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辽宁住房公积金贷款条件有哪些?
; 辽宁省省直公积金管理中心为了让更多的人在自己的家乡买房,对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政策进行了新的调整。公积金贷款新政策将于2016年2月1日开始执行。公积金贷款新政具体调整如下:
一、辽宁公积金贷款的条件
1、贷款人连续按月缴存公积金满三个月,即可申请贷款;
2、对于新开户的人,须连续按月缴存满三个月,才能申请贷款;
3、对于新转入公积金余额的缴存人,要提供在原单位近三个月公积金连续缴存记录,才申请贷款资格。
二、辽宁公积金贷款的额度
1、夫妻双方及未婚子女三人在省直中心缴存公积金,并同为贷款申请人的,贷款最高限额为80万元;
2、夫妻双方都在省直中心缴存公积金的,贷款最高限额为60万元;
3、借款人一人在省直中心缴存公积金的,贷款最高限额为40万元;
4、异地缴存职工申请贷款的,贷款最高限额为40万元;
三、辽宁公积金贷款首付款的比例
1、商品房,购买首套商品住房的,首付款比例不低于20%;购买第二套住房首付款比例不低于40%。
2、存量房(二手房),购买首套商品住房的,首付款比例不低于20%;购买第二套住房的,首付款比例不低于40%。
3、异地贷款,购买首套商品住房的,首付款比例不低于40%;购买第二套住房的,首付款比例不低于50%。
四、辽宁公积金贷款的期限
1、购买商品房的,贷款年限最长30年。
2、购买二手房的,房龄5年(含)以内,贷款年限不超过25年;房龄6-19年的,贷款年限为30年减房龄;房龄20年以上的,贷款年限不超过10年;房龄30年(含)以上的,不予贷款。
五、辽宁公积金贷款的年龄
还贷年龄延长至法定退休年龄后5年。
2019年辽宁省首套房首付比例及首套房认定政策贷款利率
感谢访问《辽宁省房贷新政策解读,辽宁省首套房贷首付多少》新出台的房贷新政,既然是落实政治局和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的精神,那么为什么这么简单的政策,过了这么长时间才出来呢?以下由我为大家收集相关房贷新政策信息,欢迎浏览!
辽宁省房贷首付新政策,房贷首付比例调整
近日,辽宁省省直公积金管理中心发布关于调整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政策的通知。新政将于2月1日起开始执行,具体以网上申请贷款时间为准。
省(中)直缴存单位、中心各部门:
根据辽宁省人民政府相关文件精神,按照与属地政策相统一的原则,结合中心实际情况,对贷款政策调整如下:
一、贷款对象和条件
1、借款人在省直中心正常连续按月缴存公积金满三个月,即可申请贷款。
2、新开户缴存人,须在我中心连续、按月缴存满三个月,才具备贷款资格。
3、新转入的缴存人将公积金余额转入省直中心的,需提供在原单位近三个月公积金连续缴存记录,才具备贷款资格。
二、贷款额度
1、夫妻双方及未婚子女三人在省直中心缴存公积金,并同为借款申请人的,贷款最高限额为80万元。
2、夫妻双方都在省直中心缴存公积金的,贷款最高限额为60万元。
3、借款人一人在省直中心缴存公积金的,贷款最高限额为40万元。
4、异地缴存职工申请贷款的,贷款最高限额为40万元。
实际贷款额度,在相应的最高限额内,按在我中心缴存公积金的借款人还贷能力计算确定。
计算公式:贷款额=借款人计算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的工资基数*规定的占收入还款比例(系数)*12个月*贷款年限(系数暂定为0.4)
三、首付款比例
1、商品房。购买首套商品住房的,首付款比例不低于20%;购买第二套住房首付款比例不低于40%。
2、存量房(二手房)。购买首套商品住房的,首付款比例不低于20%;购买第二套住房的,首付款比例不低于40%。
3、异地贷款。购买首套商品住房的,首付款比例不低于40%;购买第二套住房的,首付款比例不低于50%。
四、贷款年限
1、购买商品房的,贷款年限最长30年。
2、购买二手房的,房龄5年(含)以内,贷款年限不超过25年;房龄6-19年的,贷款年限为30年减房龄;房龄20年以上的,贷款年限不超过10年;房龄30年(含)以上的,不予贷款。
五、贷款年龄
还贷年龄延长至法定退休年龄后5年。
六、贷款的其他规定
1、二套房的认定标准实行“认贷不认房”政策。
(1)借款人申请人及其家庭有一套住房贷款记录并已结清相应购房贷款的,再次申请公积金贷款购买商品住房的,执行首套房贷款政策,贷款未结清的,执行二套房贷款政策。
(2)对已有两套住房贷款记录的家庭,并已结清相应购房贷款或已结清其中一套贷款的,再次申请公积金贷款购买商品住房的,执行二套房贷款政策。
(3)对有三套及以上住房贷款记录的家庭,不予贷款。
