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资源综合利用若干规定(1994修改)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提高资源利用的综合效益,防止资源浪费,保护生态环境,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市情况,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资源是指二次资源和再生资源。
本规定所称资源综合利用产品,是指原材料中使用二次资源、再生资源达到规定比例的产品。
二次资源、再生资源及资源综合利用产品目录由青岛市人民政府根据有关规定定期公布。第三条 本规定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第四条 青岛市及各县级市、区资源综合利用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资源综合利用的管理、规划、监督和协调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资源综合利用的法规、政策,负责资源综合利用的政策研究;
(二)拟定资源综合利用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
(三)协调解决资源综合利用的重要问题,参与资源综合利用项目的监督和审批;
(四)负责资源综合利用发展基金的征收、使用和管理;
(五)总结、推广资源综合利用的先进技术和经验;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第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的计划、财政、税务、科技、技术监督、工商行政、建设、环保、规划、交通等部门,应协助资源综合利用主管部门做好资源综合利用工作。第六条 开展资源综合利用,必须从国民经济全局出发,根据资源状况和经济技术条件,打破地区、部门、行业界限,进行统筹规划,合理安排,协调进行。第七条 资源综合利用应坚持与治理污染保护环境、技术改造和企业改革工艺加强内部管理相结合的方针。第八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资源的义务,有对浪费资源、破坏资源的行为进行检举与控告的权利。
进行资源综合利用的单位和个人的合法权益受法律、法规保护。第二章 资源综合利用管理第九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资源综合利用的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并将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第十条 生产资源综合利用产品的项目,应当符合资源综合利用的发展规划,其可行性研究报告按有关规定报青岛市或县级市(区)资源综合利用主管部门审核或备案,并接受监督。
生产资源综合利用产品的项目停产、转产,应报资源综合利用主管部门备案。第十一条 提倡单位自行利用其产生的二次资源和再生资源,凡有条件综合利用的项目,应与基本建设和技术改造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本单位不能利用的,应主动与其他单位建立供需渠道,支持其开展资源综合利用并签订中、长期供应合同。凡本单位不能利用,又联系不到利用单位的,由资源综合利用主管部门统一安排综合利用。第十二条 对未经加工的煤矸石、粉煤灰、炉渣等,产生单位不得向进行综合利用的单位收费或变相收费。对经过加工的煤矸石、粉煤灰、炉渣及其他二次资源和再生资源,按国家有关规定收取费用。第十三条 资源综合利用产品生产企业必须按标准生产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对没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的产品,生产企业必须制定企业标准并按规定向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凡符合标准的资源综合利用产品,有关部门应当支持其进入市场流通。第十四条 青岛市资源综合利用主管部门应会同有关部门根据经济和科学技术发展水平,研究制定不同行业、不同企业的资源综合利用率,并根据国家规定逐步建立监测考核制度。第十五条 下列资金,应用于资源综合利用:
