贷款买房子能拿到房产证吗
贷款买房子能拿到房产证,因为根据建设部《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规定,开发商要在房屋交付使用之日起60天内,将房屋权属登记资料报送房地产主管部门办理房产证,否则视为开发商违约,并承担相关的违约责任。
但是由于你是贷款买的话,这个房产证现在是不归你所有的,而是作为抵押的资料暂时由你贷款的这个银行帮你保管,在你把贷款全部还清了之后,银行会把产权证还给你。
购房者无法按期拿到房产证的情况:
1、开发商“五证”不全。开发商的资质是影响房产证办理,所以开发商一定要具有《国有土地使用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或《商品房销售许可证》等五证。
2、开发商未缴纳契税。新房的契税几乎都是由开发商代收,然后统一上缴到税务机关,拿完税证明的。不过很多开发商都不会及时上缴契税,比如:收房时交契税,两年后再办房产证,这样就可以免费使用这笔资金了。
3、房屋验收未合格。购房要想顺利办理房产证,就要好好验房,若新房存在质量问题,没通过政府部门的验收,则不具备交房条件,交不了房子,房产证自然就无法办理了。此时,开发商存在违约责任,购房者有权解除合同。
4、开发商违规建房。若开发商在建设中存在违规现象,比如:擅自改变土地用途的,将会购房者无法拿到房产证的后果。因此,在购房之前,审查开发商资质是非常重要,以免吃亏上当。
房贷批了与开发商还有啥手续
房贷办理后开发商需要给业主办理交税费的手续,通常是要交契税、住房维修基金等交易税费。另外还有在交房时,给业主办理交房手续。通常房贷下来之后,购房流程是差不多结束了的,只需要交纳税费等待交房,办理房产证就好了。
拓展资料:
一、房贷:
个人住房贷款,是一种消费贷款,是指贷款人向借款人发放的用于购买自用普通住房的贷款。贷款人发放个人住房贷款时,借款人必须提供担保。借款人到期不能偿还贷款本息的,贷款人有权依法处理其抵押物或质物,或由保证人承担偿还本息的连带责任。
贷款的对象是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贷款条件是城镇居民用于购买自用普通住房且有购房合同或协议,有还本付息的能力,信用良好,有购房所需资金30%的购房首付款,有银行认可的贷款担保等。
个人住房贷款限用于购买自用普通住房和城市居民修、建自用住房,不得用于购买豪华住房。
个人住房贷款业务是商业银行的主要资产业务之一。是指商业银行向借款人开放的,用于借款人购买首次交易的住房(即房地产开发商或其他合格开发主体开发建设后销售给个人的住房)的贷款。
二、个人住房贷款主要有以下三种贷款形式:
(1)个人住房委托贷款全称是个人住房担保委托贷款,它是指住房资金管理中心运用住房公积金委托商业性银行发放的个人住房贷款。
住房公积金贷款是政策性的个人住房贷款,一方面是它的利率低;另一方面主要是为中低收入的公积金缴存职工提供这种贷款。
但是由于住房公积金贷款和商业贷款的利息相差1%有余,因而无论是投资者还是购房自住的老百姓都比较偏向于选择住房公积金贷款购买住房。
(2)个人住房自营贷款是以银行信贷资金为来源向购房者个人发放的贷款。也称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个人住房担保贷款。
(3)个人住房组合贷款指以住房公积金存款和信贷资金为来源向同一借款人发放的用于购买自用普通住房的贷款,是个人住房委托贷款和自营贷款的组合。此外,还有住房储蓄贷款和按揭贷款等。
期房房贷下来了,房子能不能办不动产证吗
期房房贷下来了,房子能办不动产证。
房产证办理由开发商统一办理。首先由开发商按照房管局的要求备齐房地产开发证件(土地使用权证、规划建设用地许可证、规划建筑工程许可证、房屋预售许可证、房屋销售许可证、房屋验收备案表),然后办理房产登记,由房管局对开发商所开发的房产进行测绘,并办理房产证。
业主需拿个人有关身份证件、房屋销售合同、房屋抵押合同等有关文件到房产局办理。需缴纳房产交易契税、印花税、房屋维修基金、房产证工本费、房产登记手续费等相关费用。各种税费累计将超过1万元(根据房产交易总额再明确,但一般都超过1万元)。
由于有按揭贷款,房产证最终不能发放到你自己的手中,将抵押给银行。如果银行不能按期得到房产证,将要求相应的惩罚。具体情况应与开发商协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九条 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依法属于国家所有的自然资源,所有权可以不登记。
第十条 不动产登记,由不动产所在地的登记机构办理。
国家对不动产实行统一登记制度。统一登记的范围、登记机构和登记办法,由法律、行政法规规定。
第十一条 当事人申请登记,应当根据不同登记事项提供权属证明和不动产界址、面积等必要材料。
第十二条 登记机构应当履行下列职责:查验申请人提供的权属证明和其他必要材料;就有关登记事项询问申请人;如实、及时登记有关事项;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申请登记的不动产的有关情况需要进一步证明的,登记机构可以要求申请人补充材料,必要时可以实地查看。
扩展资料: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十三条 登记机构不得有下列行为:要求对不动产进行评估;以年检等名义进行重复登记;超出登记职责范围的其他行为。
第十四条 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自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时发生效力。
第十五条 当事人之间订立有关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不动产物权的合同,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合同另有约定外,自合同成立时生效;未办理物权登记的,不影响合同效力。
第十六条 不动产登记簿是物权归属和内容的根据。不动产登记簿由登记机构管理。
第十七条 不动产权属证书是权利人享有该不动产物权的证明。不动产权属证书记载的事项,应当与不动产登记簿一致;记载不一致的,除有证据证明不动产登记簿确有错误外,以不动产登记簿为准。
第十八条 权利人、利害关系人可以申请查询、复制登记资料,登记机构应当提供。
第十九条 权利人、利害关系人认为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事项错误的,可以申请更正登记。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权利人书面同意更正或者有证据证明登记确有错误的,登记机构应当予以更正。
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权利人不同意更正的,利害关系人可以申请异议登记。登记机构予以异议登记的,申请人在异议登记之日起十五日内不起诉,异议登记失效。异议登记不当,造成权利人损害的,权利人可以向申请人请求损害赔偿。
第二十条 当事人签订买卖房屋或者其他不动产物权的协议,为保障将来实现物权,按照约定可以向登记机构申请预告登记。预告登记后,未经预告登记的权利人同意,处分该不动产的,不发生物权效力。
预告登记后,债权消灭或者自能够进行不动产登记之日起三个月内未申请登记的,预告登记失效。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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