流动资金贷款用途有哪些?
企业在申请经营性贷款的时候,通常情况如果只是为了解决暂时的资金周转问题,可以选择申请流动资金贷款。流动资金贷款对于企业来说是一种高效实用的融资手段,其申请门槛相对固定资金贷款这类长期贷款要低一些。那么流动资金贷款用途有哪些呢?
1、 据了解,根据《流动资金贷款管理暂行办法》规定,贷款人应与借款人约定明确、合法的贷款用途。也就是说申请流动资金贷款时,贷款企业需要和银行约定这笔贷款资金的用途,并且按照约定使用这笔贷款资金。
2、 此外需要注意的是,国家规定流动资金贷款不得用于固定资产、股权等投资;不得用于国家禁止生产、经营的领域和用途;不得置换借款人因固定资产、股权等投资产生的负债;不得向监管部门禁止的用途发放过桥贷款。
3、 再次强调对于流动资金贷款是不可以挪用的,通常情况下银行会对流动资金贷款进行检查、监督,防止流动资金贷款被挪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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流动资金贷款是什么?
市场上的企业在经营过程中难免会遇到一些资金短缺问题需要申请贷款来以确保企业能够正常生产经营。通常用于公司贷款方式有固定资金贷款和流动资金贷款。那么什么是流动资金贷款呢?一起来了解一下。
1、 流动资金贷款是经营性贷款的一种,是为了满足企业在生产经营过程中的中短期资金需求,以保证企业正常运营而发放的贷款。
2、 流动资金贷款是一种高效实用的融资手段,具有贷款期限短、手续简便、周转性强、融资成本低的特点。
3、 流动资金贷款由于具有周转性强的特点,因此比较适用于有中、短期资金需求的企业进行申请。一般情况下,银行会根据“安全性、流动性、盈利性”的贷款方针,对申请贷款的客户进行信用状况的调查审批,作出是否发放贷款、贷款额度及利率等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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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流动资金贷款?
一家企业如果想要持续发展,那么需要有足够的资金来支持。如果只是短暂性的出现了资金周转的困难,那么企业可以选择流动资金 贷款 。那什流动资金贷款具体是指什么呢?下面我们来了解一下。
所谓流动资金贷款,也可以叫做短期资金周转贷款,主要作用是解决企业在生产经营过程中所出现的资金不足的状况,为其提供发展所必须的资金。另外,根据贷款期限的不同,流动资金可以分为临时贷款、短期贷款和中期贷款等三种不同形式的贷款。
流动资金贷款能够很好的为企业的生产发展提供相应的支持,不过对于流动资金的使用银行也是做出了明确的规定,主要有以下三个方面的要求:
1、申请流动资金贷款需要企业的法人或者法定代表向银行或者金融机构提出申请。同时,在申请流动资金贷款时需要同银行约定流动资金的主要用途。
2、一般情况下流动资金贷款所借得的资金主要用于企业日常经营和生产的周转,不能够用流动资金贷款所得资金从事固定资产或者股权等的投资。同时,也不可将借款资金用于国家明令禁止的一些项目和领域。如果借款企业没有按照借款是的约定来使用这笔资金,那么会被视为违约,如果情况严重的话,那么银行会将这笔贷款追回。
3、借款人不得随意使用流动资金贷款,银行具有监督这笔贷款资金按照约定用途使用的责任,如果银行在监督的过程中还是出现了资金用作它途的行为,那么银监会会对银行进行相应的处罚。
以上就是关于流动资金贷款的介绍了,所以企业如果申请了流动资金贷款,那么一定要按照实现约定的用途来使用这笔资金,避免给自己带来不必要的麻烦。
流动资金贷款按期限
1、临时性贷款:临时贷款是指期限在3个月(含3个月)以内的流动资金贷款,主要用于企业一次性进货的临时需要和弥补其他季节性支付资金不足。2、短期贷款:短期贷款是指期限为3个月至1年(不含3个月,含1年)的流动资金贷款,主要用于企业正常生产经营周转的资金需求。3、中期贷款:中期贷款是指期限为1年至3年(不含1年,含3年)的流动资金贷款,主要用于企业正常生产经营中经常性的周转占用和铺底流动资金贷款。
第二十六条 企业的成本开支范围,按下列规定执行:
一、生产营运过程中消耗的各种原料、润料、材料、轮胎、轮箍、垫仓、备品配件、燃料、动力、装卸工器具、低值易耗品的原价和运输、装卸、整理费用以及牲畜饲料、牲畜药品等费用。
(一)列入成本的各种物质消耗,除零星的机物料外,只限于计算期内实际耗用的物资,不包括车间、班组、车(船)队或其他基层单位已领未用的数额。
(二)企业在生产营运过程中发生的各种材料物资短缺、损耗,属于定额损耗率以内的部分,按实际损耗数列入成本;超过定额损耗率的部分,应查明原因,分清责任,经企业主管部门批准,同级税务机关审查同意后,以扣除直接责任人赔偿后的净损失列入成本。各类材料物资的定额损耗率,由企业主管部门规定,并抄送同级税务机关备案。各种边角余料、废料以及回收的包装物等,应当估价入帐,并分别冲减成本费用。
(三)列入成本的低值易耗品,是指达不到固定资产标准的劳动资料。金额较小的,可一次摊销;金额较大的,可分期摊销。分期摊销方法可采用“五·五”摊销法或净值摊销法。