(一)按本规定第十七条减免的税款;
(二)资源综合利用专项贷款;
(三)资源综合利用项目的折旧基金;
(四)按规定比例安排的资源综合利用更新改造资金;
(五)国家规定的污染源治理专项基金中用于开展资源综合利用的部分。第十六条 建立青岛市资源综合利用统计报表制度。各有关单位应按规定向各级资源综合利用主管部门报送产生及利用二资资源和再生资源的统计资料及统计分析情况,由资源综合利用主管部门综合后报同级统计主管部门。第三章 优惠待遇与基金第十七条 企业进行资源综合利用符合规定条件的,由青岛市或县级市(区)资源综合利用主管部门确认,经青岛市税务、财政部门或其他有关部门批准,可按规定给予优惠:
(一)由企业自筹资金建设的资源综合利用项目,能独立计算盈亏的,在规定期限内可免征所得税、调节税;
(二)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可减免产品税、增值税;
(三)企业为进行资源综合利用而引进的设备配件,可减免进口关税和增值税(产品税);
(四)对专门运输二次资源或再生资源的车辆,可按有关规定减免养路费。
在青岛市和各县级市、崂山区、城阳区、黄岛区城市规划区范围内设立的资源综合利用项目,由青岛市或所在市、区资源综合利用主管部门确认,经建设主管部门批准,可减免城市建设综合开发费、配套费。
国家对工业废渣生产企业有哪些优惠政策
企业生产的产品原料中掺有不少于30%的煤矸石、粉煤灰等工业废渣生产的建材产品免征增值税”、“利用《资源综合利用目录》内的资源占原材料30%以上的产品所得,可在5年内免征所得税,等一系列鼓励资源综合利用的税收优惠政策。
相关规定
第六条、企业、事业单位应将工业三废综合利用项目列入基本建设或技术改造计划,所需资金自筹解决,自有资金不足的,可向上级主管部门、环境保护部门申请解决或向银行申请贷款。
上级主管部门、环境保护部门或银行应予优先安排。企业、事业单位工业三废综合利用项目所需能源,有关部门应优先供应。
第九条、对企业、事业单位综合利用工业三废实行优惠政策。享受优惠政策的范围按本办法附件《工业三废综合利用目录》执行。企业、事业单位生产目录以外的工业三废综合利用产品,经市计划经济委员会批准,可参照本办法规定享受优惠政策。
扩展资料
主要危害
工业废渣的固体废弃物长期堆存不仅占用大量土地,而且会造成对水系和大气的严重污染和危害。大量采矿废石堆积的结果,毁坏了大片的农田和森林地带。
工业有害渣长期堆存,经过雨雪淋溶,可溶成分随水从地表向下渗透。向土壤迁移转化,富集有害物质、使堆场附近土质酸化、碱化、硬化.甚至发生重金属型污染。
收益规定
企业、事业单位用自筹资金、环保补助资金建设的工业三废综合利用项目,其收益归企业、事业单位所有,主管部门和行业归口部门不得提留、摊派费用或无偿调拨产品。
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主管部门共同投资或主管部门单独投资建设的工业三废综合利用项目,其收益大部分留给企业、事业单位,主管部门提留部分不得超过总收益的30%.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资源综合利用
矿业循环经济应从资源综合利用入手
循环经济是按照生态物质循环方式运行的经济模式,是—种新的经济发展模式和经济增长模式。发展循环经济是落实科学发展观,实现经济增长方式和消费方式根本性转变的重要途径,是国家社会经济持续健康发展的重要保证。发展循环经济,其中自然资源的开发利用、节约与循环利用是基础,而矿产资源是最重要的基础资源,矿业作为社会经济发展的基础产业,在国民经济中发挥着巨大作用。但是,矿产资源又是不可再生的,发展矿业循环经济不仅是矿业发展的需要,也是国民经济发展的需要,因此,矿业循环经济在整个国家循环经济发展中具有举足轻重的地位与无以伦比的重要作用。
一、矿业循环经济的内涵
循环经济的本质是生态经济,遵循“减量化、再利用、资源化”原则,通过“资源———产品———再生资源”的闭环反馈式循环过程,达到资源最佳利用化、废物最小量化和无害化,实现经济与环境、人与自然的协调与和谐发展。从这一整体原则出发,发展矿业循环经济的主要内涵,应包括以下一些方面:
(1)采用最先进的生产工艺、技术与设备,最充分、合理、有效的开采与综合回收矿产资源,实现最佳的开采回采率、采矿贫化率、选矿回收率,以及资源综合利用率。
