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市房地产抵押贷款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房地产抵押贷款管理,保障抵押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房地产金融事业和房地产经济的发展,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管理规定。第二条 凡在大连市的城市(市、县城、建制镇和工矿区)规划区内进行房地产抵押贷款活动的,均应遵守本管理规定。第三条 本管理规定所称房地产抵押贷款,是指抵押人(合法拥有房地产的权利人)向抵押权人(经依法注册的金融机构)以房地产作为按期归还贷款的担保,在抵押人不能按期还款时,抵押权人有权依法处置该抵押物,并优先得到偿还的借款方式。第四条 各级房地产管理机关及其房地产交易管理机构(以下称房地产抵押主管机关)与贷款银行各分支行应当密切配合,认真做好房地产抵押贷款的管理工作。第五条 房地产抵押贷款应遵循自愿、互利、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依照本管理规定进行的房地产抵押贷款活动受法律保护。第二章 抵押物第六条 下列房地产或权益可以抵押:
(一)依法定程序有偿取得的并在有效使用期限内的国有土地使用权;
(二)已领有合法房屋所有权、土地使用权证的房屋;
(三)符合预期取得房地产权条件,并已经房地产管理机关进行了产权登记备案的未竣工建筑物;
(四)依法生效的商品房预购合同。第七条 下列房地产或权益不得设定抵押:
(一)未进行房地产权登记或登记备案的;
(二)产权有纠纷争议的;
(三)用于公共福利事业和列入文物保护的;
(四)被依法查封、扣押或采取其他保全措施的;
(五)已公告规划拆迁的;
(六)已经预售的;
(七)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其他不得抵押的。第八条 以土地使用权设定抵押的:
(一)不得违背国家有关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法规和该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合同的规定;
(二)应连同地上建筑物及其他附着物同时抵押;
(三)抵押合同登记后在抵押地块上新建的建筑物及其他附着物,不属于抵押财产。第九条 以房屋设定抵押的:
(一)应连同该房屋使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同时抵押;
(二)以同一幢房屋中的部分设定抵押的,应按抵押房屋面积占整个房屋建筑面积的比例,折算抵押房屋在整个房屋使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所占份额同时抵押。第十条 以按份共有的房地产设定抵押的,抵押人应书面通知其他共有人,并以抵押人所占有的份额为限;以共同共有的房地产设定抵押的,抵押人应事先征得其他共有人的书面同意,所有共有人均为抵押人。第十一条 以已出租的房地产设定抵押的,抵押人应将租赁情况如实告知抵押权人,并书面通知承租人。抵押期间原租赁合同继续有效。抵押期间租赁期满,需要重新确立租赁关系的,须经抵押权人同意后方可签订租赁合同。第十二条 以国有房地产设定抵押的,须经政府或政府授权的部门批准或同意;以集体企业或无上级主管部门企业所有房地产设定抵押的,须经职工代表大会同意。第十三条 外商投资企业、内联企业以其房地产设定抵押的,须经企业董事会或股东大会或者联合管理机构书面批准,所设定的抵押期不应超过该企业的经营期限。第十四条 以利用银行贷款购建的房地产设定抵押的,在未还清贷款以前,须经原贷款银行同意。第十五条 以房地产中未设置抵押的部分设定抵押时,抵押人应事先将已作抵押的状况告知拟接收抵押的当事人。
已作抵押的房地产原则上不得重复抵押,因特殊情况需要再作抵押的,须征得原抵押权人书面同意。
已作抵押的房地产不属于破产财产。但超过偿还抵押贷款数额的,超过部分属于破产财产范围。第三章 抵押贷款合同的订立和登记第十六条 房地产抵押贷款的双方当事人应按统一规范的格式签订房地产抵押贷款合同,抵押贷款合同中应注明以下事项:
