芜湖公积金贷款条件及额度
芜湖公积金贷款条件:
一、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
二、有良好的信用记录。
三、有稳定的经济收入和偿还贷款能力。
四、申请人(含配偶)正常、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6个月(含)以上,且月缴存额达到芜湖市住房公积金贷款要求的最低标准。
五、有规范格式的《商品房买卖合同》,房屋(住房)能办理房产过户、抵押手续。
六、同意以所购住房作全额抵押。
目前,芜湖市住房公积金贷款最高贷款额度根据月缴存额度不同而不同,第一次使用芜湖住房公积金,家庭可贷最高额度有30万、40万、50万三种,个人最高贷款额度有20万、25万、30万三种。第二次使用芜湖住房公积金,家庭可贷最高额度有20万、30万、40万三种,个人最高贷款额度有15万、20万、25万三种。具体贷款金额还要结合所购房屋情况及申请人还款能力而定。
【拓展资料】
只有参加住房公积金制度的职工才有资格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没有参加住房公积金制度的职工就不能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
参加住房公积金制度者要申请住房公积金个人购房贷款还必须符合以下条件:即申请贷款前连续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时间不少于六个月。因为,如果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行为不正常,时断时续,说明其收入不稳定,发放贷款后容易产生风险。
配偶一方申请了住房公积金贷款,在其未还清贷款本息之前,配偶双方均不能再获得住房公积金贷款。因为,住房公积金贷款是满足职工家庭住房基本需求时提供的金融支持,是一种"住房保障型"的金融支持。
贷款申请人在提出住房公积金贷款申请时,除必须具有较稳定的经济收入和偿还贷款的能力外,没有尚未还清的数额较大、可能影响住房公积金贷款偿还能力的其他债务。当职工有其他债务缠身时,再给予住房公积金贷款,风险就很大,违背了住房公积金安全运作的原则。
公积金贷款期限最长不超过30年。办理组合贷款的,公积金贷款和商业性住房贷款的贷款期限必须一致。
安徽芜湖公积金贷款最高额度调至55万元,5月1日起执行
4月27日,澎湃新闻从安徽省芜湖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获悉,近日,芜湖市发布《关于调整住房公积金贷款最高额度政策的通知》(简称《通知》)。
《通知》提到,为进一步保障住房公积金缴存人基本住房需求,对芜湖市住房公积金贷款最高额度政策进行调整。
《通知》显示,芜湖市住房公积金缴存人家庭申请首次住房公积金贷款时:单人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最高可贷款额度调整为40万元,夫妻双方均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最高可贷款额度调整为55万元。
按照原来的政策,单人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最高可贷款额度调整为30万元;夫妻双方均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最高可贷款额度调整为50万元。
对于芜湖市住房公积金缴存人家庭申请二次住房公积金贷款时,此次《通知》明确,单人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最高可贷款额度从原来的25万元调整为35万元,夫妻双方均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最高可贷款额度从原来的40万元调整为45万元。
《通知》指出,享受高层次人才住房公积金支持政策的ABC类人才住房公积金贷款政策暂不做调整,部分D层次人才可参照此政策执行。
此外,芜湖市住房公积金贷款申请条件、首付比例、贷款计算标准、具体可贷款金额等其他政策暂不做调整。
按照《通知》,新规从2022年5月1日起执行,以购房网签备案合同签订日期为认定标准。
芜湖公积金贷款额度
一、芜湖公积金贷款上限最高40万。(1)夫妻双方月缴存额合计在1600元(含)以下的,一方月缴存额在800元(含)以下的,维持原最高贷款额度,即:夫妻双方均连续足额缴交住房公积金在规定时间以上,贷款最高额度为30万元,一方连续足额缴交住房公积金在规定期限以上,贷款最高额度为20万元。(2)夫妻双方月缴存额合计在1600元以上至2800元(含)以下,夫妻双方均连续足额缴交住房公积金在规定时间以上,贷款最高额度为35万元,一方月缴存额在800元以上至1400元(含)以下,连续足额缴交住房公积金在规定时间以上的,贷款最高额度25万元。(3)夫妻双方月缴存额合计在2800元以上的,夫妻双方均连续足额缴交住房公积金在规定时间以上贷款最高额度为40万元,一方月缴存额在1400元以上,连续足额缴交住房公积金在规定时间以上的贷款最高额度30万元。
芜湖市公积金贷款额度
【法律分析】
芜湖公积金贷款额度:
购买的二手房使用年限在10年(含)以下的,住房公积金贷款(含住房公积金组合贷款,下同)最高额度不超过房屋总价的80%;
使用年限在10年以上、20年(含)以下的,住房公积金贷款最高额度不超过房屋总价的60%;
使用年限在20年以上、30年(含)以下的,住房公积金贷款最高额度不超过房屋总价的50%;
使用年限在30年以上的二手房,不受理其住房公积金贷款申请。二手房已使用年限与可贷款年限,合计不超过30年。
【法律依据】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 第二十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
(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二)离休、退休的;
(三)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四)出境定居的;
(五)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
(六)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的规定比例的。
依照前款第(二)、(三)、(四)项规定,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的,应当同时注销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
职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职工的继承人、受遗赠人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无继承人也无受遗赠人的,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纳入住房公积金的增值收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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