(2)在现在的技术经济条件下,除主矿产外,最大可能地回收利用一切共伴生资源,实现最佳的矿产资源综合回收率和利用率。
(3)依据科技进步,综合开发利用矿山固体废弃物(包括表外低品位矿石或贫矿石、采矿废石、煤矸石、选矿尾矿、湿法冶金尾矿或尾泥、冶炼渣、化工渣、粉煤灰等矿山二次资源),实现固体废弃物的资源化、减量化和无害化。
(4)釆用先进技术与设备,节能减排,并进行废气处理与利用,防止对大气的污染;进行矿山废水(包括矿坑水、洗选矿废水、水冶和化工废水等)的处理与循环利用,实现矿山废水的零排放。
(5)建设地、采、选、冶、产品深加工、产运销一体化大型矿业集团公司,探索企业生产新模式,延长企业产业链,实现企业最大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环境效益。
(6)开发利用无废或少废生产工艺技术和加强绿色化科学管理,从开釆、选矿、冶炼、深加工、运输、贮存、装卸等各个生产环节,开展以充分合理利用资源、优化与保护环境为中心内容的清洁生产,以达到实现最佳资源利用和环境友好的双重目的。
(6)从单个企业清洁生产、企业间共同形成工业园区、全社会产品消售后的资源再生回收三个层面,有规划地构建“自然资源———产品———再生资源”整体社会循环,实现循环经济的物质闭路循环和绿色物流。
(7)坚持以人为本,发展企业文化,坚持“三同时”原则,保护和绿化与美化矿山环境,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和谐型绿色矿区。
二、矿业循环经济的切入点
发展矿业循环经济是一个庞大的系统工程,受社会、地域、资源、环境、经济、交通等多种因素制约,尤其是区域性循环经济工业园区的建设和全社会废旧再生资源的回收利用,更需要政府的统筹规划、合理布局、统一实施与管理。
当前,我国循环经济的发展尚处于起始阶段。因此,就矿业循环经济而言,在现在社会经济和技术条件下,从何处切入应该研究。按照先易后难的原则,加之我国矿业发展现状,笔者认为,当前在矿业领域发展循环经济,首先应从单个矿山企业发展以清洁生产为主体的循环经济入手,而要选择的矿业循环经济的切入点,应该是矿产资源的综合利用,包括共伴生资源、贫矿资源和尾矿等矿山二次资源的综合利用。其中,特别是应从尾矿等矿山二次资源的综合回收利用入手。这不仅是因为尾矿等矿山二次资源堆存数量大、压占大量土地、污染生态环境,而且由于过去生产技术及管理等原因,使得尾矿等矿山二次资源中含有多种多样的有用金属和矿物,同时由于其主要成分大都由硅酸盐、铝硅酸盐、碳酸盐矿物和少量金属矿物组成,也是建筑、陶瓷、玻璃、水泥工业的重要矿物原料。开展其中有用组分的综合回收,有利于为我国经济建设提供更多的资源保障;开展矿山固体废弃物的整体利用,用于生产微晶玻璃、砖体、水泥、陶瓷制品、建筑石料,或者大量用作矿坑或井下回填、充填塌陷地或洼地、复垦造地等,不仅可以变废为宝,而且是治理矿山环境的最根本、最有效的途径。开展尾矿等资源的再回收和综合利用,生产简便、技术可行、投入少、收效快,是当前矿山企业最行之有效的、可行的经济生产活动,是当前矿山企业发展矿业循环经济的最实际的切入点。
三、开展资源综合回收的关键技术
共伴生矿产资源、表外矿石或贫矿资源、尾矿等矿山二次资源,它们的共同点是矿物和化学组成复杂、有用组分品位低且分散。因此,开展这些资源中多种有用组分的综合回收利用,仅釆用常规的选矿技术和火法冶金、电冶金技术,是不可能实现的。
随着科学技术的进步与发展,湿法冶金技术已在矿业、化工、医药、食品等多种领域,越来越广泛的得到应用,在从矿石中回收金、银、铀、钍、铝、铜、稀土、稀有金属等方面,早已成为必须采用的成熟技术。湿法冶金是—种通过化学手段进行的矿石有用组分浸出、分离、浓缩、富集、提纯与精炼的工艺过程,故又称为化工冶金,俗称“水冶”,也有人称为化学选矿。该技术采用多种化工过程,因此适用各种金属及非金属元素的提取,对于低品位难选冶矿石、尾矿等资源的综合回收,更是必须采用的技术。
特别是近10多年来,在湿法冶金技术中,除常规浸出工艺外,微生物(细菌)浸出、加压浸出、焙烧浸出、微波浸出、磁化浸出、拌酸熟化浸出、堆浸、地浸,以及离子交换、溶剂萃取、化学纯化、电解精炼等工艺技术的发展,使得湿法冶金在矿石加工方面更具优越性。
因此,发展矿业循环经济,特别是从矿石、尾矿等资源中综合回收各种低品位有用组分,采用选矿———湿法冶金联合工艺,将成为矿产资源综合回收必然采用的关键技术。
四、问题与建议
