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贷款审批流程是怎样的
一、借款人资格审核
a具有本地常住户口或本地有效居住身份
b有稳定合法的收入来源有按期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
c遵纪守法品德优良个人资信状况良好没有不良信用记录
d能够提供贷款机构认可的担保或具备我行认可的信用资格
二、审查材料
贷款机构经办人员收到客户申请材料后按清单所列内容清点材料是否齐全对材料的完整性规范性和真实性进行初步审查具体审查要求是
a提交的材料是否齐全要素是否符合银行的要求
b客户及保证人出质人抵押人的身份证件是否真实有效
c担保材料是否符合规定
所有材料均需由经办人员负责验证材料的原件并确保所有复印件与原件一致
对于客户提交的材料存在不完整或不符合规范的应要求其及时补齐材料或重新提供材料
三、经初审符合要求后经办人员应将借款申请书申请材料清单等交贷前调查人员进行贷前调查
1、贷前调查
贷前调查是对客户的整体资信状况贷款的风险状况等进行全面评价并最终形成对贷款的综合性评价意见贷前调查应遵循客观科学公正的原则采取定量与定性分析相结合的原则
贷前调查的主要手段包括借款人面谈电话访谈实地考察信息查询等贷前调查必须至少使用其中一种方式
内容包括
a个人基本情况调查
b借款人资信情况调查
c借款人的资产与负债情况调查
d贷款用途及还款来源的调查
e对担保方式的调查
2、撰写调查报告
贷前调查完成后调查人员应对调查结果进行整理分析填写《贷前调查表》内容包括
a贷前调查所采取的方式
b借款人的贷款申请情况对借款人的偿还能力还款意愿担保情况以及其他情况等的调查意见
c该笔贷款的主要风险点和控制措施
d明确对调查内容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等
四、上述报告完成后调查人员填写《个人信贷业务申报审批表》提出贷款额度贷款期限贷款利率担保方式还款方式需落实的贷款条件划款方式等方面的建议连同《贷前调查表》申请材料等一并送贷款审核人员进行贷款审核
1、审核
审核人员要对调查人员提供材料的内容进行全面细致的审核对调查人员提出的调查意见和贷款建议的合规合理性进行审查
2、审核内容
a客户主体资格贷款条件贷款用途贷款金额贷款期限等是否符合相关业务管理办法的规定
b申报材料是否完整合规申请书审批表所填内容要素是否完整
c贷前调查人员出具的《贷前调查表》《个人客户信用评价报告》是否客观详实
五、审核人员认真审阅申报材料审定报批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和有效性对申报材料有遗漏有缺陷的应要求调查人员及时补充材料和完善调查内容直至符合要求为止对申报材料不合规的审核人应签署审核意见并退回审核材料
审核完毕后审核人员应在《个人信贷业务申报审批表》上签署审核意见签字并加盖信贷经营部门公章连同所有申报资料一并送交有权审批部门/人进行贷款审批
1、审批
审批人主要内容
a借款人主体资格和条件是否具备
b借款用途是否符合有关信贷品种管理办法的规定
c金额期限利率等是否符合有关贷款办法规定
d贷款的主要风险点是否充分披露风险防范措施是否合法有效
e对借款人的信用评价以及所提贷款建议是否准确合理
2、审批结论
分为同意和不同意两种
a采用会议审批的审批结论为同意的应满足审批牵头人同意并有超过大于/全部参加当次审批的贷款审批人同意审批结论为不同意的同意的票数之和未超过/全部参加当次审批的贷款审批人人数或审批牵头人不同意
b采用双人审批的只有当两名贷款审批人同时签署同意意见时审批结论方为同意
银行怎么审批贷款?
