汽车贷款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规范汽车贷款业务管理,防范汽车贷款风险,促进汽车贷款业务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等法律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汽车贷款是指贷款人向借款人发放的用于购买汽车(含二手车)的贷款,包括个人汽车贷款、经销商汽车贷款和机构汽车贷款。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贷款人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及其派出机构批准经营人民币贷款业务的商业银行、城乡信用社及获准经营汽车贷款业务的非银行金融机构。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自用车是指借款人通过汽车贷款购买的、不以营利为目的的汽车;商用车是指借款人通过汽车贷款购买的、以营利为目的的汽车;二手车是指从办理完机动车注册登记手续到规定报废年限一年之前进行所有权变更并依法办理过户手续的汽车。第五条 汽车贷款利率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贷款利率规定执行,计、结息办法由借款人和贷款人协商确定。第六条 汽车贷款的贷款期限(含展期)不得超过5年,其中,二手车贷款的贷款期限(含展期)不得超过3年,经销商汽车贷款的贷款期限不得超过1年。第七条 借贷双方应当遵循平等、自愿、诚实、守信的原则。第二章 个人汽车贷款第八条 本办法所称个人汽车贷款,是指贷款人向个人借款人发放的用于购买汽车的贷款。第九条 借款人申请个人汽车贷款,应当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一)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或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连续居住一年以上(含一年)的港、澳、台居民及外国人;
(二)具有有效身份证明、固定和详细住址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三)具有稳定的合法收入或足够偿还贷款本息的个人合法资产;
(四)个人信用良好;
(五)能够支付本办法规定的首期付款;
(六)贷款人要求的其它条件。第十条 贷款人发放个人汽车贷款,应综合考虑以下因素,确定贷款金额、期限、利率和还本付息方式等贷款条件:
(一)贷款人对借款人的资信评级情况;
(二)贷款担保情况;
(三)所购汽车的性能及用途;
(四)汽车行业发展和汽车市场供求情况。第十一条 贷款人应当建立借款人信贷档案。借款人信贷档案应载明以下内容:
(一)借款人姓名、住址、有效身份证明及有效联系方式;
(二)借款人的收入水平及资信状况证明;
(三)所购汽车的购车协议、汽车型号、发动机号、车架号、价格与购车用途;
(四)贷款的金额、期限、利率、还款方式和担保情况;
(五)贷款催收记录;
(六)防范贷款风险所需的其它资料。第十二条 贷款人发放个人商用车贷款,除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的内容外,应在借款人信贷档案中增加商用车运营资格证年检情况、商用车折旧、保险情况等内容。第三章 经销商汽车贷款第十三条 本办法所称经销商汽车贷款,是指贷款人向汽车经销商发放的用于采购车辆和(或)零配件的贷款。第十四条 借款人申请经销商汽车贷款,应当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一)具有工商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及年检证明;
(二)具有汽车生产商出具的代理销售汽车证明;
(三)资产负债率不超过80%;
(四)具有稳定的合法收入或足够偿还贷款本息的合法资产;
(五)经销商、经销商高级管理人员及经销商代为受理贷款申请的客户无重大违约行为或信用不良记录;
(六)贷款人要求的其它条件。第十五条 贷款人应为每个经销商借款人建立独立的信贷档案,并及时更新。经销商信贷档案应载明以下内容:
(一)经销商的名称、法定代表人及营业地址;
(二)各类营业证照复印件;
(三)经销商购买保险、商业信用及财务状况;
(四)中国人民银行核发的贷款卡(号);
(五)所购汽车及零部件的型号、价格及用途;
(六)贷款担保状况;