当前,发展矿业循环经济,存在着认识、政策、资金、技术、管理等多方面的问题。仅就矿山企业开展矿产资源的综合回收与利用来说,就存在如下主要问题:共伴生资源、贫矿资源、尾矿等二次资源的数量、种类、质量和价值等家底情况不清,心中无数;缺乏有关循环经济和资源综合利用的完整法律法规体系,以及行之有效的长效管理体制和机制,如矿山尾矿等二次资源的所有权界定不清,矿山企业本身不利用,也不允许外企业或外人利用;广谈循环经济理论的多,付诸实践的少,多数矿山企业对发展矿业循环经济持观望或等待态度;多数企业没有或缺少资金投入,更缺乏实用的工艺技术;有些地方严重存在着尾矿资源乱采滥挖或哄抢现象,以及二次污染问题;按国家有关政策,开展资源综合利用可享受—定优惠经济政策,但—些地方并不执行,甚至乱收费或任意撕毁合同的事时有发生等等。
鉴于以上各种实际存在问题,要发展矿业循环经济,开展矿产资源和尾矿资源的综合回收与利用,特提出如下建议:
(1)建立健全资源综合利用和资源循环利用的法律法规体系,促进资源的有效利用与管理,如循环经济法,资源综合利用法;建立长效机制,如尾矿资源管理制度、资源节约管理制度、资源综合利用激励制度或奖惩制度、循环经济生产技术管理制度和循环经济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等,形成循环经济强有力的保障和支持体系。
(2)建立和制订有利于促进循环经济发展的资源政策、鼓励政策与经济扶持措施,如税收优惠,实行鼓励节约与惩罚浪费相结合的税收政策;实行投资倾斜和建立循环经济专项基金,支持重点领域的循环经济发展的重大项目;对循环经济产业项目,提供财政贴息的优惠贷款;对资源综合利用产品进行合理定价,实行价格优惠等等。
(3)以法律形式界定尾矿等矿山二次资源的所有权问题,实行尾矿等矿山二次资源开发利用使用权申报制度和有偿使用制度。对尾矿等固体废弃物,矿山企业本身不具备综合利用条件的,应支持其他具备条件的单位和个人进行综合开发利用。
(4)建立国家各级矿产资源综合利用的管理机构,设置专业管理人员。明确规定各级政府、矿产资源主管部门、矿山企业及投资者对矿产资源综合利用诸方面的职责、权利和义务;负责各种可综合利用资源的管理,负责制订和实施资源综合利用和循环经济发展规划等。
(5)组织专门力量,开展对共伴生资源、贫矿资源和尾矿等矿山二次资源的调查研究,摸清家底,为统筹安排,为制订和实施合理的矿产资源综合利用发展规划,提供真实可靠的科学依据。
(6)加大资金和技术投入,鼓励和支持多种渠道社会资金投资资源综合利用和循环利用项目;坚持引进技术与消化、吸收、创新相结合,加强技术攻关,研究和推广资源综合利用与循环利用的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选择一些重点先进典型企业,开展资源综合利用和循环利用的产业化试点示范工作。
(7)建立完善矿产资源综合利用的科学经济指标体系和评估验证体系,以及各种技术标准;实行资源综合利用项目环境影响评价一票否决制度;将资源综合利用和资源循环利用,作为企业循环经济绩效评价和考核指标,推进企业资源综合利用和循环经济的发展。
(8)广泛开展资源节约、资源综合利用与循环利用、保护环境的宣传教育活动,提高全民的节约意识、环境意识,树立节约型消费观念和消费模式,使节约资源、保护环境、发展循环经济、建设资源节约型和环境友好型和谐社会,成为全体公民的自觉行动。
济南市资源综合利用条例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合理开发和综合利用自然资源,防止资源的浪费与破坏,提高资源综合利用效益,保护生态环境,根据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资源综合利用及其管理。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资源综合利用包括:
(一)对在开采和冶炼过程中共生、伴生的矿产资源进行综合开发与合理利用;
(二)对在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废渣、废水(液)、废气、余热、余压进行回收和合理利用;
(三)工业用水的重复利用;
(四)其他资源的综合利用。第四条 市、县(市、区)经济委员会是同级人民政府的资源综合利用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资源综合利用的管理、监督和协调工作。
