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湖南省直卓公积金提取和贷款新政策
为配合国家宏观调控政策,支持中低收入家庭改善住房条件,抑制投资投机性购房,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监会关于规范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建金〔2015〕179号)文件精神,结合工作实际,决定调整住房公积金提取和贷款政策。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调整住房公积金提取政策
职工(包括夫妻,以下同)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房已申请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的,不能提取住房公积金(首次购买自住房的不受本款限制)。
二、调整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政策
(一)职工购买、建造、翻建、大修同一套普通自住房已办理提取住房公积金的,不予发放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首次购买自住房的不受本款限制)。
(二)职工未在省直公积金中心缴存住房公积金的,不予发放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
(三)对原差别化贷款政策补充规定如下:职工家庭现无房,但有过两次住房注销记录的,再购房按二套房贷款政策执行,首付不低于50%,利率上浮10%;职工家庭现有一套住房,且有两次住房注销记录的,再购买住房时,不予发放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职工家庭已有三次(含)以上住房注销记录的,再购买住房时,不予发放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
(四)职工申请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其贷款额度按照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年限和缴存金额等测算,但不得超过最高额度50万元。其计算公式为:可贷额度=(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12×未来可缴存年限+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余额)×2;可贷额度低于20万元的,其住房公积金最高贷款额度按20万元核定。职工首次购买自住房申请贷款的,在此测算额度的基础上可增加20%。
(五)借款人及配偶的工资收入根据该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推算确定(借款人配偶有工作,但未缴交住房公积金的,工资收入按 社保 缴交基数确定,提供社保缴交证明)。
本通知自公布之日起执行。《湖南省直单位个人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湘直资管〔2015〕1号)和《湖南省直单位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办法》(湘直资管〔2015〕20号)规定中与本通知不符的,按本通知规定执行。本通知执行之日前贷款资料已受理(已录入系统)的,按原规定执行。
湖南省直公积金新政:三孩家庭最高贷款额度提高至80万元
7月25日,湖南省机关事务管理局发布《湖南省机关事务管理局关于调整省直单位住房公积金部分政策和流程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其中提到,省直中心住房公积金最高贷款额度提高至70万元,生育三孩的职工家庭住房公积金最高贷款额度提高至80万元。
除此之外,职工家庭购买第二套改善性自住房,首付款比例不得低于购房总价的60%调整为40%。职工家庭购买首套房,实施阶段性“可提可贷”政策,即政策实施之日起至2022年12月31日期间职工家庭购买首套房的,可以因购买本套住房提取一次住房公积金,同时可以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既申请贷款又申请购房提取的,夫妻双方住房公积金账户应留存公积金贷款12个月的还贷金额。职工家庭住房套数认定以长沙市行政区域范围内的自有产权住房为限,以长沙市住房登记信息查询为准。异地贷款职工家庭住房套数以长沙市行政区域范围内和主借款人住房公积金缴存地的住房登记信息查询结果为准。
另外,职工家庭购买第二套改善性自住房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取消“首套自住房面积不得超过144平方米”的规定。对于已有住房公积金贷款结清后再次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取消“需结清满6个月”的规定。住房公积金贷款不再收取抵押房产的《不动产权证书》原件。
在公积金提取方面,《通知》称,提高租房提取金额。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房租,每次提取金额不得超过近1年实际汇缴额的50%,调整为“每次提取金额不得超过近1年的实际汇缴额”。
本通知有效期自2022年8月1日至2026年7月16日止。原政策规定与本通知规定不一致的,按本通知规定执行。
2022湖南直公积金贷款额度怎么算?计算公式是多少?
湖南省直公积金贷款的最高贷款额度不得超过60万元,其贷款额度计算公式如下:
计算公式:贷款额度=(借款人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配偶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xN倍数
N倍数根据上一年度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率确定。配偶住房公积金账户连续正常缴存6个月以上的,可以合并计算贷款额度;配偶住房公积金账户封存或近6个月停缴的,其账户余额不计入贷款额度测算,缴存基数也不计入家庭月收入。经测算,借款人最高贷款额度低于20万元的,按20万元核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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