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第三套房贷款政策都有哪些
1、现在银行执行认贷不认房原则,只要购房者家庭名下名下无未结清房贷,可按首套住房的贷款政策受理。家庭由三种人组成,本人配偶未成年子女,一个家庭只要有房贷未结清,再买房就叫二套。第三套房也是以家庭为单位。
2、如果家庭有两个房贷,按三套房计算。总行对发放三套及以上房贷的授信标准是“首付比例和利率都必须大幅提高”。各个地区和银行的政策不一,但基本上三套房首付都在五成以,贷款利率上浮15%到20%。
3、认贷不认房是指在界定二套房时,如果买家在银行征信系统里已经登记有一条贷款买房的信息,贷款还未结清,那么又申请贷款买房时,将界定该房为二套房或以上。如果已经结清贷款,即使买家名下已有一套房,银行业金融机构依然执行首套房贷款政策。
4、如果买家名下已有2套及以上住房并已结清相应购房贷款,又申请贷款购买住房,银行业金融机构可以根据借款人偿付能力信用状况等具体因素,灵活把握贷款利率和首付比例。
在芜湖买房首付一般多少
芜湖首套房首付怎么算
1、芜湖商业贷款。以家庭为单位,如果是首次购房,可以贷到房屋评估价的80%。公积金如没有评级,一般多只能贷80万,但要看您的公积金缴存额和缴存比例。
2、芜湖首套房首付计算方式:首付款=总房款-客户贷款额。贷款额=合同价(市场价)×80%(首次贷款额度高可达80%)。
3、总的来说,按照现有的首套房执行标准就是:芜湖新房商业贷款首付比例是三成,公积金贷款首付比例为首套房90(含)以下的公积金贷款首付比例不得低于20%,90㎡以上的住房公积金贷款首付款比例不得低于30%。
芜湖:三孩及以上家庭首次公积金贷款购房,额度可上浮20%
12月5日,安徽省芜湖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发布《关于支持多子女家庭使用住房公积金的通知》,自2022年12月1日起执行,有效期两年。
《通知》提出,多子女家庭住房公积金贷款额度可上浮。芜湖市多子女家庭(含二孩及以上)在芜湖市申请首次住房公积金贷款购买普通自住住房的,可在原享受贷款额度基础上浮。其中:二孩家庭最高上浮10%、三孩及以上家庭最高上浮20%。
享受贷款额度基础上浮后,具体最高贷款金额是多少?芜湖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解读称,享受贷款额度基础上浮,二孩家庭最高上浮10%、三孩及以上家庭最高上浮20%。这是指:某家庭按照芜湖市现行住房公积金贷款政策规定可申请贷款55万元,同时又符合三孩及以上家庭条件,可在55万元基础上再上浮20%,申请贷款66万元。
需要注意的是,多子女家庭住房公积金贷款额度上浮政策,与芜湖市高层次人才住房公积金支持政策不叠加使用。
同时,芜湖市提出,三孩及以上家庭可按实际租金提取住房公积金。三孩及以上家庭在芜湖市无自有住房,且租住住房的,经审核,可按实际支付租金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不受芜湖市现行租房提取最高额度限制。
芜湖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明确了多子女家庭的认定标准:芜湖市多子女家庭(含二孩及以上)是指按国家政策,同一对夫妻已共同生育或合法收养两个含以上未成年子女(为现有子女数,且均未满18周岁)。办理业务时需提供:医学出生证明。 因婚姻关系变更重组家庭,承担两个含以上未成年子女抚养义务的,可参照执行。办理业务时需提供:医学出生证明、抚养未成年子女证明材料。
首次住房公积金贷款和普通自住住房需符合什么标准?芜湖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解读称,首次住房公积金贷款需符合在芜湖市范围内及“住房公积金监管服务平台”和“人民银行征信报告”核查均“无住房公积金贷款记录”的认定标准。 普通自住住房包括芜湖市新建商品住房和二手住房。
我和男朋友都是外地户口,可以在芜湖买房吗
截止2019年,芜湖并没有发布限购令,外地户口是可以在芜湖买房的。
根据《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十六条 商品房销售时,房地产开发企业和买受人应当订立书面商品房买卖合同。商品房买卖合同应当明确以下主要内容:
(一)当事人名称或者姓名和住所
(二)商品房基本状况;
(三)商品房的销售方式
(四)商品房价款的确定方式及总价款、付款方式、付款时间;
(五)交付使用条件及日期
(六)装饰、设备标准承诺;
(七)供水、供电、供热、燃气、通讯、道路、绿化等配套基础设施和公共设施的交付承诺和有关权益、责任
(八)公共配套建筑的产权归属;
(九)面积差异的处理方式
(十)办理产权登记有关事宜;
(十一)解决争议的方法
(十二)违约责任;
(十三)双方约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七条 商品房销售价格由当事人协商议定,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扩展资料:
《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在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之前向买受人明示《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和《商品房买卖合同示范文本》;预售商品房的,还必须明示《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
第二十四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按照批准的规划、设计建设商品房。商品房销售后,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得擅自变更规划、设计。
经规划部门批准的规划变更、设计单位同意的设计变更导致商品房的结构型式、户型、空间尺寸、朝向变化,以及出现合同当事人约定的其他影响商品房质量或者使用功能情形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在变更确立之日起10日内,书面通知买受人。
买受人有权在通知到达之日起15日内做出是否退房的书面答复。买受人在通知到达之日起15日内未作书面答复的,视同接受规划、设计变更以及由此引起的房价款的变更。房地产开发企业未在规定时限内通知买受人的,买受人有权退房;买受人退房的,由房地产开发企业承担违约责任。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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