冒充他人贷款签字,怎么办?!!!
冒用他人的名字贷款的,如果该第三人事前对行为人有授权或事后追认这份贷款,贷款有效。第三人对此毫不知情或者拒绝追认,由冒用人自行承担责任。冒充他人签贷款,如果情节严重涉及刑法的,构成合同诈骗罪追究冒用人刑事责任。
法律分析
在本人不知情的情况下别人冒充本人签字的,如果本人不追认的,则不承担法律责任,由代签人承担责任;如果经追认的,则本人应该承担责任。替他人签名的,属于一种代理行为,如果本人不知情的,则属于无权代理,本人不承担法律责任;但如果本人知道他人代替自己签名而不作否认表示的,或经本人追认的,则该签名对本人有约束力,本人应该承担法律责任。根据相关法律条例规定,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的行为,只有经过被代理人的追认,被代理人才承担民事责任,未经追认的行为,由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本人知道他人以本人名义实施民事行为而不作否认表示的,视为同意。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损害社会公共利益;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百七十一条 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仍然实施代理行为,未经被代理人追认的,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相对人可以催告被代理人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予以追认。被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行为人实施的行为被追认前,善意相对人有撤销的权利。撤销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行为人实施的行为未被追认的,善意相对人有权请求行为人履行债务或者就其受到的损害请求行为人赔偿。但是,赔偿的范围不得超过被代理人追认时相对人所能获得的利益。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行为人无权代理的,相对人和行为人按照各自的过错承担责任。
银行贷款代签要承担什么责任
如果作为代理人签名,且有合法代理手续、出借方也知道是代理的,则签字者不负法律责任,应由实际贷款负责偿还贷款。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百七十一条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仍然实施代理行为,未经被代理人追认的,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
相对人可以催告被代理人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予以追认。被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行为人实施的行为被追认前,善意相对人有撤销的权利。撤销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
行为人实施的行为未被追认的,善意相对人有权请求行为人履行债务或者就其受到的损害请求行为人赔偿。但是,赔偿的范围不得超过被代理人追认时相对人所能获得的利益。
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行为人无权代理的,相对人和行为人按照各自的过错承担责任。
第一百七十二条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仍然实施代理行为,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代理行为有效。
珠江银行贷款找人辅助签字要承担什么后果
1、如果作为代理人签名,且有合法代理手续、出借方也知道是代理的,则签字者不负法律责任,应由实际贷款负责偿还贷款;2、如果不属于上述情形而替别人贷款签字的,签字者在民事法律关系中就属于贷款人,负有偿还贷款的法律义务。如果实际贷款人到时不还贷款的,应由签字者负责偿还。
委托代理授权采用书面形式的,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代理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代理事项、权限和期限,并由被代理人签名或者盖章。数人为同一代理事项的代理人的,应当共同行使代理权。代理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代理事项违法仍然实施代理行为,或者被代理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代理人的代理行为违法未作反对表示的,被代理人和代理人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代理人不得以被代理人的名义与自己实施民事法律行为,但是被代理人同意或者追认的除外。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仍然实施代理行为,未经被代理人追认的,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相对人可以催告被代理人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予以追认,被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行为人实施的行为被追认前,善意相对人有撤销的权利,撤销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行为人实施的行为未被追认的,善意相对人有权请求行为人履行债务或者就其受到的损害请求行为人赔偿。但是赔偿的范围不得超过被代理人追认时相对人所能获得的利益。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行为人无权代理的,相对人和行为人按照各自的过错承担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 第十六条 有保证人的借贷债务到期后,债务人有清偿能力的,由债务人承担责任;债务人无能力清偿、无法清偿或者债务人下落不明的,由保证人承担连带责任。借期届满,债务人未偿还欠款,借、贷双方未征求保证人同意而重新对偿还期限或利率达成协议的,保证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
银行内外勾结伪造签名贷款,司法鉴定非本人签字,银行会受到处罚吗?
银行内外勾结伪造签名贷款,司法鉴定非本人签字,银行会受到处罚吗?这是重大案件,银行必定会受到处罚。先来了解一个名词:冒名贷款,冒名贷款是指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实施了他人(或单位)名义或虚构假名贷款、利用职权要挟他人(或单位)贷款、乘办理贷款之机截留全部或部分贷款贪污或挪用归个人使用的行为。主要有顶名贷款、搭名贷款、盗名贷款、假名贷款四种形式。
第一,银行员工内外勾结,伪造签名,涉嫌”违法发放贷款罪“。该罪指的是: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违反国家规定发放贷款,数额巨大或者造成重大损失的行为。数额特别巨大或者造成特别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第二,银行高管负有管理责任。本案已经涉及刑事,并非普通的银行业务违规行为,属于银行管管的管理责任,因此银监会根据最后案件的定性对银行高管进行处罚。
违法发放贷款罪是指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玩忽职守或者滥用职权,向关系人以外的其他人发放贷款,造成重大损失的行为。这其中的违反了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是指违反《商业银行法》、《担保法》、《贷款通则》、《贷款证管理办法》、《信贷资金管理办法》、《合同法》等等一切法律或行政法规有关信贷管理的规定。冒名贷款最少违背了《贷款通则》及《商业银行法》的规定,所以这条罪跑不了。
该罪的定型:违法发放贷款罪是指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违反国家规定发放贷款,数额巨大或者造成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造成特别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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