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农村信用社怎么贷款
以云南农村信用社农户流动资金贷款为例:
一、申请条件
1、借款人应是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主管机关)核准登记的企业、事业法人及其他经济组织,拥有工商行政部门颁发的营业执照,并通过年检、技术监督局颁发的组织机构代码证;
2、持有中国人民银行核发的贷款证/卡;
3、借款的用途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有关法规;
4、借款人具有健全的经营管理机构和经营管理制度;
5、企业经营、财务和信用状况良好,具有按时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
6、有云南省农村信用社认可的担保;
7、借款人在云南省农村信用社开立基本账户或一般账户;
8、符合云南省农村信用社其他有关贷款政策要求。
二、提交资料
1、借款申请书;
2、企业法人代表证明书或授权委托书,董事会决议及公司章程;
3、经年审合格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4、借款人近三年经审计的财务报表及近期财务报表;
5、云南省农村信用社要求提供的其他文件、证明等。
三、办理程序
1、申请人向云南省农村信用社提出贷款申请并提供相应申请材料;
2、云南省农村信用社对借款人进行调查,对贷款事项进行审查、审批;
3、双方签署信贷合同;
4、借款人提出提款申请;
5、云南省农村信用社对提款申请进行审查,符合用款规定的由借款人进行自主支付或委托支付。
扩展资料:
一、贷款种类
按贷款期限可分为一年期以内的短期流动资金贷款和一年至三年期的中期流动资金贷款;
按贷款方式可分为担保贷款和信用贷款,其中担保贷款又分保证、抵押和质押等形式;
按使用方式可分为逐笔申请、逐笔审贷的流动资金贷款和一次核定、在约定的期限及限额内随借随还、可循环使用的的流动资金贷款。
二、利率
流动资金贷款利率执行人民银行的利率政策规定,按农村信用社法人经营机构的贷款定价办法合理确定。
三、期限
流动资金贷款的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
四、适用客户
借款人应是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主管机关)核准登记的企(事)业法人、其他经济组织。
参考资料来源:云南省农村信用社-流动资金贷款
不必焦虑农村信用社贷款怎么还 这样还款很方便
; 随着我国金融行业的迅猛发展,农村地区的贷款需求也越来越旺盛。我国农村地区的贷款渠道主要还是农村信用社,就在这里为大家讲一讲农村信用社贷款怎么还。
个人汽车贷款是面向农户提供的汽车贷款,用于购买大型农机具,也可以买家庭自用汽车、挖掘机、搅拌机、泵机等。一般情况下,自用车贷款金额为购车款的60%以内,商用车贷款金额为购车款的50%以内,期限最长不超过5年。
种养大户贷款是针对农业种植的大户提供的贷款,用于家禽家畜养殖和农地林地种植。该贷款主要目的是为了促进农业规模化发展,提高资源利用效率。贷款金额和期限根据贷款用途而定,往往需要提供担保。
家庭农场贷款是针对家庭农场主设计的贷款,为了解决他们在规模化发展过程中的资金短缺问题。这种贷款担保方式多样,还款方式灵活。
1、在还款日,大家可以携带现金到贷款的农村信用社按照合同约定归还当月的本金和利息。
2、如果借款人拥有其他的银行账户,也可以在还款日通过银行转账的形式归还贷款。大多数银行不但支持柜台转账,也支持网上银行转账和手机银行转账。
3、如果大家有事情无法亲自还款,可以委托他人在还款日代替自己还款。
4、一些发展迅猛的农村信用社,也开通了支付宝还款、微信还款等功能,大家只需要通过支付宝或微信就可以实现在线实时还款。
相关介绍:
2017北京农村信用社贷款利率表 6个月年利率低至5.60%
2017年农村信用社贷款如何贷款?你需要满足下面的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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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想问下用林权证去抵押贷款可以吗?