(七)防范贷款风险所需的其它资料。第十六条 贷款人对经销商采购车辆和(或)零配件贷款的贷款金额应以经销商一段期间的平均存货为依据,具体期间应视经销商存货周转情况而定。第十七条 贷款人应通过定期清点经销商汽车和(或)零配件存货、分析经销商财务报表等方式,定期对经销商进行信用审查,并视审查结果调整经销商资信级别和清点存货的频率。
农业银行个人汽车贷款条件有哪些
个人自用车贷款条件: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或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连续居住一年以上(含一年)的港、澳、台居民及外国人(港、澳、台居民及外国人还应指定一名具有一定经济实力、信誉良好的当地居民为联系人);
(二)年龄18(含)到60(含)周岁之间,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持有合法有效身份证明;
(三)具有经办行所在地的户籍证明或有效居住证明;
(四)信用记录和收入水平符合《中国农业银行个人信贷业务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具备按期偿还信用的能力;
(五)购车行为真实,能支付不低于规定比例的购车首付款;办理置换式个人汽车贷款的,需已支付全部购车价款;
(六)能提供符合条件的担保;
(七)信贷业务实施前,在农业银行开立活期存款结算账户或银行卡账户,愿意接受农行信贷监督和结算监督;
(八)仅以所购车辆作抵押的,个人信用等级应在A级(一般级)(含)以上;以组合方式担保的,由一级分行确定信用等级准入标准;
(九)置换式个人汽车贷款必须在新车登记上牌后半年内向银行申请;
(十)经办行要求的其它条件。
个人自用车贷款申请资料:1、申请人及配偶的有效身份证件
2、在经办行所在地的户籍证明或有效居住证明
3、还款能力证明
4、不低于规定比例的首付款凭证或银行的存款证明;申请置换式个人汽车贷款需提供全额购车发票及机动车登记证
5、购车合同或协议
6、担保资料:(1)以自然人保证担保的,需提供保证人及配偶有效身份证件、还款能力证明以及个人信用等级评定所要求的其他相关资料;(2)以汽车经销商、担保公司担保的,担保方须提供同意担保的书面证明
7、经办行规定的其他资料。详询当地农行。
个人汽车贷款的基本规定
1.贷款对象:年龄在十八周岁(含)至六十周岁(含),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
2.贷款额度:所购车辆为自用车的,贷款金额不超过所购汽车价格的80%;所购车辆为商用车的,贷款金额不超过所购汽车价格的70%,其中,商用载货车贷款金额不超过所购汽车价格的60%;所购车辆为二手车的,贷款金额不超过所购汽车价格的50%;
3.贷款期限:所购车辆为自用车,最长贷款期限不超过5年;所购车辆为商用车,贷款期限不超过3年;二手车的贷款期限最长不得超过3年;
4.贷款利率:按照商业银行的贷款利率规定执行;
5.担保方式:申请个人汽车贷款,借款人须提供一定的担保措施,包括纯车辆抵押、车辆抵押+担保机构、车辆抵押+自然人担保和车辆抵押+履约保证保险;
6.还款方式:贷款期限在一年以内的,可以采取按月还息任意还本法、等额本息还款法、等额本金还款法、一次性还本付息还款法等方式;贷款期限在一年以上的,可采取等额本息、等额本金还款法。具体还款方式由经办行与借款人协商并在借款合同中约定;
7.需要提供的申请材料:
(1)《个人贷款申请书》;
(2)个人有效身份证件。包括居民身份证、户口簿、军官证、护照、港澳台湾同胞往来通行证等。借款人已婚的要提供配偶的身份证明;
(3)户籍证明或长期居住证明;
(4)个人收入证明,必要时须提供家庭收入或财产证明;
(5)由汽车经销商出具的购车意向证明;
(6)购车首期付款证明;
(7)以所购车辆抵押以外的方式进行担保的,需提供担保的有关材料;
(8)如借款所购车辆为商用车,还需提供所购车辆可合法用于运营的证明,如车辆挂靠运输车队的挂靠协议、租赁协议等。
(9)是个体商户的的,必须提供个人的营业执照。
中国银行个人消费类汽车贷款使用规则包括什么?
中国银行个人消费类汽车贷款使用规则:
中国银行经办行应监督借款人按合同约定使用贷款。违反借款合同约定,中国银行经办行有权停止发放贷款和提前收回部分或全部贷款。同时对不按合同规定用途使用贷款的部分,按中国人民银行的有关规定加收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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