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自建房怎么贷款
首先自建房和其申请人要符合国家规定贷款条件:1、借款人申请贷款建造的房屋,需经地方村镇建设部门批准,符合地方发展规划。
2、借款人需提供村镇建设部门批准文件或证明材料。
3、借款人要有不低于规定的自有资金比例,信用观念强,资信状况良好,且具备按期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
4、借款人能提供具有足够代偿能力的个人或单位作为贷款保证,或能以有效资产作抵(质)押。
5、借款人应在贷款信用社(部)开立个人结算账户,并自愿接受信贷监督和结算监督。
农村自建房贷款流程:
1、贷款户主应首先向当地农村信用社申请办理《贷款证》。
2、农村信用社接到申请后对申请者的信用等级进行评定,并根据评定的信用等级,核定相应等级的信用贷款限额,并颁发《贷款证》。
3、农户需要小额信用贷款时,可以持《贷款证》及有效身份证件,直接到农村信用社申请办理。
4、农村信用社在接到贷款申请时,要对贷款用途及额度进行审核,审核合格即可发放贷款。
农村自建房所需材料:
1、借款人及其家庭成员身份证、居民户籍证明及借款人的结(离)婚证明。
2、建房贷款的用途证明材料。
3、保证人基本情况及相关证明材料,抵(质)押物产权等有效证明材料等。
4、农村信用社规定的其他资料。
农村自建房可以申请贷款吗
一般来说,农村自建房是可以贷款的,但是贷款人必须符合一定的贷款条件。 首先,贷款人建造的房屋必须位于贷款信用社服务区域内,还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1)贷款人必须年满18周岁至60周岁,且必须是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 (2)贷款人建造的房屋必须符合当地自建房的相关标准,并经贷款人所属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乡镇政府相关部门审批,同时符合当地发展规划。 (3)贷款人需提供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乡镇政府相关部门的批准文件或相关证明材料。 (4)贷款人需要按照相关规定准备足够的自有金额,个人信用记录必须保存完好,必须有稳定的收入来源和按时还本付息的经济能力。 (5)贷款人必须提供具有代偿能力的个人或单位作为贷款担保,或提供自有有效资产作为抵押担保。 (6)贷款人需在拟贷款的信用社开立自己的个人结算账户,并愿意接受信贷监管和结算监管。 (七)当地农村信用社规定的其他材料。《民法典》第三百九十五条债务人或者第三人有权处分的下列财产可以抵押: (一)建筑物和其他地上附着物; (二)建设用地使用权; (三)海域使用权; (4)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和产品; (五)正在建造的建筑物、船舶和航空器; (六)交通工具; (七)法律、行政法规未禁止的其他财产。 抵押人可以将前款所列全部财产抵押。
农村自建房办理抵押贷款的资料及流程是什么?
农村自建房抵押贷款办理流程:
1、提交贷款申请。借款人准备好所需要的资料,提交贷款申请,按要求填写资料,提交给银行审核。
2、银行审核。银行接到借款人的贷款申请后,对申请资料进行审查,核实是否具备真实性。审核完毕后,银行给出审核结果,若通过便前往银行办手续,若不通过,告知具体原因。
3、签订合同。接到银行通知,携相关资料前往银行,与银行商议好相关内容后,便可签贷款合同。
4、办理抵押手续。签完贷款合同后,申请人需办理农村房屋抵押手续,且还需办理贷款保险等。
5、银行放贷。手续办完后,银行在约定日期将贷款发放至指定账户,申请人只需按时还款。
宅基地自建房可以申请贷款吗
法律分析:农村自建房办理贷款条件
1、申请建房贷款的房屋,需要经过当地乡镇建设部门的批准,属于住宅用地的需要符合当地的发展规划。
2、申请农村建房贷款的人还需要提供当地的乡镇建设部门的批准文件或者是证明的资料。
3、贷款人的信用记录要有良好的记录,同时还要具有一定的按期偿还贷本息的能力。
4、申请建房贷款人还需要有足够的偿还能力的单位或者是个人来做担保,或者是能够以其他的资产来作为抵押。
5、申请建房贷款的人则应该在贷款的农村信用社开设个人的结算账户,而且还需要自愿的接受银行的信贷监督与结算监督。
农村自建房建设申请审批流程
1、农村村民建住宅,首先向集体经济组织提出申请。
2、村集体经济组织对申请建房户在醒目的地方进行张榜公示,15个工作日以上。
3、国土资源管理所及镇社会事务办公室到实地对申请人是否符合条件,拟用地是否符合规划等进行初审。
4、公布期满无异议后,将符合“一户一基”条件的用地户按规定报乡镇人民政府审核后,报县人民政府审批,占用农用地的按规定报市政府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
5、宅基地批准后,国土资源所及镇社会事务办公室到实地批放宅基地,并发放“一书两证”,既选址意见书,规划许可证和施工许可证。
6、村民住宅建成后,国土资源所到实地检查是否按批准面积和要求使用土地,对符合要求的建房户核发集体土地使用证书。
7、村民凭土地使用证及规划许可证申请办理房屋所有权证。
法律依据:《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一条 本规定所称的民间借贷,是指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之间进行资金融通的行为。经金融监管部门批准设立的从事贷款业务的金融机构及其分支机构,因发放贷款等相关金融业务引发的纠纷,不适用本规定。
第二条 出借人向人民法院提起民间借贷诉讼时,应当提供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以及其他能够证明借贷法律关系存在的证据。当事人持有的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没有载明债权人,持有债权凭证的当事人提起民间借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被告对原告的债权人资格提出有事实依据的抗辩,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原告不具有债权人资格的,裁定驳回起诉。
第二十四条 借贷双方没有约定利息,出借人主张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自然人之间借贷对利息约定不明,出借人主张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除自然人之间借贷的外,借贷双方对借贷利息约定不明,出借人主张利息的,人民法院应当结合民间借贷合同的内容,并根据当地或者当事人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市场报价利率等因素确定利息。
第二十五条 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合同约定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是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的除外。前款所称“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是指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自2019年8月20日起每月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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