(一)抵押人和抵押权人的单位名称或个人姓名、个人工作单位、住所或地址,抵押人的开户金融机构及账户;
(二)抵押贷款的金额、币种、用途、期限、利率、支付方式、归还本息方法;
(三)抵押物的名称、面积、位置、权属证件号码、有效使用期限;
(四)抵押率;
(五)抵押物权证的保管和归还方式;
(六)抵押物的占管人、占管方式、占管责任、归还方式及意外毁损、灭失的责任;
(七)抵押的保险险种、险别及赔偿方式;
(八)违约责任及争议解决方式;
(九)其他约定事项;
(十)合同订立的时间、地点和当事人签名盖章。
大连市污染源治理专项基金有偿使用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了加快对环境污染源的治理,合理使甲污染源治理专项基金,根据国务院发布的《污染源治理专项基金有偿使用暂行办法》,制定本管理规定。第二条 凡在大连市辖区内使用污染源治理专项基金的企业、事业单位,均应执行本管理规定。第三条 市及县(市)、区环境保护部门,是实施污染源治理专项基金有偿使用的主管机关,应会同财政、金融等部门,加强对筹集使用污染源治理专项基金的管理和监督工作。第四条 污染源治理专项基金,由市、县(市)、区环保部门分别设立,实行分级负责,统一管理,并委托建设银行开设“基金专户”,对外办理有偿使用贷款。第五条 污染源治理专项基金的主要来源:
(一)从用于补助重点排污单位治理污染源的超标排污费中,提取百分之三十资金;
(二)污染源治理专项基金有偿使用的贷款利息、滞纳金和挪用贷款的罚息(扣除银行手续费)。第六条 污染源治理专项基金的使用范围:
(一)重点污染源治理项目;
(二)“三废”综合利用项目;
(三)污染源治理示范工程;
(四)并、转、迁企业的污染源治理设施。第七条 污染源治理专项基金的贷款对象,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按规定缴纳足额超标排污费的;
(二)治理项目经研究、论证,切实可行的;
(三)自筹资金占投资总额百分之四十以上的;
(四)具有偿还贷款能力的。第八条 符合贷款条件和使用贷款范围,并属下列情况的,可予以优先贷款:
(一)限期治理项目;
(二)污染严重亟待治理项目;
(三)自筹资金占投资总额百分之六十以上的项目。第九条 企事业单位申请贷款,须将《污染源治理专项贷款申请表》和可行性研究报告,报送主管部门预审和建设银行核实偿还能力后,由环保、财政部门办理审批手续。第十条 建设银行根据环保、财政部门的审批手续,与贷款单位签订借款合同,按期如数发放贷款,并对贷款的使用进行监督,及时催收本息和向环保、财政部门报送贷款发放、回收报表。第十一条 专项基金的贷款期限,不得超过三年。贷款月利率,一年期为千分之二点四,二年期为千分之二点七,三年期为千分之三。贷款利息按季结清。第十二条 贷款单位治理污染的建设项目竣工后,须向审批贷款的环保、财政部门提交污染源治理项目竣工验收申请报告。经验收合格,还款确有困难的,须报环保、财政部门审核批准,酌情豁免部分贷款本金。第十三条 贷款单位因情况变化要求变更、解除贷款合同的,应及时向贷款银行申明理由,并报审批贷款的环保、财政部门批准。第十四条 贷款单位偿还贷款本息(不含豁免部分)可以用下列资金:
(一)企事业单位的自有资金;
(二)“三废”综合利用利润留成;
(三)上级拨给的污染源治理资金;
(四)贷款项目投产后的新增效益。第十五条 贷款单位不能按期偿还贷款本息的,银行有权限期扣回,并按有关规定加罚利息。第十六条 贷款单位挪用贷款的,建设银行有权收回部分或全部贷款,对挪用部分,按贷款最高月利率千分之三收取利息,并按月利率千分之六加收罚息,对单位负责人和直接责任者要追究责任;触犯刑律的,由司法机关依法惩处。第十七条 本规定由大连市环境保护局负责解释和组织实施。第十八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大连能做无抵押贷款吗?无抵押贷款是真的吗
现在有很多的地方都是可以进行申请办理无抵押贷款的,在大连的这个地区也不例外,都是可以进行申请无抵押贷款的,这类无抵押贷款又是可以叫做信用贷款的,只要满足条件都是可以申请,那么,大连无抵押贷款是真的吗?大连能做无抵押贷款吗?
现在有很多的地方都是可以进行申请办理 无抵押贷款 的,在大连的这个地区也不例外,都是可以进行申请无抵押贷款的,这类无抵押贷款又是可以叫做 信用贷款 的,只要满足条件都是可以申请,那么,大连无抵押贷款是真的吗?大连能做无抵押贷款吗?
