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专业合作社可以申请贷款吗?具体需要哪些手续?
一、农民专业合作社向农村信用社申请贷款应具备以下条件:
(1)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登记,取得农民专业合作社法人营业执照;
(2)有固定的生产经营服务场所,依法从事农民专业合作社章程规定的生产、经营、服务等活动,自有资金比例原则上不低于30%;
(3)具有健全的组织机构和财务管理制度,能够按时向农村信用社报送有关材料;
(4)在农村信用社开立存款账户,自愿接受信贷监督和结算监督;
(5)信用等级在A级以上。具有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无不良贷款及欠息;
(6)持有中国人民银行颁发并经过年鉴的贷款卡;
(7)信用社规定的其他条件。
二 、办理手续
(一)受理申请
客户申请贷款,提交书面申请及相关资料。
(二)调查及审查
对申请人及申请事项进行调查审查。
(三)审批
按审批流程及权限审批。
(四)出账
与客户签订借款合同,落实相关担保措施,在授信额度内,审核无误后,办理出账手续。
扩展资料:
农民专业合作社是以农村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通过提供农产品的销售、加工、运输、贮藏以及与农业生产经营有关的技术、信息等服务来实现成员互助目的的组织,从成立开始就具有经济互助性。拥有一定组织架构,成员享有一定权利,同时负有一定责任。
五名以上符合规定的成员,即具有民事行为能力的公民,以及从事与农民专业合作社业务直接有关的生产经营活动的企业、事业单位或者社会团体,能够利用农民专业合作社提供的服务,承认并遵守农民专业合作社章程,履行章程规定的入社手续的,可以成为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成员。但是,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单位不得加入农民专业合作社。
参考资料:农民专业合作社贷款百度百科
农村合作社可以贷款吗
农村合作社可以贷款的。
用户想要在农村合作社申请贷款,则必须符合贷款申请条件才可以。也就是说,农户是可以向农村信用社申请办理贷款的,贷款主要用途必须是用于与农业生产、服务及直接或密切相关产业的正常经营发展。
【拓展资料】
农业合作社是建国初期为恢复生产,增强农民抵御自然灾害的能力而成立的农村生产互助组织。是人民公社的较低级形式,在当时人力物力有限的情况下产生。后来农业合作社的活动不断扩大,才于1958年发展成人民公社。
全称为农民专业合作社,是在农村家庭承包经营基础上,同类农产品的生产经营者或者同类农业生产经营服务的提供者、利用者,自愿联合、民主管理的互助性经济组织。
农民专业合作社以其成员为主要服务对象,提供农业生产资料的购买,农产品的销售、加工、运输、贮藏以及与农业生产经营有关的技术、信息等服务。
农民专业合作社在农村流通领域撮合成交或直接组织农产品交易,迎合了农业、农村和农民(三农)的发展需求,在厂商和农民,城市和农村之间筑起金色的经济桥梁。它是农村经济发展的必然产物,也是推动农民走向市场经济的重要力量。
一、社向农村信用社申请贷款应具备以下条件:
(1)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登记,取得农民专业合作社法人营业执照;
(2)有固定的生产经营服务场所,依法从事农民专业合作社章程规定的生产、经营、服务等活动,自有资金比例原则上不低于30%;
(3)具有健全的组织机构和财务管理制度,能够按时向农村信用社报送有关材料;
(4)在农村信用社开立存款账户,自愿接受信贷监督和结算监督;
(5)信用等级在A级以上。具有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无不良贷款及欠息;
(6)持有中国人民银行颁发并经过年鉴的贷款卡;
(7)信用社规定的其他条件。
二、办理手续
(一)受理申请
客户申请贷款,提交书面申请及相关资料。
(二)调查及审查
对申请人及申请事项进行调查审查。
(三)审批
按审批流程及权限审批。
(四)出账
与客户签订借款合同,落实相关担保措施,在授信额度内,审核无误后,办理出账手续。
农村合作社怎么贷款
农村合作社贷款,具体操作步骤如下:
一、借款人带《农户贷款证》及本人身份证等材料前往信用社。
二、填写《农户借款申请书》,提交相关的贷款材料。
三、信用社受理贷款申请后,审核借款人的《农户贷款证》、《农户借款申请书》及其它相关材料,确认申请人是否符合贷款要求。
四、审核通过后,信用社与借款人签订贷款合同。
五、然后办理后续手续,包括《农户贷款证》、《农户经济档案》的登记等。
六、信用社发放贷款给借款人。
【拓展资料】
农村合作社,产生于20世纪五十年代初,是为实行社会主义公有制改造,在自然乡村范围内,由将其各自所有的生产资料(土地、较大型农具、耕畜)投入集体所有,由农民进行集体劳动,各尽所能,按劳分配的农业社会主义经济组织。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既不同于企业法人,又不同于社会团体,也不同于行政机关,自有其独特的政治性质和法律性质。
农村合作社经历了三个主要时期,即合作化时期(从初级社到高级社);人民公社时期(生产队、生产大队、公社三级所有,生产队为基础);经济合作社时期(农村改革撤销人民公社、设立乡村建制后原来的人民公社、生产大队、生产队相应地变更为乡、村民小组,为适应生产队的经济职能,又更名为经济合作社,村民小组和经济合作社两个名称同时存在)。
