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春学院国家生源地助学贷款怎么扣除学费
第二章 贷款条件和金额
第四条 申请生源地贷款的学生须符合以下条件:
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且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
2.诚实守信,遵纪守法;
3.已被我校正式录取,取得真实、合法、有效的录取通知书的新生或在读学生;
4.学生本人入学前户籍、其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户籍均在本县(市、区);
5.家庭经济困难,所能获得的收入不足以支付学生在校期间完成学业所需的基本费用。
第五条 每个学生每年申请的贷款额度不低于 1000 元,不超过 12000 元。
第三章 贷款申请
第六条 江西省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工作由国家开发银行江西省分行和江西省农村信用社(合作银行)受理。国家开发银行江西省分行承办南昌、赣州、宜春、抚州、新余 5 市的县(市、区)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业务;省农村信用社(合作银行)承办九江、上饶、吉 安、景德镇、鹰潭、萍乡 6 市的县(市、区)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业务。农村信用社贷款学 生可通过江西农商银行“e 百福”app 线上办理,国家开发银行贷款学生可通过国家开发 银行学生在线系统()进行贷款申请。
第七条 国家开发银行申请贷款流程:
1.首次贷款的学生,需登录学生在线系统,完成注册并填写个人及共同借款人基本 信息,提交贷款申请,打印《申请表》并签字。借款学生和共同借款人需要携带借款学生 与共同借款人各自的身份证原件、户口本原件、录取通知书(或学生证)原件或学信网学 籍在线验证报告、《国家开发银行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申请表》(未通过预申请的同学还 要携带《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表》原件)一起前往双方户籍所在地的县级资助中心办理。
2.续贷的学生,请先登录学生在线系统更新个人及共同借款人相关信息,再提出续 贷申请,按照系统提示填写续贷声明后,打印《申请表》并签字。借款学生或共同借款人 任何一方携带办理人本人的身份证原件和借款学生或共同借款人签字的《国家开发银 行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申请表》原件到县级资助中心办理。开办远程续贷的地区,借款 学生可通过学生在线系统根据提示办理。
3.第三方支付平台(支付宝)对其进行实名认证并统一开立个人帐户,用于贷款的发 放和本息回收。
第八条 农村信用社申请贷款流程:
1.首次贷款的学生需登录“e 百福”,进入“贷款专区”,点击“百福助学贷”,填写相关 信息,并提交申请。首次贷款需学生和共同借款人携带学生和共同借款人的身份证原 件、户口本原件、录取通知书(或学生证)前往当地县(市)资助中心进行现场确认。《生源 地信用助学贷款申请表》和《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由教体局窗口提供纸质表, 学生本人填写、签名并按手印。
2.续贷学生只需登录“e 百福”线上申请,由当地县(市)资助中心线上审核。
3.首次申请贷款的学生需携带本人身份证到当地农商银行办理一张银行卡,用于贷 款的发放和本息回收。
第四章 贷款审核
第九条 国家开发银行的借款学生由学生家庭所在地的县(市、区)学生资助管理 中心对申请资料进行审查,审查合格的与申请借款学生及共同借款人签订《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借款合同》。借款合同一式四份,学生、共同借款人、县资助中心和银行各留一 份。农村信用社的借款学生,在银行进行贷款审批后,系统将发送短信提醒借款学生与共同借款人分别登录“e 百福”,签订《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借款合同》。
第十条 国家开发银行的借款学生必须在银行规定的贷款有效工作期内,携带《受 理证明》到学校报到,同时将《受理证明》交到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办理确认手续。农村信用社的借款学生就读省内院校的由高校资助中心录入电子回执,当地县(市)教育 局资助中心确认后生效。
第十一条 国家开发银行、农村信用社等金融机构对贷款合同进行最终审查。
第十二条 国家开发银行、农村信用社等金融机构按审批结果将贷款发放至当地 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当地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将贷款资金划转至借款人就读学校的指定 帐户或借款人的个人帐户。划入学校指定帐户的(开户银行为国家开发银行),由学校资 助管理中心、财务处统一办理冲抵学费、住宿费的手续;资金划入借款人个人帐户的(开 户银行为农村信用社),由学生本人自行按照学校财务处要求缴纳学费。
第五章 贷款期限
第十三条 贷款期限原则上按全日制本、专科学制加 15 年确定, 最长不超过 22 年,最短 6 年。学制超过 4 年或继续攻读研究生学位、第二学士学位的,相应缩短学生毕 业后的还贷期限。
第六章 还款义务
第十四条 每年 12 月 20 日为还款日,包括利息和分期偿还的本金(最后一年为 9 月20 日)。学生应自毕业当年起开始按年度偿还利息。在 5 年还本宽限期内只需偿还利 息,宽限期后按等额本金方式分期偿还贷款本金和利息。
第十五条 学生可以提前还款。每年 1 至 10 月及 12 月,每月 15 日(含)前可申请 提前还款,利息计算至当月 20 日。1-9 月,每月 15 日之后提交申请,利息计算至次月 20 日。10 月 16 日至 11 月 30 日提交申请,利息计算至 12 月 20 日。可选择一次结清一份或 多份《借款合同》尚未偿清的所有助学贷款本金及相应利息;也可申请提前偿还部分本 金(必须为人民币 500 元以上,且是 100 元的整数倍数的金额)及相应利息。如需在校期 间提前还款,请于毕业当年 8 月 15 之前登录学生在线系统提出申请。
