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资金发放委托贷款有什么规定
中国建设银行有委托贷款业务�:
中国建设银行代理政府部门、企事业单位委托贷款业务
产品名称
代理政府部门、企事业单位委托贷款业务
所属银行
中国建设银行
业务介绍
委托贷款是指由政府部门、企事业单位和个人等委托人提供资金,由贷款人(即受托人)根据委托人确定的贷款对象、用途、期限、利率等代为发放、监督使用并协助收回的贷款。贷款人(受托人)只收取手续费,不承担贷款风险。中国建设银行在《商业银行法》规定的业务范围内,接受政府部门和企事业单位的委托,办理委托贷款业务。
中国建设银行委托贷款业务管理暂行办法
(建总发〔2000〕102号�2000年10月12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和加强中国建设银行委托贷款业务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贷款通则》和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商业银行开办委托贷款业务有关问题的通知》等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建设银行办理的委托贷款是指由委托人提供资金并承担全部贷款风险,建设银行作为受托人,根据委托人确定的贷款对象、用途、金额、期限、利率等代为发放、监督使用并协助回收的贷款。
第三条 本办法所指的委托人包括各级政府部门、企事业单位。个人委托贷款业务的管理办法另行制定。
第四条 建设银行开办委托贷款业务,为委托人提供金融服务,应收取手续费,不得垫付委托贷款资金,不得垫付委托人应纳的营业税,不得承担任何形式的贷款风险。
第五条 建设银行分支行开办委托贷款业务由总行或经授权的一级分行审批。
第六条 建设银行分支行办理委托贷款业务,应向当地人民银行备案。
第二章 受理和审批
第七条 建设银行各级行均可受理委托贷款业务。
第八条 受理委托贷款业务须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1.委托人资金来源正当;
2.委托贷款用途合法;
3.委托贷款利率和其他要求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第九条 各级行在受理委托贷款业务时,应根据国家及总行有关规定,参考《委托贷款协议书》(见附件1)和《中国建设银行人民币资金委托贷款合同》(见附件2)标准文本的有关内容,与委托人协商达成一致意向后,报一级分行审批。委托人为中央政府部门,或者委托业务涉及两个以上一级分行的,由总行审批。
第十条 总行或一级分行在批准委托贷款业务申请时,对涉及两个以上经办行的,应确定主办行。
第十一条 经办行(涉及两个以上经办行的由主办行)负责根据上级行批准文件与委托人签订《委托贷款协议书》,办理有关的各项事宜。
第三章 发放和回收
第十二条 经办行(主办行)根据委托人的《委托贷款发放通知书》(见附件3),与(或通知经办行与)委托人、借款人三方或与借款人双方签订《中国建设银行人民币资金委托贷款合同》。
第十三条 委托贷款发放前,应建立委托贷款基金户,基金到位后方能办理贷款发放手续。
第十四条 根据到位的委托贷款基金和签订的委托贷款合同,由业务部门填制《贷款指标通知书》,加盖业务专用章后送会计部门,同时通知借款人办理贷款转存款手续。会计部门在核定的贷款指标额度内按规定发放、转存,并开始计算贷款利息。
第十五条 在委托贷款执行期间,如委托人书面通知调整利率,经办行应(或主办行通知经办行)及时做好调整工作。
第十六条 涉及委托贷款的保证事项,由委托人与借款人另行约定。
第十七条 经办行根据委托贷款合同规定的还款计划,于贷款到期前填制《到逾期贷款通知书》送交借款人,并抄送委托人,协助委托人做好贷款回收工作,督促借款人组织资金归还贷款。
第十八条 经办行应根据协议书约定和核算要求,及时准确做好回收资金的划转及账务处理工作。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配合税务部门对回收利息做好代扣缴营业税等工作。
第十九条 凡到期未还的贷款,按合同约定或按委托人的通知处理。
第二十条 对委托人同意展期的贷款,根据委托人的《委托贷款展期通知书》(见附件4),与借款人签订三方或双方《委托贷款展期协议书》(见附件5)。
第二十一条 委托贷款的转销、核销,按委托人通知要求处理。
第四章 工作制度
第二十二条 委托贷款实行基金管理制度,原则上基金户与贷款户应同时设在经办行。委托贷款基金不计利息。贷款不得超基金。
第二十三条 建立统计制度和信息反馈制度,各级行应按要求及时准确上报有关业务执行情况和信息。
第二十四条 建立业务台账制度,经办行对于每项每笔业务,均应及时准确地进行业务台账登记。
第二十五条 建立项目档案制度,经办行应及时收集、妥善保管项目资料,确保项目资料的完整性,并按规定及时归档。
第二十六条 认真履行协议,提高服务质量,对委托贷款资金应及时足额发放,不得挤占挪用,并加强对资金使用的监督管理。
第二十七条 委托贷款的核算须严格按有关规定执行,并确保核算的及时、真实、准确。
第二十八条 《委托贷款协议书》签订后,应在7个工作日内将协议副本报审批行备案;《中国建设银行委托贷款合同》签订后,应在4个工作日内将合同正副本报送委托人和审批行,有主办行的应同时报送主办行。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所附《委托贷款协议书》、《中国建设银行人民币资金委托贷款合同》等均为标准文本格式,各行在执行中如有变更和修改须报总行审批。
第三十条 本办法不包括政策性住房委托贷款业务,该项业务执行《中国建设银行政策性住房信贷业务管理暂行办法》。
第三十一条 从事委托贷款业务的有关人员,如有违反本办法有关规定行为的,按照《中国建设银行关于对工作人员违反金融规章制度行为处理的暂行办法》规定执行。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由中国建设银行总行负责解释。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自2000年10月20日起施行。
