和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其在职职工,对等缴存的长期住房储蓄。
住房公积金制度实际上是一种住房保障制度,是住房分配货币化的一种形式。住房公积金制度是国家法律规定的重要的住房社会保障制度,具有强制性、互助性、保障性。单位和职工个人必须依法履行缴存住房公积金的义务。职工个人缴存的住房公积金以及单位为其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实行专户存储,归职工个人所有。
法定公积金,也叫强制性公积金,是指按照法律规定的比例必须提取的公积金。任意公积金又称任意盈余公积金,是指根据公司章程或股东会决议于法定公积金外自由提取的公积金。
法律依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
第三条 职工个人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和职工所在单位为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属于职工个人所有。
第四条 住房公积金的管理实行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决策、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运作、银行专户存储、财政监督的原则。
第五条 住房公积金应当用于职工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作他用。
第六条 住房公积金的存、贷利率由中国人民银行提出,经征求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后,报国务院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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