按照《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规定,农村基层社会的自治组织虽然是村民委员会和其下设的村民小组,但在当前的农村基层组织中,大多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经济合作社)与村民小组或村民委员会是同一机构,即两枚印章一套机构。二者决策机制相似,实践中职能相互重叠,特别是对农村基层社会的管理与服务,二者无法截然分开,具有“政社合一性”。综上可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既不同于企业法人,又不同于社会团体,也不同于行政机关,自有其独特的政治性质和法律性质。正是由于这种特殊性,决定着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职能作用及其成员的资格权利等重要内容。
2015年安徽省农村承包土地如何申请贷款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贷款试点的指导意见(皖政办秘〔2014〕212号)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政府有关部门:
为加快推进我省“三农”发展步伐,进一步落实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权能和发挥其金融功能,扩大农村有效担保物范围,省政府决定开展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指农户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和流转给经营主体的土地经营权,下同)抵押贷款试点工作。现根据十八大、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金融服务“三农”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14〕17号)要求,经省政府同意,提出以下指导意见:
一、总体要求
以深化农村金融体制改革为契机,以创新农村金融产品为着力点,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决定作用,充分运用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成果,强化土地承包经营权财产权能,扩大农村有效抵押担保物范围,推进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贷款,逐步实现农村土地资源资本化,为促进我省现代农业发展提供强有力的金融支撑。
二、重点任务
推进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依法赋予农民更加充分而有保障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创新农村金融服务方式,完善农村金融制度和组织体系;建立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贷款政策体系,制定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贷款规范操作流程和管理办法;建立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价值评估、资产处置和风险防范机制。
三、基本原则
保持现有农村土地承包关系不变;坚持不改变土地所有权性质、不改变土地用途、不损害农民利益;坚持自愿、互利、公平和诚实守信;坚持试点先行,以点带面,稳妥推进。
四、试点安排
2014年启动,在金寨、凤台、庐江、天长、凤阳、怀远等6县(市)先行试点;2015年,在全省逐步推开。
试点阶段,重点选择农村商业银行、徽商银行、村镇银行等开展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贷款业务,鼓励农业发展银行、农业银行、邮政储蓄银行等金融机构积极参与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贷款试点。
五、试点内容
1.积极推动农村金融产品创新。试点以农村商业银行、徽商银行、村镇银行以及相关金融机构为主体,开展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贷款业务。积极推广以土地承包经营权、水域滩涂养殖权、农业机械设备、运输工具、农产品订单、保单及森林和林木所有权、林地使用权等为标的新型抵押担保方式。在标的价值评估、确定和贷款利率、期限、额度、流程、风险控制等方面制定规范的管理办法。
2.合理界定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贷款对象和用途。贷款对象界定为专业大户、农民专业合作社、家庭农场、农业企业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和家庭经营农户。抵押借款主要用于农业种植、养殖生产资料、人员工资、生产配套设施、农业生产机具、运输工具、流动机泵和节水管灌设备、农产品经营加工和农业资源保护、休闲农业,以及农民扩大再生产、消费升级和自主创业等。
3.科学设定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贷款发放条件。完成土地确权登记工作;土地承包经营权权属清晰明确;土地承包经营权或经营权流转程序合法、规范;依法经营、不改变土地的农业用途;生产经营项目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环保政策;产品的市场及经济效益较好;经营者有合法经济来源、现金流及还款能力;有良好的资信、信用。
