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做假房担保抵押骗贷是不是犯罪?
一、如果以非法占用为目的的,欺骗个人的,构成 诈骗罪 根据我国〈 刑法 〉的相关规定: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伪造的产权证明作 抵押 ,隐瞒事实真相,骗取他人财物,构成诈骗罪。又因为 房产抵押贷款 的数额不小,又符合诈骗罪中数额特别巨大的情节,司法实践中,很可能判处10年以上 有期徒刑 。 该罪的基本构造为:行为人以不法所有为目的实施欺诈行为→被害人产生错误认识→被害人基于错误认识处分财产→行为人取得财产→被害人受到财产上的损失。 二、诈骗罪的量刑数额以及处罚规定 关于诈骗罪犯罪数额(以人民币计算)认定标准,各地并不完全相同,基本的标准:诈骗公私财物价值三千元至一万元以上、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 《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诈骗罪】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拘役 或者 管制 ,并处或者单处 罚金 ;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 三、如果是诈骗金融机构的,构成 贷款诈骗罪 贷款诈骗罪(刑法第193条),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编造引进资金、项目等虚假理由、使用虚假的经济合同、使用虚假的证明文件、使用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超出抵押物价值重复担保或者以其他方法,诈骗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贷款、数额较大的行为。贷款诈骗罪属于金融犯罪的一种。 (一) 刑罚 处罚规定: 1、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 2、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 3、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 没收财产 : (二)量刑的基本标准: 2万元、5万元、20万元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193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的起点。
担保公司私自拿卖家身份证去贷款,需要承担什么责任?
一、担保公司在未取得卖家同意而私自去银行贷款,是办不下来的,除非卖家亲自到场办理贷款,如果是亲自去的,担保公司不承担责任;
二、现实当中也存在当事人不到场而由担保公司直接拿着他人身份证而去贷款的情形,这并不会形成真正意义上的贷款关系,担保公司可能会涉嫌骗取贷款行为,或者成为银行工作人员非法发放贷款行为的共犯,这两者银行都追究不了卖家的还款责任;
我在网上找了个担保公司帮我申请贷款,第二天有人打电话来说是担保公司的,她说我的申请通过了,叫我到农
【百度反诈骗联盟团队】特别提醒:
请警惕网络上发布的各种虚假贷款和办卡信息的骗局!网上发布的所有只凭身份证就可以贷款或者办理信 用卡的信息大部分都是低级骗局,无论公司是否注册备案,都不要相信,骗子先骗你签订传真合同,并按捺手印,然后会一步步骗取你先支付首月利息、履约费、保证金、保险费、担保费、放款费、公证费、征信费、抵押金、开卡费等等,还会以你银行流水不足、查验你的还款能力或者是验资为名,要求你将自己账户上所有的资金打至骗子的账户,甚至要求你到指定银行办理银行卡,然后绑定骗子的手机号码等低级诈骗手段,如果你不按骗子的要求交纳费用,骗子会以你已经和他们签了合同为名,威胁要起诉你违约,并威胁你赔偿巨额违约金,这实为低级的诈骗手段和典型诈骗!
请永远记住,无论在任何情况下,都不要先给其他人汇款、转账,以免被骗!更不要相信骗子的任何威胁,由于对方涉嫌诈骗,所以,和骗子签的合约没有任何法律效力,更不存在违约之说,骗子威胁到法院起诉赔偿违约金的低级诈骗手段更是纯属无稽之谈,无需任何担心。
所以,特此提醒广大网友,不要相信网上各种投资、融资担保公司以及各类小额贷公司发布的此类贷款或者办卡信息,特别是北京、上海、广州、深圳等大城市的这类公司基本都是骗子公司!如果被骗,无论金额大小,都请选择报警!如此猖狂诈骗,还请各地公安机关大力打击和整顿!
————————————————————————————————————————
有志于反诈骗的知识豪杰,快来加入【反诈骗联盟团队】吧,请点击下方的【反诈骗联盟】申请加入,一起答疑助人,让天下无骗,没你不行!
担保公司和企业串通套取银行贷款是什么行为?
骗取担保属于一种违法行为,担保是指法律为确保特定的债权人实现债权,以债务人或第三人的信用或者特定财产来督促债务人履行债务的制度。那么,是否存在恶意串通骗取担保的情况呢?下面就由华律网小编为读者进行相关知识的解答,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案情简介:如何认定是否属于恶意串通,骗取担保的情形
经借款人曹某申请,2005年5月18日,王某与借款人曹某及三借款合同一份,合同约定由三人按5万元的份额作担保,保证人之间对还责任。合同还约定,逾期还款的从逾期之日起按逾期贷款罚息利率计收利息(按合同利率加收40%计算)。合同签订当日,王某通过转账方式把借款转入借款人的户头。借款期满后借款人下落不明,三人经王某提示催要也未清偿所担保的借款。为此,请求依法判令:(1)三人各自偿还担保金额5万元人民币总计15万元;三人各自支付5万元担保金额的利息3 757.24元合计11 271.73(自2005年9月20日至2006年5月29日止的利息)。(2)三人各自承担逾期还款5万元担保金额的违约金(按月12.054‰计算),自2006年5月30日始至还清款项之日止。(3)三人间相互承担连带偿付责任。(4)诉讼费用由三人承担。
法院判决:应当予以支持
2005年5月16日,长汀立辉文武学校的负责人曹某,以建校舍为由向王某出具报告一份,申请贷款15万元。2005年5月18日,王某与借款人曹某签订了保证借款合同一份,其主要内容是:曹某向王某借款15万元用于建校舍,借款期限为2005年5月18日至2006年5月18日,月利率为8.61‰按季结息;在借款人不按期归还借款本金又未获准展期,从逾期之日起按逾期贷款罚息利率计收利息(逾期贷款罚息按合同利率加收40%计算);保证人对借款人的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保证范围包括贷款的本金、利息、罚息、逾期利息、复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贷款人实现债权的一切费用,若保证人为两个或两个以上,保证人之间对借款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借款人违约致使贷款人采取诉讼方式实现债权的,借款人和保证人应当承担贷款人为此支付的律师费、差旅费及其他实现债权的费用。王某和借款人均在合同上有签字盖章,三人也在合同中的保证人栏内各签注有“同意担保五万元”的字样,且有签名和私章。同日,王某向曹某支付了约定的15万元借款,并出具了借款借据一份,三人也均在该借据上有签字盖章。王某与曹某及三人间的保证借款合同,系各当事人间的真实意思表示,其内容未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属有效合同。合同一旦有效成立,即应严格遵守。三人在曹某未如期还款的情况下,未履行保证合同约定的代偿义务,显然已构成违约。王某要求三人各自偿还担保金额5万元及其利息,相互间承担连带偿付责任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支持。
担保公司协助骗取贷款的介绍就聊到这里吧,感谢你花时间阅读本站内容,更多关于担保公司帮申请贷款骗局、担保公司协助骗取贷款的信息您可以在本站进行搜索查找阅读喔。
还没有评论,来说两句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