大连能做无抵押贷款吗
1、一般来说想要办理银行无抵押贷款,它要求的是中国籍公民(非港澳台),年龄在20~70岁之间的有固定收入人员,然后他提供以下几种基本资料就能办理:身份证明(必须原件)。
2、工作/经营证明(可复印件)收入/公私证明(必须原件)住址/经营场所证明(可复印件)个人/企业 征信 (必须原件)当你准备到以上几种材料后,你需要到该公司填写贷款申请表,授权书,以及协议书。
3、该公司会花费几天的时间来审核你准备的材料的真实性,以及你的个人的信用评级。如果审核通过,那么你需要携带申请时的材料的原件以及该公司要求的银行卡到公司填写合同书。
4、注:贷款前需问清楚费率,期限,还款方式。签署合同时需详细了解还款及所还金额, 违约金 数。贷后依照个人情况选择按期还款,还是一次还清。
大连无抵押贷款是真的吗
1、是真的,办理无抵押贷款请前往正规的金融机构和银行网上各种担保类公司发布的只凭身份证就可以贷款或者大额办理信用卡的信息大部分都是低级骗局,请不要相信,骗子骗你签订合同,然后会一步步要求你先支付首月 利息 、履约费、 保证金 、保险费、担保费、放款费、公证费、抵押金、开卡费等等。
2、甚至还会以验资为名,要求你将自己账户上所有的资金打至骗子的账户,如果你不交纳,骗子会以你已经和他们签了合同为名,威胁要起诉你违约,并赔偿巨额违约金,这实为低级的诈骗手段和典型诈骗!
3、不要相信骗子的任何威胁,由于对方涉嫌诈骗,所以,和骗子签的合约没有任何法律效力,更不存在违约之说,请永远记住,对方以任何理由要求你先支付任何费用的,都是绝对的诈骗,无论在任何情况下,都不要先给其他人汇款、转账,以免被骗!
以上就是对大连无抵押贷款是真的吗以及大连能做无抵押贷款吗的相关内容。只要是个人的信用没有不良记录的情况下,基本上都是可以进行申请这类无抵押个人贷款的,也是可以到当地相关部门来进行查询一下信用问题。
大连民间借款
民间借贷是指公民之间、公民与法人之间、公民与其它组织之间借贷。只要双方当事人意见表示真实即可认定有效,因借贷产生的抵押相应有效,但利率不得超过人民银行规定的相关利率。民间借贷分为民间个人借贷活动和公民与金融企业之间的借贷。民间个人借贷活动必须严格遵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的有关规定,遵循自愿互助、诚实信用原则。
(一)利率问题 对于民间借贷的利率,《合同法》作出了借款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限制借款利率的规定;司法解释则具体规定为约定利率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也就是说,民间借贷的利率最高不得超过同期银行贷款利率的4倍,双方可在银行同期贷款利率4倍内协商。如目前一年期的银行贷款年利率为5.85%,则一年期的民间借贷年利率不得超过23.4%。由此可归纳为在银行同期贷款利率4倍以内的属于合法利率,超过4倍的,属于高利贷,而高利贷的部分是不受法律保护的。 (二)利息问题 1、法律对民间借贷的利息并无强制要求,有偿或无偿由双方约定。如当事人对利息有约定的,借款人应按约定支付利息;如当事人对对利息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视为不支付利息。因此,贷款人要想收取利息,必须对利息作出明确的约定,否则,按无息处理。 2、即使是无息借贷,借款人逾期不还款,贷款人有权要求偿付逾期利息;或不定期无息借贷经催讨不还,贷款人要求偿付催后利息的,可参照银行同类贷款利率计息。 (三)“超四倍”利息在合同履行后的返还问题 在此,我们不得不提醒贷款人注意:双方约定利率超过四倍,在履行完毕后,借款人又起诉,要求对超过四倍部分予以返还。对以上请求是否支持,司法实践是,对已履行的超过四倍的利息判令返还。其理由是根据合同法规定:当事人双方约定的“超四倍”利息合同为无效合同(单指这部分无效)。按无效合同的规定:因该无效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 同时,根据《关于贯彻执行〈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25条规定,贷款人不得将利息计入本金计算复利。由此可见,民间借贷也不得约定复利(即利滚利)。
关于大连地区有偿贷款和大连本地贷款的介绍本篇到此就结束了,不知道你从中找到你需要的信息了吗 ?如果你还想了解更多这方面的信息,记得收藏关注本站。
还没有评论,来说两句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