贷款合同印花税谁交?
双方都要交这个贷款合同的 印花税 ,也就是甲乙两方都得交,那么哪些贷款的合同不用交这个印花税呢? 一、贷款合同印花税谁交? 贷款的合同的计税数额就是贷款数额,应纳税额就是贷款金额的百分之五,而不用缴纳这个印花税的贷款合同有大概的十种,为:向非金融的机构的贷款,和企业贷款,和个人借款,和金融机构的签的一些借款的展期合同,还有和金融机构签的一些委托的贷款合同,还有就是限额内的一些循环借款,还有和金融机构的一些贴现协议,还有信用证的押汇,一些保理合同,最后是一些小微企业的优惠等等。 二、不用缴纳印花税的贷款合同有: (1)、和非金融的机构的贷款合同 企业和非金融机构一起签订的贷款合同,按照我们的国税发[1991]155号的第5条还有《金融许可证管理办法》的第3条的第2款的说法,这些机构是完全不用拿到这个金融业务许可证的,因为它不是金融机构,所以这类借款的合同是完全不需要贴花的。 (2)、和企业还有个人之间的贷款合同 企业和企业或者和个人间的贷款,也包括了企业之间的统借统贷合同在内的合同,也是不用交印花税的。 (3)、和金融机构签的各种借款展期的合同 经协商只是延长了这个 借款合同 还有还款期限的签订的借款展期的合同而已,按照我们的国税法的[1991]155号的第7条,所以是暂时不贴花的。 (4)、和金融机构所签订的各种 委托贷款 的合同 委托的单位和银行所签的各种委托贷款的合同,按照我们的国税发[1991]155号的第6条还有第14条就是说在这个业务的 代理 中,他们代理的单位和所委托的单位之间所签的各种委托他们去代理的合同,如果有明确代理的事项,还有责任和权限,那么也是不用交印花的。 (5)、和金融机构所签订的各种授信合同 企业和银行所签的这个授信额度的协议,按照“商业银行授权、授信管理暂行办法”的第10条的第4款,银行对借款人是在一定时间内可以融资的规划,还有借款的合同有区别的,也是不用贴花的。 (6)、限额内的循环借款 企业和银行所签的各种流动资金的周转性的贷款合同,按照我们的国税地字[1988]30号2条,借贷的两方所签的流动资金的周转性的借款合同,是要根据合同规定的最高的借款限额的十万分之五去贴花,限额内发生的就不用了。
企业向银行贷款借款合同缴纳印花税吗?
缴纳。企业向银行贷款借款合同应当缴纳印花税,税率很低,是贷款金额的万分之零点五。根据国家扶持小微企业发展相关规定,部分银行暂免征收小微企业贷款合同印花税。企业和银行签订的借款合同要缴纳印花税的。印花税属于行为税,只要发生了印花税税目(共13个税目)中列举的行为,就应该缴纳印花税,如果是属于未列入印花税税目的就不缴税。
以下是印花税税目:
1、购销合同 包括供应、预购、采购、购销结合及协作、调剂、补偿、易货等合同 按购销金额万分之三贴花。
2、加工承揽合同 包括加工、定作、修缮、修理、印刷、广告、测绘、测试等合同 按加工或承揽收入万分之五贴花。
3、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合同 包括勘察、设计合同 按收取费用万分之五贴花。
4、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 包括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 按承包金额万分之三贴花。扩展资料:
产权转移书据:
产权转移即财产权利关系的变更行为,表现为产权主体发生变更。产权转移书据是在产权的买卖、交换、继承、赠与、分割等产权主体变更过程中,由产权出让人与受让人之间所订立的民事法律文书。
我国印花税税目中的产权转移书据包括财产所有权、版权、商标专用权、专利权、专有技术使用权共5项产权的转移书据。
其中,财产所有权转移书据,是指经政府管理机关登记注册的不动产、动产所有权转移所书立的书据,包括股份制企业向社会公开发行的股票,因购买、继承、赠与所书立的产权转移书据。其他4项则属于无形资产的产权转移书据。
另外,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商品房销售合同按照产权转移书据征收印花税。
贷款合同需要交印花税吗
法律分析:需要根据具体的情况而定。以下借款合同不需要交印花税:
1、与非金融机构的借款合同
企业与非金融机构(如小额贷款公司、第三方支付平台等)签订的借款合同,根据规定,这些机构不需要取得金融业务许可证,不属于金融机构,该类借款合同不需贴花。
2、与企业、个人之间的借款合同
企业与企业、企业与个人之间的借款,包括企业之间的统借统贷合同,不需缴纳印花税。
3、与金融机构签订的借款展期合同
4、与金融机构签订的委托贷款合同
委托单位与银行签订的委托贷款合同,根据国税发[1991]155号第六条和第十四条的规定:在代理业务中,代理单位与委托单位之间签订的委托代理合同,凡仅明确代理事项、权限和责任的,不需印花。
5、与金融机构签订的授信合同
企业与银行签订的授信额度协议,根据《商业银行授权、授信管理暂行办法》第十条第四款,是银行对借款人在一定期间内允许融资的额度计划,与“借款合同”有区别,不需贴花。
6、限额内的循环借款
企业与银行签订的流动资金周转性借款合同,根据国税地字[1988]30号第二条规定,借贷双方签订的流动资金周转性借款合同,按合同规定的最高借款限额的0.05‰贴花,在限额内发生的循环借款不需贴花。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 第一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书立、领受本条例所列举凭证的单位和个人,都是印花税的纳税义务人(以下简称纳税人),应当按照本条例规定缴纳印花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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