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房贷利率
房贷 利率 分为住房 贷款 和住房公积金贷款,2015年住房贷款利率一年以内(含一年)贷款利率为5.60%;一至五年(含五年)期利率为6.00%;五年以上为6.15%;住房公积金贷款,五年以下(含五年)利率为3.75%,五年以上为4.25%,每个地区的房贷利率都是不同的。
住房贷款是银行及其他金融机构向房屋购买者提供的任何形式的购房贷款支持,通常以所购房屋作为抵押。按贷款款项来源分为公积金贷款和商业贷款两种。按还款方式又分为 等额本息 还款方式和 等额本金 还款方式两种。住房贷款的利率以银行同期基准利率为基础,不同银行的贷款利率略有上浮。
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是指按时向资金管理中心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单位的在职职工,在本市购买、建造自住住房(包括二手住房)时,以其拥有的产权住房为抵押物,并由有担保能力的法人提供保证而向资金管理中心申请的贷款。该贷款可由资金管理中心委托银行发放。
2015年贷款利率表
2015年期间,人行关于个人(人民币)贷款利率的调整频率较高:
【一】2015年1月1日--2月28日,人行公布的贷款基准年利率如下:6个月以内(含)5.6%;6个月至1年(含1年)5.6%;1-3年(含3年)6%;3-5年(含5年)6%;5年以上6.15%;
【二】2015年3月1日--5月10日,人行公布的贷款基准年利率如下:6个月以内(含)5.35%;6个月至1年(含1年)5.35%;1-3年(含3年)5.75%;3-5年(含5年)5.75%;5年以上5.9%;
【三】2015年5月11日--6月27日,人行公布的贷款基准年利率如下:6个月以内(含)5.1%;6个月至1年(含1年)5.1%;1-3年(含3年)5.5%;3-5年(含5年)5.5%;5年以上5.65%;
【四】2015年6月28日--8月25日,人行公布的贷款基准年利率如下:6个月以内(含)4.85%;6个月至1年(含1年)4.85%;1-3年(含3年)5.25%;3-5年(含5年)5.25%;5年以上5.4%;
【五】2015年8月26日--10月23日,人行公布的贷款基准年利率如下:6个月以内(含)4.6%;6个月至1年(含1年)4.6%;1-3年(含3年)5%;3-5年(含5年)5%;5年以上5.15%;
【六】2015年10月24日--12月31日,人行公布的贷款基准年利率如下:6个月以内(含)4.35%;6个月至1年(含1年)4.35%;1-3年(含3年)4.75%;3-5年(含5年)4.75%;5年以上4.9%。
2015年银行贷款利率是多少
【一】2015年1月1日--2月28日,人行公布的贷款基准年利率如下:6个月以内(含)5.6%;6个月至1年(含1年)5.6%;1-3年(含3年)6%;3-5年(含5年)6%;5年以上6.15%;
【二】2015年3月1日--5月10日,人行公布的贷款基准年利率如下:6个月以内(含)5.35%;6个月至1年(含1年)5.35%;1-3年(含3年)5.75%;3-5年(含5年)5.75%;5年以上5.9%;
【三】2015年5月11日--6月27日,人行公布的贷款基准年利率如下:6个月以内(含)5.1%;6个月至1年(含1年)5.1%;1-3年(含3年)5.5%;3-5年(含5年)5.5%;5年以上5.65%;
【四】2015年6月28日--8月25日,人行公布的贷款基准年利率如下:6个月以内(含)4.85%;6个月至1年(含1年)4.85%;1-3年(含3年)5.25%;3-5年(含5年)5.25%;5年以上5.4%;
【五】2015年8月26日--10月23日,人行公布的贷款基准年利率如下:6个月以内(含)4.6%;6个月至1年(含1年)4.6%;1-3年(含3年)5%;3-5年(含5年)5%;5年以上5.15%;
【六】2015年10月24日--12月31日,人行公布的贷款基准年利率如下:6个月以内(含)4.35%;6个月至1年(含1年)4.35%;1-3年(含3年)4.75%;3-5年(含5年)4.75%;5年以上4.9%。
2015年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是多少?
2015年3月3日新中国银行贷款利率表:
一、短期贷款:一年以内(含一年) 5.35
二、中长期贷款:一至五年(含五年) 5.75
五年以上 5.90
中国银行新存款利率表:
项目 年利率(%)
一、城乡居民及单位存款
活期存款 0.35;定期存款
1.整存整取 三个月 2.35 六个月 2.55 一年 2.75 二年 3.25 三年 3.75 五年 4.00
2.零存整取、整存零取、存本取息 一年 2.35 三年 2.55 五年 2.65
3.定活两便 按一年以内定期整存整取同档次利率打6折
二、协定存款 1.15
三、通知存款 一天 0.80 七天 1.35
拓展资料
中国人民银行改革开放从国家银行过渡到中央银行体制(1979至1992年)
1979年1月,为了加强对农村经济的扶植,恢复了中国农业银行。同年3月,适应对外开放和国际金融业务发展的新形势,改革了中国银行的体制,中国银行成为国家指定的外汇专业银行;同时设立了国家外汇管理局。以后,又恢复了国内保险业务,重新建立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各地还相继组建了信托投资公司和城市信用合作社,出现了金融机构多元化和金融业务多样化的局面。
日益发展的经济和金融机构的增加,迫切需要加强金融业的统一管理和综合协调,由中国人民银行来专门承担中国中央银行职责,成为完善金融体制、更好发展金融业的紧迫议题。1982年7月,国务院批转中国人民银行的报告,进一步强调“中国人民银行是我国的中央银行,是国务院领导下统一管理全国金融的国家机关”,以此为起点开始了组建专门的中央银行体制的准备工作。
1983年9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作出决定,由中国人民银行专门行使中央银行的职能,并具体规定了人民银行的10项职责。从1984年1月1日起,中国人民银行开始专门行使中央银行的职能,集中力量研究和实施全国金融的宏观决策,加强信贷总量的控制和金融机构的资金调节,以保持货币稳定;同时新设中国工商银行,人民银行过去承担的工商信贷和储蓄业务由中国工商银行专业经营;人民银行分支行的业务实行垂直领导;设立中国人民银行理事会,作为协调决策机构;建立存款准备金制度和中央银行对专业银行的贷款制度,初步确定了中央银行制度的基本框架。
人民银行在专门行使中央银行职能的初期,随着全国经济体制改革深化和经济高速发展,为适应多种金融机构,多种融资渠道和多种信用工具不断涌现的需要,中国人民银行不断改革机制,搞活金融,发展金融市场,促进金融制度创新。中国人民银行努力探索和改进宏观调控的手段和方式,在改进计划调控手段的基础上,逐步运用利率、存款准备金率、中央银行贷款等手段来控制信贷和货币的供给,以求达到“宏观管住、微观搞活、稳中求活”的效果,在制止“信贷膨胀”、“经济过热”、促进经济结构调整的过程中,初步培育了运用货币政策调节经济的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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