第十六条 除 11 月外,每月 20 日前都可以进行逾期还款。开始偿还利息后,如当 年12 月 20 日未能及时还款,将被视作贷款逾期。开始偿还本金后,还将对逾期本金计 收罚息,罚息利率为当期利率的 130%。逾期还款时应偿还逾期本息和相应罚息。具体金 额可在每月 1 日至 19 日(除 11 月外)登录学生在线系统查询。按照国家《征信业管理条 例》的有关规定,有关不良记录将保留至不良行为或者事件终止之日起 5 年。未按约定 还款,连续拖欠超过一年且不主动与县级资助中心联系的同学,根据有关文件规定,将 借款学生姓名及公民身份证号、毕业院校、违约行为等按照隶属关系报送全国学生资助 管理中心,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将违约学生名单在新闻媒体及全国高等学校毕业生学历查询系统网站公布。
第七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学校要配合县级资助管理中心及经办银行,提供高考招生录取情况及 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需求情况,协助做好贷款相关工作。
第十八条 学校要继续加强对学生的诚信教育,培养学生的诚信意识,督促学生进 行毕业确认并在毕业后按照合同约定履行还款义务;根据县级资助管理中心的需要,协助提供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学生的相关信息。
第十九条 本管理办法由学生工作处负责解释,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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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什么是助学贷款
国家助学贷款是党中央、国务院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利用金融手段完善我国普通高校资助政策体系,加大对普通高校贫困家庭学生资助力度所采取的一项重大措施。国家助学贷款是由政府主导、财政贴息、财政和高校共同给予银行一定风险补偿金,银行、教育行政部门与高校共同操作的专门帮助高校贫困家庭学生的银行贷款。借款学生不需要办理贷款担保或抵押,但需要承诺按期还款,并承担相关法律责任。借款学生通过学校向银行申请贷款,用于弥补在校期间各项费用不足,毕业后分期偿还。助学贷款主要有四种贷款形式:国家助学贷款;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高校利用国家财政资金对学生办理的无息借款;一般性商业助学贷款。其中,国家助学贷款资助力度和规模最大,是助学贷款的主要内容。
2.助学贷款申请流程
首先提出贷款申请。符合条件的学生登录“学生在线服务系统”进去后找到“贷款申请”,点“新增”,填写信息后导出并打印《国家开发银行生源地助学贷款申请表》。接着进行资格审查。如果是首次申请贷款,则需要带着申请表前往高中、村(居)委会、乡镇(街道)民政部门任一单位进行资格审查并加盖公章。如果是续贷则不需要再次审查,直接前往县级资助中心即可办理续贷手续。再后来就要签订贷款合同。盖完章之后,学生和共同借款人携带相关材料同时前往县级资助中心办理贷款手续。
助学贷款是国家出台的一项为帮助贫困学生上学的一种贷款,这类贷款可以放心贷,毕竟有国家保障的。
2019年江西生源地助学贷款申请政策及提前还款规定
江西省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建立健全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的意见》(国发〔2007〕13号)和《教育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银监会关于完善国家助学贷款政策的若干意见》(教财[2015]7号)精神,进一步完善国家助学贷款运行机制,帮助我省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顺利完成学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江西省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是指国家开发银行江西省分行和江西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以下简称“经办银行”)向符合条件的家庭经济困难的普通高校(包括全日制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和高等专科学校)新生和在读学生发放的、在学生入学前户籍所在地办理的助学贷款。生源地贷款为信用贷款,主要用于解决学生在校期间的学费和住宿费等费用,学生和家长(或其他法定监护人)为共同借款人,共同承担还款责任。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借款人是指向经办银行申请办理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的江西籍学生及其家长(或法定监护人)。借款学生是指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中家庭经济困难且已获得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资助的本专科学生(含高职学生)、研究生、第二学士学位学生。
第二章 组织管理