可以的。
利用林权证申报低息抵押贷款的运作程序及要求:
一、林权证种类:
1、经济林(商品种植林):主要种植速生树种,如:白杨树、桉树、马尾松树、青竹等;
2、生态林(自然生长林):主要是自然生长树种,如:通过人工栽种生长时间较长的树种,或自然生长的树种。
二、可以抵押贷款的林权证种类及面积:
1、经济林林权证符合条件的,贷款抵押比例较高,原则上以经济林为贷款对象;
2、生态林林权证根据树种决定贷款抵押比例,一般抵押比例较低;
3、林权证面积:1000亩以上;
4、林地种类:要求是坡地林地,耕地林地酌情考虑。
扩展资料:
林权证法律效力
《林权证》是依法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登记核发,由权利人持有的确认森林、林木和林地所有权或使用权的法律凭证。依法持有了《林权证》,权利人就拥有了该林权证所记载范围内的森林、林木、林地的所有权或使用权。
我国《森林法》第三条规定:“森林、林木、林地的所有者和使用者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
《森林法实施条例》第三条也规定“国家依法实行森林、林木和林地登记发证制度,依法登记的森林、林木和林地的所有权、使用权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
因此只要依法拥有了《林权证》,就能受到法律保护,主张自己的权利。同时,按照我国现行的《土地管理法》规定,对林地所有权或使用权的登记造册和核发证书,应按《森林法》的规定执行。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依照《森林法》的有关规定核发的确定林地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证书,也就是关于该土地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证书。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颁发的林权证,不仅是森林、林木权属的法律凭证,而且也是林地权属的有效法律凭证。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林权证
林业代款如何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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森林资源资产抵押贷款指导意见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调动林业生产者的积极性,拓宽林业融资渠道η规范森体资源资产抵押贷款管理,防范金融风险,维护借贷双方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国家林业局《森林资源资产抵押登记办法》(试行)、《贷款通则》、《省人民政府关于开展深化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工作的意见》等有关规定,制定本指导意见。
第二条 森林资源资产抵押贷款(以下简称林权抵押贷款、是指借款人以其或第三人依法有处分权的林木和部分林地陡用权作为抵押物向区域内农村信用社申请借款的行为。在抵押权延续期间,抵押人不得转移对抵押林权的占有;借款人、到期不能偿还贷款本息,贷款人有权依法处理抵押物。
第三条 本指导意见适用于借款人用林权作为抵押、第三人作为借款保证人并以第三人的林权作为抵押、担保公司作为借款保证人并要求借款人以林权作为反担保向农村信用社申请贷款。主要有以下四种贷款形式:
(一)林木抵押贷款。即林业生产者以其有处分权的林木所有权、部分林地使用权作为抵押,持林权证同所在地农村信用社申请贷款(其中:借款人为林权所有人、使用人和抵押人,农村信用社为贷款人和抵押权人);
(二)第三人担保贷款。即第三人以其有处分权的林木所有权、部分林地使用权作为抵押,为借款人提供担保,向所在地农村信用社申请贷款(其中:第三人为林权所有人、使用人、担保人和抵押人,农村信用社为贷款人和抵押权人);
(三)多人联保贷款。即根据自愿组合的原则,3人以上林业生产者以其有处分权的林木所有权、部分林地使用权作为抵押,互相联合担保,形成一个联保小组,共同为联保小组任一成员向所在地农村信用社申请贷款。农村信用社对联保小组实行最高额授信,在最高授信限额内,联保小组成员之间可结合自己的资金需求实际η灵活申请使用贷款(其中:每一方为林权所有人、使用人、担保人和抵押人,农村信用社为贷款人和抵押权人);
(四)反担保贷款。即由担保公司向林业生产者提供担保,同时担保公司要求林业生产者以其林权抵押作为反担保,向所在地农村信用社申请贷款(其中:借款人为林权所自人、使用人和抵押人,担保公司为保证人和抵押权人,农村信同社为贷款人)。
以上贷款均可以买行最高额抵押(保证)贷款的方式l并且在最高授{言额度内实行“一次核定、余额控制、随用随贷、周转使同”的贷款方式。除上述四种主要方式外,借款人还司采用企业、个人不动产抵押、存单质押等方式来获得用于林业生产发展的资金。
第四条 除了本指导意见有不同规定外,其他的贷款条{午和相关管理应按照《贵州省′又村信用社贷·款管理基本操∫芦规程》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章 贷款对象、用途及条件
第五条 贷款对象: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登记,实行独立核算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个体经营户及其他经济组织或个人(企业法人、事业法人及其他经济组织以下统称单位客户,个体经营户和个人统称个人客户)。
第六条 贷款用途:用于林业生产资金需要。
第七条 贷款条件:
(一)单位客户
(1)在贷款人处开立基本存款账户或一般存款账户,持人民银行颁发的并经年检合格的贷款卡;