4.建立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贷款登记制度。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贷款登记机构为县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林权抵押登记为县级林业主管部门),负责对抵押的权属、面积、地界、抵押时间等登记事项进行登记、公示、确认,出具登记凭证。登记确认要提供规范有效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或有效的土地承包合同,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要同时提供土地流转合同;地上(含地下)附着物情况说明资料;申请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申请人为法人还需要提供营业执照副本及加盖公章的复印件、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土地承包经营权人同意抵押的意见书;贷款银行要求的其他材料等。
5.规范制定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贷款操作流程。重点围绕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贷款范围、贷款人条件、贷款申请、贷款期限、贷款利率、贷款限额、贷款调查和审批、贷款调查和回收等,制定规范明确的操作流程和管理办法。
6.规范制定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价值评估办法。具备资质条件的中介机构,按照“土地经营权(或流转方式取得的经营权)评估价值=年土地平均净收益×租金支付期限+地上(含地下)附着物价值”进行评估(森林、林木和林地承包经营权抵押价值按照有关规定由具有相关资质的机构进行评估)。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价值评估中介机构尚未健全前,可暂由县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组织有关专家对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价值进行测算并出具相关证明。
7.完善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处置方式。借款人未履行还款义务时,可依法通过交易市场将抵押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进入流转市场,通过获取转让收益清偿贷款本息;在不改变土地用途的情况下,依法变更土地经营人,由新的土地经营人履行还贷义务。抵押权人与抵押人依法协议以抵押财产折价或者拍卖、变卖该抵押财产所得进行变现。对借贷双方不能通过协商处置抵押的土地经营权,可通过诉讼方式解决。
8.制定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配套政策。试点地区要设立农村产权抵押融资风险基金和农村产权交易场所,建立风险基金与贷款银行风险分担机制和抵押承包经营权贷款逾期收储再流转机制,降低银行信贷风险。探索建立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贷款财政贴息制度,引入政策性保险和国有融资担保公司,共同推动试点工作。
六、推进措施
1.统一思想认识。开展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贷款,是深化农村产权制度改革,创新金融服务“三农”方式,统筹城乡金融服务,有效解决长期以来农村融资难问题,促进现代农业发展和农民增收的重要举措。各试点县和相关金融部门要从全面深化农村改革的高度,统一认识,切实增强试点工作的主动性和自觉性,扎实推进试点工作开展。
2.加强统筹协调。各级政府要加强统筹协调,各金融部门要发挥主导作用,农业、财政、国土资源、林业等有关部门要密切配合,协调联动,明确工作目标,落实工作责任,建立工作推进机制,加强统筹协调,确保试点工作扎实推进。
3.明确责任分工。各级政府金融办要牵头研究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担保的金融政策,制定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贷款等管理办法,协调引导金融机构在农村开设分支机构和服务网点,制定规范的工作流程,开展抵押融资业务。农业部门要加快推进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试点,建立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制度,做好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贷款牵头协调、指导服务和监督管理等工作。农业、财政、金融部门要协调指导建立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价值评估、抵押物处置、风险防范机制等。人民银行、银监等部门要积极参与试点工作。
4.强化宣传引导。要采取多种形式,加大宣传力度,面向广大基层干部、农业新型经营主体、农户和金融机构,广泛宣传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贷款的重大意义和相关政策,让社会各界熟悉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融资政策,了解业务办理流程,调动广大农民群众参与的积极性,推动试点工作顺利开展。
5.狠抓督查指导。试点县要结合本地实际,制定试点方案,细化具体工作措施,加强督促指导,及时开展督查检查,省农业部门、政府金融部门要及时掌握试点动态,每半年向省政府报告一次试点工作开展情况,确保试点取得实效。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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