第四条 省学生资助管理中心作为全省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的省级管理平台,主要负责协助经办银行对全省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业务进行组织、协调和管理,制订相关管理考核制度。组织、指导、考核、监督设区市和县级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开展贷前贷后管理和本息催收工作,定期通报工作情况;统计各级财政和高校应承担的贴息和风险补偿金,在收到各级财政和高校安排的贴息和风险补偿金后及时足额向经办银行划拨,并加强贴息资金和风险补偿金的管理、使用和监督,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第五条 各级财政部门和高校负责在年度预算中足额安排并及时拨付贴息和风险补偿金。
第六条 省以下各级财政负担的贷款贴息和风险补偿金,按高校隶属关系拨付到高校。高校将财政资金和本校应负担资金统一归集至省学生资助管理中心,省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每年12月21日前向经办银行及时划拨。
第七条 各县级人民政府要加强经办机构和人员队伍建设。没有成立专门县级学生资助管理中心的应尽快成立并确保正常运转,加强人员队伍建设并保障工资福利、职称评聘等方面的待遇。建立县级学生资助管理中心、高校和金融机构之间的合作平台,实现信息共享,切实加强贷款管理工作。
第八条 县级学生资助管理中心作为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的经办机构,具体负责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的贷前组织及贷后管理:负责经办本地区生源地贷款工作,负责收集、整理、汇总学生的家庭经济状况、生源地贷款需求等信息;负责对学生的家庭经济困难情况进行调查、认定;负责建立学生信用和贷款资格评议小组,确定符合贷款条件的学生名单,测算贷款需求,编制贷款预案;办理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的申请、初审等管理工作;负责建立与贷款学生家庭的联系制度,跟踪了解学生的家庭经济状况;负责向省学生资助管理中心、经办银行和高校定期报送贷款学生的有关信息等;加强与高校沟通,避免重复贷款。
第九条各有关普通高中要积极配合县级学生资助管理中心、经办银行的工作,提供当年高考招生录取情况及国家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需求情况,协助做好贷款申请、审批和发放等工作。
第十条银监部门会同财政、教育部门对银行业金融机构开办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业务进行指导,定期进行检查和评价,督促经办银行和结算银行完善金融服务、提高工作效率。同时建立助学贷款违约通报制度,并定期在银行业金融机构范围内共享信息。
第十一条各金融监管机构在对国家助学贷款业务进行内部监管时,应在满足监管要求的同时,充分考虑国家助学贷款业务和风险特征,准确计量资本和拨备要求。经办银行对国家助学贷款业务要单立台账、单设科目、单独统计和考核。经办银行要按照《征信业管理条例》,严格履行信息采集和上报责任。经办银行经借款学生书面授权使用借款学生的个人征信信息,无需再次告知借款学生,对没有按合同约定归还贷款的学生,经办银行应依法向个人征信系统报送借款学生的不良信息。
第十二条加大国家资助政策宣传力度,积极开展诚信教育活动和征信宣传活动。省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要组织开展全省范围内的宣传和教育工作;各高等学校要加强对学生的诚信教育,培养学生的诚信意识,督促学生毕业后按照合同约定履行还款义务;普通高中要大力开展高校资助政策宣传工作,介绍国家助学贷款、奖助学金等资助政策,免除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后顾之忧;各县级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在受理生源地贷款期间,要印制有关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政策和征信知识的宣传展板,开展宣传工作。
第三章 贷款对象及条件
第十三条 凡参加全国普通高等院校招生统一考试并被录取的家庭经济困难的江西籍学生,均可在户籍所在地申请办理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
第十四条 申请生源地贷款的学生须符合以下条件:
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2.诚实守信,遵纪守法;
3.已被国家有关规定批准设立、实施高等学历教育的全日制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和高等专科学校(含民办高校和独立学院)正式录取,取得真实、合法、有效的录取通知书的新生或在读学生(含研究生和第二学士学位学生);
4.学生本人入学前户籍、其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户籍均在本县(市、区);
5.符合以下特征之一,家庭经济困难,所能获得的收入不足以支付学生在校期间完成学业所需的基本费用:(1)农村特困户和城镇低保户;(2)孤儿及残疾人家庭;(3)遭受天灾人祸,造成重大损失,无力负担学生费用;(4)家庭成员患有重大疾病;(5)家庭主要收入创造者因故丧失劳动能力;(6)无稳定收入的单亲家庭;(7)老、少、边、穷及偏远农村的贫困家庭;(8)父母双方或一方失业的家庭;(9)家庭年现金总收入低于8000元人民币;(10)其他贫困家庭。
第四章 贷款金额、期限和利率
第十五条 全日制普通本专科学生最高贷款额度为每人每学年8000元,全日制研究生最高贷款额度为每人每年12000元,主要用于学生在校期间的学费和住宿费。贷款按年度申请和发放。
第十六条 贷款期限原则上按全日制本专科学制加13年确定,最长不超过20年。借款学生毕业或终止学业时,应与经办银行确认还款计划,还款期限按双方签署的合同执行。
第十七条 贷款利率执行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公布的同档次基准利率,不上浮。贷款利率每年12月21日调整一次,调整后的利率为调整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