计划、科技、建设、地矿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资源综合利用工作。第五条 资源综合利用坚持因地制宜、鼓励利用、多种途径、讲求实效、重点突破、逐步推广的方针。第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鼓励、扶持资源综合利用及其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第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保护国家资源的义务,对浪费、破坏资源的行为有检举与控告的权利。
从事资源综合利用的单位和个人其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第二章 鼓励与扶持第八条 经资源综合利用主管部门确认的资源综合利用产品项目,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报经税务部门核准,享受税收优惠政策。
资源综合利用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确认的资源综合利用建设项目,其单位或个人可以向有关部门申请减免有关收费;符合国家规定的,经税务部门核准,其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执行零税率。第九条 对资源综合利用项目,各有关部门应当重点扶持,优先立项;银行应当根据国家信贷政策,在安排贷款上给予支持。第十条 配有标志运输粉煤灰、煤矸石的专用车辆,经公路管理部门审核批准,免征养路费、过桥费。第十一条 排放工业废弃物的企业应当对利用废弃物的单位提供方便和服务,并支持适当的装运补助费。
排放粉煤灰的企业应当向利用单位支持不少于每立方米三元的装运补助费。第十二条 资源综合利用主管部门对利用粉煤灰、煤矸石、黄河泥沙的单位或个人核准用量后按照以下规定给予补贴:
(一)利用粉煤灰生产建筑材料或其他制品的(包括排放企业自用部分),每利用一立方米补贴一元;
(二)建筑设计单位在设计中每采用一万块掺用粉煤灰、煤矸石的标准砖或相当于一万块掺用粉煤灰、煤矸石的标准砖的建材制品,补贴二十元,其中百分之六十直接补贴工程项目的设计者;
(三)建筑施工单位或个人,每利用一立方米粉煤灰、煤矸石或相当于一立方米粉煤灰、煤矸石的建材制品补贴一元;
(四)利用粉煤灰筑路、筑坝、回填、造地、改造地壤的,每利用一立方米补贴一元;
(五)利用黄河泥沙生产建材制品,每利用一立方米补贴一元。第十三条 资源综合利用主管部门对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单位或个人予以表彰奖励:
(一)组织开展资源综合利用科学知识宣传教育取得显著成效的;
(二)资源综合利用研究、开发、技术推广取得突出成果的;
(三)应用资源综合利用技术处于本市同行业先进水平的;
(四)修旧利废成绩显著的;
(五)检举、控告浪费资源、破坏资源的行为避免重大损失的;
(六)其他综合利用资源取得显著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的。第十四条 鼓励企业综合利用余热、余压、城市垃圾等低热值燃料生产电力、热力。综合利用发电单机容量在五百千瓦以上,符合并网调度条件的允许并网,并享受免交上网配套费和优先购买上网电量等国家有关的优惠政策。第十五条 各级科技主管部门对环境保护、社会发展有显著影响的资源综合利用科研课题应当优先立项优先提供科研经费补助。
对资源综合利用重大科研课题或技术开发项目,资源综合利用主管部门应当提供科研经费补助。第三章 监督与管理第十六条 凡具备综合利用条件的建设项目,其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初步设计均应有资源综合利用内容。无资源综合利用内容的,有关部门不予审批。资源综合利用的配套项目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交付使用。第十七条 资源综合利用主管部门应当建立资源综合利用企业(项目)登记认定和统计报告制度。
对于资源综合利用产品贷款和资源综合利用产品贷款政策的总结分享本篇到此就结束了,不知你从中学到你需要的知识点没 ?如果还想了解更多这方面的内容,记得收藏关注本站后续更新。
还没有评论,来说两句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