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贷款用途违规但无相关文件
银行贷款用途违规但无相关文件:首先有人说,银行是给有伞的人送伞,现实中除了国家政策银行像国家开发银行等除外,确实如此。
其次本质上银行是经营风险的企业,内控合规和风险管理是它们的生命线,因为一旦部分客户出现逾期现象,正常的经营活动有可能受到影响,严重的有全面暂停的风险,给社会金融活动造成很大损失。
还有,如果贷款资金流向异常,一旦被银保监会查到,那么罚单也是最起码百万级起步。
因此,只有大部分优质的客户,按时履约,并且没有将贷款资金流入明令禁止的非经营、非消费领域,银行才有盈利的空间。
所以,银行在发放贷款之前,都会和借款人沟通贷款的用途,明确不能用于例如房市、股市、民间借贷等违规领域。
借款人为了能顺利获得贷款,一般都会积极配合签署相关资料,但是一旦资金到手,第一手受托支付后,后续的用途银行无法监管,也给了借款人很大的自主空间。
为了用款方便或确保资金的安全性,借款人可能会选择将资金化整为零划转至自己的关联公司、直系亲属、甚至直接划转至他行同名账户。
究其原因,还是借款人资金用途合规性的意识不强,违规成本太低,即使后续被银行检查中发现存在用途违规情况,可能也是一段时间以后的事情,惩戒措施也就是提前收回贷款。
但目前监管层对银行信贷违规处罚力度加大,涵盖违规发放贷款、贷款未按约定用途使用、贷款“三查”不到位、贷后管理不到位等方面。
对此,银行出于自身利益,加大了对贷款资金用途的监测,技术手段也不断提升,就不足为怪了。
借款人改变贷款用途,意味着借款人违约,银行有权要求借款人一次性还清贷款。
最后如确实用途违规,最好想办法结清,再以合法用途贷款。否则提起诉讼强制执行,也是不爽的。
改变贷款用途是否构成骗取贷款罪
改变贷款用途具备下列要件即构成骗取贷款罪:1、主体为一般主体;2、主观方面是出于直接故意;3、侵害的客体是国家的金融管理秩序和国家金融信贷资金管理制度;4、客观方面存在因行为人违反规定,采用虚构、隐瞒方法骗取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贷款,给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造成重大损失的行为。以欺骗手段取得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贷款、票据承兑、信用证、保函等,给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造成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给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造成特别重大损失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五条 【高利转贷罪】以转贷牟利为目的,套取金融机构信贷资金高利转贷他人,违法所得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贷款后改变用途属于骗贷吗
改变贷款用途是否构成骗取贷款罪要根据其具体犯事情节确定,是否符合该罪的构成要件。
根据我国《刑法》有下列情形之一,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诈骗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贷款,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一)编造引进资金、项目等虚假理由的;(二)使用虚假的经济合同的;(三)使用虚假的证明文件的;(四)使用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或者超出抵押物价值重复担保的;(五)以其他方法诈骗贷款的。
改变贷款用途是犯罪吗
行为人合法取得贷款后,改变贷款用途的,不是犯罪,只是一般的贷款纠纷而已。行为人通过使用虚假的经济合同等方法,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诈骗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贷款,数额较大的,才构成贷款诈骗罪。
【法律依据】
《全国法院审理金融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二(三)关于金融诈骗罪
二是要严格区分贷款诈骗与贷款纠纷的界限。对于合法取得贷款后,没有按规定的用途使用贷款,到期没有归还贷款的,不能以贷款诈骗罪定罪处罚;对于确有证据证明行为人不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因不具备贷款的条件而采取了欺骗手段获取贷款,案发时有能力履行还贷义务,或者案发时不能归还贷款是因为意志以外的原因,如因经营不善、被骗、市场风险等,不应以贷款诈骗罪定罪处罚。
关于改变贷款用途违反和改变贷款用途违反哪条法律的介绍本篇到此就结束了,不知道你从中找到你需要的信息了吗 ?如果你还想了解更多这方面的信息,记得收藏关注本站。
还没有评论,来说两句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