第十八条 贷款利息按年计收,起息日为经办银行发放贷款日,结息日为每年度的12月20日。每年12月21日为固定还款日,包括利息和分期偿还的本金(最后一笔本金和利息于合同到期日偿还)。学生应自毕业当年9月1日起开始按年度偿还利息,毕业后3年期间为还本宽限期。还本宽限期内借款学生只需偿还利息,无需偿还本金。还本宽限期从还款计划确认开始,计算至借款学生毕业后第36个月底。在还款期内继续攻读学位的借款学生再读学位毕业后,仍可享受36个月的还本宽限期。
第五章 贴息和风险补偿金
第十九条 学生在读期间利息全部由财政补贴。其中,考入中央高校的学生,贷款贴息由中央财政承担;考入地方高校的学生,跨省就读的,贷款贴息由中央财政承担;本省就读的,省属高校的学生贷款贴息由省财政承担,市属高校的学生贷款贴息由市财政承担。
第二十条借款学生毕业后,在还款期内继续攻读学位的,应及时向县级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提供书面证明,县级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审核后,报经办银行确认,继续攻读学位期间发生的贷款利息,由原贴息财政部门继续全额贴息。借款学生在校期间因患病等原因休学的,应向县级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提出书面证明,由县级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向经办银行提出申请,休学期间的贷款利息由财政全额贴息。
第二十一条 建立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风险补偿专项资金,风险补偿金比例按当年贷款发放额的15%确定。考入中央高校的学生,风险补偿金由中央财政承担。考入地方高校的学生,外省就读的,风险补偿金由中央财政承担;本省就读的,风险补偿金由中央和地方各负担50%,其中地方负担部分,按照高校隶属关系由同级财政和高校各负担50%。
第二十二条 建立风险补偿金激励约束机制。风险补偿金若超出贷款损失,超出部分由经办银行奖励给县级学生资助管理中心,用于弥补县级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日常工作经费;若低于贷款损失,不足部分由经办银行和县级财政部门各分担50%。具体管理办法按照财政部、教育部关于印发《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风险补偿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教[2014]16号)要求执行。
第二十三条建立我省国家助学贷款还款救助机制。省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每年商国家助学贷款经办银行确定一定比例的国家助学贷款风险补偿金结余奖励资金,设立还款救助专项资金,用于救助特别困难的毕业借款学生。具体操作流程另行制定。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各设区市和县级教育部门可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制定相应的实施细则。
第二十五条此前下发的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实施方案以及相关政策和规定继续执行。凡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2018年江西生源地助学贷款登录办理指南及还款流程时间说明
2018年江西生源地助学贷款登录办理指南及还款流程时间说明
生源地助学贷款是指国家开发银行或江西省农信社向符合条件的家庭经济困难的普通高校新生和在校生发放的、在学生入学前户籍所在县(市、区)办理的助学贷款。生源地贷款为信用贷款,学生和家长(或其他法定监护人)为共同借款人,共同承担还款责任。为做好此项工作,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目前我国已全面推行了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除江西省6个地市(上饶、九江、景德镇、萍乡、鹰潭、吉安市)的`生源地贷款由江西省农村信用社承办外,江西省其它地市及其它省(直辖市、自治区)均由国家开发银行承办生源地贷款。
二、凡来自以上地区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可以在原户籍所在地办理生源地助学贷款。
首次申请贷款
(1)网上申请。登录网址 注册后进行贷款申请,填写个人基本信息和申请信息,导出并打印《生源地助学贷款申请表》。
(2)资格认定。首次申请贷款的学生需持申请表前往高中、村(居)委会、乡镇(街道)民政部门任一单位进行资格审查并加盖公章。
(3)申请受理。学生和共同借款人持已盖章的申请表、身份证、户口簿和学生本人学生证及上述材料复印件前往市(县)教育局资助中心办理申请。
(4)签订合同。县资助中心对借款学生进行审查,审查通过后与借款学生签订《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借款合同》。
(5)确认回执。学生持县资助中心打印的《国家开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受理证明》或《农村信用社贷款确认函》到高校报到,由高校资助中心录入电子回执,县资助中心确认后生效。
续贷(农村信用社除外)
续贷学生登录国家开发银行“学生在线”服务系统填写“续贷声明”。续贷声明内容应客观真实、积极向上,要求200-400字,校学生资助中心进入系统对学生提交的续贷声明进行审核确认,确认通过后,学生才能办理生源地助学贷款,学生本人或家长任意一方在7月1日—9月1日前往市(县)资助中心即可办理续贷手续。
对于江西省农村信用社生源地助学贷款和江西省农村信用社生源地助学贷款毕业确认的总结分享本篇到此就结束了,不知你从中学到你需要的知识点没 ?如果还想了解更多这方面的内容,记得收藏关注本站后续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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