银行贷款原则上会通过一些途径核对你的基本信息。
现在央行有一个个人征信系统,一般的金融机构可以在这个系统查到你的信用记录。这些是银行审批最基本的,然后就是贷款用途调查
南京林业大学关于国家助学贷款管理的实施
南京林业大学关于国家助学贷款管理的实施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国家有关政策,进一步做好我校国家助学贷款工作,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国家助学贷款仅限于本校家庭经济困难的全日制本专科生(含高职生)、研究生和第二学士学位学生(以下简称贷款学生)。
第三条 国家助学贷款按用途分为学费贷款和生活费贷款。其中学费贷款用于交纳学费,贷款额度原则上不超过学校学费(培养费)收费标准,最高贷款额度每人每学年不超过6000元;生活费贷款用于日常开支,最高贷款额不超过南京地区月人均生活费标准与在校月数之积。
第四条 国家助学贷款期限最长不超过贷款学生毕业后六年,贷款利率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法定贷款利率和国家有关利率政策执行,不上浮,不计复利。经办银行可在中国人民银行利率政策指导下适当降低国家助学贷款利率。 第五条 国家助学贷款实行贷款学生在校期间不付利息,由财政100%贴息,自取得毕业第二章 管理体制 第七条 为统一管理本校助学贷款工作,学校成立国家助学贷款管理领导小组。由分管学生工作的校领导任组长。小组成员由学生处、财务处、教务处、人事处负责人及各院领导组成。其主要职责是讨论决定学校助学贷款规模、总额等重大事项及协调各部门、各单位工作。 第八条 领导小组下设国家助学贷款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校贷款办)。校贷款办为学校助学贷款管理的常设机构,挂靠于学生处助学指导中心,并配备一名专职工作人员。校贷款办职责是: 、接受各院初步审查、汇总的助学贷款申请,并负责组织各成员单位对贷款申请逐一进行资格审查、核准;
2、按期向上级学生贷款管理中心报送本校年度贷款申请报告,并根据江苏省贷款管理中心核准的贷款申请额度,召集成员单位集体讨论,从严审查贷款申请人资格,并将贷款申请名单、材料报送经办银行; 3、协助经办银行组织贷款的发放; 4、建立贷款学生电子档案;
5、及时统计并向上级贷款管理中心和经办银行提供学生变动情况(如毕业、就业、休学、退学、复学、转专业、转校、升学、留级、死亡等)以及贷款的实际发放情况; 6、监督贷款学生的贷款使用情况;7、汇总、建立已贷款学生信用档案; 8、向财务处提供欠费未贷款或因主观原因使贷款未被批准的困难学生名单;
、加强对贷款学生的诚信1、协助银行对本校已毕业贷款学生的还款追缴工作;
12、校贷款领导小组、上级贷款管理中心或经办银行委托的其他事宜。
第九条 教务处负责向校贷款办提供贷款学生、学生见证人学籍变动情况以及贷款学生的成绩,特别在学生离校前要协助贷款办把好关。
第十条 人事处负责向校贷款办提供教师见证人的变动情况。
第十一条 各院成立以分管学生工作的领导为组长、教学副院长为副组长、院办和分团委组成的管理小组。主要负责:
1、划定本院特困生等级,向校贷款办报送年度贷款计划;
2、接收本院助学贷款申请,进行资格初审后,汇总报送校贷款办;
3、协助校贷款办做好贷款发放工作;
4、建立本院贷款学生档案;
5、及时向校贷款办上报本院贷款学生的变动情况,特别要把好贷款学生的离校关;
6、建立本院已贷款学生信用档案;
7、加强对本院贷款学生的诚信教育;
8、协助校贷款办组织毕业离校的贷款学生与经办银行制定还款计划,签订还款协议。
9、协助银行对本院已毕业贷款学生的还款追缴工作;
10、校贷款办委托的其他工作。
第三章 贷款申请
第十二条 申请信用助学贷款的学生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1、 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且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
身份证;
2、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未成年人申请国家助学贷款须由其法定监护人书面同意);
3、 诚实守信,遵纪守法,无违法违纪行为;
4、学习刻苦,能够正常完成学业;
5、因家庭经济困难,在校期间所能获得的收入不足以支付完成学业所需基本费用(包括学费、基本生活费);
