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规定农村合作社贷款条件是什么?
一、信用社贷款的条件 农民专业合作社向农村信用社申请贷款应具备以下条件: ☆ 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登记,取得 农民专业合作社法 人 营业执照 ; ☆ 有固定的生产经营服务场所,依法从事农民专业合作社章程规定的生产、经营、服务等活动,自有资金比例原则上不低于30%; ☆ 具有健全的组织机构和财务管理制度,能够按时向农村信用社报送有关材料; ☆ 在农村信用社开立存款账户,自愿接受信贷监督和结算监督; ☆ 信用等级在A级以上。具有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无不良贷款及欠息; ☆ 持有中国人民银行颁发并经过年鉴的贷款卡; ☆ 信用社规定的其他条件; 社员贷款的条件 农民专业合作社成员贷款应具备的条件: ☆ 年满18周岁,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劳动能力或经营能力的自然人; ☆ 户口所在地或固定住所(固定经营场所)必须在信用社的服务辖区内; ☆ 有合法稳定的收入,具备按期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 ☆ 在信用社开立存款账户; ☆ 信用等级A级(含)以上; ☆ 信用社规定的其他条件。 二、贷款额度 农民专业合作社及其成员的贷款额度分别根据信用状况、资产负债情况、综合还款能力和经营效益等情况合理确定。农民专业合作社的贷款额度原则上不超过其净资产的70%;对农民专业合作社的贷款期限原则上不超过1年,对农民专业合作社成员的贷款原则上不超过2年; 利率 农民专业合作社及其成员贷款实行优惠利率,具体优惠幅度由县(市、区)联社、农村合作银行根据中国人民银行的利率政策及有关规定结合当地情况确定。农民专业合作社成员经营项目超出其所属农民展业合作社章程规定的 经营范围 的,不享受规定的优惠利率; 担保方式 农民专业合作社贷款采取保证、 抵押 或 质押 的担保方式,农民专业合作社成员贷款采取“农户联保 互助金担保”、“农户联保 农民展业合作社担保”、“农户联保 互助金担保 农民专业合作社担保”或其他担保方式。 三、用途 1、购买大、中型农业机具; 2、专业合作社统一采购社员从事种植业、养殖业所需物资的资金; 3、专业合作社统一收购、销售社员农产品; 4、专业合作社建设标准化生产基地、建造产品分级仓储场所、购买各类包装和加工设施、购置冷藏保鲜设施和运输设备等; 5、专业合作社用于生产经营的其他需求; 6、其他合法用途。 总结一下,就是农村合作社贷款条件是有明确的法律规定。而且贷款用途也有限制。如要购买大中型农业机具,从事种植业、养殖业等,统一收购的农产品的。贷款采取保证、抵押的担保方式、有农户联保、合作社担保等。您还有其它疑问请咨询 律师 。
农民专业合作社可以贷款吗?
1、“农民专业合作社”是指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规定,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登记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农村信用社可以向辖内农民专业合作社及其成员发放贷款。
2、农民专业合作社向农村信用社申请贷款应具备以下条件:
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登记,取得农民专业合作社法人营业执照;
有固定的生产经营服务场所,依法从事农民专业合作社章程规定的生产、经营、服务等活动,自有资金比例原则上不低于30%;
具有健全的组织机构和财务管理制度,能够按时向农村信用社报送有关材料;
在农村信用社开立存款账户,自愿接受信贷监督和结算监督;
信用等级在A级以上。具有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无不良贷款及欠息;
持有中国人民银行颁发并经过年鉴的贷款卡;
信用社规定的其他条件。
扩展资料:
合作社向信用社申请贷款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登记,取得《农民专业合作社营业执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认定为规范化的合作社;
(二)有固定的生产经营服务场所,自有资金比例不低于30%,开展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
(三)具有健全的财务管理制度,能按时向信用社报送有关资料;
(四)依法从事合作社章程规定的生产、经营、服务活动,生产经营有效益;
(五)信用等级在A级(含)以上,能够提供信用社认可的担保;
(六)在信用社开立基本账户,新成立的合作社必须把注册资本金存入所开立的基本账户;
(七)资信良好,具有清偿贷款本息能力,无不良信用记录。主要管理人员遵纪守法,信誉良好,无不良嗜好,无逃废信用社债务的行为;
(八)具有与合作社经营相适应的熟知养殖、种植等技术的专业人员或能够持续、稳定地获得相适应的养殖、种植等技术支持;
(九)主要经营管理人员具有2年以上(含)与合作社经营业务相关的从业经历;
(十)信用社要求的其它条件。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农民专业合作社贷款
农村合作社怎么贷款
农村合作社贷款,具体操作步骤如下:
一、借款人带《农户贷款证》及本人身份证等材料前往信用社。
二、填写《农户借款申请书》,提交相关的贷款材料。
三、信用社受理贷款申请后,审核借款人的《农户贷款证》、《农户借款申请书》及其它相关材料,确认申请人是否符合贷款要求。
四、审核通过后,信用社与借款人签订贷款合同。
五、然后办理后续手续,包括《农户贷款证》、《农户经济档案》的登记等。
六、信用社发放贷款给借款人。
【拓展资料】
农村合作社,产生于20世纪五十年代初,是为实行社会主义公有制改造,在自然乡村范围内,由将其各自所有的生产资料(土地、较大型农具、耕畜)投入集体所有,由农民进行集体劳动,各尽所能,按劳分配的农业社会主义经济组织。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既不同于企业法人,又不同于社会团体,也不同于行政机关,自有其独特的政治性质和法律性质。
农村合作社经历了三个主要时期,即合作化时期(从初级社到高级社);人民公社时期(生产队、生产大队、公社三级所有,生产队为基础);经济合作社时期(农村改革撤销人民公社、设立乡村建制后原来的人民公社、生产大队、生产队相应地变更为乡、村民小组,为适应生产队的经济职能,又更名为经济合作社,村民小组和经济合作社两个名称同时存在)。
按照《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规定,农村基层社会的自治组织虽然是村民委员会和其下设的村民小组,但在当前的农村基层组织中,大多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经济合作社)与村民小组或村民委员会是同一机构,即两枚印章一套机构。二者决策机制相似,实践中职能相互重叠,特别是对农村基层社会的管理与服务,二者无法截然分开,具有“政社合一性”。综上可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既不同于企业法人,又不同于社会团体,也不同于行政机关,自有其独特的政治性质和法律性质。正是由于这种特殊性,决定着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职能作用及其成员的资格权利等重要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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