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子抵押贷款要公务员担保吗
我国法律并没有规定房屋进行抵押的,需要公务员进行担保,而要不要公务员进行担保,依据银行的规定而定。并且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强令银行等金融机构或者企业为他人提供保证;银行等金融机构或者企业对强令其为他人提供保证的行为,有权拒绝。
《民法典》第六百八十三条 机关法人不得为保证人,但是经国务院批准为使用外国政府或者国际经济组织贷款进行转贷的除外。 以公益为目的的非营利法人、非法人组织不得为保证人。
公务员担保贷款需要什么手续
一是需要公务员的工作证明。二是公务员和借款人的个人征信记录。三是公务员和借款人的身份证和结婚证。四是借款申请。五是固定资产所有证的复印件,虽然并不一定要抵押,但是一定是要进行备案的。六是签署担保借款协议。七是公正上述协议。最后是放款。
公务员在作出为别人担保这一决定时要考虑清楚并且慎重决定,因为这可能会影响到自己的生活。
拓展资料:
一、担保公司保费的构成有哪些?
1、手续费用。这部分费用是担保公司的为客户确保整个流程顺利办理下来的所补贴的费用,包括资料费、赎楼费、过桥、短折等流程 成本。担保公司应对每个流程顺利进行下来,当然这也是担保公司的立足之本,根本所在。
2、风险准备金。就是俗话说的“违约金”。担保业务是一项 高风险的业务,为了弥补经营担保业务可能带来的损失,也许客户在谈判中途进行违约,而担保公司之前所做的流程,填补的费用付之一炬,所以,违约金也是在双方的一个相互认可的前提下所要交的。
3、合理的利润。担保公司如果是一个独立经营的经济实体,就必须去追求利润。没有利润,谁也不会去投资担保公司,担保公司也不可能做到可持续经营。因此,担保公司收取的担保费应该包括合理的利润水平。
担保公司在与其他的债务人提供担保的时候,可以要求债务人支付一定的担保费,如果这笔费用后期并不能收回来,那么担保公司需要计提坏账转准备。根据规定,担保公司在担保的时候,担保责任余额不得超过其净资产的10倍。
二、贷款担保公司收费标准可以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50%执行
关于加强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建设的意见 第七条 为促进担保机构的可持续发展,对主要从事中小企业贷款担保的担保机构,担保费率实行与其运营风险成本挂钩的办法。
基准担保费率可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50%执行,具体担保费率可依项目风险程度在基准费率基础上上下浮动30%-50%,也可经担保机构监管部门同意后由担保双方自主商定。
征信有问题找父母公务员担保能买房贷款吗
可以,父母做担保人你还不了到时候找你父母还。
依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征信不好可以用父母的名义买房,但购买房屋后,房屋要登记在父母名下,而不是登记在子女的名下。
征信的重要性有哪些:
征信是现代社会不可或缺的一环,其重要性体现在对个人的影响、对银行的影响和对社会的影响。
1.影响个人贷款、办理信用卡、找工作:如果征信状况良好,没有违反合同的行为,那么在申请贷款和办理信用卡时,能更快地通过银行的审批。不仅如此,由于征信状况良好,在借贷时,可能在贷款利率、贷款金额上都得到一定的优惠。
2.帮助银行更便捷地做出决策:在没有征信之前,银行很难全面地得知客户的信用情况,从而无法快速、便捷地做出是否贷款、贷款多少的决定。
3.推进社会守信风气:由于征信会影响到个人的贷款、找工作,这样一来,不守信的成本更大,从而促进人们守约,推动社会的守信风气。
按揭贷款买房的法律规定有哪些:
1.个人住房按揭贷款申请的主体资格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中国公民,在中国大陆有居留权的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港澳台自然人,在中国大陆境内有居留权的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外国人都可以申请个人住房按揭贷款。
2.个人住房按揭贷款人需具备的条件:有合法的身份;有稳定的经济收入,有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无不良信用记录;有合法有效的购房合同;以新购住房作最高额抵押的,须具有合法有效的购房合同,房龄在10年以内,且备有或已付不少于所购住房全部价款30%的首付款。
3.个人住房按揭贷款的额度规定最高为所购(大修)住房全部价款或评估价值(以低者为准)的80%
4.个人住房按揭贷款的期限一般最长不超过30年。贷款利率贷款期限为5年以下(含5年)的:贷款年利率为4.77%;贷款期限为5年以上的,贷款年利率为5.04%(按各地政府实际情况定)。现实中能够申请住房按揭贷款的人并不多,同时是否能够获得银行的批准,还要看当事人具体的条件是否符合规定。一般个人申请住房按揭贷款最长不能超过30年。
公务员担保贷款的后果
公职人员替亲戚朋友担保,如果贷款人没有能力偿还,那么公职人员首先面临的就是要帮助贷款人还款的问题。放贷银行如果找不到贷款人,而担保人又拒绝履行还款义务的情况下,银行就会起诉当时为其担保的公职人员。由于公职人员工作的特殊性和稳定性,只要被银行起诉,一般都要无条件服从判决,即便不服从法院也能够强制履行还款义务。多人担保也不会平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7修订)》第二百三十一条 执行担保在执行中,被执行人向人民法院提供担保,并经申请执行人同意的,人民法院可以决定暂缓执行及暂缓执行的期限。被执行人逾期仍不履行的,人民法院有权执行被执行人的担保财产或者担保人的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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