(2)信誉较好,无不良记录,具有按期偿还贷款本息能力;
(3)有健全的组织机构和财务管理制度;
(4)遵纪守法,股东和现任高级主管人员无重大不良记录;
(5)达到贷款′、要求的信目等级;
(6)符合本指导意见第三条规定的担保要求;
(7)贷款人要求的其他条件。
(二)个人客户
(1)在贷款人处开立个人银行结算存款账户;
(2)遵纪守法,无不良记录,具有按期偿还贷款本息能力;
(3)达到贷款人要求的信用等级;
(4)符合本指导意见第三条规定的担保要求;
(5)贷款人要求的其他条件。
第八条 借款人向农村信用社申请林权抵押贷款需提交以下资料:
(一)单位客户申请林权抵押贷款所需资料:
(l)借款申请书(在借款申请书要写明“授权贷款人可通过征信系统查询借款人信用状况”);
(2)县级人民政府颁发的国家林业局制定的全国统一式样的林权证书;
(3)有关部门出具的森林资源价值评估报告或当事人协议评估报告;
(4)营业执照复印件、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及其他相关经营许可证明等;
(5)原则上提供林木资源保险单;
(6)本指导意见第十三条规定的其他文件资料。
(二)个人客户申请林权抵押贷款所需资料:
(l)借款申请书(在借款申请书要写明“授权贷款人可通过征信系统查询借款人信用状况”);
(2)县级人民政府颁发的国家林业局制定的全国统一式样的林权证书;
(3)有关部门出具的森体资源价值评估报告或当事人协议评估报告;
(4)借款人或财产共有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个体经营户还要提供营业执照复印件、税务登记证及其他相关经营许可证明;
(5)林权证所有者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6)原则上提供林木资源保险单;
(7)本指导意见第十三条规定的其他文件资料。
第九条 由担保公司提供担保的,担保公司须在贷款人处开立保证金存款专户并按照借款人借款金额存入一定比例的保证金。保证金比例由贷款人和担保公司协商确定。在贷款未还清之前,担保公司不得支取保证金。当借款人不能按期履行债务(债务范围以《借款合同》有关约定为准),发生代偿责任时,贷款人有权直接从保证金存款专户扣收,具体事宜由贷款人与担保公司在《保证贷款合同》中进行约定。
第三章 贷款额度、期限和利率
第十条 贷款额度:贷款的额度不超过贷款人认定的抵押物评估价值的50%。
第十一条 贷款期限:贷款人应根据实际情况合理确定贷款期限,但贷款期限最长不超过8年。
第十二条 贤款利率: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对农村信用社有关利率政策执行。对于不同信用等级的借款人可实行差别利率政策,并对提供林木资源保险单的借款人给予利率优惠。
第四章 林权抵押的范围及有关规定
第十三条 有处分权的下列林仅可作为抵押:
(一)商品林区的用材林、经济林、薪炭林的林木所有权;
(二)通过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承包农村林地,并依法取得林权证的用材林、经济林、薪炭林的林地使用权;
(三)通过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承包农村林地,并依法取得林权证的用材林、经济林、薪炭林的采伐迹地、火烧迹地的林地使用权;
(四)以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取得的荒地用来植树造林,并依法取得林权证的林地使用权;
(五)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森林、林木和林地使用权;
森林或林木资产抵押时,其林地使用权须同时抵押,但不得改变林地的属性和用途。
第十四条 下列森林、体木和林地使用权不得抵押:
(一)生态公益林;
(二)权属不清或存在争议的森林、林木和林地使用权;
(三)未经依法办理林权登记而取得林权证的森林、林木和林地使用权(农村居民在其宅基地、自留山种植的林木除外);
(四)属于国防林、舀胜古迹、革审纪念地和自然|呆护区的森林、林木和林地使用权;
(五)特种用途林中的母树林、实验林、环境保护林、风景林;
(六)以家庭承包形式取得的集体林地使用权;
(七)国家规定不得抵押的其他森林、林木和林地使用权。
第十五条 以林权作抵押,抵押人应当向抵押权人出具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核发的林权证和载有拟抵押林权的沐地类型、坐落位置、四至界址、面积、林种、树种、林龄、蓄积等内容的相关资料供抵押权人审核。反担保贷款抵押人应同时提供以上资料的复印件给贷款人。
第十六条 以集体所有的林权抵押的,义须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以公司、企业所有的林权抵押的,必须经股东大会或董事会同意,公司、企业章程另有规定的,按章程的规定办理;以共有的林权抵押的,抵押人应当事先征得其他共有人的书面同意;以国有单位林权作抵押的,须提供有权批准机关审批同意抵押的书面文件。
第十七条 林权抵押担保的范围由抵押人和抵押权人商定,并在抵押担保合同中予以明确。
第十八条 林权抵押担保的期限,由抵押双方协商确定,属于承包、转包、出租的,最长不得超过合同规定的使用年限减去已承包、转包、出租年限的剩余年限。
第十九条 抵押人转让、互换已抵押的林权,必须经抵押权人书面同意,反担保贷款需同时经抵押权人和贷款丿、书面同意,否则不得转让、互换。抵押人应将转让、互换物及物属的真实情况告知第三人。
第二十条 贷款人不承担抵押物在抵押期间产生的费用。
第五章 抵押物的评估和登记