委托贷款管理办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等法律法规,为规范商业银行委托贷款业务经营,加强对商业银行委托贷款业务的管理,制定本办法。促进委托贷款业务健康发展。
1、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商业银行办理委托贷款业务,应当遵守本办法。
2、本办法所称委托贷款,是指商业银行(受托人)根据委托人确定的借款人、用途、金额、币种、期限和利率,由委托人提供的贷款。委托人协助监督、使用和回收,不包括现金管理委托贷款和住房公积金委托贷款。
3、委托人是指提供委托贷款资金的法人、非法人组织、个体工商户和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
4、现金管理委托贷款是指商业银行通过企业集团客户委托现金管理服务提供的委托贷款形式,在企业集团内独立法人之间开展的资金收汇业务。
5、住房公积金委托贷款是指商业银行以住房公积金为资金来源,受当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委托,发放的个人住房消费贷款和保障性住房建设项目贷款。
6、委托贷款业务是商业银行的委托代理业务。根据本办法规定,商业银行与委托贷款业务相关主体通过合同约定各方权利义务,履行相应职责,收取代理费用,不承担信用风险。
7、商业银行办理委托贷款业务,应当遵循依法合规、平等自愿、责利匹配、稳健经营的原则。
拓展资料:
1、委托贷款是指信托机构按照委托人规定的条件发放的贷款。此类贷款的资金来源是专项信托存款。贷款的对象、数量和用途由客户决定。信托机构只负责贷款的审核发放、监督使用、到期收回和利息收取,不承担盈亏责任。信托机构仅根据合同规定收取一定的手续费。
2、委托人和贷款人应当为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主管机关)批准登记的企业经营单位、其他经济组织、个体工商户或者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已在商业银行开立结算账户;委托资金的来源必须合法并具有独立控制权;申请委托贷款时,必须单独承担贷款风险;必须按照国税局和地税局的有关规定纳税,并配合受托人办理委托贷款代收代缴的税款;满足商业银行的其他要求。
委托贷款是指什么
委托贷款是指由委托人提供合法来源的资金,委托业务银行根据委托人确定的贷款对象、用途、金额、期限、利率等代为发放、监督使用并协助收回的贷款业务。
一,委托贷款是指由委托人提供合法来源的资金,委托业务银行根据委托人确定的贷款对象、用途、金额、期限、利率等代为发放、监督使用并协助收回的贷款业务。委托人包括政府部门、企事业单位及个人等。我们举个例子来理解一下:公司甲向要向公司乙借款,但由于已没有贷款资质,所以已只有两条路向甲发放贷款,第一种是通过代垫款项、资金占用、资金往来等“模糊化”的处理方式实际发生借贷业务,法院也是支持的但无法根据“合同法”明确此笔业务为借贷责任,第二种就是通过银行或有牌照金融机构做委托贷款。那么委托贷款具体有什么好处呢。
二、1、安全银行会把控整个借款的合规性。有抵押物时,通常是抵押给委托人(也就是银行),由银行进行抵押物的监管,若日后出了坏账,在抵押物处置上也较为方便。
2,信用管理更规范银行可以查征信、报征信,对借款人的信用管理更有威慑力。
3、是在税务申报上可以抵扣银行的委托贷款可以贷款的实际利率进行税务的申报,而企业非金融机构间的借款,通常是按照同档期的银行贷款基准利率进行申报,税务上无法得到相应的优惠。
4、是委托贷款的审批上,银行较好通过尤其适合房地产等高杠杆、资金成本较高的行业。现在委托贷款非常有利,因为国家出台了相关政策进行支持。
三,《商业银行委托贷款管理办法》对委托贷款资金来源做出了明确规定,可以防止信贷资金空转,引导信贷资金更好地服务实体经济,促进企业特别是中小企业的健康发展。总的来说,委托贷款扩大了贷款额度,方便让更多个人和企业顺利获贷,当下的融资环境处于较为宽松的状态,是贷款的好时机。
委托贷款如何进行会计处理与税务处理?
会计处理方面:《企业会计制度》规定:“企业委托贷款应视同短期投资进行核算,按期计提利息。但是如果应收利息到期未收回的,应当停止计提利息,将已确认的利息收入予以冲回,并在备查簿中登记冲回的利息金额;以后收回已冲减利息收入的利息时,冲减委托贷款本金;只有待本金能够收回时,才能确认委托贷款的投资收益。期末时,企业的委托贷款应按资产减值的要求,计提相应的减值准备。”根据新会计准则的规定,企业可以设置“委托贷款”、“委托贷款损失准备”科目。具体账务处理如下: (1)委托银行发放贷款时, 借:委托贷款-本金 贷:银行存款 (2)计提利息时 借:委托贷款-利息 贷:投资收益-委托贷款利息收入 (3)收到银行转来的贷款利息(已扣过相关税金) 借:银行存款 贷:委托贷款-利息 (4)期满收回本金及利息时 借:银行存款 贷:委托贷款--本金 投资收益-委托贷款利息收入 (5)计提委托贷款的损失准备 借:投资收益--委托贷款损失准备 贷:委托贷款损失准备 税务处理方面:根据《营业税税目注释(试行稿)》及《营业税暂行条例》的规定,企业将资金贷与他人使用应按“金融保险业”税目依5%的税率缴纳营业税及附加;委托金融机构发放贷款的,以受托发放贷款的金融机构为扣缴义务人。同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贷款业务征收营业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2]13号)规定:“金融企业承办委托贷款业务营业税的扣缴义务发生时间,为受托发放贷款的金融机构代委托人收讫贷款利息的当天。” 此外,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及其暂行条例的规定,对企业取得的委托贷款收入做为一项投资收益应并入应纳税所得额缴纳企业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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