6、符合经办银行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三条 助学贷款每年申办一次(目前办理信用助学贷款),每次贷款用于贷款学生一年的助学费用。申请人须在新学年开学后十天内向所在院提出贷款书面申请,(新生在报到后20天内提出申请),由所在院进行资格审查汇总报校贷款办。
第十四条 申请人须如实、完整地填写江苏省高等学校国家助学贷款申请审批表等银行要求的材料,并如实提供下列资料:
1、江苏省高等学校国家助学贷款申请审批表(含本人家庭经济困难情况简要说明,乡、镇、街道民政部门关于其家庭经济困难的证明等);
2、本人学生证和居民身份证复印件(未成年人须提供法定监护人的有效身份证明和书面同意申请贷款的证明);
3、见证人一(辅导员或班主任)身份证复印件;
4、见证人二(同班同学)身份证复印件;
5、本人工商银行活期存折复印件;
6、银行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四章 贷款审查与发放
第十五条 助学贷款由院初审、汇总,校贷款办二审,并提出审核意见后送经办银行终审,经银行终审核准并通知校贷款办后,由校贷款办统一组织申请人填写合同文本、借款凭证等有关手续,再递交银行审批、发放。
第十六条 国家助学贷款实行逐年申请,银行集中审批,按年(生活费按月)发放。若中途要求停止贷款,可通过校贷款办向银行申请中止贷款;若遇特殊情况需要追加贷款金额,可另行办理追加贷款及见证手续。
第十七条 学费贷款由银行按年划入学校指定帐户,生活费贷款由银行每月10日前按月划入借款人指定的活期储蓄帐户(每年按10个月发放,二月和八月不发)。
第五章 贷款归还
第十八条 借款人离校前必须向校贷款办交按期还款承诺书,并与经办银行制定还款计划,签定还款协议。未办清上述手续前,学校将缓发毕业证、学位证。不办理离校派遣手续。
第十九条 借款人转学、出国、退学、开除或死亡,银行将提前收回本息。
第二十条 贷款还本付息可以采取多种方式。贷款学生根据就业和收入水平,自主选择毕业后24个月内的任何一个月起开始偿还贷款本息。具体还贷事宜,由贷款学生在签定还款协议时向经办银行提出申请,经办银行进行审批。
第二十一条 约定还款日期前,借款人应将还款本息自动存入原开设的活期储蓄帐户,由银行在约定还款时主动从帐户扣收。否则银行有权追究违约责任、补收罚息,并由银行按规定处罚。
第二十二条 借款人毕业后到异地工作的,可采取通过异地银行分支机构汇款到贷款机构的方式归还贷款,贷款人也可以与借款人工作所在地银行分支机构进行协商,办理贷款转移手续。
第二十三条 毕业后继续攻读学位的贷款学生,应及时向经办银行提供连续攻读学位的书面证明,经办银行将为其办理延期手续,财政部门将继续为其实施继续攻读学位期间的贴息。
第六章 贷款违约
第二十四条 蓄意逃避银行债务,不按承诺书要求按时向学校和银行报告工作变动变化情况或不按时支付利息(或本金),致使贷款形成风险的,银行、教育主管部门和学校将定期向社会公布、并依法追偿贷款和追究法律责任。
1、符合以下情况之一的,在校内媒体通报:(1)在校生连续3个月以上不按时支付利息(或本金);(2)借款人毕业后不及时向贷款银行通报工作单位、联系地址及其变动信息,且不按期还款逾期3个月以上的。
2、符合以下情况之一的,在江苏省国家助学贷款管理系统网站上通报:(1)在校生连续9个月以上不按期支付利息(或本金);(2)借款人毕业后不及时向贷款银行通报工作单位、联系地址及其变动信息,且不按期还款逾期9个月以上的。
3、符合以下情况之一的,在省级以上新闻媒体和网站予以通报:(1)在校生连续15个月以上不按期支付利息(或本金);(2)借款人毕业后不及时向贷款银行通报工作单位、联系地址及其变动信息,且不按期还款逾期15个月以上的。
4、已毕业的贷款学生,有关部门将向全国高等学校毕业生学历查询系统传输相关信息。
第二十五条 凡借款人毕业后不及时向贷款银行通报工作单位、联系地址及其变动信息,且不按期还款逾期3个月以上的,除在校内媒体通报外,学校将与其家庭所在地村民委员会联系,通报其贷款违约情况。
第七章 其他规定
第二十六条 借款人有下列行为之一,贷款人可停止发放贷款。
1、 借款人未按合同规定的用途使用贷款的;
2、借款人有违法乱纪行为,受到校方行政处分或有关部门刑事处罚的;
3、借款人中途辍学、退学、被学校开除或取消学籍的;
4、学习成绩差,无法完成学业的;
5、出国留学或定居的。
第二十七条 毕业生办理离校手续要加盖贷款办公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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