2、个人信用报告的使用。信用报告有下列情况之一的,须由相关银行(或贷款机构)出具非恶意拖欠书面证明,方可贷款:
(1)借款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近2年内,各类贷款(不包括助学贷款)连续逾期3期(含)或累计6期(含)以上的。
(2)近1年内、借款申请人贷记卡透支逾期连续3期(含)或累计6期(含)以上的。
3、被法院列为失信名单的,不予贷款。
4、在中心系统内有不良记录的,不予贷款。
5、借款申请人在省直中心有尚未结清公积金贷款的,不予贷款。
6、借款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有尚未还清数额较大的债务、影响贷款偿还能力的,不予贷款。
7、提前还贷。公积金贷款还贷满6个月后,可以提前还贷,每次还贷额不低于3万元。
12月30日
报:省直房委办、省住建厅公积金监管处
辽宁省省直住房资金管理中心12月30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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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住房公积金提取条件,2019年辽宁住房公积金提取新政
目前,辽宁省直住房公积金贷款成功后,首次提取可将账户中余额全部取出,贷款职工可自行支配。
3月起,这一政策将被取消,首次提取额调整为,自有资金已还贷款本息合计额加未来一年应还的贷款本息总和。
日前,辽宁省省直住房资金管理中心发布了《关于调整住房公积金提取政策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调整了首次提取额。
从首次提取开始,主贷人每次提取额为自有资金已还贷款本息合计额加还款期内未来12个月应还贷款本息额。
这也意味着,省直公积金贷款成功后,不能将余额一次性提取。
例如,缴存职工公积金账户中有20万元,根据现行政策,贷款成功后首次提取额为20万元,政策调整后,若贷款职工先使用自有资金还款1万,未来一年将还款2万元,那么首次提取的额度为3万元。
事实上,此次调整不仅是为了和沈阳公积金政策统一,政策调整后,也可体现出住房公积金的互助性,让更多的缴存人受益。
新政中要求,两次提取间隔不能低于12个月,可以经年累计提取。这是指每年可提取一次,若当年没有提取,次年提取时可将上一年没提取的金额取出。
对于有共同贷款人的,主贷人个人账户余额不足上述还贷额度的,其共同借款人(及配偶)只能提取差额部分。
另外,通知中规定,省直公积金借款人还贷6个月后,主贷人及共同借款人(含配偶)公积金账户的余额,可在办理提前还贷申请后,提取公积金直接冲减贷款本金,提前偿还省直公积金贷款,不能提现。
但通知中还要求,部分提前偿还省直公积金贷款,每次冲减本金不低于3万元,两次间隔同样不低于12个月。省直公积金组合贷款,可以优先偿还商贷部分,提前还贷条件、额度等事项,按照借款合同中相关约定执行。
对于偿还非省直公积金住房贷款的,提取公积金仍按原规定执行。
上述新政将于3月1日办理提取业务起执行。
辽宁关于调整住房公积金提取政策的通知
各缴存单位,中心各部门,各受委托银行:
为充分体现住房公积金的互助性,让更多的缴存人受益,根据中心的实际情况,现将住房公积金提取政策做以下调整:
一、凡是省直公积金贷款的,取消辽直房资字[2015]13号文件中规定的首次提取金额计算方式。调整为:省直住房公积金贷款完成后,从首次提取开始,主贷人每次提取额为,自有资金已还贷款本息合计额加还款期内未来12个月应还贷款本息额。两次提取间隔不能低于12个月,可以经年累计提取。主贷人个人帐户余额不足上述还贷额度的,其共同借款人(及配偶)只能提取差额部分。
二、省直公积金借款人还贷6个月后,主贷人及共同借款人(含配偶)公积金帐户的余额,可在办理提前还贷申请后,提取公积金直接冲减贷款本金,提前偿还省直公积金贷款,不能提现。本套住房还贷提取公积金合计额,累计不能超过应还贷本息合计额。部分提前偿还省直公积金贷款,每次冲减本金不低于3万元,两次间隔不低于12个月。省直公积金组合贷款,可以优先偿还商贷部分,提前还贷条件、额度等事项,按照借款合同中相关约定执行。
三、偿还非省直公积金住房贷款,提取公积金仍按原规定执行。
本规定自3月1日办理提取业务起执行。 ;
关于辽宁省省直住房公积金贷款和辽宁省直公积金贷款政策的介绍本篇到此就结束了,不知道你从中找到你需要的信息了吗 ?如果你还想了解更多这方面的信息,记得收藏关注本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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