第二十一条 抵押人应聘请具有林权评估资质的评估机构和人员对拟作为抵押物的林权进行评估。林权评估应按照原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林业部《关于发布〈森林资源资产评估技术规范(试行)〉的通知》(国资办发[1996] 59号)及财政部、国家林业局《关于印发〈森林资源资产评估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财企[2006]529号)的相关规定办理。
贷款人和林权登记部门应对抵押人聘请的林权评估机构和评估人员进行资质审核。
第二十二条 因客观条件所限,抵押人暂不具备聘请具有林权评估资质的评估机构和人员评估的,贷款人应严格控制抵押率,保证贷款安全。抵押人和贷款人根据市场原则且不违背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协商确定抵押物价值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可以予以认定登记。
第二十三条 抵押林权的登记工作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办理登记或变更登记手续,具体事宜按照国家林业局《森林资源资产抵押登记办法(试行)》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四条 在办理林权抵押贷款过程中,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要对林权证的真实性、合法性进行确认,不得对已抵押林权重复办理抵押登记,并确保在林权抵押贷款期间不予办理林木所有权变更手续。
第二十五条 抵押合同项下的贷款全部还清后,抵押人在15个工作日内,持还款证明,到原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
第六章 抵押物保险
第二十六条 林权抵押贷款当事人约定对森林资源资产投保的,投保的费用应由抵押人支付,并明确在抵押期间,抵押权人为保险单的第一受益人且保险单移送抵押权人保管。
第七章 抵押物监管及处置
第二十七条 已抵押的国有森林资源资产由抵押登记部门与抵押权人共同实施监管。已抵押的非国有森林资源资产由借款人、抵押人与抵押权人经协商订立监管协议共同实施监管,订立的监管协议报抵押登记机关备案,抵押登记机关监督监管协议的执行。
国有森林咨源资产是指森林、林木、林地的所有权或使用权属国家和国有单位的资产;其他为非国有森林资源资产。
第二十八条 抵押人在抵押期间应确保已抵押林权的安全与完好。抵押权人有权按照抵押合同的约定监督、检查已抵押林权的经营和管理情况。
第二十九条 对已经办理抵押登记的林权,其森林、林木的采伐必须经抵押权人和贷款人签章同意。未经抵押权人和贷款人书面同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不得发放林木采伐许可证。
第三十条 抵押人在林权抵押期内不得对抵押林木进行采伐,确需采伐的,须经贷款人和抵押权人书面同意且取得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发放的林木采伐许可证后,可以进行采伐,但依法采伐林木所得收入须优先偿还贷款人贷款本患、或担保公司代偿部分。
第三十一条 本指导意见第三条规定的四种主要形式的借款人无力以货币资金偿还到期贷款本息的,贷款人有权处置抵押物或要求担保人给予清偿。若贷款人或抵押权人要求以采伐方式处置抵押物的,应持借款合同、抵押贷款合同、保证合同、借款借据及债务偿还及代偿情况,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采伐申请、县级以上地方
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年度木材生产计划内优先安排采伐指标。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应积极配合,为实现抵押权益办理必要的法律手续。
第三十二条 林权处置可以采取以下途径:
(一)折价。贷款人或抵押权人经与抵押人协商同意,将抵押的林权按市场价格折合成价款直接抵偿债务;
(二)拍卖。贷款人或抵押权人经与抵押人协商同意,通过市场竟价的方式,将已抵押的林权转让给最高应价者,所得价款用于偿还贷款本息;
(三)变卖。贷款人或抵押权人经与借款人协商同意,将已抵押的林权以一般的买卖方式出让给他人。其价格由贷款人或抵押权人、借款人、受让人三方协商确定。所得价款由贷款人或抵押权人优先受偿。
第三十三条 当贷款人或抵押权人与借款人不能通过协商处置抵押的林权、贷款人或抵押权人可依法进行处置。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 ̄管部门接到贷款人或抵押权人对抵押物进行保全管理的书面通知后,应给予积极配合,在贷款人或抵押权人债务未清偿之前,不得受理抵押物任何形式的处置申请。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四条 本指导意见由贵州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贵州省林业厅责解释、修订。
第三十五条 各县(市、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农村合作银行)、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本指导意见制定具体的管理办法或实施细则,并报各自上级部门各案。
第三十六条 本指导意见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对于农村信用社林地贷款和农村信用社林地贷款流程的总结分享本篇到此就结束了,不知你从中学到你需要的知识点没 ?如果还想了解更多这方面的内容,记得收藏关注本站后续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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