(四)企业购进的役畜按购进原值列入成本。购进原值数额较大的,可以分期分次摊入成本,但摊销期最长不超过两年。自繁自养的幼畜,日常的饲养费列入成本,淘汰、死亡时的残值收入转作营业外收入。
二、固定资产的折旧费、租赁费和修理费
(一)列入成本的固定资产折旧费、按照本办法第三章第十四条的规定办理。
(二)列入成本的固定资产租赁费,是指按照国家有关租赁费用财务处理的规定,应从企业成本中列支的各项租赁费用。
(三)列入成本的固定资产修理费是指:
1.经税务机关同意提取修理基金的企业,所提取的修理基金。其发生的固定资产大、中、小修理费用均在提取的修理基金中开支,不得直接进入成本;
2.不提取固定资产修理基金的企业,发生的大、中、小修理费用按实际列入成本。一次进入成本数额较大的,可作待摊费用分期摊入成本。待摊费用的摊销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年。
三、按国家规定列入成本的职工工资、津贴和各种奖金,按本办法第五章的规定执行。
四、按企业进入成本的职工工资总额扣除副食品价格补贴和列入成本的奖金后余额的11%提取的职工福利费。
五、按企业进入成本的职工工资总额扣除副食品价格补贴后余额的2%提取的工会经费。
六、在企业进入成本的职工工资总额扣除副食品价格补贴后余额的1.5%范围内掌握开支的企业职工教育经费。
七、企业停工期间支付的工资,提取的职工福利费,发生的设备维护费、管理费,经批准核销的坏帐损失。
(一)企业在停工期间支付给运输工人的工资,提取的职工福利费和发生的设备维护费、管理费列入成本。收到的过失人或责任人的赔偿金,冲减成本。季节性生产企业,计划停产期间的各项费用开支,列入开工期间的成本。
(二)坏帐损失是指由于债务单位撤销,依照民事诉讼法进行清偿后,确实无法追还或因债务人死亡,既无遗产可供清偿,又无义务承担人,确实无法追还等原因造成的债权损失。坏帐损失,在取得债务方企业主管部门、税务机关或法院等有关单位书面证明,报经企业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后,列入成本。
八、企业在运输、装卸、堆存作业以及其他业务过程中发生的事故损失。
(一)海损、机损、行车事故所发生的修理费、抢救和善后费用,船舶检验费,潜水检查费,以及因人身伤亡事故而支付给外单位人员的医药费、丧葬费、抚恤费、生活费等,在扣除向保险公司投保收回的索赔收入,以及事故对方或过失人的赔偿金额后,按净损失列入成本。
(二)货物在运输、装卸、堆存过程中因承运方、港方责任所发生的货物丢失、短缺、毁损、受潮、污染、差错等货损、货差事故损失及处理受损货物的削价损失费用,属于定额损耗率以内的部分,在扣除保险公司、过失人支付的赔偿金额后,按净损失计入成本;超过定额损耗率的部分,应查明原因,分清责任,按照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企业主管部门和税务机关规定的审批权限报经批准后及时处理。经批准处理的超定额损耗,在扣除保险公司、过失人支付的赔偿金额后,按净损失计入成本。各种货物的定额损耗率,由企业主管部门规定,并抄报同级税务机关备案。
九、财产保险费和航行国外船舶的船员人身安全保险费,契约、合同公证费和鉴证费,诉讼费和聘请律师费,咨询费、专有技术使用费,以及按规定应列入成本的排污费。
(一)企业进行财产保险,实际缴纳的财产保险费用,以及航行国外船舶的船员人身安全保险费用,列入成本。保险公司给予企业的优待,应冲减保险费支出。
(二)企业在生产营运活动中所支付的契约、合同公证费和鉴证费,诉讼费和聘请律师费,科学技术和经营管理咨询费,可以按数额大小,一次或分次列入成本。
(三)引进技术的技术转让费(包括许可证费、专利费、咨询费、设计费),在引进技术项目投产后支付的,一次或分次列入成本;在引进技术项目投产前支付的,作待摊费用处理,投产后一次或分次列入成本;引进技术的职工培训费,可以一次或分次列入成本;为掌握使用引进技术发生的其他有关费用,应列入引进项目投产后的成本。
(四)企业根据环境保护法和国务院有关文件的规定交纳的排污费,可以列入成本。但从开征后的第三年起,企业继续超标准排污,按规定加收的排污费和罚款,应在企业更新改造基金中列支,不得列入成本。
十、银行流动资金贷款利息,按支出数扣除流动资金存款利息收入后的余额列入成本。银行对流动资金贷款加收的加息、罚息,应在企业生产发展基金中列支,不得列入成本。
十一、企业按国家有关规定实行内部职工集资,用于补充流动资金的,所支付的集资利息,相当于人民银行同期流动资金贷款利息的部分,可以列入成本,超过部分应从企业自有资金或企业分配利润中列支。
十二、营运过程中发生的港口费、装卸费、代理费、洗车费、车辆牌照和检验费。航行外港船舶支付给港方的速遣费,列入成本。收取港口的延期费,应按实际收入冲减成本。
十三、企业按国家规定缴纳的车船使用税、房产税、土地使用税、印花税列入成本。
十四、企业按规定缴纳的养路费、养河费、港务费、过渡费、过闸费、过桥费、水上交通费列入成本。
十五、按统一规定发生的办公费、旅差费、冬季取暖费、消防费、仓库经费、商标注册费、展览费、劳动保护用品费列入成本。
十六、经国家税务局批准列入成本的其他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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